未 婚 先 孕 被 辞 退 , 合 法 吗 ?今年27岁的于冬玲(化名)在怀孕两个月时,被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于冬玲2009年6月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担任会计。入职前,她登记婚姻状况为:未婚,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今年2月,她因身体不适,在家休假,后来,公司人事部获知于冬玲其实是怀孕了。于是单位书面通知她: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女员工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现因其未婚先孕,而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公司决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于冬玲不服,申请劳动仲裁。未婚先孕能否成为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劳动仲裁员表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生,而“未婚先孕”属于尚未生育,怀孕与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她未婚先孕并非该公司所称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就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单位的人事部门会同工会一起了解具体情况,做好女职工的思想工作,可建议她早日领取结婚证,这样,她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等一系列符合计划生育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