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7) 沪人社规201712 号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 2190 元调整为 2300 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 19 元调整为 20 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