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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ppt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4605863 上传时间:2019-01-04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10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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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商法学,民商法学,第一讲 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的民事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A、出生时间的确定;B、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特殊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能力,3、民事权利的终止因死亡而终止。A、自然死亡的一般认定;(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脉搏停止说;)B、自然死亡的特殊认定:在数人共同与遇难的场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

2、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为同时死亡,相互之间不发生继承关系,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包括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年龄尺度和理智(或精神)尺度。我国根据这两个尺度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以

3、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A、一般的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自然人的民事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有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后果的自然人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A、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自然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然人的民事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完全没有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的资格。A、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与变更终止:死亡、精神疾病。变更:取得部分、完全取得、丧失部分、 完全丧失,监护,一、概念: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教育被监护人。 3、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 6、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因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

5、护,三、监护的设立 (一)法的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问其是否愿意,都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1、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我国规定了四种: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C、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担任; D、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2、对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我国规定了六种: A配偶; B父母; C成年子女; D其他近亲属; E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父母

6、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F由精神病人父母所在单位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二)指定监护,是指如果对担任监护人由争议,法院或有关单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1、对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对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监护,(三)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的变更是因监护人的情况

7、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原监护人的监护已不利于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护后产生的。变更情况有三:协议变更;指定变更;依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及另行指定而变更。,监护,(四)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因人民法院的撤销而终止。1、自然终止,是指随着时间的到来,监护关系即行终止,而不需要任何机关或组织进行正式宣布。2、因撤销而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概念: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要件: 1、必须处于持续下落不明的状态;2、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我国规定,下落不明期限为2年。战争期间

8、下落不明的,应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3、必须有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包括两方面:一是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二是被申请失踪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如债权人、合伙人、对该自然人人有监护责任的人等。 4、必须经法院依法宣告。,宣告失踪,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确立。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三、宣告失踪的撤销,宣告死亡,一、概念及条件 概念: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间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必须

9、满足一下条件:1、必须达到一定期间。普通期间4年;特殊期间2年。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3、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4、公告期间界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财产关系 2、婚姻关系 3、子女关系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1、财产关系方面 2、婚姻关系方面 3、收养关系方面 问题:宣告死亡日期与自然死亡日期 不一致时如果处理与此相关的民事事务?,第二讲,所有权与债权,所有权,一、概念: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

10、性支配期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 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消极权能: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与妨害。,所有权,二、所有权能行使的限制 1、客观上的限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财产的不同种类和用途作不同限制,如土地、自然资源的使用等 2、权利义务上的限制。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3、限制方式,通过相邻权和特殊侵权予以限制。,所有权,三、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动产由无权处分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

11、失。 先占,是指先占者以其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事实。我国未规定先占制度,规定无主财产为国有。 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得发现。 取得时效,是指依取得时效得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我国未规定。,所有权,四、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共有的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的共有形式。如合伙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共有。,债法,债是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一、债的

12、分类 (一)依债发生的原因分为: 1、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5、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债法,(二)依债的主体为标准分为:1、单一之债与多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债法,二、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依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依其发生的原因,分为法律行为上的转移、法律上的转移、裁判上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 1、概念: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债权人转移其债权于受让人的法律制度。 2、债权让与根据:

13、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多方法律行为,如协议让与)、法律规定(如继承、合同地位上的概括承受、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保证人的求偿权、保险) 3、债权让与的限制: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如扶养权),债法,(二)债务承担 1、概念:是债转移的另一种情形,是指债务人的变更。 2、债务转移的限制:依约定不得转移依性质不得转移依法律规定不得转移债权人不同意转移,债法,三、债的担保与保全 (一)债的担保:从内容上看,担保可分为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 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

14、保方式。 2、定金。 3、抵押。 4、质押。 5、留置。,债法,(二)债的保全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位确保其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得权利。,债法,四、债的消灭 1、概念: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权债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2、消灭原因:清偿、抵消、免除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及有价证券提交给一定的保存机关,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意思表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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