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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第七编(共七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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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 法 (第四版)主编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七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章 民事责任概述,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强制性。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道德责任和其他社会责任的根本标志。 (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三)补偿性。所谓补偿性,是指民

2、事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第二节 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法律责任通常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与另两种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强制程度不同 二、责任性质不同 三、承担方式不同,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责任进行不同的分类,常见者有如下五种: 一、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即合同上的责任。它不仅包括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债务所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因合同变更、解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保证责任和非违约方未尽 到防止或者减轻损害的义务所应负的责任。 非合同责任,是指非因合同

3、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二、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分为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双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后果均有过错,各自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三、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共同责任和单独责任。单独责任,是指责任人仅有一人的民事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民事责任。,四、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根据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民事责任

4、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是指以支付金钱、移转财产权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非财产责任,是指以不作为、精神抚慰等非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责任。,五、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 根据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某部分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抵押人仅以抵押财产对所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第一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

5、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三)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事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所享

6、有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第二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如下:(一)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2.违约行为的形态,(二)主观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10

7、7条没有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一)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过错责任 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亦散见于“分则”之中。,三、违约责任的免责

8、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三)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只要具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案例分析,王某

9、是一个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装生意并与多家经销商联系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个专门经营运动服销售的A公司寻找连锁店经营人,于是就根据该广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实地考察,经过考察后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运动服兼具时装和运动性质,很适合正悄然兴起的运动风,并且对开店资本、环境等方面都很满意。只是自己手头钱不是太足,于是与A公司负责人商量,希望能够由A公司先发两批货,到第三批时再交前两批的服装费。A公司负责人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满口答应,并许诺只要王某选好了店址,公司经过调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签合同进行装修了,王某负责装修费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该专卖店的统一规格给王某的店子装修。王某于是

10、请了一个月的假,四处奔波,终于寻找到了合适的店址,A公司派人调查后表示店址没有问题,但是却提出该品牌走俏,想要开连锁店的人很多,提出来服装费不能够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 000元经营费,王某认为这违反了他们当初的约定,因此难以接受。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现在是市场经济了,经营主体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双方为了合作而进行协商很常见,只要没有正式签合同,就无须负责。,试结合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下列问题: (1)王某和A公司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A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2)假如王某要求赔偿损失,那么下列哪些费用应当由A公司负责赔偿: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3 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一个

11、月的误工费;因此丧失其他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并分析原因。,参考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产生违约责任。本题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缔约过程中,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却存在着缔约关系。根据民法理论,一旦进入缔约阶段,那么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了缔约合同,一方所实施的足以使对方产生,信赖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约束,双方已经由原来普通的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诚信

12、原则的要求,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同时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契约义务。具体包括: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3)合同订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义务。4)协作和照顾的义务。5)忠实义务。6)保密义务。7)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如果双方的谈判已经进入一定的阶段,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合法地相信其会与之订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费用,那么中断谈判就是有错的。,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的谈判以及A公司负责人的承诺,就足以使王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假如A公司意图提高费用等,也应当及时通知王某,而不是等到

13、王某已经花费资金找到店址,需按承诺签合同时才告知。况且A公司派人调查了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没有不当。因此,A公司仅以经营自主为由拒绝签合同并且不予赔偿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理由。 (2)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理论,信赖利益应当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标的物以及为此支出的费用。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第三,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

14、的利息。但是,各种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是受害人任意支出的。本案中,3 000元的寻找店址的费用以及王某为了寻找店址而专门请了一个月假的误工费用,显然都是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应当得到赔偿。至于其100元的实地考察费用,看似符合上述第1条,但该费用因为发生在A公司承诺之前,况且是王某想要寻找机会,所必须支出的,与A公司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得到赔偿。王某因与A公司谈判所丧失的其他机会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这些损失不包含在信赖利益的范围内,因为机会本身就是很

15、难确定的,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在举证上也存在困难。这种损失无须赔偿。,第四十章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免责事由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六节 共同侵权行为,第一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 (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

16、任的行为。,二、侵权之债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同时产生侵权责任和侵权之债。 所谓侵权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债务关 系;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两者的区别实际上是债务和责任的区别。 一般而言,先有债务,后有责任,债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履行的保障。,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仍不能互相替代,理由在于: 第一,侵权之债为受害人实现私力救济提 供了依据。 第二,侵权责任是侵权之债得到适当履行的可靠保证。,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

17、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损害事实。二、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第三节 免责事由,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如下几种: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三、正当防卫。四、紧急避险。五、受害人的同意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

18、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的除外。严格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免除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仅须证明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而无须证明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就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严格责任的适用有明确的限制,即主要适用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对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严格的限定,,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

19、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或者受益人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公平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只有当事人均无过错,才适用公平责任。 第二,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 第三,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在责任的具体分担上主要考虑损害事实、双方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 第四,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四、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教育和预防功能,不能成其为一项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 第一,归责不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

20、错。 第二,归责无须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第三,损害事实和加害人行为或者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第四,责任的承担完全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任意扩大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第五节 特殊侵权行为,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特点在于: 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 第四,法律对特殊侵

21、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 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 (二)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地面施工包括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 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饲养动物出于本能致人损害。如果人以动

23、物为工具致人损害,为一般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八)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节 共同侵权行为,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的复

24、数性 (二)过错的共同性 (三)结果的同一性 (四)责任的连带性,二、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关的两个概念(一)共同危险行为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

25、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某日,甲携带一台高级摄像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为了安全,在车上他把摄像机置于腿上抱着。行驶当中一个小孩乙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来,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摄像机上,将价值一万多元的摄像机砸坏了。试根据民法理论,回答以下问题: (1)对本题驾驶员丙紧急刹车的行为应如何理解?,(2)你认为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那么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参考答案,(1)驾驶员丙的行为为紧急避险。紧

26、急避险,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之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危险的紧迫性。所谓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遭受危险。 2)避险措施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避险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不采取该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险,不足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3)避险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是指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

27、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2)应当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驾驶员刹车的行为并无不当;丁的东西掉下来砸到了甲的摄像机,但丁没有过错。而小孩突然跑过马路是险情引发的原因,小孩的监护人有监护不力的过错,因此应当由小孩的父母承担责任。 (3)如果小孩已经无法找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

28、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驾驶员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等由他们分担损失。,本题涉及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应当注意的是,有关公平责任原则能否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尚存有争议。,第四十一章 民事责任的承担,第一节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 第二节 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适用,

29、第一节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一、民事责任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二)同一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三)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二、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 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是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并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否则,加害人承担双重责任,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

30、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事立法和审判实践也可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对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作出类似的规定和处理,即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行为请求权。,第二节 民事责任竞合的表现形式,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违反义务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5.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不同。 6.责任方式不同。 7.责任范围不同。 8.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9.诉讼管辖不同。,(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

31、为人的同一不法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第一,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当然离不开合同关系的存在。 第二,加害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能够导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不法行为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第三,加害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一)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责任方式不同3.举证

32、责任不同 (二)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竞合,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取得利益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产生的责任竞合现象。,第三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指为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受损害或者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状态,加害人所应当为或者不为的一定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如下十种: 一、停止侵害 ;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 四、返还财产 ; 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33、式的适用,适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 二、根据适用条件确定适用顺序。,案例分析,1.甲开了一个网吧,生意蒸蒸日上,为了扩大网吧规模,甲决定再买10台电脑。某日,甲在某电器商场订购了10台每台标价3 000元的台式电脑,并约定卖主乙于当天下午将电脑送到甲处。卖主乙委托丙运输公司负责运送。但是该运输公司派出的驾驶员丁刚开车没多久,经验不足,加上货物装运不符合规定,在运送过程中撞到了路边,电脑掉出3台,但从外观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损。于是该车驾驶员丁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电脑送到甲处。,甲收到电脑后,验收时发现3台电脑主机损坏,一台显示器损坏。并且发现完好的电脑

34、和损坏的电脑中各有一台是另一个品牌的价值6 000元的电脑,甲拒绝接受损坏的4台电脑,要求乙更换。此时乙也发现送错了2台电脑,遂要求甲归还另外一台电脑,甲不同意,辩称当时买电脑时标价就是3 000元,贴错了标签是乙自己的原因,因此不同意更换,还要求乙重新提供1台价值6 000元、3台价值3 000元的电脑。试根据民法原理,分析下列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2)卖主乙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当提供1台价值6 000元、3台价值3 000元的电脑给甲?为什么?,(3)甲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其是否应该归还送错的1台6 000元的电脑? 为什么? (4)运输公司及其驾

35、驶员丁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为什么? 2.2006年大年三十晚上,外出经商的郭某准备回家过春节,在公路上等候汽车,因当天刚下过下大雪,公路上车辆稀少。郭某等候多时,才拦到一辆个体出租车,但该车已挂出“停止营业”的标志,司机赵某准备回家休息。郭某说明自己要赶火车回家,再三恳求赵某送至火车站。赵某提出“路面太滑,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并且加倍收费”。郭某急于赶车,表示同意。当车行至一转弯处,由于,路面太滑,赵某又采取紧急措施不当,该车撞伤路边行人宋某后又撞到电线杆上,并将乘车的郭某撞成重伤,车也撞坏了。郭某和宋某都被随后赶来的120送往医院抢救。郭某要求司机赵某赔偿,宋某也要求赵某赔偿其损害。赵某

36、称他事先与郭某有约定,本人对此事故不负责任,损坏的车辆及对宋某的损害应由郭某一人负责。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试分析本案中民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参考答案,1.(1)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情中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甲与卖主乙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二是乙与运输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 (2)在买卖合同中,卖主有责任提供合格的电脑给买方。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乙应向甲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脑。本案中,由于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电脑,

37、的损坏,乙向甲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规定:“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但是,乙仅需要向甲提供4台价值3 000元的电脑即可,不必提供1台6 000元的电脑。因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乙将电脑的价格标签贴错了

38、,所以对发的20台电脑存在错误认识,应当认定为重大误解。乙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该买卖行为。因此,如果合同变更,乙只需向甲重新提供4台3 000元的电脑,如果甲不同意变更,那么乙应向甲提供3台3 000元的电脑,并退还甲3 000元钱。 (3)除了将4台损坏的电脑归还外,甲还应当归还送错的1台完好的价值6 000元的电脑。甲和乙约定购买的是3 000元一台的电脑,甲多得的电脑的3 000元价值属于不当得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4)丁是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丁在运货途中造成了电脑的毁坏。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承担责任。”因此,运输

39、公司应当对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丁对乙承担此责任。 2.本题涉及免责条款的效力和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是双方的合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鉴于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法律关于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若实施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当事人不能根据双方的协议免除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排除其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或者损害对方人身安全的责任,

40、必将给法律秩序造成威胁,有悖我国的立法宗旨和社会公德。 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常常利用自己在经济或其他方面的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对合同当事人订立免责条款的权限不加以限制,必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案中,郭某与赵某之间事先达成口头合同,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赵某所说的“如发生意外本人概不负责”违反了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赵某不能因为存在这样的约定而免责。因此,郭某和宋某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另外,本题还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具体来讲,为侵权性违约行为。即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他人合同利益损害,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本题中,郭某和赵某原本存在合同关系,赵某应负责安全地把郭某送到车站。而赵某不仅没有把郭某送到医院,还致使,郭某受到伤害,既侵犯了郭某的人身健康,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民法原理,在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竞合的情况下,只能择一请求。因此,郭某既可以选择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郭某还可以在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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