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占道作业交通管理设施 设置技术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九月目录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占道作业类型 35 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 46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 77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14附 录 A 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示意图 .23附 录 B 不同占道作业情形的安全设施设置示例 .25附 录 C 部分渠化设施的示意图 .56附 录 D 施工标志版面设计图附件 .59前 言随着深圳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 占道作业成为一个越发普遍的现象。 所有 的占道作业都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 并有可能会危及市民的出行安全。 因此 道路施工人
2、员或单位要确保占道作业有适当的照明、标志及防护等配套设施, 为占道作业提供清晰的预先警告,减轻影响。因此, 为使我市占道作业的安全管理更科学规范。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员会委托,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 置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 积极吸收国内 外的先进经验, 并针对 深圳市占道作业的特点, 总 结出了占道作业安全管理的实践成果。 在多次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之上, 完成 了本指引。指引 并不包括所有 可能出现的情况, 因此 对于未包括在内的情况, 道 路施工人员或单位要遵照指引所列的原则,在需要时,报相关部门审批。本 指 引 的 附 录 A、
3、附 录 B为 规 范 性 附 录 , 附 录 C为 资 料 性 附 录 。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刘燚明、林明涛、沈志勇、张勇、谢勇利、赵发科、滕燕宁、陈祖明、刘筠、莫天明。1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1 范围本指引规定了占道作业的类型、 作业区的构成、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 类型及其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道路占道作业的交通安 全设施设置。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
4、修改单 (不包括勘 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 不适用 于 本指引, 但鼓励根据本指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JTG D82-2009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A 182-199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JTG H30-2004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GA/T 415-2003 锥形交通路标JT/T 595-2004 锥 形 交 通 路 标GB/T 23827-2009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GB/T 18833-2002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3 术 语 和 定 义下列术语和定义
5、适用于本指引。3.1 道路 R oad本指引中的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城市市政道路。3.2 道路用地范围 R oad Use Range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内的用地或公路两侧边沟 ( 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 外缘 起不少于1m的公路用地(以红线范围为准)。23.3 占道作业 R oad Work需 要 占 用 道 路 的 工 程 施 工 、 道 路 日 常 养 护 、 绿 化 、 照 明 、 灯 光 景 观 、 广 告 设施、交通信号、交通监控设备等设施施工或养护作业。3.4 作业区 Work Z one为服务占道作业, 用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交通控制区域。 作业区由预警区 上游过渡区、
6、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全部或部分组成。3.5 预警区 A dvance Warning Area作业区的组成部分, 行 车方向的上游, 通行的 道路区域。 通过警示前 方 有 占道作业活动存在,供车辆、行人依据交通标志调整自身行进状态。3.6 上游过渡区 U pstream Transition Area作业区的组成部分, 封闭的道路区域。 用以引导车辆从原车道横向平稳地 转换到作业区相邻未封闭车道。3.7 缓冲区 U pstream Buffer Space作业区的组成部分, 封 闭的道路区域。 用以分 隔上游过渡区和作业区, 为 工程操作提供安全保障。3.8 工作区 Activ
7、ity Area进行占道作业工程操作的道路区域。3.9 下游过渡区 D ownstream Transition Area作业区的组成部分, 封闭的道路区域。 用以引导车辆从作业区相邻未封闭 车道横向平稳地转换回原车道。3.10 终止区 T ermination Area处于作业区顺行车方向的下游, 通行的道路区 域。 供车辆、 行人逐渐 回归 正常的行进状态。3.11 渐变段 T apers通行的道路区域, 利用 锥形交通路标等设施形成。 供车辆、 行人横向 平稳 地转换到作业区相邻未封闭车道。3.12 渠化设施 C hannelizing Devices用以有效隔离人流、 车流和作业区及相
8、关道路区域的设施, 包括锥形交通 路标、 施工隔离墩、 路 栏、 安全带、 防撞桶 ( 墙) 等, 所有设施应有 反光措施33.13 设计车速 D esign Speed指的是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 度。本指引中,特指路段正常限速,具体限速可参考现状限速标志。3.14 夜间 H ours of Darkness晚十八点至晨六点期间。3.15 特定地点 P articular Place易引起安全事故或交通量较大位置。3.16 交通高峰期 P eak Traffic Time本指引提及的高峰期一般指早上7点半至9点半及晚上5点半至7点半, 实际 上高峰期随时间
9、变化而不断变化着, 如工作日和节假日不同、 寒暑假期间与开 学期间不同等。4 占道作业类型占道作业按工程性质分为紧急性占道作业、 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以及 临时性占道作业三种类型。按施工方式可分为全天作业、限时作业及移动作业三种。4.1 紧急性占道作业是指市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突发事故需要紧急处理, 先行占用挖掘道 路的工程。负责紧急处理的单位须第一时间通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电话: 0755-83168123) 及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警 察 局 ( 电 话 : 0755-84469054) , 并 在24小时内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补办占用挖掘 道
10、路行政许可手续。4.1 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交站、绿化、照明、 灯 光 景 观 、 广 告 设 施 、 交 通 信 号 、 交 通 监 控 设 备 等 养 护 作 业 , 需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工程。4.3 临时性占道作业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交站、绿化、照明、4灯 光 景 观 、 广 告 设 施 、 交 通 信 号 、 交 通 监 控 设 备 等 设 施 施 工 , 需 占 用 挖 掘 道 路 工程。4.4 全天作业作业区的位置和布置自始至终均不发生变化的占道作业。4.5 限时作业作业区的位置不变,但其布置仅在限定
11、时间内设置的占道作业。4.6 移动作业作业区的位置和布置均随工程操作的进行发生间歇性或连续性移动的占 道作业。5 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一 般 情 况 下 , 作 业 区 分 为 预 警 区 、 上 游 过 渡 区 、 缓 冲 区 、 工 作 区 、 下 游 过 渡 区 、 终 止 区 六 部 分 。 常 见 的 机 动 车 道 作 业 区 组 成 示 意 如 图 A.1所 示 。5.1 预警区5.1.1以上游过渡区前端为起点设置预警区。在每段预警区的端点处至少设置 施工警告、车道变化警告、限速等相关标志。5.1.2 完 整 的 预 警 区 逆 行 车 方 向 依 次 分 为 三 段 : A1、
12、 A2、 A3。5.1.3 根 据 道 路 情 况 不 同 , 预 警 区 可 设 一 段 、 二 段 、 三 段 。 常 见 的 预 警 区 累 计 长度取值见表1。5表1 预警区累计长度取值预警区分段长度(m)位置设计速度V(km/h) A1 A2 A3V100 300 500 80060 V80 200 300 50050 V60 100 300 40040 V50 100 200 30030 V40 100 100 路段V30 50 各类平面交 叉口 505.2 上游过渡区5.2.1 上游过渡区的长度宜结合对向车道的下游过渡区设定,两者取大值。5.2.2 作业区两侧双方向均有车辆通行时
13、, 两端的过渡区均按上游过渡区的要 求设置。5.2.3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按表2选取,当在隧道内时,上游过渡区 的最小长度按该表数值的1.5倍选取。 5.2.4上游过渡区宜连续设置锥形交通标或者隔离墩作相应渠化,渠化设施间 隔以机动车无法通过为宜, 非机动车道施工时, 渠化设施宜采用设置连续的路 栏。5.2.5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按表3选取。6表2 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封 闭 单 车 道设 计 车 速 ( km/h)W3.5 W3.5V100 250 25060 V80 120 12050 V60 70 9040 V50 50 7030 V40 30 40V30 10
14、表3 路肩封闭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L封 闭 路 肩设 计 车 速 ( km/h)W2.5 W2.5V100 80 10060 V80 40 5050 V60 30 4040 V50 20 3030 V40 10 20V30 105.3 缓冲区5.3.1 机动车道的缓冲区长度根据作业区相关道路的限制车速确定, 常见缓冲 区长度 B 的取值见表 4。5.3.2 缓 冲 区 车 流 端 头 宜 设 置 反 光 砂 桶 , 外 围 宜 设 置 连 续 的 水 马 或 防 撞 隔 离 墩,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可采用连续路栏。5.3.3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缓冲区长度宜符合本指引 7.7 的规定。7表4
15、缓冲区长度B取值设计车速(km/h) 缓 冲 区 长 度 B( m)30 1040 2050 3060 4080 40100、120 505.4 工作区5.4.1工作区的范围和大小根据实际作业需要确定,工作区外围宜设置施工围 挡封闭,施工围挡上宜设置施工告示牌及施工宣传板。 5.4.2工作区靠相邻车道一侧宜连续设置反光锥形路标等渠化隔离设施,一般 路段渠化隔离设施离围挡间距不小于0.5m,高快速路不小于1m。 5.4.3工作区为高挖方等存在安全隐患时,工作区靠相邻车道一侧宜设置连续 的水马或波形护栏等防护隔离设施, 一般路段防护隔离设施离围挡间距不小于 0.5m,高快速路不小于1m。5.5 下
16、游过渡区下游过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5.6 终止区作业区的后部宜设置终止区,长30m,终止区后端点处宜设置限速标志, 恢复正常限速。6 占 道 作 业 交 通 安 全 设 施6.1 道路交通标志6.1.1 施工告示标志在本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占道作业, 均要设置施工告示标志, 向社会公布 占道作业的相关信息。施工告示标志分为施工告示牌及施工宣传板。施工告示牌: 指占道作 业时设置的, 向社会提 供工程主要信息、 准予 占 用 挖掘道路行政许可信息、投诉信息的标志。适用于所有占道作业。8施工宣传板: 指设置于施工防护或隔离设施上的, 向社会提供工程主要信 息、投诉信息的标识。适用于设有封闭式
17、施工围挡的占道作业。6.1.2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警告车辆驾驶人、 行人前方有危险的 标志, 用以对车辆、 行 人提 出 警 告 的 作 用 。 警 告 标 志 的 种 类 、 规 格 及 设 置 地 点 均 应 符 合 GB 5768.2-2009中 4的相关要求。6.1.3 禁令标志用以对车辆、 行人起限 制作用。 禁令标志的种 类、 规格及设置地点均 应 符 合 GB 5768.2-2009中5的相关要求。6.1.4 指示标志用以对车辆、 行人的行 为提出指示。 指示标志 的种类、 规格及设置地 点 均 应 符 合 GB 5768.2-2009中 6的相关要求。6.1.5 可变信息标志用
18、以 显 示 作 业 区 及 其 附 近 道 路 的 基 本 信 息 , 应 符 合 GB 5768.2-2009中3.17的相关要求。6.2 锥形交通路标6.2.1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属 于 渠 化 设 施 的 一 种 , 应 符 合 GA/T 415和JT/T 595的 相 关 规定。6.2.2 相邻锥形交通路标的间距不宜超过表6所示的最大值。表6 锥形交通路标间距最大值序号 施工区位置 最大间距1 上游过渡段 2m2成45度角的上游过渡段,且该路段有交通管制措施 或车行道旁有临时人行道改道 1m3 下游过渡段 1m4 改变行车路线的临时改道路线两侧 2m5 利用车行道改道的临时人行道
19、边缘 1m96 设计车速50km/h或以下的道路 3m7设计车速80km/h或以下的道路的急弯及进出口处, 及设计车速在5080km/h之间的道路 4.5m8设计车速80km/h或以下的道路,有急弯或有进出口 处除外 9m6.3 路栏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 设于因作业被阻断路段的两端或周 围 。 其 规 格 应 符 合 GB 5768的要求。6.4 施工围挡设置高度不宜低于1.8m, 距离交叉路口及设置人行过街横道处20m 范围内 的 设 置 高 度 宜 降 为 0.81.0m, 其 上 部 宜 采 用 通 透 式 围 挡 搭 设 至 原 设 置 高 度 。 6.5 反光砂桶色彩鲜
20、明, 能引起司机注意危险三角地带, 并起到引导司机视线的良好作 用 , 保 证 行 车 安 全 。 对 碰 撞 车 辆 有 很 好 的 吸 收 能 量 、 衰 减 缓 冲 的 作 用 , 减 轻 交 通事故中车辆的损坏和事故损失。6.6 闪光箭头板可安装于支撑架或车辆上,一般设置于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的前端。6.7 夜间照明设施夜间进行的道路施工, 宜设置照明设施。 其照 明应满足作业要求, 并 覆 盖 整个工作区域,且应避免造成驾驶员眩目。6.8 施工警示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 所有障碍物或道路施工应采用规定的道路危险警告 灯标示,使道路使用者明确工程区的范围。夜间作业应当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
21、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 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 雪、 雾天时应当开启, 在其他气候条件下至少应自 傍晚前开启,且能发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低亮度警告灯宜为闪烁型, 以标示临时车行道或人行道的边缘; 高亮度警10告灯宜为闪烁型, 以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前方有危险, 并用于上游过渡段和与预 先警告标志一起使用, 特别用于标示快速路或设计车速高于80km/h的道路的临 时改道两端; 警示灯宜面向来车和安装在支架或圆筒上, 镜片的中心与路面距 离不宜超过1.2m,不宜小于0.6m;警示灯的最大间距宜符合表7规定:表7 警示灯最大
22、间距表序号 警示灯设置路段 警示灯间距在过渡区1 上游过渡区 8m2 成45度角的上游过渡区而该路段有交通管制措施 1m3 下游过渡区 1m临时人行道或车行道边缘4 变线后的临时道路两侧 4m5 连接及占用行车道的临时人行道边缘 4m沿着车行道并与其平行6 限速60km/h以下的道路 3m7限速6080km/h, 或限速超过80km/h道路的急弯及近分合流 点处 9m8 限速超过80km/h道路,但在有急弯或近分合流点处除外 18m用于分隔障碍物及行人的护栏9 护栏上 4m10 在合围区域的每个角落宜装设最少1盏警示灯6.9 移动式标志车带有动力装置或可移动装置 (拖车) 的安全防护设施, 颜
23、色宜为醒目黄色 装有黄色施工警示灯, 其后部有醒目的标志牌, 图案和形式可按实际需要改变11表8 移动式标志车前置距离设计车速 距作业区起点距离40km/h以下 30m4060km/h 55m60km/h以上 70m6.10 占道施工标志标志应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要求进行设置, 夜间或光照不足的占道作业还宜采用太阳能发光反光标志,如表9所示。表9 主要占道施工标志一览表序号交通标志种类 标志图案预先警告标志施工警告告 示 前 方 道 路 施 工 , 车 辆 应 减 速 或 绕1道 行 驶 , 设 置 于 预 警 区两侧变窄警 告 驾 驶 者 前 方 车 行 道 或
24、 路 面 两 侧 收2窄 , 须 减 速 慢 行 , 设 置 于 预 警 区左/右侧变窄警 告 驾 驶 者 前 方 车 行 道 或 路 面 两 侧 收3窄 , 须 减 速 慢 行 , 设 置 于 预 警 区左右/左侧/右侧绕行警 告 前 方 有 路 障 , 应 按 指 示 减 速 绕 行 ,4设 置 于 预 警 区路栏用 以 阻 挡 车 辆 及 行 人 仅 或 指 示 改 道 ,可于上 附着 标志 、 施 工警 示灯等 设施5设 置 于 施 工 区 域 的 两 端 或 周 围12管制标志向左/右行驶, 左/右侧通行, 靠左/右行驶告知驾 驶者 按指 示变 道行 驶, 设 置于 上6游 过 渡
25、区 或 缓 冲 区 前单行路(向左/向右/直行)表示该 道路 单向 行驶 , 车 辆依指 示方 向7行 车 , 设 置 于 单 向 路 段 起 点 前向左/右转弯,直行表 示 一 切 车 辆 只 准 向 左 /向 右 行 驶 , 设8置 于 转 弯 路 口 前禁止直行/向左向右转弯/向右转弯/直行和向右转弯9设 置 在 禁 止 通 行 路 口 前 适 当 位 置10 前方信号灯及红灯亮时在此等候停 止 线 不 明 显 时 , 设 置 于 停 止 线 位 置行人标志11 禁止行人进入设 置 于 禁 止 区 域 外 侧行人绕行告 知 行 人 前 方 不 同 , 依 提 示 方 向 绕 行 ,12设
26、 置 于 围 挡 、 路 栏 等 隔 离 设 施 上占道作业范围终止占道作业范围终止告知告知驾 驶者 施工 范围 终止 , 恢复 正常 行13驶 , 设 置 于 作 业 范 围 终 止 后 适 当 位 置13改道标志道路/右道封闭及前方道路右道封闭通 告 前 方 交 通 阻 断 、 绕 行 情 况 , 设 置 在14施 工 区 域 前 适 当 位 置15 前 方 改 道 、 改 道 、 交 通 改 道 、 改 道中止杂项路面不平因工程 致路 面颠 簸或 桥头 跳车时 , 设 置16此标志双向行车因 工 程 原 因 由 双 向 分 离 行 驶 变 成 不 分离双向 行驶 , 或 由单 向行 驶变
27、成 双向 行17驶 时 , 设 置 此 标 志易滑路段因工程 致路 滑易 发生 交通 事故时 , 设 置18此标志注意信号灯因工程 临时 设置 信号 灯时 , 提前 设置 此19标志特别临时警告标志(荧光黄底黑图文黑框)20 慢驶,道路施工21 开始减速,前方施工22 慢速,前方急弯14施工标志23 施工告示牌24 施工宣传板7 占 道 作 业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置7.1 一般规定7.1.1 占道作业区布置要考虑占道作业的内容与要求、 时间和周期、 交通量等 因素, 作业区内交通安 全设施的设置应合理、 前后协调, 起到引导车 流平稳 变 化的作用。7.1.2 用于占道作业的标志
28、标线属于临时性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与标线宜组合 使用。当现状的标志与施工组织有冲突时,宜遮挡掉,施工完毕后恢复。 7.1.3 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与撤除: 当进行占道作业时, 宜顺着交通流方向设 置安全设施, 即先设置 离作业区远端的设施。 当作业完成后, 宜逆着 交通流 方 向撤除为占道作业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 及先撤出离作业区近端的设施, 恢 复正常交通。7.1.5 占道作业相关标志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 主辅分隔带、 机非分 隔带、 道 路路肩、 人行道上。 标 志的设置不得侵入保留通行车道的界限内, 人 行道上的 标志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7.1.6 占道作业相关标志一般设置于作业路段的
29、右侧。 作业区与道路右侧间距 较大和对内侧车道影响较大的, 宜在左侧增设警告和禁令标志等。 需改变反向 车道的车流方向的, 作业区两侧的道路上均宜设置相关设施。 左侧无标志设置 空间时, 可用相关路面 标记及标线替代, 条件 许可时, 可通过利用硬 路肩或 调 节车道宽度以增加左侧路边缘带宽度, 设置标志。 左侧标志与右侧标志不得同15排设置,前后间距宜为1015m。7.1.7 占道作业相关标志在同一横向或竖向并设时, 宜按禁令、 指示 、 警告的 顺序,遵循先上后下、由左及右的原则设置。7.1.8 原则上,通过作业范围的机动车道单车道宽度宜保证不小于3m 且不大 于3.75m。对于有大型车辆
30、通行的道路,宜保证3.5m的最低宽度。不能满足最 低宽度要求的, 宜封闭该车道; 供双向行车的分隔带宽度至少宽5.5m , 如不 能 达 到 此 宽 度 , 宜 收 窄 至 不 小 于 3m但 不 大 于 3.75m, 且 开 展 交 通 管 制 , 以 进 行 交 替性单向通行。7.1.9 作业区宜结合主路出入口布置。 对于道路辅路上的占道作业路段, 限制 车速宜适当降低, 并和主路出入口的车流相协调。 作业区布置可参照较低等级 道路的要求。7.1.10 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属路政监管范围。施工告示标志上应提 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 施工告示标志上的信息应当根据工程情况、 许可期限 等
31、内容的变更及时更新。7.2 临时性占道作业7.2.1 对于临时性占道作业, 宜设置围挡或围栏对作业区进行封闭管理。 作业 区围挡或围栏上宜设置施工警示灯及施工标志。7.2.2 宜在缓冲区内设置路栏、 反光沙桶、 作 业区标志、 闪光箭头板 等可移动 安全设施。 宜在上游过 渡区内设置反光沙桶、 作业区标志、 闪光箭头 板等安 全 设施。7.2.3 渠化设施的设置要呈线性整齐。 在机动车道的相邻锥形交通路标之间宜 使用挂链,机非分隔时宜使用挂链。7.2.4 临时性占道作业应避开车流量高峰期。7.2.5 施工告示标志7.2.5.1 施工告示牌1) 施 工 告 示 牌 分 为 行 政 许 可 告 示
32、 牌 、 交 通 疏 解 告 示 牌 、 行 人 绕 行 告 示 牌 。 交 通疏解告示牌在需要机动车、 非机动车或行人更改交通流线时设置, 行人绕行 告示牌在需要行人更改交通流线时设置。2) 行政许可告示牌应含以下内容: 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复印件、 道歉声明16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名称及24小时联系人电话、 施工单位名称及24小时联系人 电话、准予占用挖掘道路的起止日期、审批机关及投诉电话。参见图1。图 1 行 政 许 可 告 示 牌 样 式3) 交 通 疏 解 告 示 牌 应 含 以 下 内 容 : 道 路 施 工 绕 行 提 示 、 交 通 疏 解 方 案 图 ( A2 幅面),参见图
33、2。图2 交 通 疏 解 告 示 牌 样 式4) 行 人 绕 行 告 示 牌 应 含 以 下 内 容 : 行 人 绕 行 提 示 、 行 人 绕 行 方 向 , 参 见 图 3图 3 行 人 绕 行 提 示 牌 样 式5) 施 工 告 示 牌 颜 色 为 黄 底 黑 字 , 黑 边 框 , 尺 寸 大 小 详 见 附 件 1。 牌 面 宜 贴 二 级 反 光 膜 , 信 息 应 清 楚 并 可 辨 识 。 牌 面 底 板 宜 采 用 3mm厚 铝 塑 板 或 铝 合 金 板 或 环保型树脂板。176) 施工告示牌规格为1200mm800mm的矩形,许可证复印件规格为420mm297mm(A3)
34、,交通疏解图规格为594mm420mm(A2)。7) 施 工 告 示 牌 应 安 装 在 稳 固 的 结 构 上 , 在 恶 劣 的 天 气 下 仍 然 稳 定 、 牢 固 和 不 轻易被行人或经过车辆所形成的气流推倒或移动。 附着在围栏上时, 围栏底部 要采取措施保持其稳定。8) 附着在围挡设置时,施工告示牌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5米。9) 施 工 长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50米 的 工 地 宜 设 置 至 少 一 块 施 工 告 示 牌 ; 施 工 长 度 大 于50米的工地宜在工地两端各设置一块施工告示牌。 分段施工的工地宜按段分 别设置施工告示牌。10) 施 工 告 示 牌 宜 设
35、置 在 便 于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或 行 人 查 阅 的 显 眼 位 置 , 且 不 得 阻 碍交通运行及干扰其他交通标志或信号灯。7.2.5.2 施工宣传板1) 施工宣传牌分为工程名称、参建单位信息牌、文明施工用语牌。2) 工 程 名 称 、 参 建 单 位 信 息 牌 应 含 以 下 内 容 : 工 程 名 称 ,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 设 计 单 位 名 称 、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 质 监 单 位 名 称 、 安 监 单 位 名 称 等 参建单位及24小时联系电话。参见图4。图 4 工 程 名 称 、 参 建 单 位 信 息 牌 样 式3)
36、 文 明 施 工 用 语 牌 应 含 以 下 内 容 : 致 歉 声 明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用 语 或 企 业 文 化 用语。参见图5。18图 5 文 明 施 工 用 语 牌 样 式4) 施 工 宣 传 牌 颜 色 为 白 底 黑 字 , 黑 边 框 , 尺 寸 大 小 详 见 附 件 1。 牌 面 宜 贴 二 级 反 光 膜 , 信 息 应 清 楚 并 可 辨 识 。 牌 面 底 板 宜 采 用 3mm厚 铝 塑 板 或 铝 合 金 板 或 环保型树脂板。5) 施工宣传牌规格为2000mm1200mm的矩形。6) 施 工 宣 传 牌 宜 附 着 在 围 挡 上 , 其 支 撑 结
37、构 应 稳 固 , 在 恶 劣 的 天 气 下 仍 然 稳 定、牢固和不易被行人或经过车辆所形成的气流推倒或移动。7) 施工宣传牌下缘至地面高度宜不少于为0.6m。8) 施工宣传牌间距宜小于20m。9) 受条件所限制时,可将施工宣传牌信息按上述规格和样式喷绘于围挡上。7.3 紧急性占道作业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紧急性占道作业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采用全天作业或限时作业的 方式时, 除施工标志外, 其余设施的设置应遵守本指引中第7.2条的相关要求 施工标志则按本指引中第7.3.5条执行。采用移动作业方式时,按以下要求设 置:7.3.1 移动作业仅设工作区和缓冲区。 宜在工作区顺行车方向前方设
38、置移动性 施工标志车。具体设置示例参见图B.2。7.3.2 在明确提示行驶车辆及行人的前提下, 移动作业可省略作业区标志、 反 光砂桶、路栏等设施。7.3.3 在夜间进行的移动作业, 应保证作业区的照明, 在移动性施工标志车车 尾两侧安装警示灯。7.3.4 移动作业应避开车流量高峰期。7.3.5紧急性占道作业和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施工告示牌191) 紧 急 性 占 道 作 业 和 养 护 作 业 均 应 设 置 施 工 告 示 牌 , 可 设 置 于 围 栏 上 或 移 动 性施工标志车尾部上。2) 施工告示牌应含以下内容: 工程类别提示、 工程业主单位名称、 投诉电话 参见图6、图7。图
39、6 紧 急 性 占 道 作 业 告 示 牌 样 式图 7 道 路 及 附 属 设 施 养 护 作 业 告 示 牌 样 式3) 施 工 告 示 牌 颜 色 为 黄 底 黑 字 , 黑 边 框 , 为 与 一 般 性 占 道 作 业 保 持 区 别 ,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区 域 采 用 白 底 黑 字 , 尺 寸 大 小 详 见 附 件 1。 牌 面 宜 贴 二 级 超 强 级 反20光膜,信息宜清楚并可辨识。牌面底板宜采用3mm厚铝塑板或铝合金板。 4) 施工告示牌为1200mm800mm的矩形。5) 施 工 告 示 牌 宜 附 着 在 围 栏 上 , 其 支 撑 结 构 应 稳 固 ,
40、在 恶 劣 的 天 气 下 仍 然 稳 定、牢固和不轻易被行人或经过车辆所形成的气流推倒或移动。6) 施 工 告 示 牌 宜 设 置 在 面 向 行 人 的 显 眼 位 置 供 公 众 查 看 , 但 不 得 阻 碍 非 施 工 范围的正常交通运行。7) 施 工 长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50米 的 工 地 宜 设 置 至 少 一 块 施 工 告 示 牌 ; 施 工 长 度 大 于 50米 的 工 地 宜 在 工 地 两 端 各 设 置 一 块 施 工 告 示 牌 , 并 在 工 地 沿 线 设 置 告 示 牌,告示牌最大间距为50米。7.4 位于高速公路、快速路的占道作业7.4.1 根据实
41、际情况, 高速公路、 快速路的主路上的占道作业路段的限制车速 可设定为40km/h至60km/h。7.4.2 间距小于1000m的同一路段前后不同车道的占道作业不得同时进行。7.4.3 占用多条车道时, 上游过渡区宜按单车道依次设置, 相邻上游过渡区之 间宜设置纵向缓冲路段,具体设置示例参将图B.6、B.7。7.4.4 道路全封闭作业时, 应充分利用附近既有道路, 提供科学合理的绕行方 案。 封闭道路处有出口 匝道的, 可将作业区与 出口匝道结合设置。 具 体设置 示 例参见图B.9B.11。7.4.5 出口匝道上的作业, 可结合匝道起点处设置设施。7.4.6 入口匝道上的作业,应满足最小通行
42、宽度。7.4.7 高速公路路肩及其以外区域上作业时, 宜在作业区的预警区前端设置作 业区标志。根据实际情况,可省略其余设施。7.5 位于主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占道作业7.5.1 根据实际情况, 主干路、 一级公路、 二 级公路上的占道作业路段的限制 车速可设定为40 km/h。7.5.2 位于或临近平面交叉口处的作业区, 其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宜有 任何高于1.2m或其他影响视距的物体。7.5.3 工作区位于交叉口中心区域时, 不设过渡区和缓冲区。 作业区四周及与 之相交道路均要设置相应的设施。具体设置示例参见图B.25。217.5.4 工作区或缓冲区进入平面交叉口或其出入口时, 不
43、设相应过渡区。 宜根 据实际情况调整缓冲区长度, 使其不进入交叉 口。 确需进入交叉口的 , 应遵循 交通影响最小原则。 相交方向两条道路均要设置相应的设施。 具体设置示例参 见图B.25B.27。7.5.5 缓冲区前端与交叉口出口的距离小于计算所得上游过渡区长度的, 宜将 上游过渡区长度适当缩短并结合交叉口出口设置。7.5.6 上游过渡区前端与平面交叉口距离小于按照本指引5.2中表2、表3规定 的预警区总长度时, 可将预警区按适当比例进行调整。 被交道路的宽度不计入 预警区长度,且预警区端点结合交叉口的出入口设置。7.5.7 远离交叉口占用多条车道作业时,可不设纵向缓冲路段。7.6 位于次干
44、路、支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的占道作业7.6.1 次 干 路 、 支 路 、 三 级 公 路 、 四 级 公 路 上 的 设 施 设 置 可 参 照 主 干 路 、 一 级 公路、二级公路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其限制车速可设定为30km/h或更低。 7.6.2 因占道作业而改道的, 宜在改道路段增加设施。7.6.3 道路因作业而单向通行时, 路段两端交叉口处宜设置相应标志。7.6.4 道路因作业而单车道供双向通行时, 宜在作业区两端分别设置交通指挥 员(旗手),对车辆进行指挥和引导。7.7 位于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占道作业7.7.1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的作业, 应尽最大可能保证非机动车和行人
45、的正 常通行, 人行道最小宽 度不小于1m, 非机动车 道宽度不小于1.5m, 人 行道和 非 机动车道重合时,最小宽度不小于2m。7.7.2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本身宽度不够时, 可压缩机动车道、 硬路肩或绿化 带。 邻车行道或其它存 在安全隐患区域侧, 宜 设置连续的防护隔离设施。 具体 设置示例参见图B.24。7.7.3 非机动车道上的作业可仅设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其上游过渡区宜为5m,缓冲区宜为2m。7.7.4 人行道上的作业可仅设缓冲区,其缓冲区宜为2m 。7.7.5 同一路段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占道作业不宜同时进行。7.8 夜间施工或光照不足的占道作业227.8.1夜间施工或光照不足
46、的占道作业现场应有施工照明。7.8.2作业区的预警区及上游过渡区的起终点宜设置施工警示灯。7.8.3上游过渡区宜设置连续的线形诱导标。7.8.4施工标志宜采用反光发光标志,可接采用接电源式或太阳能型式。7.9 位于特殊区域的占道作业7.9.1 对于桥梁上、 隧道和立交桥下等特殊区域的占道作业, 根据区域所在道 路的属性,可参照本指引第7章的相应要求,并进行适当的调整。7.9.2 特大桥占道作业控制区的布置, 宜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占道作业。 当为 单向3车道时,封闭部分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两条车道。7.9.3 隧道占道作业控制区布置:(a) 隧道单洞双向交通的控制区布置, 应只封闭一条车道进行占道
47、作业 隧道口应设置交通信号灯并配备交通指挥人员, 并至少应从隧道口开始封闭占 道作业车道。 当工作处于弯道范围时, 应将警告区的起始位置移至道路的直线 段。(b)隧道双洞单向交通的控制区布置应将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设于洞口 外。(c)移动占道作业时,宜设置移动式标志车,并应在隧道两端配备交通 指挥人员。7.9.4 立交桥下作业区的预警区和上游过渡区宜设于立交入口之外。7.10 上跨或下穿道路等路外的占道作业7.10.1 原则上,上跨或下穿道路等路外的占道作业,不得侵入本道路的建筑 限界,不得影响本道路的正常通行。7.10.2 所有上跨道路以及引起道路条件发生变化的下穿道路的施工作业,均 要设置相
48、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具体参考本指引第7.47.7的相关要求。 7.10.3 上跨道路施工 (如架设桥梁等) 有限 高要求时, 宜增设相应 限高标志 当限高值低于正常路段限高要求时,必须设置限高架。具体设置示例参见图 B.31。附录A (规范性附录)作业区及相关道路区域示意图 图例锥形交通路标或其他渠化装置 路栏车辆行驶方向 临时车辆行驶方向或改道方向交通疏解施划的导向箭头路栏式标志 单柱式标志临时车辆行驶方向或改道方向旗手反光砂桶 闪光箭头板可变信息标志移动性施工标志车工作区 施工围挡终止区下游过渡区工作区缓冲区上游过渡区A1预警区A2A3占 用 机 动 车 道 作 业 区 长 度 取 值 表图
49、 A.1 作 业 区 各 组 成 部 分 示 意 图合并渐变段 L双向缓冲路段双向缓冲路段回归渐变段回归渐变段 平移渐变段 0.5L图 A.2 作业区相关道路区域示意图附录B (规范性附录)不同占道作业情形的安全设施设置示例下游过渡区缓冲区 上游过渡区A1A2A3100406080图 B.1 左侧无空间设置标志的设置示例 注:1、 车 行 道 左 侧 无 标 志 设 置 空 间 时 , 可 用 相 应 路 面 标 记 及 标 线 代 替 。2、 有 条 件 时 , 可 通 过 利 用 硬 路 肩 或 压 缩 车 道 宽 度 来 拓 宽 左 侧 路 缘 带 , 设 置 标 志 。3、 各 作 业 区 具 体 长 度 详 见 附 录 A中 图 A.1。作业车辆缓 冲 区 (30 70m)图 B.2 移动作业的设置示例注:1、 设 计 车 速 40km/h以 下 路 段 , 移 动 式 标 志 车 前 置 距 离 为 30m; 设 计 车 速 40 60km/h路 段 , 移 动 式 标 志 车 前 置 距 离 为 55m; 设 计 车 速 60km/以 上 路 段 , 移 动 式 标 志 车 前 置 距 离 为 7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