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为邦本,法乃公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胡蓉 讲师,关于法律你知道多少?,案例1 我没偷东西卢某系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学生。 2000年6月,从网上下载了黑客软件,破译并盗取某公司上网帐号与密码。并且向好友与同学广泛传播此帐号与密码,还得意得告诉他们“这帐号是黑下来的,不付钱就可以上。”,致使1000多人使用该帐号,造成该公司1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当卢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追究时,他竟以并没有偷东西为由替自己辩解。,案例2 聪明反被聪明误大学生孙某,平时钻研侦探小说,颇有心得,要与警察一比高低。开始盗窃宿舍财物。他每次作案都控制财物的价值量,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罪
2、。并在每次作案时,都戴上手套,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被抓,警察告诉他,他多次作案,累计盗窃金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时,悔之晚矣。,可见,知法绝不是对法律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治原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独角兽,一望无际平静的大海,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爵士曾指出: “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未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学,法,学者,民,史尚宽,史尚宽先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十五岁留学日本。1922年秋赴德国入柏林大学研究法律,越两年
3、转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曾躬预民法、宪法及其他重要法典之起草及制定。,王泽鉴,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于同校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获得博士学位;,佟柔,佟柔(19211990)男,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江平,江平(1
4、930年-),浙江省宁波人,是中国著名民法学者,有“民法泰斗”之称。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目前,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江平教授正式主持起草中国民法典。,谢怀栻,湖北枣阳人。1919年8月15日生。 1944年后历任重庆、台北、上海各地法院推事。 1948年任上海国立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郑成思,(1944-2006)是中国知识产权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员。 郑成思教授一生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和促进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是获国内外法学界公认的知识产权法学权威。
5、 1994年郑成思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员,同年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梁慧星,(1944年),四川青神人,中国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之一。 师从王家福教授。1999年1月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 2001年起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研究会副会长。 2006年首批获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利明,(1960年2月),中国湖北省仙桃人,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1990年6月毕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培养的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其间于1989年至1990年间在美国密歇根大学进修。 1995年,
6、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 2005年底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民法的主要内容,(一)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1、民法总论 2、物权法 3、债权法 4、知识产权法 5、人身权法 6、亲属法 7、继承法,(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等 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 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 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三)民法的核心权利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和基础,一、民法的词源,通说认为,多数
7、认为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汉语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在倍里叩关之后,为废除领事裁判权,制定西方化的法律,最初通过荷兰学习西方,由学者津田真道于1868年从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的。,二、 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二条,民法原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一)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体系,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民事责任,物权法总论物权法分论,民法,债
8、法总论债法分论,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1、民法通则 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3、梁慧星 民法典建议稿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指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财产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横向财产关系和纵向财产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是横向财产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的就是纵向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横向财产关系,亦即民事财产关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可将其分为静态
9、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民事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主要解决财产的流转问题。,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谓人格,是指生物学上的人被承认为法律上的人的状态,这种承认的结果表现为国家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权利能力。 身份是相比较而言的,所谓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
10、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身份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上的身份关系主要指自然人的身份关系,即指以自然人的血缘与婚姻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认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
11、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6、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7、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1、事前调整2、事后调整,(二)民法的调整方法,确定,范导,修补,保障,惩罚,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法学家 V.Tuhr(V 图赫) (二)民法是私法 (三)民法是人法以人为本 民者,人也,民众也。 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 康德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
12、人,并敬重他人” 黑格尔,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一、成文法 民法典 有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特别法 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作的意见与批复 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 二、习惯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案例: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 案情介绍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至13日,杨媛
13、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 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案例 :德国磨坊的小故事,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
14、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平等原则含义,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人格的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
15、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含义: 1.当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案例:面包原料厂与面包厂,签订合同,称生产出来的原料都供给面包厂,5美分一磅,后来价格提了,与其(面包厂)协商,工人要涨工资,原材料也涨价了, 但面包厂不干,说已经与超市签订了供应面包的合同,而且也不能涨价,如果你提价我不能提价那么我就亏本了。结果,面包原料厂就停止生产了,合同中说,我生产出来的面包原料全部供应给你,但是我没有生产,就无法供应给你,就不能算是不履行合同。没有生产
16、,无法卖给你。我有面包原料不卖给您是违约,但是我没有生产,如果以此逻辑,原料厂老板不用承担责任。 法官如何断案?,公平原则,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
17、、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第三、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第四、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案例,在德国,一个好色男人经常趁出差或旅游时偷情,气急败坏的妻子提出离婚。在丈夫承诺“今后不单独进行业务旅行或娱乐旅行”后,妻子撤诉了。此后,大概因为丈夫旧病复发原文未具体交待,这是我的合理推测又单独旅行,妻子请求法院强制丈夫履行承诺。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断案?,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虽然承诺的目的在于防范丈夫
18、旧病复发,以维护婚姻,意图无可厚非,但契约直接以丈夫的行动自由为标的,对其进行人身限制,违反善良风俗,违背了婚姻道德的本质,契约无效。,公序良俗原则,公序 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 2.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 4.射幸行为 。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 6.限制经济自由 。 7.违反公平竞争。 8.暴利行为等。,案例 1997年8月1日王洪以其所在公司的名义购买一台恒生笔记本电脑,1998年4月发现该电脑有故障,送修时恒生公司告知王洪须支付7300元修理费,双
19、方就售后服务发生争执。6月王洪在互联网上发布题为买恒生上大当的文章。7月消费者协会通知王洪恒生同意修理,但王洪与恒生联系时被告知必须先道歉。然后王洪在网上发布了誓不低头一文,并申请个人主页,建立声讨恒生维护消费者权益网站(后改名为IT315,诉说你的心酸事)。短短的时间内,有数千人浏览。后来,生活时报以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为题进行了报道,微电脑世界周刊以谁之过?一段恒生笔记本的公案作追踪报道。 9月恒生公司起诉王洪和生活时报、微电脑世界周刊侵犯名誉权,索赔240万元。,1999年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王洪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万元
20、,生活时报和微电脑世界周刊支付240356.8元,责令三被告刊登道歉声明。王洪等提出上诉,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升集团诉王洪、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宣判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王洪停止侵权,删除主页内容,并注销网址,同时在新浪、网易等中文站点刊载向恒升致歉的声明;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在微电脑世界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生活时报在本刊和参考消息上刊登向恒升致歉的声明; 王洪赔偿恒升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的要件: 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 2、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第二章
21、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市民社会为实现一定私人利益目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市民主体之间发生的以平等为条件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是被民法所调整的上升为法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本质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三,是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是可以由当事人设立的法律关系; 第五,是靠民事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的社会
22、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为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两种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分别构成民事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权关系与相对权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的分类。 绝对权关系法律关系中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相对权关系法律关系中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为具体的特定人的法律关系。,(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特点的分类。 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复合法律关系:由两组以上对应的民事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思考题,A、D,
23、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概念 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以一定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成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 (1)是对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和总体掌握; (2)是对民法内容的高度概括; (3)是认识民法和民法学的一个出发点。 法律关系的要素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构成。,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即市民或市民社会主体的民法表述。 民事主体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分。 多数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同时为权利和义务主体。,(二)法律关系主体
24、的种类 民法通则: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 以合同法为代表的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确认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三民事主体。,国家的民事主体地位。 国家在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国库券、公债券、接受无主财产和进行对外贸易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为特殊的民事主体。 国家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征: (1)国家的民事主体资格由国家自己根据需要确定; (2)国家不受强制执行约束和外国司法管辖; (3)国家进行民事活动,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利益为目的; (4)国家以国库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三)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构成 1双方主体与多方主体: 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两方,有的超过
25、两方,为多方当事人。 2单数主体与多数主体: 权利与义务主体均为一人者,为单数主体;否则为多数主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民事主体间形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才能发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内容是划分法律关系类别的基本依据。,(一)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重在保护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为了一定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要求,可为一定支配或请求的行为自由。 (1)民法规定是民事权利的法律限度; (2)主体的利益要求即民事利益是民事权利的现实目的; (3)
26、支配或请求是民事权利的表现形态; (4)行为自由是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2.民事权利的特征 (1)私利性; (2)平等性; (3)自愿性; (4)约定性; (5)对价性。,3.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支配权与请求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形成权与抗辩权 形成权: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异议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民事权利的落实条件已经完全具备而可以由当事人具体行使的权利; 期待权民事权利的落实条件尚
27、未全部满足而待所需条件发生后才能够实际取得和行使的权利。 一般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附延缓条件和始期的权利以及继承权等,属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权:处于基础地位的民事权利。 一般民事权利都是原权。 救济权:当原权受到危害时为保护原权而享有的实体权利: 基于原权被侵害或者面对危险产,是从原权中派生出来的民事权利。 通过要求相对人承担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制止或消除对原权侵害的不法后果,恢复或保障原权。 自卫权和自助权,是典型的民法救济权。抗辩权也可以视为一种救济权。 诉权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权,不是实体民事权利,不属于民法救济权的范畴。,4.民事权利的行使 (1)民事权利行使的
28、概念 民事主体为实现民事权利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以落实权利内容的事实。 (2)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第一,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第二,符合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5.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权利主体通过自己采取的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实现民事利益的行为。 民事权利作为“私权”,私力救济如同私权可以自我设定,自然应当为民事主体本身享有。 民事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 请求行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行为。,自卫行为: 权利主体为防止和避免民事权利遭受侵害而采取的适度反击和
29、合理避免的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在权利正在遭受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如不即时采取措施则以后无法或难以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权利主体不得已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自我救助行为。,()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所给予的保护。 司法保护属于国家保护,是一种公力救济; 是一种强制手段,是最终的保护措施。 司法保护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了满足权利主体实现权利的需要而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为约束。 2.民事义务的含义 1内容是义务人必须
30、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2范围法定或者约定; 3意义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 4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3.民事义务的分类 (1)积极的民事义务和消极的民事义务 积极的民事义务: 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积极的民事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消极的民事义务: 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自己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人必须消极的不作为,否则为违反民事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自主的不作为:民事主体必须自主消极地不为一定行为; 容忍的不作为:民事主体对他人的行为必须消极容忍和许可而不得为对抗行为。,(2)明示的民事义务和推定的
31、民事义务 明示的民事义务: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所确定的义务。 明示的民事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 明示的民事义务具有直接、明确的特点,便于当事人承担履行。,推定的民事义务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推定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台湾地区民法第153条第2款:“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推定当事人民事义务的依据: 法律关系的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 民事义务之间的特定逻辑关系。,(3)主民事义务和从民事义务
32、 主民事义务:独立存在的,不以其它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民事义务。 从民事义务:以主民事义务为存在前提的民事义务。,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客观事物。 是作为民事主体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对象的客观事物。,(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通说: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1财产 财产或谓之物。 是现实存在的,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各种物质财富。 作为一般法律关系客体的物: 不同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 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等各种作为客体的物质形式。,财
33、产或物的法律特征: (1)效用性。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包括物质利益的效用和精神利益的效用。 (2)可支配性。能够为民事主体控制和支配,实现设定权利义务追求的利益目标。 (3)法定性。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交易对象即可以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财产。,民法上物的分类: (1)有形物与无形物 有形物:具有一定形态的物。 无形物:不具有一定形态和体积的非实物财产。,(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交换的物。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流转的范围或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为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物品。 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是否为流通物以及限制流通的程度,是判断法律行为
34、效力的根据之一。,(3)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能够在一定空间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 不动产:在固定空间存在而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价值的财产。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主要意义,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即法律要件不同。,(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特定属性不能用其他物代替的物。 包括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和一类物中因被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具有可替代性。,(5)主物与从物 主物: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并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不依赖其他物而能够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 除法律特别规定或
35、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转让主物时,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一并转让,以保证主物的功用。,(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进行分割且不因分割而损害或改变其效用和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不可分割或者经分割后会损害或改变其效用与价值的物。,(7)原物与孳息。 原物:作为本体而依其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可以产生新物的物。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物,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所有权同时转移。,2人身 一定的人身要素或者人身利益。 包括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各种人格或身份要素。,思考题,问:吴某到商店里买了一块手表。吴某与商店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手表 B、
36、手表的价钱C、商店 D、双方交易的行为,D,思考题,解答要点:(1)甲与丙之间存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甲与乙之间存在赠与关系。(2)这张奖券的奖金应归乙。,问:一对夫妇买了一张奖券。丈夫(甲)与乙下棋输了,把奖券给了乙。后得知这张奖券中了8000元,乙领走了奖金,妻子(丙)要求乙返还,遭到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这张奖券的奖金应归谁?,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或事实。,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事件与行为。,(一)事件 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37、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1)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时间的经过。,(二)行为 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识作出的,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活动。 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有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等,也属于行为的范畴,三、事实构成 引起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需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的结合。 (1)行为与行为的结合; (2)事件与事件的结合; (3)行为与事件的结合。,案例分析,甲随父母旅游,在深山拾得一块稀有玉石,为确定该玉石的价值,甲的父母委托
38、专家乙进行鉴定,在此期间,丙于乙处盗走该玉石,并委托其好友丁保管该玉石。不久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丁不幸死亡,丁之子戊继承了丁的全部财产,因戊不知该玉石非其父所有,故将该玉石也作为丁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戊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玉石雕刻家,其经过认真研究,反复设计,历时半年之久,在这块小小的玉石上精心雕刻了红楼十二钗,十二个人栩栩如生。在之后的巴黎举行的一次国际玉石雕刻作品展览会上,该作品获得金奖。正在此时,公安机关将丙抓获,查出该玉石为甲所有。问: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参考答案要点,1、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事实? 本案中有六个法律事实。 2、这些法
39、律事实都引起了那些民事法律关系? (1)拾得行为所有权的发生 (2)合同行为委托法律关系 (3)盗窃行为侵权关系 (4)合同行为保管法律关系 (5)死亡继承法律关系 (6)加工所有权法律关系,问:下列哪些现象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其法律事实是什么? (1)甲的大学同学乙来访,甲恰好不在,甲的父亲丙接待了乙。 (2)甲立有一份遗嘱,其中指明死亡后三间房屋由其兄弟乙继承。现甲死亡。 (3)甲昏倒在路边,出租车司机乙恰好路过,把甲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去1000元。 (4)甲在某百货公司看中一件衣服,因嫌价格太贵而不敢买。,解答要点:第(2)、(3)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后果。其法律事
40、实分别是甲立遗嘱行为、甲死亡事件;甲的昏倒状态、乙的救助行为。,问:某医院医生因违规操作致使病人张某死亡,为此,医院赔偿张某家属5万元。张某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张某的遗产。引起上述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属于( )。A、行为 行为 B、行为 事件C、事件 事件 D、事件 行为,B,第三章 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法律人,自然人自出生始,即具有法律人格(主体资格),(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自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可得享
41、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2.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二、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分离说(断脐)、独立呼吸、存活说我国的作法:出生的时间以户籍登记的时间为准, 允许有其他证明推翻。,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死者人格的保护,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死亡标准:脉搏停止、心脏搏动停止、呼吸停止、脑死亡,死亡证明与推定,15岁女孩买
42、手机 行为是否有效?,今年年初,正在念初三的15岁的小莉(化名)用积攒下来的压岁钱1200元,从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南方高科”S691型手机,但没用多久,手机却因主板出现故障而无法使用。,为此,小莉的母亲将静超时代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小莉购机并未征得家长的同意,且手机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静超时代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静超时代公司辩称,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 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故不同意 双倍赔偿的请求。,6月1日,海淀法院以小莉购机时未成年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销售商返还货款1200元。其他不与支持。,根据民法
43、通则规定,年仅15岁的小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她在购机时能够对手机的品牌、外观等进行选择,但却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即手机的通话费、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费等无法作出相应的预见,故法院认为小莉购机确系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的判定依据?,识别能力,年龄,智力(心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范围(1)年满18周岁;(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2、限
44、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3、无民事行为能力,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问1: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包括( )。A、胎儿 B、未成年人 C、被判处死刑的人 D、已死亡的人,BC,思 考 题,问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转让的,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可以放弃、转让。”这句话对吗?( ),错,问3: 甲某的女儿今年9岁,有5篇作文被某出版社擅
45、自编入少年儿童获奖征文选,并已对外发行。甲某知道后要求该出版社寄送样书和稿酬,遭到该出版社编辑乙某的反对,其理由是:大人写了书才有样书和稿酬,9岁的小孩连选举权都没有,哪来著作权?问:乙某的反对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解答要点:不正确。因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甲某的女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著作权。,思考,问: 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 ) A 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 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D 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B,思考,问: 曹蕴今年7岁,下列哪些行为,相对人得以
46、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 A 曹蕴接受叔叔赠与的一块手表 B 曹蕴品学兼优,一家公司给她奖学金500元 C 曹蕴替邻居张大妈给儿子写信,张大妈给她一块雪糕作为报酬 D 曹蕴每天带邻居5岁的孩子上幼儿园,邻居每月给她一盒巧克力作为报酬,D,第四节 监护,四、监护,(一)概念,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制度,(二)性质,1、“监护人”是一种法律地位以“职责”为内容,2、监护与亲权,亲权父母对于子女的权利来自于“父权”,监护亲权以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督、保护制度,(三)监护人的职责,1、照顾、保护义务,2、监督、约束义务,3、承担被监护人致害的民事责任,(四)
47、监护的分类,法定监护: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监护,指定监护:依据法院指定产生的监护,遗嘱监护:依据父母遗嘱产生的监护,(五)监护的设立,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协商不成,“单位”指定,“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置设程序,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成年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5)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朋友; (6)精神病人的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48、会或者民政部门。,设置程序,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协商不成,“单位”指定,“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顺序性,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六)监护的变更和终止,1、监护的变更,原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指定变更,监护撤销,2、监护的终止,监护人 被监护人,被监护人 监护人,问1:下列中,( )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A、未成年人的父母 B、未成年人的祖父母C、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 D、未成年人的弟妹,ABC,思 考 题,问2:王某有一子,为初中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因与同学刘某发生口角,追打刘某,致使刘某摔伤,共花去医药费4800元。这一费用应由谁承担?( )A、由王某承担 B、由学校承担 C、主要由王某承担,学校若有过错,可责令学校给予适当赔偿 D、主要由学校承担,王某若有过错,可责令王某给予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