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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10年年会简报-国际环保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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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2010 年年会简报(第 1 期)2010 年 10 月 16 日上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2010 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南京钟山宾馆隆重开幕。本次会议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主办,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格局与新挑战:中国视角” 。来自中国内地、港澳、欧美等地区的 270 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将在接下来的两天时间里,围绕国际经济法的诸多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交流。 一、大会开幕式 10 月 16 日上午 9:00,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2010 年年会开幕式正式开始。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春福教授主持,在主席台就座的有中国

2、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商务部条法司原司长张玉卿教授,商务部条法司原司长李玲女士,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杨国华博士,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厦门大学曾华群教授,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董世忠教授、复旦大学陈治东教授、武汉大学曾令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朱榄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莫世健教授,欧洲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分会主席 Tobias Stoll 教授,南京大学党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志林教授,以及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等领导和嘉宾。 主持人杨春福教授首先表示,在南京最美的金秋季节、在南京最好的会议中心,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欢聚一堂,共同庆祝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2010 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的胜利召

3、开,他代表南京大学法学院向与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友根教授在致词中表示,当今世界虽逐渐走出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困境,但依然存在着严峻的挑战,中国需要在人类的发展与进步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因此,和谐世界的建设期待着中国的声音,期待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学者们奉献出智慧,期待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2010 年年会的早日开幕。李友根院长同时表示,得益于国际经济法学界各位前辈、同仁的长期关心与支持,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科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期待着各位对于南大法学院发展的真知灼见和鼎力支持。他预祝年会获得圆满成功! 中国国

4、际经济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曾华群教授致辞中首先代表陈安会长向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学会 20 多年的历程虽困难重重,但仍然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史上走出了踏实的步伐,这正是学会全体会员、商务主管部门和历次年会承办单位共同创造的历史。地处六朝古都南京,也作为国际法大家周鲠生先生、王铁崖先生曾经工作之地和韩德培先生的求学之地,南京大学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辉煌。地处这样一个历史名城,面对辛亥革命百年、新中国成立 61 年、中国加入 WTO 10 年等历史时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也感受到了历史的厚实感和时代的使命感。他希望,在变动中的国际经济时局中,各位学者能为中国所面临

5、的挑战和机遇献计献策,做出自己的学术贡献。最后,曾华群教授预祝本次的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并预祝大家的南京之行健康快乐! 最后,南京大学校党委常委、组织部长王志林教授致辞。受南京大学陈俊校长的专门委托,王部长代表南京大学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致以诚挚的祝贺。他表示,各位嘉宾远道而来,为金秋十月的南京带来了一股浓郁的学术芬芳。南京大学建于 1902 年,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作为国家首批 211 工程和 985 工程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南京大学长期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综合实力位居全国高校前列,法学学科也是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之一。本次会议的召开为法学院师生提供了难得的学习机会,也为学院国际经

6、济法学科的发展注入了鲜活的力量,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流平台。他表示,本次年会的主题正当其时,相信各位专家学者的深入研讨必将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王志林教授衷心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以后有机会到南京大学访问或讲学,为南京大学的法学建设提供宝贵的意见。 二、大会主题报告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的传统,本次会议邀请了三位具有丰富理论实务经验的领导专家作主题报告。专题报告会由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董世忠教授主持。 商务部条法司原司长李玲女士以中国双边投资保护缔约实践和面临的挑战为题,介绍了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缔约实践、近年来我国投资保护协定面临的

7、挑战以及对国际投资协定一些问题的看法。 李玲女士首先根据其长期在商务部工作的实践,从实务角度介绍了中国签署投资保护协定的发展情况。回顾三十年的商签历史,中国从一张白纸到成为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最多的国家之一,保持积极稳妥审慎的态度,在保护国家经济主权和发展的同时,积极研究新问题。投资协定的签署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作出了重要贡献,这项工作也受到了理论实务界的重视。 李玲女士随后介绍了近期正在商签的重要双边投资协定的基本情况。她首先介绍了中国与美国投资保护协定的情况。她介绍,中美谈判的任务艰巨,目前的主要分歧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投资定义、劳工、业绩要求等。中加谈判在税收、承担政府职能的实体、投资

8、者-东道国仲裁范围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中日韩三方谈判在国民待遇、业绩要求和税收等条款存在分歧。李玲女士还介绍了目前我国与土耳其等国家也在进行投资协定谈判。 接着,李玲女士介绍了近年来我国投资保护协定面临的挑战。第一,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日益壮大,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利益已成为我国投资保护协定的新课题。第二,国际投资协定内容、条款日趋复杂,已超越传统投资保护协定范围。在实体内容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细化投资保护协定的条款,增加协定的可操作性;超越传统投资保护协定的范围,增加投资协定的内容;对程序性条款予以重视和关注;更多关注东道国维护其正当调控和管制权力。第三,可能面临的国际仲裁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国际仲裁

9、实践越来越呈现复杂和不确定性。虽然中国尚未有仲裁案件,但可能面临国际仲裁潜在的风险。李玲女士认为,我国内外部投资环境在发生重要变化,因此,投资谈判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能超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最后,李玲女士表达了对国际投资协定一些问题的看法。她主张要正确看待投资协定的作用,正确看待投资协定中的例外条款,正确看待国际仲裁制度与国际投资规则。她认为,当前各国在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的竞争更加激烈,规则更加复杂。提高投资保护协定的水平,与时俱进,符合国情,需要政府、学界、企业等理论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在发言的最后,李玲女士向大家对商务部条法司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 欧洲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分会主席、南京大学中

10、德法学所德方所长 Tobias Stoll 教授作了主题为 The Role of China in a Changing Legal Order of the World Economy 的报告。Stoll 教授首先感谢学会的邀请,并对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队伍的庞大和繁荣表示惊叹。接下来,Stoll 教授简要回顾了国际经济法学科在欧美国家的发展历史,并以此为背景分析了中国的角色变化。他认为,中国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做出了自己的贡献,面对当前国际经济秩序面临的严峻挑战,他呼吁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与欧洲国际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分会展开更加密切的学术合作。 最后做专题报告的是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杨国

11、华博士,他报告的题目是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以 WTO为代表的国际法治 。杨巡视员先列举了美国众议院通过的汇率法案、与 WTO 规则不符的美国农业法案以及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并以此说明了中国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互动关系。他表示,综观国际组织的发展历史,似乎还从未出现一个国际组织能够像 WTO 及其具体机制那样,真正产生具有有效执行力的义务,将 WTO 规则称为“国际法治的曙光”一点也不夸张。杨巡视员说,以 WTO 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发展历程中,国际法终于看到了“法”而非“国际” 。明年中国入世满 10 年,正好以此为契机,加强国内有关法律制度建设。 最后,杨国华先生还就其他需要国际经济法

12、学界研究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如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作用、贸易与环境变化、WTO 的裁决问题、知识产权问题、投资保护协定问题、国际经济组织的公约对中国的适用、对外援助法律制度、内贸和外贸的结合问题以及外国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2010 年年会简报(第 2 期)从 2010 年 10 月 16 日下午开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 2010 年年会进入小组研讨阶段,具体研讨议题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WTO 法研究、国际货物买卖法研究、国际金融法与税法研究、国际环保法专题、国际仲裁与海商法研究等。第一组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主持人:曾华群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评议

13、人:莫世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时 间:2010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00-15:30地 点:钟山宾馆一号楼 212 会议室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报告题目为中国的发展中大国定位的国际经济法意义 。何教授简要回顾了国际经济格局的变迁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过程,指出“发展中大国”已经开始打破国际经济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基本格局,并据此提出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国际经济法对策,包括淡化以往的无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定位的立场、维护 WTO 机制、并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改善 WTO 机制中不合理成分、以及在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和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根据我国国情进一步提高作为发展中大国的责

14、任能力,推动这些法律领域的国际规则的健全和完善等。吉林大学法学院何志鹏教授报告题目为WTO 的法治化与中国立场 。他指出,WTO 作为一个国际机制应走向法治化,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新兴的经济体,不应是法治的被动接受者,而应是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的积极推动者和缔造者,中国应明确自己的立场,表达自己的声音。其通过分析国际法的辩证法,即国际法的普遍化应与具有国家民族性的区域化相结合、法律的理想与现实相结合,认为 WTO 的法治化必须有中国的立场,但因我国在 WTO 体制中话语的长期缺失,故需要在今后从思想上高度认识、从理论上充分评价、从操作层面上注重行政机关与学界的配合,据此为实现中国利益服务。南开

15、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赵龙跃教授的报告题目为经济全球化的严重失衡与国际贸易管理体制的缺陷 。他通过对经济全球化严重失衡的实证考察,指出目前国际贸易管制存在体制性缺陷,包括加入 WTO 的程序和条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发达国家关税峰值针对的往往是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的优势产品、关税普惠制度有名无实、零关税零配额承诺缺陷、有关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限制、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等。赵教授主张中国可以从多哈回合入手,把减少现有的贸易扭曲,促成更公平的国际贸易机制作为我国的谈判目标,促成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为一轮真正的发展回合。中国应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完善更新,不仅是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

16、也是满足国际社会对中国的要求,更是对人类社会的重要贡献。赣南师范学院康安峰讲师基于约翰杰克逊教授的专著主权、WTO 与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 ,立足中国立场,作了题为如何应对全球化,选择何种主权观?的报告。他通过对杰克逊教授现代主权观的进行梳理和评析,认为权力分配模式可能存在矛盾,提出主权观是参与国际事务的前提,故主张应当捍卫代表发展中国家权益的主权观。发展中国家也应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促进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均衡、有序、健康发展。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殷敏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外交保护与国际组织职能保护的比较分析 。他以1949 年联合国发生的案件为依据,提出外交保护与国际组织职能保护之间存在冲突的可

17、能,并提出了解决冲突的三种途径:确定职能范围;协商解决;职能保护优先。她认为,职能保护优先更为科学、可行。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报告的题目为行政法进路的国际经济法新发展:以国际经济行政法中的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原则为对象 。她指出,研究国际经济行政法可以体现作为正在崛起中的中国学者的理论自觉;国际经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际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合作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等。她认为平等保护与正当程序原则是公平公正这一法治理想的具体化,是考察法律善恶良率的重要标准,是守法变法的重要依据,这从学理上呼应了陈安教授的文章中国“入世”十年的法律断想:浅谈国际经济关系的法治

18、、立法、执法、守法、变法 。 莫世健教授评论指出,几位发言人提出的问题非常重要、且具有共性,但仍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中国在承担大国责任的同时,如何认识、保护、实现中国自己的利益。对于何志鹏教授关于法治化不要过于政治化的观点,他表示赞同。对于赵龙跃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该问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从经济现实的角度进行的思考,但也反映了严格法律思维的缺陷。对于康安峰讲师主权观需要调整的观点,他认为未能充分解决如何调整的问题。对于殷敏副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该问题是国际公法问题,涉及政治博弈,并通过举例,提出职能保护国际组织优先的选择可能影响对主权国家的保护。对于朱淑娣教授的研究思路,他认为

19、,尽管目前仅在欧盟可行,但考虑到未来可能的发展,此种研究仍需特别关注和支持。在自由讨论阶段,吉林大学法学院那力教授认为,何志鹏教授提出的观点有法哲学的意味,WTO 首先是一个法律制度,应将中国的利益和立场体现在各个环节和具体问题中。在国际立法上,话语权缺失最根本是国家实力的问题。对此,何志鹏教授回应,所提交论文对于具体该怎么做的问题有所涉及,至于在 WTO 环境下,中国立场并不缺失,只是政府运作过于简单化。赵龙跃教授对评议作出回应,称其的确不是从严格法律角度来研究,其目的在于反映国际现实,希望中国在 WTO 谈判中借鉴美国,注重运用多种策略和方法。广西师范大学杨丽艳教授认为,外交决策机制缺乏民

20、主机制,缺乏智力支持机制。何力教授对评议作出回应,指出应在加强发展中国家责任感与维护自身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一方面需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维护发展中国家话语权,参与制定规则,另一方面需要深入研究国际法治,站在中国立场,充分维护中国自身利益。主持人曾华群教授认为本场讨论深入且富有建设性,但仍然值得进一步细化研究。第二组 国际环保法专题(一)主持人:陈云东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评议人:李志文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时 间:2010 年 10 月 16 日 16:00-15:30地 点:钟山宾馆一号楼 212 会议室吉林大学法学院那力教授首先发言,她报告题目为低碳经济的国际语境与中国话语三题:话

21、语权、碳关税边境调节税、所得税与补贴 。她认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是我国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但在WTO 的制度下,这是很容易落入补贴的范围,也很容易落入 WTO 所禁止的出口补贴。那教授主张应转换思路,把对低碳经济的税收补贴转变成环境补贴。同时,那教授指出,DSB 裁决的执行问题是一个相当有回旋余地的领域,将来我们也可能遇到 DSB 裁决的执行问题,故对 DSB 的裁决也要认真分析研究,如有问题要及时申诉。复旦大学法学院龚柏华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措施与 WTO 补贴合规性研究:以免费碳排放配额及交易措施为视角 。他指出 WTO 补贴规制下的免费碳排放配额及交易措施,是否可能

22、构成 SCM 协定下的补贴,需要参考下列因素:碳排放免费配额的行为主体是否为政府或公共机构;碳排放的免费配额是否构成财政资助; 碳排放的免费配额的实际效果是否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碳排放的免费配额是否有专项性;碳排放免费配额是否带来不利影响的损害;碳排放免费交易是否构成禁止性补贴。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朱兆敏教授报告的题目为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目标与应当采取的策略 。朱教授指出,气候谈判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正公平碳排放权分配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国应承担与其排放水平、排放总量相应的减排责任。应通过合作博弈,包括以无偿技术转让为对价接受刚性指标,与发达国家就气候问题与贸易、汇率问题达成一揽子交易,并接

23、受核查。如果发达国家不合作,中国应坚持不接受刚性指标,并创造性地提出,应联合发展中国家征收历史碳稅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范晓波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碳排放交易的国际发展及其启示 。范教授指出,排污权交易可分为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两种类型,都强调市场的机制,而欧美国家在这方面综合优势大,起了领头羊作用。结合欧盟、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清洁发展机制在国际碳排放方面的实践,中国应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法律规范,将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多种方式引导企业自主进行节能减排和碳交易,用多种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并推进排交所的建设,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性平台。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文青讲师报告的题目为可持续发展

24、的全球市民社会保障以公平贸易运动为背景的考察 。李老师认为,公平贸易是对发展中国家弱势小户生产者提供的支持,是对国际贸易不公平格局的纠正。在供给管理缺位并且难以重新有效实施的同时,公平贸易不失为解决国际初级产品价格问题的理想选择。公平贸易还可以有效地推动跨国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更大范围意义上的大宗商品贸易合作型贸易经济发展,从而有利于消费者获得较好的产品质量保证。同时,公平贸易本身并不一定会导致更高的产量,因而公平贸易会把生产国锁定于当前生产模式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最后,公平贸易代表了全球市民社会“道德消费”意识的觉醒,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消费者个人权利要求的跨国形态。在专家评议

25、阶段,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李志文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简要概括和简短点评,并鼓励大家充分讨论。在自由讨论阶段,何力教授追问了向朱兆敏教授提出,关于历史碳关税,国内外是否相关论述?我国在实际谈判中有无提出此问题?朱兆敏教授对此回应称:他针对欧美在环境谈判提出的碳关税专门在本次年会上提出了反措施,即历史碳税。国内很多著作中提及的碳关税的概念是错误的,它原则上是海关调节的国内税。那力教授指出,中国现在没有减排义务,如果接受核查,是否意味着接受了减排义务?应如何破解如何平衡国家形象和外国压力?朱兆敏教授回应称,国际上关于排放的数据混乱存在抹黑中国的嫌疑,故呼吁建立一个国际核查机制,树立中国的正面形象。他特

26、别提出,中国没有偿还减排历史旧债的责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副教授向朱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后哥本哈根时代未来气候变化谈判走向是什么?对未来 WTO 谈判的影响是什么?中国应如何应对?对此,朱教授回应,未来气候变化谈判的走向依赖于中国、欧盟、美国三驾马车的表现,中国现在联合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要求发达国家在 2020 年完成减排 40%的目标,但事实上完成这个目标是比较有难度的,发达国家反过来要求中国实施减排,而中国目前对于减排已经做好很多准备,国内一些新能源企业已经发展的非常好。他提出,我国不能成为气候谈判的牺牲品,应该坚守自己利益,并积极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发达

27、国家企图用气候变化强制发展中国家高价购买其高新技术,对此应坚决反对。第二组 国际环保法专题(二)主持人:那 力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评议人:张新娟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时 间:2010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10:30-12:00地 点:钟山宾馆一号楼 212 会议室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副教授委托其研究生潘丽芳同学作了论后哥本哈根时代国际环境友好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报告。她从技术转让现状、不足现状的原因、解决的路径到如何纳入 WTO 的可行性分析进行了论述。指出要在 WTO 下签订国际技术转让协定,理论上、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博士报告的题目为低碳经济时代 W

28、TO 面临的新挑战与变革 。她谈了碳关税、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法律体系、WTO 如何面对新的挑战与变革等几个问题。WTO 要进行目标定位,组建新的组织,一旦发生碳关税的争议,差别待遇原则应优先考虑,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向发展中国家倾斜。聊城大学法学院庄玉友讲师报告题目为日本低碳投资促进法述评 。他对日本的立法分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包括背景、内容、对日本法案的评价与中国的启示。我国的立法现状有节约能源法与可再生能源法 ,我国的立法是原则性的、不重视对民间组织和社会的力量。我国应吸收日本有利的经验。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吴志忠教授报告题目为日本新能源政策与法律及对中国的启示 。他介绍了政策的特

29、点:1具体目标,减排的目标。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实施能源的多样化,实施新能源。2注重发展计划以推动新能源技术的发展。3系统的推出财税、金融的政策,有一系列优惠的政策。介绍了 1997 年与 2002年的两部法律。接着谈了我国新能源法的不足:1缺乏细则的规定。2法律的表述不严谨。3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与抽象,主要是以鼓励的法律规范为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对我国的启示:1尽早建立新能源政策体系;2注重制定发展计划,促进新能源与相关产业的发展;3发展新能源,坚持以自主的知识产权发展模式,注重技术创新与自主知识产权;4要优先开发我国具有资源优势的新能源;5法律方面,日本注重可操作性与灵活性,配套法律的跟进非

30、常及时,值得我国借鉴。在专家评议阶段,张新娟教授:围绕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问题,马老师的文章从技术转让的角度来谈,解决路径通过 WTO 解决,是文章的一个新点与亮点。新领域的纳入,我国也是有话语权的。郑老师的文章是有关环保、能源问题,是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倡导的问题。从预防角度来讲是很有意义的。新的角度是,有WTO 的协议,新出来的协议会对它产生侵蚀与影响。庄老师的文章,讲的是对现有能源的发展,对我们是很好的借鉴。文章的关注点看出我国的弊端即提出我国法律的问题是对中小企业的关注不够。吴老师的文章谈到中国的能源问题受到的压力很大,吴老师对日本的总结具有系统性,对我国的总结也很系统。从日本的角度思

31、考我国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缺乏计划性与长远的规划,在新能源角度没有战略的高度。这些都属于前瞻性的研究,对将来的发展提供很好的启示。在自由讨论阶段,张新娟教授说,什么是国际环境友好技术转让?什么是无害技术?什么是清洁技术?潘丽芳回应道,应该将题目解读成环境友好技术的国际转让。李威副教授首先解释了环境友好技术转让的来源。去年,哥本哈根协议的原则性规定比较多,技术转让与 TRIPS 协议的冲突比较多。TRIPS 协议存在合法性危机的问题。那力教授认为,现有的框架解释不了技术转让问题,现在的突破性在哪里?李威副教授提出,气候问题不适宜放在的框架下讨论,建议将友好型技术进行分类,建立有关的数据库。杨健博士提出,知识产权的制度与技术传播存在问题,如何解决?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传播有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国内的实施,第二在国际层面应有创新性的框架,两个方面都应当有所进展。张新娟教授说,要有新的思路,通过别的公约促进知识产权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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