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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613080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PDF 页数:18 大小:401.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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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员工手册2013 年 08 月 01 日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依 照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公 司 实 际 , 特制 定 本 手 册 ; 公 司 按 本 手 册 对 所 有 员 工 和 实 习 人 员 进 行 统 一 规 范 管 理 ; 本 手 册 由公 司 股 东 会 授 权 公 司 办 公 室 解 释 。一 、 公 司 简 介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综 合 性 专 业 传 媒 企 业 , 于 2013 年 5月 01日 正 式 成 立 。 成 立

2、 伊 始 。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下 设 : “ 办 公 室 、 财 务 部 、 、 策 划 推 广 部 、 影视 部 、 广 告 部 、 文 印 设 计 部 ” 一 办 六 部 ; 拥 有 高 素 质 的 核 心 管 理 层 , 凝 聚 了 一 批行 业 内 优 秀 的 “ 影 视 采 编 、 摄 像 制 作 、 广 告 设 计 、 广 告 工 程 、 策 划 营 销 ” 等 专 业人 才 , 打 造 出 了 一 支 “ 诚 信 高 效 、 勇 于 创 新 、 追 求 卓 越 ” 的 专 业 团 队 。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集 “

3、各 类 广 告 设 计 、 制 作 、 代 理 、 发 布 , 企业 形 象 策 划 、 市 场 营 销 推 广 ,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组 织 、 策 划 , 礼 仪 、 会 展 服 务 , 广 告工 程 , 文 印 服 务 ” 于 一 体 ; 拥 有 “ 高 清 摄 像 机 、 非 线 性 编 辑 机 ” 等 设 施 设 备 。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可 为 广 大 企 事 业 单 位 、 商 家 及 市 民 提 供 以 下专 业 服 务 :策 划 推 广 部 : 企 业 、 产 品 的 形 象 策 划 、 市 场 调 查 、 方 案 撰 写 、 营 销 推

4、 广 ;文 化 艺 术 活 动 和 商 业 庆 典 、 营 销 推 广 活 动 及 专 业 展 会 的 策 划 、 组 织 和 礼 仪 服 务 ;书 刊 、 手 册 的 策 划 、 编 辑 。影 视 部 : 户 外 电 子 屏 视 频 、 图 文 广 告 的 摄 像 、 制 作 、 发 布 ; 商 业 活 动 及 婚礼 、 寿 庆 、 生 日 、 聚 会 、 旅 游 等 活 动 的 摄 像 制 作 、 光 碟 刻 录 ; 广 告 碟 的 录 制 。广 告 工 程 部 : 大 型 喷 绘 、 高 清 写 真 、 精 工 雕 刻 ; 户 外 广 告 和 门 店 招 牌 及 各类 牌 匾 、 灯 箱

5、 的 设 计 、 制 作 、 安 装 ; PVC、 水 晶 、 芙 蓉 、 亚 克 力 字 及 发 光 字 的 制作 、 安 装 ; 广 告 工 程 施 工 。文 印 设 计 部 : 打 字 复 印 、 名 片 证 卡 制 作 ; 彩 页 、 画 册 、 海 报 、 宣 传 单 的 设计 、 印 制 ; 书 刊 资 料 的 排 版 、 装 帧 ; 横 幅 标 语 制 作 等 。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将 秉 承 “ 追 求 永 不 停 步 , 超 越 更 高 境 界 ” 的 信念 , 坚 持 “ 着 眼 大 局 , 注 重 细 节 , 服 务 大 众 ; 以 质 量

6、 取 胜 , 以 服 务 取 胜 , 以 诚 信取 胜 ” 的 服 务 宗 旨 , 竭 诚 为 客 户 提 供 超 越 预 期 价 值 的 专 业 服 务 , 把 视 微 特 影 视 传媒 打 造 成 华 东 一 流 的 广 告 传 媒 品 牌 。二 、 企 业 标 志释 意 : 摄 像 机 象 征 着 我 们 服 务 的 行 业 ; “ SWEET” 寓 意 甜 蜜 幸 福 , “ 视 微 特 ” 表 示公 司 的 奋 斗 目 标 , 做 行 业 最 好 。 标 志 以 “ 摄 像 机 ” 和 公 司 名 称 组 成 , 寓 意 “ 常 州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如 展

7、翅 高 飞 的 雄 鹰 , 积 极 进 取 , 努 力 拼 搏 , 实 现 成 功 ! ”三 、 公 司 宗 旨 、 理 念 、 文 化 、 精 神1、 经 营 宗 旨 : 以 质 量 取 胜 以 服 务 取 胜 以 诚 信 取 胜2、 服 务 宗 旨 : 着 眼 大 局 注 重 细 节 服 务 大 众3、 经 营 理 念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实 效 为 目 标 以 发 展 为 目 的4、 服 务 理 念 : 诚 信 为 本 客 户 至 上 精 益 求 精 追 求 卓 越5、 公 司 文 化 : 诚 信 进 取 和 谐 创 新以 “ 诚 信 、 进 取 、 和 谐 、 创 新 ” 为

8、 核 心 价 值 观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 高 品 质的 服 务 , 不 断 提 升 公 司 品 牌 价 值 及 核 心 竞 争 力 , 树 立 行 业 标 准 及 典 范 ; 为 客 户 、员 工 及 企 业 三 方 提 供 最 大 价 值 化 的 回 报 ;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 尊 重 客 户 的 需 求 , 尊 重客 户 的 品 牌 , 我 们 一 直 用 诚 信 来 博 取 每 一 位 客 户 的 信 任 。6、 公 司 精 神 : 忠 诚 务 实 创 新 发 展7、 团 队 精 神 : 诚 实 团 结 协 作 成 功没 有 完 美 的 个 人 , 只 有 完 美

9、 的 团 队 ;只 有 力 量 的 结 合 , 才 会 飞 的 更 高 更 远 ;团 队 的 亲 密 协 作 是 我 们 事 业 成 功 的 前 提 。8、 员 工 准 则 : 今 天 工 作 不 努 力 明 天 努 力 找 工 作自 我 实 现 自 我 完 善 自 我 超 越9、 公 司 核 心 广 告 词 : 只 有 专 业 才 会 卓 越 视 微 特 影 视视 微 特 影 视 传 承 品 牌 演 绎 经 典四 、 公 司 组 织 架 构执 行 董 事办 公 室总 经 理 监 事财 务 部 业 务 部 策 划 部 影 视 部 广 告 工 程 部 设 计 文 印 部五 、 岗 位 职 责1、

10、 执 行 董 事 :( 1)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会 , 贯 彻 股 东 会 决 议 , 监 督 股 东 会 决 定 事 项 的 落 实 ,并 向 股 东 会 报 告 工 作 ;( 2) 制 定 公 司 行 政 、 人 事 、 财 务 、 经 营 等 方 针 、 计 划 、 方 案 、 制 度 , 并 主持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3) 主 持 召 开 公 司 会 议 、 决 定 公 司 相 关 事 项 ;( 4) 代 表 公 司 对 外 联 系 和 签 署 相 关 文 件 、 合 同 、 协 议 等 文 书 ;( 5) 执 行 和 承 办 股 东 会 授 权 的

11、 其 它 工 作 和 事 项 。2、 总 经 理 :( 1) 执 行 落 实 股 东 会 决 议 ;( 2) 执 行 公 司 行 政 、 人 事 、 财 务 、 经 营 等 方 针 、 计 划 、 方 案 、 制 度 ;( 3) 协 助 执 行 董 事 抓 好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4) 执 行 、 承 办 股 东 会 或 执 行 董 事 授 权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事 项 。3、 监 事 :( 1) 检 查 监 督 公 司 财 务 和 采 购 ;( 2) 监 督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行 为 ;( 3) 对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行 使 公 司 职

12、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公 司 章 程 的 行 为进 行 监 督 , 并 向 股 东 会 提 出 建 议 和 意 见 。( 4)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会 。4、 助 理 :( 1) 当 好 执 行 董 事 和 总 经 理 的 助 手 、 秘 书 和 参 谋 ;( 2) 主 管 并 抓 好 办 公 室 和 业 务 部 的 各 项 工 作 ;( 3) 执 行 、 承 办 执 行 董 事 和 总 经 理 交 办 的 工 作 、 任 务 。5、 办 公 室 :( 1) 各 类 文 书 材 料 的 起 草 、 拟 定 、 打 印 、 收 发 及 整 理 归 档 ;( 2) 会

13、议 、 会 谈 、 电 话 内 容 的 记 录 ; 上 传 下 达 , 对 外 联 络 , 后 勤 接 待 服 务 ;( 3) 做 好 考 勤 、 考 核 、 卫 生 等 日 常 行 政 人 事 工 作 ;( 4) 协 助 财 务 部 做 好 采 购 和 材 料 清 点 、 核 查 工 作 。( 5) 组 织 开 展 各 项 活 动 丰 富 员 工 生 活 , 激 励 员 工 努 力 工 作 ;( 6)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任 务 。6、 财 务 部 :( 1) 严 格 遵 守 财 务 制 度 , 做 好 财 务 收 支 、 结 算 、 记 账 工 作 ,

14、并 保 管 好 财 务票 据 ;( 2) 为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提 供 各 类 财 务 报 表 和 依 据 , 当 好 参 谋 ;( 3) 按 时 申 报 纳 税 , 并 协 调 处 理 好 与 税 务 、 银 行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关 系 ;( 4) 依 照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 按 时 做 好 工 资 、 福 利 发 放 工 作 ;( 5) 会 同 办 公 室 做 好 考 核 、 采 购 、 材 料 清 点 、 核 查 工 作 ;( 6)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任 务 。7、 业 务 部 :( 1)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和 方

15、 法 不 断 拓 展 公 司 业 务 ;( 2) 做 好 客 户 的 来 电 、 来 访 服 务 和 业 务 咨 询 、 洽 谈 ;( 3) 做 好 客 户 和 业 务 登 记 、 存 档 ;( 4) 对 外 业 务 联 络 、 业 务 公 关 、 业 务 洽 谈 ;( 5) 做 好 客 户 服 务 工 作 , 维 护 好 客 户 关 系 ;( 6)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任 务 。8、 策 划 推 广 部 :( 1) 做 好 本 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 让 公 司 和 客 户 满 意 ;( 2)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和 方 法 不

16、 断 拓 展 业 务 量 和 业 务 范 围 ;( 3)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任 务 。9、 影 视 采 编 部 :( 1) 认 真 完 成 本 部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任 务 , 让 公 司 和 客 户 满 意 ;( 2) 采 取 措 施 和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采 、 编 、 制 、 播 水 平 和 质 量 ;( 3) 严 把 “ 采 、 编 、 制 、 播 ” 关 , 确 保 不 违 法 发 布 广 告 ;( 4) 加 强 维 护 确 保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全 ;( 5) 采 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确 保 广 告 的 安 全 播

17、 出 ;( 6)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任 务 。10、 广 告 工 程 部 :( 1) 做 好 本 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工 作 , 让 公 司 和 客 户 满 意 ;( 2) 采 取 措 施 和 方 法 不 断 提 高 制 作 、 安 装 水 平 和 质 量 ;( 3)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 确 保 安 全 施 工 ;( 4)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任 务 。11、 设 计 文 印 部 :( 1) 认 真 完 成 本 部 各 项 业 务 工 作 任 务 , 让 公 司 和 客 户 满 意 ;( 2) 不

18、 断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和 服 务 质 量 ;( 3) 保 管 好 票 据 和 营 业 现 金 收 入 , 做 到 及 时 结 算 、 结 账 ;( 4)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和 任 务 。六 、 行 政 管 理 制 度1、 员 工 守 则凡 本 公 司 员 工 和 实 习 人 员 , 均 应 遵 守 下 列 守 则 :( 1) 公 司 员 工 要 言 行 诚 实 、 谦 恭 廉 洁 、 谨 慎 勤 勉 ; 同 事 间 应 团 结 合 作 、相 互 尊 重 , 相 互 关 怀 。( 2) 注 意 提 高 文 化 素 质 和 道 德 修 养 , 注 重 自

19、身 形 象 , 保 持 仪 容 、 仪 表 的 整洁 ; 并 以 身 为 常 州 视 微 特 影 视 传 媒 有 限 公 司 员 工 为 荣 , 不 得 有 任 何 损 害 公 司 名 誉和 利 益 行 为 。( 3) 自 觉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管 理 和 安 排 , 爱 岗 敬 业 , 尽 忠 职 守 ;不 得 无 故 推 诿 、 拒 绝 上 级 安 排 的 工 作 任 务 , 不 得 消 极 怠 工 、 拖 延 时 间 ; 非 工 作 需要 和 未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前 不 得 上 网 。( 4) 不 得 私 自 经 营 与 本 公 司 相 同 或

20、类 似 业 务 , 不 得 泄 漏 业 务 或 职 务 上 机 密 ,不 得 任 意 翻 阅 不 属 自 己 负 责 的 文 件 、 帐 目 、 簿 册 或 函 件 。( 5) 爱 护 本 公 司 财 物 , 杜 绝 浪 费 , 不 得 假 公 济 私 , 非 职 务 需 要 不 得 动 用 公物 或 支 用 公 款 。( 6) 对 外 接 洽 事 务 , 应 态 度 谦 和 、 彬 彬 有 礼 , 不 得 有 骄 傲 、 傲 慢 等 行 为 ,力 求 做 到 机 敏 处 理 , 不 得 草 率 敷 衍 或 随 意 搁 置 不 办 ; 员 工 接 听 电 话 时 要 语 气 温 和 ,报 出

21、公 司 名 称 , 并 对 电 话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 并 将 信 息 及 时 呈 报 相 关 责 任 人 。( 7) 保 持 办 公 室 和 作 业 及 公 共 区 域 的 环 境 卫 生 。( 8) 工 作 时 间 , 不 得 做 与 本 职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 除 主 任 、 经 理 及 事 务 人 员因 工 作 需 要 外 , 员 工 不 得 随 意 拨 打 长 途 电 话 , 如 确 为 重 要 事 情 , 应 经 有 关 人 员 核准 后 方 可 使 用 。( 9) 所 有 员 工 需 严 谨 操 守 , 不 得 收 受 与 公 司 业 务 有 关 人 士 的

22、馈 赠 、 贿 赂 或向 其 挪 借 公 款 。( 10) 全 体 员 工 必 须 了 解 , 只 有 不 断 进 取 、 勤 奋 工 作 , 才 能 获 得 改 善 及 增进 福 利 , 实 现 自 身 价 值 , 为 公 司 创 造 更 大 的 财 富 。( 凡 违 反 第 ( 2) 至 ( 9) 条 者 酌 情 给 予 提 醒 、 罚 款 、 扣 工 资 及 解 聘 处 理 )2、 上 班 考 勤 制 度( 1) 公 司 实 行 六 天 工 作 制 , 一 周 休 息 一 天 ;( 2) 公 司 实 行 上 下 班 签 到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 所 有 全 职 员 工 需 按 时

23、到 公 司 办 公室 签 到 。上 班 时 间 :上 午 : 8: 30-12:00 下 午 : 13: 30-18: 00( 3) 上 班 时 间 超 过 5 分 钟 则 视 为 迟 到 , 下 班 时 间 提 前 5 分 钟 则 视 为 早 退 。( 4) 迟 到 或 早 退 20 分 内 , 扣 罚 5 元 ; 超 过 20 分 钟 者 扣 罚 10 元 ; 超 过 1小 时 扣 罚 当 日 半 天 工 资 ; 半 天 未 到 又 未 请 假 者 , 按 旷 工 处 理 , 扣 发 当 日 工 资 , 并影 响 当 月 补 贴 、 津 贴 和 年 底 奖 金 。( 5) 每 月 迟 到

24、超 过 1 小 时 以 上 达 5 次 或 旷 工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又 没 办 理 请 假 手续 者 , 可 以 要 求 其 自 动 离 职 或 给 予 解 聘 。( 广 告 工 程 部 、 文 印 服 务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的 午 休 和 周 日 , 实 行 轮 流 值 班 制 ; 兼职 员 工 不 列 入 考 勤 。 )3、 加 班 制 度( 1) 因 业 务 工 作 需 要 , 要 求 员 工 在 规 定 劳 动 时 间 外 加 班 时 , 如 无 特 殊 理 由 ,不 得 拒 绝 ; 因 事 需 请 假 的 , 须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方 可 。( 2) 因 业 务

25、需 要 经 批 准 或 公 司 领 导 要 求 加 班 的 人 员 , 由 公 司 领 导 根 据 任 务和 工 作 量 核 定 加 班 时 长 ) 填 写 加 班 单 , 酌 情 给 予 加 班 奖 励 。4、 请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1) 员 工 请 假 必 须 事 先 写 请 假 条 , 一 天 内 由 部 门 主 任 、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 办公 室 负 责 人 批 准 ; 部 门 主 任 、 部 门 经 理 级 中 层 以 上 人 员 请 假 及 员 工 需 请 两 天 以 上假 的 需 由 总 经 理 或 执 行 董 事 签 字 批 准 , 报 办 公 室 备 档 。

26、( 2)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提 前 申 请 时 , 需 打 电 话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部 门 主 任 、经 理 , 并 在 上 班 后 补 办 有 关 手 续 ; 否 则 , 视 为 旷 工 处 理 。( 3) 事 假 需 扣 工 资 和 补 贴 、 津 贴 , 以 半 天 为 计 算 单 位 ; 每 月 累 计 以 2 天 为限 , 超 出 将 每 天 增 扣 10 元 工 资 。( 4) 请 病 假 如 能 出 示 医 院 证 明 或 诊 断 书 两 天 内 不 扣 工 资 , 超 过 两 天 的 按 超过 天 数 扣 发 工 资 和 补 贴 、 津 贴 。( 5)

27、 加 班 超 过 半 天 , 可 以 申 请 抵 扣 事 、 病 假 。( 6) 法 定 公 休 假 放 假 安 排 由 公 司 另 行 通 知 。( 7) 婚 、 丧 假 视 情 况 予 以 批 假 , 不 扣 工 资 , 扣 补 贴 、 津 贴 。( 8) 未 经 请 假 或 假 期 已 满 未 续 假 而 擅 自 不 到 职 者 , 按 旷 工 处 理 ; 无 故 旷 工超 过 四 天 者 , 视 为 自 动 辞 职 。( 办 公 室 、 影 视 采 编 部 、 广 告 工 程 部 、 文 印 服 务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的 休 假 , 实 行轮 流 值 班 制 )5、 出 差 制

28、度(1)凡 公 司 员 工 因 公 出 差 , 需 先 向 部 门 经 理 、 主 任 、 主 管 说 明 , 再 到 办 公 室登 记 注 明 出 差 事 由 、 时 间 、 地 点 、 人 员 、 天 数 等 。( 2) 需 借 支 差 旅 费 的 , 需 按 规 定 办 理 借 支 手 续 。( 3) 差 旅 费 报 销 标 准 : 差 旅 费 按 以 下 标 准交 通 费 、 餐 费 、 补 贴 依 据 发 票 报 销 ;车 费 凭 票 实 报 出 差 人 员 回 单 位 后 , 应 在 2天 内 填 写 差 旅 费 报 销 单 , 经 办 公 室 审 核 ,执 行 董 事 签 字 后

29、 , 到 财 务 部 报 账 。6、 卫 生 制 度( 1)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自 觉 爱 护 公 共 卫 生 , 保 持 办 公 环 境 和 办 公 设 施 和 所 用 设备 的 清 洁 。( 2) 设 施 和 设 备 按 照 “ 谁 使 用 谁 管 理 谁 维 护 谁 清 扫 ” 的 原 则 , 责 任 到 人 。( 3) 公 司 办 公 室 的 卫 生 由 助 理 负 责 随 时 清 理 ; 其 它 办 公 室 和 营 业 门 店 及 所辖 走 廊 、 过 道 由 各 部 门 人 员 轮 流 值 日 每 天 下 班 后 清 扫 。( 4) 每 周 六 下 班 后 全 体 员 工 共

30、 同 开 展 大 扫 除 。( 5) 对 不 按 规 定 打 扫 卫 生 或 打 扫 卫 生 不 彻 底 者 , 由 公 司 办 公 室 对 其 处 以 每次 5元 的 罚 款 。 七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1、 员 工 招 聘 和 人 员 实 习 :( 1) 公 司 将 根 据 不 同 时 期 的 战 略 目 标 , 确 定 合 理 的 人 才 结 构 。( 2) 本 公 司 人 员 的 增 补 , 将 以 “ 公 开 招 聘 、 德 才 兼 备 ” 的 原 则 , 凡 具 符 合公 司 应 聘 条 件 者 均 有 被 录 用 的 可 能 ;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自

31、愿 申 请 到 公 司 实习 , 并 有 通 过 考 核 被 聘 用 的 可 能 。( 3) 应 聘 人 员 需 填 写 应 聘 表 , 参 加 面 试 、 考 核 , 符 合 录 用 标 准 的 , 呈 执行 董 事 批 准 方 可 试 用 ; 实 习 人 员 需 填 写 实 习 申 请 表 , 参 加 面 试 、 考 核 后 , 符合 条 件 的 , 呈 执 行 董 事 或 总 经 理 批 准 方 可 实 习 。( 4) 已 被 确 定 为 试 用 和 实 习 的 人 员 , 需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到 , 超 过 规 定 时 间视 为 放 弃 。2、 聘 用 、 实 习 手 续凡

32、 被 确 定 为 试 用 和 实 习 的 人 员 , 均 须 办 理 以 下 手 续 :( 1) 到 办 公 室 如 实 填 写 员 工 登 记 表 或 实 习 人 员 登 记 表 备 档 , 认 真阅 读 员 工 手 册 并 签 字 确 认 , 持 办 公 室 开 具 的 新 进 人 员 通 知 单 , 到 财 务 部登 记 , 领 取 相 关 办 公 用 品 。( 2) 缴 验 学 历 证 书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并 交 近 期 半 身 正 面 免 冠 彩 色 照 片 一 寸2张 。 3、 员 工 类 别( 1) 试 用 期 员 工 ( 包 括 试 用 部 门 经 理 、 主

33、任 、 主 管 ) : 凡 入 职 的 新 员 工 及均 需 经 过 一 至 三 个 月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 同 时 享 受 试 用 员 工 ( 或 试 用 部 门 经 理 、 主 任 、主 管 ) 的 有 关 福 利 待 遇 。 试 用 期 间 公 司 有 权 每 半 月 根 据 其 能 力 和 表 现 做 出 延 长 或缩 短 试 用 期 及 解 聘 的 决 定 。( 2) 正 式 期 员 工 : 试 用 期 满 后 , 员 工 本 人 填 写 转 正 申 请 表 , 部 门 主 任 、经 理 考 核 签 署 意 见 , 报 执 行 董 事 批 准 后 转 为 正 式 员 工 (

34、或 正 式 部 门 经 理 、 主 任 、主 管 ) , 享 受 正 式 员 工 的 有 关 福 利 待 遇 。( 3) 临 时 工 : 临 雇 人 员 不 属 公 司 员 工 , 不 享 受 公 司 福 利 待 遇 。( 4) 实 习 人 员 : 属 跟 班 学 习 人 员 不 属 正 式 员 工 不 享 受 工 资 , 但 从 第 二 个 月起 公 司 可 根 据 其 实 习 表 现 适 当 给 予 实 习 补 贴 或 奖 励 。4、 员 工 调 配 及 晋 升( 1) 因 公 司 发 展 或 其 它 原 因 , 需 要 调 动 或 提 升 员 工 至 其 它 职 位 或 部 门 , 将优

35、 先 考 虑 内 部 职 位 调 整 。( 2) 奉 调 员 工 接 到 异 动 通 知 后 , 须 于 2日 内 办 妥 移 交 手 续 履 行 新 职 , 不 得无 故 拖 延 或 抗 命 。( 3) 每 个 员 工 通 过 努 力 工 作 , 以 及 在 工 作 中 增 长 的 才 干 , 都 可 能 获 得 职 务或 待 遇 的 晋 升 。( 4) 晋 升 后 的 工 资 或 补 贴 、 津 贴 调 整 须 视 其 晋 升 的 级 别 和 等 级 , 从 晋 升 生效 的 下 月 起 ( 如 系 当 月 5号 前 则 从 当 月 起 ) 调 整 。5、 员 工 离 职( 1) 凡 欲

36、辞 职 人 员 , 均 需 提 前 一 个 月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办 公 室 , 并 填 写 离职 申 请 书 。( 2) 办 公 室 接 获 离 职 申 请 书 后 , 应 与 欲 辞 职 人 员 谈 话 了 解 情 况 , 并 向总 经 理 和 执 行 董 事 汇 , 报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离 职 。( 3) 获 执 行 董 事 签 字 批 准 后 , 办 公 室 通 知 其 办 理 有 关 离 职 手 续 , 离 职 人 员必 须 将 在 公 司 所 认 领 的 财 物 如 数 交 还 公 司 。( 4) 自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之 日 起 ( 或 未 办 离 职

37、 手 续 自 动 离 职 的 ) 不 再 享 受 公 司的 一 切 福 利 待 遇 。( 5) 离 职 申 请 未 经 核 准 或 未 办 移 交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职 者 , 不 予 结 算 当 月 薪 资 。( 6) 员 工 离 开 公 司 后 , 如 发 现 有 损 本 公 司 利 益 的 , 视 情 节 追 究 其 本 人 及 其担 保 人 的 相 关 责 任 。八 、 薪 酬 制 度1、 薪 酬 原 则 :( 1) 公 司 员 工 薪 酬 实 行 “ 基 础 工 资 ( 底 薪 ) +职 务 ( 或 技 术 ) 补 贴 +绩 效 工资 ( 或 提 成 ) +福 利 津 贴 +奖

38、 金 ” 制 度 ; 工 资 与 级 别 及 效 益 挂 钩 。( 2) 公 司 薪 酬 实 行 保 密 制 度 , 被 调 薪 者 有 义 务 保 密 薪 资 , 不 得 外 泄 自 己 的薪 资 标 准 。2、 薪 酬 标 准 :( 1) 职 位 级 别 ( 分 八 个 级 别 ) :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总 经 理 、 董 事 、 监事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助 理 、 部 门 经 理 、 部 门 主 任 部 门 副 经 理 、副 主 任 、 主 管 、 秘 书 正 式 员 工 试 用 员 工 见 习 、 实 习 人 员 。( 2) 副 总 经 理

39、以 上 领 导 由 公 司 股 东 会 讨 论 决 定 薪 酬 ; 副 总 经 理 ( 不 含 副 总经 理 ) 以 下 员 工 薪 酬 视 其 岗 位 和 工 作 能 力 按 以 下 标 准 综 合 执 行 。基 础 工 资 ( 底 薪 ) 标 准 ( 分 六 档 ) 2000元 1800元 1600元 1400元 1200元 1000元职 务 ( 技 术 ) 补 贴 标 准 ( 分 六 档 ) 200元 150元 100元 80元 50元 30元福 利 津 贴 和 奖 励 标 准 ( 分 六 档 ) 150元 120元 100元 80元 50元 30元3、 福 利 待 遇 :( 1) 福

40、利 分 货 币 和 物 资 、 精 神 三 类 , 包 括 : 传 统 ( 春 节 、 端 午 节 、 中 秋 节 )的 过 节 费 或 物 资 、 奖 金 、 社 会 保 险 及 文 体 活 动 等 。( 2) 每 年 春 节 、 端 午 节 、 中 秋 节 公 司 给 员 工 发 放 过 节 费 或 物 资 。( 3) 年 底 视 公 司 效 益 给 予 员 工 适 当 奖 金 。( 4) 视 情 况 为 员 工 提 供 带 薪 职 业 培 训 。( 5) 每 年 安 排 适 当 时 机 举 办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如 : 旅 游 、 聚 餐 、 晚 会 等 。( 6) 凡 在 公 司

41、 工 作 满 两 年 的 员 工 , 由 公 司 统 一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 社 会 保 险 由公 司 和 个 人 各 承 担 一 半 ; 不 需 公 司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 公 司 每 月 给予 100元 补 贴 。九 、 学 习 考 核 奖 惩 机 制1、 学 习 ( 会 议 ) 制 度( 1) 所 有 员 工 都 应 自 觉 准 时 参 加 公 司 组 织 的 学 习 ( 会 议 ) , 不 得 无 故 请 假 、旷 课 ( 会 ) , 违 者 每 次 扣 罚 5元 ; 全 年 累 计 达 5 次 扣 罚 一 半 年 底 奖 金 , 超 过

42、 5次予 以 解 聘 。( 2) 所 有 员 工 在 学 习 ( 或 开 会 ) 时 , 应 认 真 听 讲 , 积 极 发 言 , 并 做 好 记 录 ,违 者 违 者 每 次 扣 罚 5元 , 并 责 令 其 自 行 补 课 。2、 试 用 考 核 :试 用 ( 实 习 ) 期 间 由 员 工 ( 实 习 人 员 ) 本 人 自 我 评 估 , 部 门 主 任 、 经 理 或主 管 签 署 意 见 并 填 报 员 工 ( 实 习 ) 鉴 定 表 从 员 工 的 品 德 、 素 质 、 技 能 等 多 方面 进 行 评 估 , 办 公 室 审 核 , 经 总 经 理 和 执 行 董 事 研

43、究 批 准 后 方 可 转 为 正 式 员 工 ( 或转 为 试 用 员 工 ) 予 以 晋 级 。3、 每 月 考 核 :( 1) 各 部 门 主 任 、 经 理 每 月 对 于 所 属 员 工 应 就 其 操 行 、 学 识 、 经 验 、 能 力 、工 作 态 度 及 效 率 、 勤 惰 等 , 作 严 格 考 核 , 凡 有 特 殊 功 过 者 , 应 随 时 报 请 奖 惩 , 不得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 2) 办 公 室 随 时 记 录 员 工 假 、 勤 、 奖 、 惩 , 依 据 平 时 工 作 业 绩 评 核 。 凡 被评 为 优 秀 员 工 者 , 可 晋 升 职

44、务 ( 技 术 ) 补 贴 、 福 利 津 贴 或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 较 差 者停 职 待 岗 培 训 , 经 培 训 仍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免 职 或 解 聘 处 理 。4、 年 度 考 核 :( 1) 每 年 元 月 举 行 , 由 部 门 主 任 、 经 理 或 主 管 领 导 对 本 部 员 工 进 行 年 终 绩效 初 核 , 上 报 办 公 室 复 核 , 执 行 董 事 和 总 经 理 研 究 核 定 。( 2) 被 评 比 为 优 秀 员 工 , 可 晋 升 等 级 工 资 或 职 务 ( 技 术 ) 补 贴 、 福 利 津 贴或 予 以 特 别 奖 励 ; 被

45、 评 为 不 合 格 员 工 , 将 予 以 辞 退 。( 3)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掘 每 个 员 工 的 潜 能 , 及 时 选 才 、 留 才 、 用 才 , 提 拔 骨 干人 才 。5、 特 别 奖 励 :对 为 公 司 做 出 特 别 贡 献 者 或 表 现 特 别 突 出 者 , 由 执 行 董 事 报 公 司 股 东 会 研 究后 , 予 以 特 别 奖 励 。 十 、 财 务 制 度财 务 部 由 会 计 及 出 纳 组 成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 监 事 和 总 经 理 、 执 行 董 事 具有 监 督 权 。1、 工 作 要 求 :( 1) 财 务 人

46、员 在 财 务 工 作 中 应 当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质 、 严谨 的 工 作 作 风 ,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 努 力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质 量 。( 2) 财 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要求 进 行 会 计 工 作 ,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及 时 、 完 整 。( 3) 财 务 人 员 应 当 保 守 本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 除 法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47、同意 外 , 不 能 私 自 向 外 界 提 供 或 者 泄 露 公 司 的 会 计 信 息 。( 4) 财 务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或 者 因 故 离 职 ,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全 部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 没 有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 不 得 调 动 或 者 离 职 ; 接 替 人 员 应 当 认 真接 管 移 交 工 作 , 并 继 续 办 理 移 交 的 未 了 事 项 。2、 财 务 规 定 :( 1) 公 司 所 有 支 出 需 经 执 行 董 事 签 字 方 可 办 理 。( 2) 所 有 客 户 来 公 司 自 行 交 纳

48、 的 现 金 款 项 , 应 由 业 务 部 、 财 务 部 人 员 两 人在 场 , 一 个 人 开 收 据 或 发 票 一 个 人 收 款 , 并 及 时 入 账 ( 文 印 服 务 部 的 小 额 款 项 ,由 文 印 部 自 行 登 记 收 取 , 每 日 下 班 前 交 财 务 部 入 账 ) 。( 3) 所 有 记 帐 、 挂 账 的 应 收 款 项 , 由 部 门 开 具 清 单 , 由 财 务 部 开 收 据 或 发票 后 派 人 上 门 收 取 入 账 。( 4)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人 不 得 私 自 收 取 、 挪 用 、 截 留 或 代 交 现 金 , 违 者 处

49、以 涉及 金 额 一 倍 的 罚 款 , 严 重 的 除 罚 款 外 予 以 解 聘 或 报 股 东 会 研 究 处 理 。( 5) 财 务 部 应 及 时 将 当 日 现 金 存 入 公 司 账 户 , 并 核 对 账 目 , 填 报 收 支 日 报表 交 执 行 董 事 。( 6) 财 务 部 应 于 每 月 10前 , 向 执 行 董 事 提 交 收 支 月 报 表 。( 7) 财 务 人 员 应 及 时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 不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不 将 银 行 账 户出 租 出 借 给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结 算 , 保 管 好 有 关 印 章 、 空 白 支 票 及 收 据 , 严 格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 8) 当 月 帐 目 要 在 下 月 8 日 之 前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 每 周 应 登 记 周 报 表 , 当 月报 表 应 在 下 月 9日 之 前 完 成 财 务 报 表 交 付 执 行 董 事 审 核 , 并 于 当 月 10 日 将 所 有上 月 原 始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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