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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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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青岛农业大学本 科 生 课 程 论 文论 文 题 目 经济法 学生专业班级 国经贸 2013 级 01 班 学生姓名(学号) 孙丕旭(20132324) 指 导 教 师 夏明丽 完 成 时 间 2015.6.16 2015 年 6 月 16 日2一、预习要求:1.至少阅读一本关于产品质量法方面的教材或者著作。2.准备一到两个案例。二、实验目的:1.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理论知识。2.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内容和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相关规定。3.掌握简单或典型的产品质量法案件的分析和处理方法。4.注意案例的时效性。三、实验材料:案例一:张某于展览会上向一皮衣厂购得 2100 元的皮衣一件,并看到:“当

2、面检验,概不退货。 ”八个字。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并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得皮衣厂销售量大减。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赚,并赔偿经济损失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1.皮衣厂八个字是否有效?答:那 8 个字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是肯定无效的,这条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质量保证义务,排除消费者进行补救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2.皮衣厂告张某的侵犯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张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造成了

3、皮衣厂的销量减少,但是并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是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他有权利采取社会监督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本质上来说,造成皮衣厂销量下降是因为其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并没有本质的因果关系。而且张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不存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故意或者过失,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成立侵权。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张某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张某跟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张某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答: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当承担

4、产品责任,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3案例二:2010 年 8 月 28 日,李华到当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并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因协商未果,双方成讼。评析 审理中,就商场应否退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必须合格,而商场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李华要求退货无理,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不能预见有质量问题。第二种一意见认为商场应当退货。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

5、合格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6 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 产品质量法第 15 条明确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 24 条指出: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 15 条的规定。 ”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2.合格证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一方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

6、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3.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 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更何况本

7、案中的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自己为自己检验,其效力更令人怀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第 61 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因此,商场应当退货。4案例三:2001 年 6 月 15 日,丰都盐业公司向重庆索特公司购进了 320 吨索特加工盐。同月 28 日,郎广荣从丰都盐业公司购进了该批索特加工盐 5 吨。数十日后,郎广荣发现自己加工的榨菜变为褐黑色。郎广荣遂于 2001 年 10 月 18 日诉至重庆市丰都县人

8、民法院,请求判令丰都盐业公司及重庆索特公司赔偿加工的榨菜损失。2001 年 12 月 3 日,丰都县法院依法委托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样盐进行了检验,该中心同月 4 日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根据 GB5461-2000 标准检验,委托样品所检项目氟含量达标准规定要求;亚铁氰根含量 5 次平行测定分析结果差异较大,各次测定结果均超出标准规定要求,表明样品中添加的亚铁氰化钾极不均匀,离散度大。同时从来样的外观检查,可见数粒黄色结晶物,经检验为固体亚铁氰化钾。检测专家在对该报告的说明中称样盐中的晶体亚铁氰化钾为固体添加。另查明,重庆索特公司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亚铁氰化钾采用湿法加入而非固体添

9、加。2002 年 5 月 22 日,丰都县法院委托丰都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对郎广荣加工的榨菜进行了检测,结论为:该批榨菜的重量为 143.15 吨,经抽样检验,菜块色泽已变为褐色,不符合 GB/T1011-1998 标准的要求,为不合格榨菜。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郎广荣购买的索特加工盐,经检验其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该产品存在缺陷。榨菜变褐色与加工盐中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很难用仪器作出直接的检测结论。本案中,二被告的举证能力因其具有的盐业专门知识明显强于原告,且原告出示了丰都片区不同方位的数名榨菜加工户因向

10、丰都盐业公司购买其于 2001 年 6月 15 日购进的 320 吨索特加工盐加工的榨菜后变褐色的证言。结合在丰都三合实业有限公司提取正常色泽的榨菜加入抽样的索特加工盐后变褐色的事实,应推定原告加工榨菜变褐色与索特加工盐中亚铁氰化钾含量超标有因果关系。二被告虽出示了重庆索特公司 2001年 6 月 8 日检验报告,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监督检验、抽样检验的报告,但未能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举证,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导致的民事责任。丰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重庆索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郎广荣

11、经济损失 92859 元,被告丰都盐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后,被告重庆索特公司、丰都盐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郎广荣在丰都盐业公司购买了 5 吨重庆索特公司生产的索特加工盐用于榨菜加工的事实属实。丰都盐业公司与重庆索特公司作为销售者与生产者本应对产品质量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缺陷产品所致纠纷中,被损害方应就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产品导致了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销售者与生产者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从郎广荣已开封的半袋盐中提取的样盐经检测虽亚铁氰化钾超标,但该样盐

12、中的亚铁氰化钾属固体添加,与重庆索特公司的生产工艺不符,不能排除人为添加的可能,故郎广荣所举示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丰都盐业公司出售的索特加工盐在出售时存在产品缺陷。现虽有一些榨菜加工户存在榨菜变色而致损害的情形,但也有许多使用了同批次索特加工盐的榨菜加工户未出现榨菜变色的情形,而榨菜变色又存在多种可能。依据现有的检测手段,无法鉴定榨菜变色是否系加入的索特加工盐所致。故郎广荣所受的损害与使用的索特加工盐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遂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丰都县人民法院2003丰民初字第 574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郎广荣的诉讼请求。本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抗诉称,本案系

13、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属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重庆索特公司应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即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主张的送检样盐不5为重庆索特公司生产承担举证责任;丰都盐业公司应当对自己在销售索特产品过程中无过错及其主张的样盐中的固体亚铁氰化钾为郎广荣添加,即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郎广荣已就在丰都盐业公司所购索特加工盐存在质量缺陷、使用质量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承担了应尽的举证责任,其证明达到了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4、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索特加工盐与变质榨菜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符合证据资格要求,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遂成为定案关键,要作出判断则需要一个重要的个案经验逻辑推证过程。检验报告指出观察样盐可见数粒浅黄色结晶物,经检验为固体亚铁氰化钾。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张昆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证实,送检样盐经检验是固体添加亚铁氰化钾,系人工添加,与重庆索特公司生产工艺不符,不能推定开封的样盐系其生产的索特加工盐。而导致榨菜变色有温度、盐水浓度、阳光、空气、碱性物质及技术经验等多种因素。亚铁氰化钾超标是否为导致榨菜变色的唯一必然原因,现有技术水平不能对此作出科学结论。所以,不

15、能推定索特加工盐中添加了固体亚铁氰化钾。综上所述,理性无法除尽事实的命题是逻辑经验推证存在的一个无可争议的理由,案件事实如果无法客观认定,就只能主观推证。无疑,法律裁断事实是有必要的,它限定了认识的相对性,就不允许无克制的怀疑和自由态度。因此,检察机关关于申诉人郎广荣已承担了应尽的举证责任,其证明已达到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等的抗诉意见,与民事法律关于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所涉及到的逻辑经验与法理领域的一般体认不符,故抗诉意见不成立。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04

16、渝三中民终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案例分析四,2014 年 4 月 13 日某省某市岳某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该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 8000 元的摩托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该摩托车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该摩托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该摩托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 年 4 月 16 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本案如何处理,请陈述法律理由? 1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

17、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2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3 林某可以要求销售者要求赔偿。67(二)2014 年 3 月 15 日,某省消协栟茶分会在河口镇进行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栟

18、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 7 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 3.5 公斤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 3.01 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 2.52 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 3.38 元/ 公斤,消费者付货款为 11.9 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 0.86 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 3.38 元/公斤,3 月 14 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 2.52 元/公斤,3 月 15 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本案如何处理,请陈述法律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3 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为 500 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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