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彰化縣 98 年度國民小學台灣母語繪本製作比賽實施計畫98 年 5 月 25 日府教社字第 0980121631 函訂頒一、依據:(一)本縣推動國民小學鄉土教學實施計畫。(二)本縣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展計畫。二、目的:為鼓勵各校學童提高母語語言表達能力及繪本創作能力三、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四、承辦單位:彰化縣大村國民小學五、參加對象:凡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皆可參加,採自由報名方式。六、參賽組別:(一)依學生年級分為低年級組(國小 1 至 3 年級)及高年級組(國小 4至 6 年級) 。(二)依語文種類分閩南語及客語兩個類別(各類別送件未達 8 件者不列入名次評列,改以等第評選) 。(三
2、)單一組別、類別,每校至多三件(最多合計 12 件) 。七、作品規格:(一) 作品應求形式完整(如封面、封底、內頁、頁次) ,適合國小學童閱讀;每一作品內容不得少於 10 頁,最多 20 頁。(二) 應徵作品不設定主題或文體(如:散文、詩歌、故事等均可) ,但必須自行創作,使用材料不限(水彩、蠟筆、水墨、 、 、皆可) ,以方便展示為原則。(三) 繪本製作之文字部份請一律以橫式(由左至右)書寫,紙張大小以A4 直式(左右短上下長)製作為準,字體大小不得小於 14 號字( 14號可) 。不符規定者,將不予評比。(四) 得獎作品之成果專集裝訂擬於左側。(五) 圖文並茂,文字限 800 字以內為原則
3、。部分閩南語用字疑慮,可用音標標音或全文用音標書寫亦可.(六) 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人數至多為二人;指導老師至多二人(請慎重填寫,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改) 。(七) 作品無論是文或圖必須尚未發表,且不得抄襲他人作品。若涉及抄襲他人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法律情事,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參賽及得獎資格。八、評審日期:(一)初審:98 年 11 月 10 日(二)複審:98 年 11 月 13 日九、評審地點:彰化縣大村國民小學十、送件時間:98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10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一)參賽者均需填寫報名表,親自送達或隨參賽作品一同郵寄至彰化縣大村
4、鄉中正西路 381 號 大村國小 教務處收並需註明台灣母語繪本製作比賽 。(二)如對活動辦法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 04-8522794 轉 102 教務處黃信君主任。(三)資料填寫不完整,規格不符規定者,將不予評比。十一、退件日期:未獲入選之作品,請於 98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11 月 27 日止大村國小領回。十二、比賽方式:分初審和複審方式二階段(一)初審依分數高低擇優參加複審。(二)複審時,仍以繪本書面評審。十三、評審項目及權重:(一)由本府聘請校外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評定之。(二)所有參賽作品為求公平公正之原則,作者姓名與學校名稱請參賽者自行彌封後,再由承辦學校送予評審委員審查
5、。(三)評審標準1.文字內容佔百分之五十(含內容創意、文法、用詞等)2.製作形式佔百分之五十(含整體藝術表現)十四、獎勵辦法:(一)以複審成績錄取第一名一名,第二名二名,第三名三名,優勝若干名,依作品質與量得酌予增減名額,學生部份由縣府頒發獎狀以資鼓勵。(二)第一名之指導老師予嘉獎乙次,餘者之指導老師核予獎狀乙紙以資獎勵。十五、入選之作品將編輯製作成冊(經費若足夠另製成有聲書) ,分送至各校及獲入選之參賽者與指導老師。十六、得獎作品擬於適當時機公開展示。十七、凡參加本競賽活動人員,活動期間給予公(差)假登記。十八、辦理本活動之工作有功人員,依本縣教育人員獎勵標準規定核予獎勵。十九、其他未盡事宜,另行通知。二十、本實施計畫經彰化縣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98 年度彰化縣國民小學【台灣母語繪本製作】比賽報名表(1) 年 班作者姓名(2)性別 就讀班級年 班語文類別 閩南語 客語年級組別 高年級組 低年級組就讀學校作品名稱 字數統計(不含標點符號) ( )字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E-mail 指導老師 (1) (2)承辦人: 主任: 校長:註:1.同一份作品,學生可共同創作,至多二名(須同一學校) 。2.同一份作品,指導老師至多可填二名(須同一學校) 。3.本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4.繪本若出現作者姓名與學校名稱,請參賽者自行彌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