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因加班加点发生的争议一.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612920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因加班加点发生的争议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因加班加点发生的争议一 案情简介某省灯泡厂自法定代表人朱某于 1994 年 5 月接任厂长职务后,从 1995 年 7 月 5 日起,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将原来由 7 人承担的灯泡装箱入库工作改由赵某等 4人承担。一个星期后,赵某等 4 人向厂长朱某提出灯泡装箱入库工作由赵某等 4 人承担工作量太大,4 人每天得多干两个多小时才能完成任务,要求厂长再给增加一个人。厂长不同意加人,但提出 4 人的超时超量工作可以给加班费。3 个月后,赵某等 4 人均感到身体已极度疲乏,无法再坚持长时间的超量劳动。因而,又一次向厂方反映情况,但厂长朱某却说:“干不了,可以不干,不想在灯泡厂干,可以走嘛。在这里就这个干法。 ”双方遂为此产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灯泡厂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长期延长赵某等 4 人劳动时间,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据此,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 4 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灯泡厂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变相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了职工的休息权。灯泡厂法定代表人朱某以生产任务紧,工厂人手不足为由,变相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使赵某等 4 人身心疲惫,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灯泡厂虽然对加班、加点制服了额外工资,但已违反了我国有关工时立法。法院判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长期延长赵某等 4 人工作时间的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灯泡厂应严格执行法院次判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