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专题:红筹回归专题小结(2009-06-04 08:53:32)博注:研究完红筹上市再研究红筹回归觉得很有意思,文章内容只是一些粗浅的设想,希望达人更多资讯和指点。1、红筹回归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名正言顺”的回归,也就是探讨已经在香港发行 H 股之后怎样在国内发 A 股的问题;还有一种是“山寨”的回归,就是已经搭成红筹结构上市未果而欲转投国内的情况。 2、先说第二种情况。一般来说可以借鉴的模式是将红筹公司的股份转给国内实际控制人,并将其改组成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 A 股市场直接上市。红筹公司的控制人或被控制人必须是注册地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1)将红筹公司的股份转给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下
2、还是转到公司名下,要根据实际情况做税收方面的考量。2)该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所占份额需保持在 25%以上。3、对于第二种情况的解决,最好的方式就是去除中间的层次,直接将股权“回归”至实际控制人,解决不必要的纠纷和潜在风险,这也是证监会最忌讳的地方。因此,如果这地方能够解决好,并且能够做好解释,这类公司的国内上市应该没有问题。当然,这仅是理论上的判断,最近证监会一直强调正在研究政策的同时,好像对这种“回归”也不是十分感冒,成功者甚少,刀下鬼却多,比如长城汽车和山东墨龙。4、关于第一种情况,现在最具有借鉴意义的就是联通模式国内母公司直接在 A 股市场上市。中国联通(0762.HK)(以下简称“
3、联通红筹”)是注册于香港的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通(600050.SH)(以下简称“联通 A股”)是注册于上海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 A 股是联通红筹的母公司。联通红筹的大股东是联通 BVI 公司,持有联通红筹 77.32%的股权,联通A 股则持有联通 BVI 公司 82.09%的股权,并将这些股权作为其全部资产。联通模式的关键处是设立一个纯粹以控股为目的的壳公司,该壳公司是发行新股的主体,但募集的资金却全部用来购买母公司持有的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即直接针对 A 股上市筹资。5、关于红筹回归理论上还可以探讨的方式,上交所几位博士的专题研究中曾做出了一些成果:1)红筹公司在境内设
4、立一家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2)以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回归。3)以在境内直接发行 A 股的方式回归。6、关于三种方式的对比,简单如下:1)由于境内的子公司是境内法人,所以其发行、交易、监管等均可适用中国法律,并且不存在境内外法律双重适用的问题,这种方式法律障碍最小。但是,可能会导致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资金、业务等往来的混乱,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和纠葛,正是 A 股市场广受诟病的缺陷之一。2)发行存托凭证是指红筹股公司将部分已在香港市场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再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并在境内 A 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的行为。在
5、我国尚未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前提下,发行 DR 存在一定的障碍,而且有关 DR 的发行条件、交易制度、与基础股票的转换问题都较为复杂,目前国内也没有制定有关 DR 发行和上市的相关法规,因此还不完全具备推行 DR 发行上市的条件。3)这种方式程序上极为简单,也不涉及第一种公司治理的问题,但是因为系境外法人,可能存在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设立、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为中国公司。当然,上交所的博士并不认为这种障碍是实质性的,并且认为这是最恰当的回归方式。或许这是监管层的一种态度,毕竟在优势比较明显的情况下,法律上的小小问题往往并不会成为问题,虽然可能与公司法违背。近期有关监管部门曾在不同场合表示将倾向于红筹股公司以直接发行 A 股的方式回归境内资本市场,部分红筹股公司也表达出类似的想法,例如中国移动。7、最后一个与主题无关的问题:红筹分拆上市有无障碍。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红筹公司拟将境内的一块资产改制,申请发行 A 股,请问在符合联交所关于分拆上市的条件下,该等资产改制申请发行 A 股是否存在障碍?经征询证监会,无障碍,但无先例。因此申报前须与证监会沟通。此外,查到目前已上市公司成霖股份其控股股东就是在台湾上市的公司,因此成霖股份的发行是事前征得证监会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