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编 物权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第十章 物权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特征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精神产品受知识产权法调整。仅在某些情况下,物权法涉及精神产品。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表现为,权利人排斥他人的干预和侵害。其次,在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权利;如果存在多种权利,必须确定顺位。,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
2、、在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3、对世效力。 4、不可侵害性。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圆满支配状态。,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在同一物上,存在物权和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 2、在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应根据物权设立时间的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例外情形: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因素考虑,对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二、物权变动的原则,三、物权的
3、公示,不动产需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动产需交付。交付不完成,不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效果 动产交付的新型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定参见物权法第23条规定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适用登记对抗原则,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一、物权保护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二、物权请求权 特征1、物权请求权属于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基于对有体物的保护而产生,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1、确认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十一章 所有权,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一、所
4、有权的概念及特征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所有权是自物权(二)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三)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四)所有权具有回归力,二、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消极权能:排除他人不当干涉和妨害所有人占有 1、占有 合法占有非所有人占有 善意占有非法占有 2、使用 恶意占有 自然孳息3、收益法定孳息 事实上的处分4、处分法律上的处分,三、所有权的行使包括:直接行使、授权他人行使 四、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一)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二)所有权的消灭 1、绝对消灭,指因所有权的客体毁损灭失而导致所有权消灭。2、相对消灭
5、,指原所有人失去所有权,新的权利主体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相对于原所有人消灭,对于新所有人则为取得 。,第二节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一、国家所有权1、权利主体的统一性和唯一性 2、客体的广泛性 3、权利一般不由国家直接行使,而由其授权机关行使。 二、集体所有权1、主体:各个集体组织 2、客体:财产范围也很广,除法律规定由国家专有的财产外,可包括其他任何财产。3、内容:对其财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三、私人所有权即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
6、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规定:(1)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2)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各所有人对其中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其特征有:第一,权利主体身份具有多重性 第二,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
7、 第三,权利具有一体性 第四,专有权具有主导性,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指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法: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及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1、业主的权利:对专有的标的物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2、业主的义务(1)按使用目的或约定使用专有部分(2) 维护建筑物牢固和完整(3) 不得侵害专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 (4) 准许合理进入 (5) 损害赔偿,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指权利人依法或管理规约,对共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1、共有人的权利(1) 共用部分的使用
8、权 (2) 共用部分的收益共享权 (3) 共用部分的处分权 (4) 共用部分的物上追及权(5) 共用部分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2、共有人的义务(1) 维持现状(2) 依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3) 分担共同的费用,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管理权也叫成员权,是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物权法称之为“共同管理”权利。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成员可以就具体事项作出决议。(一)管理权的特征独立性;从属性;永续性(二)管理权的内容1、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监督权4、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的义务,第四节 财产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亦称财产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
9、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财产共有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权利主体是多数人(二) 客体是同一项财产(三) 具有内、外部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四) 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二、共有的分类(一)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确定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特征:(1)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预先确定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2) 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 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 (二)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特征:(1) 其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属于无份额的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全部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
10、务。 (3) 共同共有随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四、共有财产的分割(一)分割原则1、遵守约定的原则2、遵守法律的原则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二)共有财产分割的方法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第五节 相 邻 关 系,一、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特征:(一) 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 (二)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三)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四) 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二、相邻关系的类型物权法仅列举性
11、规定了六种相邻关系,包括用排水、通行、修建与铺设管线、通风、采光、日照以及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有害物质排放以及相邻不动产损害的防免等相邻关系。司法实践中,还涉及其他相邻关系,例如,竹木根枝越界、越界建筑、果实越界等相邻关系,对此物权法未加以规定。,三、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三)尊重历史和习惯 (四)合理损失赔偿原则,第六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2、该财产为法律允许转让3、该
12、财产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4、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5、转让的财产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必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指动产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自然原因而失落他处、失去控制的物品。 (1) 须为有主的动产 (2) 占有人丧失占有(3) 丧失占有并非占有人自身意思 (4) 须无人占有注意:特种遗失物:动物;金钱;有价证券;证书;枪支弹药。 拾得遗失物的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一)漂流物物权法: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还失主,有关费用由失主偿还。(二)
13、埋藏物物权法分四种情况处理:1、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现 2、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3、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被人发现4、不能确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被人发现(三)隐藏物指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品。发现隐藏物适用发现埋藏物的相关规定。,四、先占指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物所有权。主体是先占人;客体是无主的废弃动产或者某些自然生成的动产,称先占物。 先占是一种事实行为,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构成要件:(1)主观上有占其所有的意思 (2)先于他人而占有 (3)先占的标的物为动产(4)先占的行为合法,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一、概念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
14、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他物权。 二、特征(一)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 (三)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四)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三、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区别1、用益物权是定限物权,所有权是完整物权。2、用益物权仅以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为内容,却可以限制所有权,其效力优先于所有权。3、用益物权具有期限性 。所有权的存在没有时间的限制,除非权利人自己放弃或者处分自己的所有权。,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 2、依法流转的权利 3、提前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权获得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依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2、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一、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2、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用途限定于农村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成员无偿取得,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一)内容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5、权利人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二)限制1、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限制。 3、受让人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限制。 4、现
16、行法律规定,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长期闲置宅基地 4、宅基地面积超标 5、房屋灭失 6、土地灭失,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一、特征 1、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为目的 2、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4、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二、担保物权的属性1、从属性它以主债成立为前提,随主债转移而转移,随主债消灭而消灭。2、不可分性 它所担保的债权在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因灭
17、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的,该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权利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三、担保物权的分类,四、担保物权的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一)设立目的不同 (二)存续期间不同 (三)权利性质不同 (四)客体变化时对权利的影响不同,第二节 抵押 权,一、特征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财产设定的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4、抵押权是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二、抵押权的设立、实现、终止(一)设立的具体表现形式:
18、抵押合同 (二)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条件: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2、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三)抵押权终止的情形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现,第三节 质 权,一、质权的特征1、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2、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3、质物是动产或某些权利 4、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5、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6、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二、动产质权(一)概念;特征:1、是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所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2、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 3、质权人就质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19、二)设立、实现与消灭订立质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当质物返还、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无法请求返还时,质权消灭。,三、权利质权(一)权利质权的特征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让与的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4、权利质权的设定以登记或者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二)权利质权的设定1、有价证券质权的设定,应签订合同。有权利凭证的,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无权利凭证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2、以基金份额、股权等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3、以知识产权
20、中的财产权出质,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订立书面质权合同。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后才设立。,第四节 留置权,一、特征1、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法定担保物权2、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3、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留置权成立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三、留置权的内容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留置物的孳息2、请求支付保管费用 3、占有并留置标的物 4、优先受偿权(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2、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四、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的冲突(一)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的冲突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质物被留置:留置权优先留置物被质押:依据“时间优先,效力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