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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4559199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3.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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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导 则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是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统 称 监 督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的法律 、 法 规和 工程 建设 强制 性 标准 、 对 责任 主体 和有关 机构 履行 质量 责任 的行为 以及 工程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维 护 公 众 利 益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4、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质 量 行 为 的 监 督 5、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6、 工 程 竣

2、工 验 收 监 督 7、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8、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和 信 息 管 理 1、 总 则 ( 2003 年 8 月 5 日 建 设 部 发 布 ) 1.0.1 为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规 范 质 量 监 督 行 为 、 制 定 本 工 作 导 则 。 1.0.2 本 工 作 导 则 适 用 于 对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 1.0.3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是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质 量

3、监 督 机 构 (统 称 监 督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履 行 质 量 责 任 的 行 为 以 及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维 护 公 众 利 益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1.0.4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除 应 执 行 本 工 作 导 则 的 规 定 外 、 还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等 规 定 。 2、 术 语 2.01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

4、是 指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单 位 、 勘 察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有 关 机 构 、 是 指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 2.0.2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质 量 行 为 、 是 指 在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履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 2.0.3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监 督 注 册 、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在 申 领 建 筑 工 程 施

5、工 许 可 证 前 、 按 规 定 向 监 督 机 构 办 理 的 工 程 项 目 监 督 登 记 手 续 。 2.0.4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方 案 、 是 指 监 督 机 构 针 对 工 程 项 目 的 特 点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编 制 的 、 对 该 工 程 实 施 质 量 监 督 活 动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监 督 工 作 方 案 应 明 确 监 督 重 点 和 基 本 监 督 方 式 。 2.0.5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监 督 检 查 、 是 指 监 督 机 构 根 据 有 关 工

6、程 技 术 标 准 及 规 定 、 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履 行 质 量 责 任 的 行 为 、 以 及 对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的 文 件 、 资 料 和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等 随 机 进 行 的 抽 样 检 查 活 动 。 2.0.6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 是 指 在 建 设 单 位 或 监 理 单 位 人 员 的 见 证 下 、 由 施 工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对 工 程 中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 试 件 和 材 料 在 现 场 取 样 、 并 送 至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所 进 行

7、的 检 测 。 2.0.7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监 督 检 测 、 是 指 监 督 机 构 在 施 工 现 场 使 用 便 携 式 仪 器 、 设 备 随 机 对 工 程 实 体 及 建 筑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进 行 的 抽 样 测 试 。 2.0.8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 是 指 监 督 机 构 通 过 对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 对 经 过 勘 察 、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签 字 认 可 的 质 量 文 件 进 行 查 验 、 对 工 程

8、实 体 质 量 进 行 现 场 抽 查 、 以 监 督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履 行 质 量 责 任 、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情 况 的 活 动 。 2.0.9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要 求 、 向 建 设 单 位 或 监 理 单 位 提 交 的 、 以 证 明 工 程 项 目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文 件 。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应 包 括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表 、 子 分 部 工 程

9、验 收 表 、 检 测 报 告 、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 材 料 设 备 合 格 证 、 材 料 设 备 进 场 检 验 及 复 试 报 告 等 证 明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的 各 类 技 术 文 件 。 2.0.10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是 指 监 理 单 位 提 交 给 建 设 单 位 的 、 以 证 明 工 程 项 目 已 完 成 施 工 合 同 的 全 部 内 容 、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的 文 件 。 2.0.11 本 导 则 所

10、称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是 指 勘 察 单 位 或 设 计 单 位 提 交 的 、 以 证 明 工 程 满 足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 设 计 变 更 内 容 已 在 工 程 项 目 上 得 以 实 现 的 文 件 。 2.0.12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所 形 成 的 、 以 证 明 工 程 项 目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 可 以 投 入 使 用 的 文 件 。 2.0.13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是 指 监 督 机

11、构 在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向 备 案 机 关 提 交 的 、 在 监 督 检 查 (包 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 评 估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履 行 质 量 责 任 、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以 及 工 程 是 否 符 合 备 案 条 件 的 综 合 性 文 件 。 2.0.14 本 导 则 所 称 的 不 良 记 录 、 是 指 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12、 务 、 以 及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行 为 记 录 。 3、 基 本 规 定 3.0.1 监 督 机 构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 1、 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履 行 质 量 责 任 的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 2、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 3、 对 施 工 技 术 资 料 、 监 理 资 料 以 及 检 测 报 告 等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的 监 督 检 查 ; 4、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检 查 ; 5、 对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及 预 拌

13、 混 凝 土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 6、 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的 调 查 取 证 和 核 实 、 提 出 处 罚 建 议 或 按 委 托 权 限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7、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8、 随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本 地 区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 9、 其 他 内 容 。 3.0.2 监 督 人 员 岗 位 条 件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3.0.3 监 督 机 构 应 建 立 业 务 管 理 的 有 关 制 度 。 监 督 人 员 在 履 行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职

14、 责 时 、 应 持 证 上 岗 、 并 不 得 少 于 2 人 。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时 、 对 发 现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行 为 的 、 应 及 时 发 出 监 督 整 改 通 知 、 限 期 整 改 。 3.0.4 监 督 机 构 应 根 据 本 地 区 年 度 建 设 规 模 、 质 量 状 况 和 年 度 质 量 工 作 目 标 以 及 本 身 资 源 情 况 、 制 定 本 地 区 年 度 或 阶 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 3.0.5 监 督 机 构 应 要

15、 求 建 设 单 位 在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注 册 手 续 时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报 告 和 批 准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施 工 、 监 理 合 同 ; 3、 建 设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的 负 责 人 和 机 构 组 成 ; 4、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 5、 其 他 需 要 的 文 件 资 料 。 3.0.6 监 督 机 构 可 根 据 工 程 项 目 的 规 模 和 特 点 、 投 资 形 式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16、关 机 构 的 信 誉 和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制 定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方 案 、 并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情 况 及 时 对 监 督 方 法 作 出 调 整 。 3.0.7 监 督 机 构 应 查 阅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报 告 、 在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方 案 中 明 确 以 下 监 督 重 点 ; 1、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质 量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具 体 内 容 和 方 式 ; 2、 工 程

17、实 体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包 括 监 督 检 测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方 式 ; 3、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内 容 。 3.0.8 监 督 机 构 应 将 工 程 项 目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书 面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 4、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质 量 行 为 的 监 督 4.0.1 监 督 机 构 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质 量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应 遵 守 以 下 一 般 规 定 : 1、 抽 查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工 程

18、 技 术 标 准 的 情 况 。 2、 抽 查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实 施 情 况 。 3、 发 现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的 权 限 对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 对 责 任 单 位 、 责 任 人 提 出 处 罚 建 议 或 按 委 托 权 限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4.0.2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建 设 单 位 的 下 列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 1、 施 工 前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注 册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19、查 、 施 工 许 可 (开 工 报 告 )手 续 情 况 ; 2、 按 规 定 委 托 监 理 情 况 ; 3、 组 织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交 底 、 设 计 变 更 工 作 情 况 ; 4、 组 织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 5、 原 设 计 有 重 大 修 改 、 变 动 的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重 新 报 审 情 况 ; 6、 及 时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情 况 。 4.0.3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的 下 列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 1、 参 加 地 基 验 槽 、 基 础 、 主 体 结

20、构 及 有 关 重 要 部 位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情 况 ; 2、 签 发 设 计 修 改 变 更 、 技 术 洽 商 通 知 情 况 ; 3、 参 加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处 理 情 况 。 4.0.4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下 列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 1、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 项 目 经 理 部 管 理 人 员 的 资 格 、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 主 要 专 业 工 种 操 作 上 岗 资 格 、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 2、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与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管

21、理 情 况 ;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施 工 方 案 审 批 及 执 行 情 况 ; 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操 作 技 术 规 程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 标 准 的 配 置 情 况 ; 5、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及 经 审 查 批 准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的 实 施 情 况 ; 6、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子 分 部 )、 单 位 (子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的 检 验 评 定 情 况 ; 7、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和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情 况 ; 8、 技 术 资 料 的 收 集 、 整 理 情 况 。 4.

22、0.5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监 理 单 位 的 下 列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 1、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的 人 员 资 格 、 配 备 及 到 位 情 况 ; 2、 监 理 规 划 、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关 键 部 位 和 工 序 的 确 定 及 措 施 )的 编 制 审 批 内 容 的 执 行 情 况 ; 3、 对 材 料 、 构 配 件 、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或 安 装 前 进 行 审 查 情 况 ; 4.对 分 包 单 位 的 资 质 进 行 核 查 情 况 ; 5、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 6、 对 重 点

23、 部 位 、 关 键 工 序 实 施 旁 站 监 理 情 况 ; 7、 质 量 问 题 通 知 单 签 发 及 质 量 问 题 整 改 结 果 的 复 查 情 况 ; 8、 组 织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子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验 收 、 参 与 单 位 (子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的 验 收 情 况 ; 9、 监 理 资 料 收 集 整 理 情 况 。 4.0.6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的 下 列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 1.是 否 超 越 核 准 的 类 别 、 业 务 范 围 承 接 任 务 ; 2、 检 测 业 务 基

24、 本 管 理 制 度 情 况 ; 3、 检 测 内 容 和 方 法 的 规 范 性 程 度 ; 4、 检 测 报 告 形 成 程 序 、 数 据 及 结 论 的 符 合 性 程 度 。 5、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5.0.1 监 督 机 构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的 监 督 应 遵 守 以 下 一 般 规 定 : 1、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的 监 督 采 取 抽 查 施 工 作 业 面 的 施 工 质 量 与 对 关 键 部 位 重 点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2、 重 点 检 查 结 构 质 量 、 环 境 质 量 和 重 要 使 用 功 能 、 其 中

25、重 点 监 督 工 程 地 基 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和 其 它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关 键 部 位 ; 3、 抽 查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和 使 用 功 能 的 主 要 材 料 、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出 厂 合 格 证 、 试 验 报 告 、 见 证 取 样 送 检 资 料 及 结 构 实 体 检 测 报 告 ; 4、 抽 查 结 构 混 凝 土 及 承 重 砌 体 施 工 过 程 的 质 量 控 制 情 况 ; 5、 实 体 质 量 检 查 要 辅 以 必 要 的 监 督 检 测 、 由 监 督 人 员 根 据 结 构 部 位 的 重 要 程 度 及 施 工 现

26、 场 质 量 情 况 进 行 随 机 抽 检 。 5.0.2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的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并 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 1、 桩 基 、 地 基 处 理 的 施 工 质 量 及 检 测 报 告 、 验 收 记 录 、 验 槽 记 录 ; 2、 防 水 工 程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 3、 地 基 基 础 子 分 部 、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 5.0.3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的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并 对 下 列 内 容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

27、1、 钢 结 构 、 混 凝 土 结 构 等 重 要 部 位 及 有 特 殊 要 求 部 位 的 质 量 及 隐 蔽 验 收 ; 2、 混 凝 土 、 钢 筋 及 砌 体 等 工 程 关 键 部 位 、 必 要 时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检 测 ; 3、 主 体 结 构 子 分 部 、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验 收 资 料 。 5.0.4 监 督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有 关 装 饰 装 修 、 安 装 工 程 的 下 列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抽 查 : 1、 幕 墙 工 程 、 外 墙 粘 (挂 )饰 面 工 程 、 大 型 灯 具 等 涉 及 安 全 和 使

28、用 功 能 的 重 点 部 位 施 工 质 量 的 监 督 抽 查 ; 2、 安 装 工 程 使 用 功 能 的 检 测 及 试 运 行 记 录 ; 3、 工 程 的 观 感 质 量 ; 4、 分 部 (子 分 部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资 料 。 5.0.5 监 督 机 构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有 关 工 程 使 用 功 能 和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的 下 列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抽 查 : 1、 有 环 保 要 求 材 料 的 检 测 资 料 ; 2.室 内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 3、 绝 缘 电 阻 、 防 雷 接 地 及 工 作 接 地

29、 电 阻 的 检 测 资 料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现 场 测 试 ; 4、 屋 面 、 外 墙 和 厕 所 、 浴 室 等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房 间 及 卫 生 器 具 防 渗 漏 试 验 的 记 录 、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现 场 抽 查 ; 5、 各 种 承 压 管 道 系 统 水 压 试 验 的 检 测 资 料 。 5.0.6 监 督 机 构 可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 使 用 功 能 、 关 键 部 位 的 实 体 质 量 或 材 料 进 行 监 督 检 测 、 检 测 记 录 应 列 入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5.0.7 监 督 检 测 的 项 目 和

30、 数 量 应 根 据 工 程 的 规 模 、 结 构 形 式 、 施 工 质 量 等 因 素 确 定 。 5.0.8 监 督 检 测 的 项 目 宜 包 括 : 1、 承 重 结 构 混 凝 土 强 度 ; 2、 要 受 力 钢 筋 数 量 、 位 置 及 混 凝 土 保 护 层 厚 度 ; 3、 浇 楼 板 厚 度 ; 4、 砌 体 结 构 承 重 墙 柱 的 砌 筑 砂 浆 强 度 ; 5、 安 装 工 程 中 涉 及 安 全 及 功 能 的 重 要 项 目 ; 6、 钢 结 构 的 重 要 连 接 部 位 ; 7、 其 他 需 要 检 测 的 项 目 。 5.0.9 监 督 机 构 经

31、监 督 检 测 发 现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或 对 工 程 质 量 有 怀 疑 的 、 应 责 成 有 关 单 位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 6、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6.0.1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以 下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1、 施 工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 包 括 结 构 安 全 、 室 内 环 境 质 量 和 使 用 功 能 抽 样 检 测 资 料 等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以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32、题 整 改 报 告 等 ; 2、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 3、 监 理 单 位 出 具 的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 6.0.2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验 收 组 成 员 组 成 及 竣 工 验 收 方 案 进 行 监 督 。 6.0.3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抽 测 、 对 观 感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 6.0.4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的 记 录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对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执 行 情 况 的 评 价 ; 2、 对 观 感 质

33、量 检 查 验 收 的 评 价 ; 3、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组 织 及 程 序 的 评 价 ; 4、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的 评 价 。 7、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7.0.1 监 督 机 构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备 案 机 关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7.0.2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应 根 据 监 督 抽 查 情 况 、 客 观 反 映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履 行 质 量 责 任 的 行 为 及 检 查 到 的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的 情 况 。

34、 7.0.3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应 由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编 写 、 有 关 专 业 监 督 人 员 签 认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查 签 字 、 加 盖 公 章 。 7.0.4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工 程 概 况 和 监 督 工 作 概 况 ; 2、 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质 量 行 为 及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检 查 情 况 ; 3、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包 括 监 督 检 测 )情 况 ; 4、 工

35、 程 质 量 技 术 档 案 和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抽 查 情 况 ; 5、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 6、 各 方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及 相 关 有 资 格 的 人 员 的 不 良 记 录 内 容 ; 7、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记 录 ; 8、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建 议 。 8、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和 信 息 管 理 8.0.1 监 督 机 构 应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8.0.2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应 推 行 信 息 化

36、管 理 。 8.0.3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1、 监 督 注 册 及 工 程 项 目 监 督 工 作 方 案 ; 2、 质 量 行 为 的 监 督 记 录 ; 3、 地 基 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抽 查 (包 括 监 督 检 测 )记 录 ; 4、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记 录 ; 5、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6、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7、 施 工 中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的 有 关 资 料 ; 8、 工 程 监 督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37、照 片 (含 底 片 )、 音 像 资 料 ; 9、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8.0.4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应 及 时 整 理 、 并 符 合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8.0.5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长 期 和 短 期 两 种 、 长 期 为 15 年 、 短 期 为 5 年 。 8.0.6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案 卷 的 装 具 、 装 订 应 做 到 统 一 、 整 齐 、 牢 固 、 符 合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的 要 求 、 便 于 保 管 与 查 阅 。 8.0.7 监 督 机 构 应 加 强 工

38、程 质 量 监 督 的 信 息 化 建 设 、 运 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信 息 系 统 、 实 现 监 督 注 册 、 行 为 监 督 、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等 工 作 的 在 线 作 业 。 8.0.8 监 督 机 构 应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信 息 数 据 库 、 将 工 程 建 设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信 息 、 在 建 及 竣 工 工 程 信 息 、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工 程 建 设 责 任 主 体 违 规 和 违 反 强 制 性 标 准 信 息 、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39、统 计 信 息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信 息 等 纳 入 数 据 库 。 8.0.9 市 (地 )级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及 有 条 件 的 县 (市 )级 监 督 机 构 应 设 置 质 量 信 息 局 域 网 、 其 设 置 应 满 足 上 级 部 门 对 质 量 信 息 管 理 及 数 据 传 递 的 要 求 。 8.0.10 监 督 机 构 应 将 所 发 现 的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和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良 行 为 进 行 记 录 、 核 实 、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权 限 、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向 社 会 公

40、 示 并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传 递 。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房 屋建 筑和 市政 基础 设 施工程 质量 监督 管理 规定 已 经第 58 次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部 常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现 予 发 布 ,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部 长 姜 伟 新二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41、 ,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全 , 规 范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门 )的 质 量 监 督 行 为, 根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建筑 法 、 建设 工程 质 量管理 条例 等有 关法 律 、 行政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二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对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 适 用 本 规 定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42、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以 下 简 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所 属 的 工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第四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依

43、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实 施 监 督 。本规 定所 称工 程实 体质 量监督 , 是 指主 管部 门对 涉及工 程主 体结 构安 全、 主要使 用功 能的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本规 定所 称工 程质 量行 为监督 , 是指 主管 部门 对工 程质量 责任 主体 和质 量检 测等单 位履 行 法 定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第五条 工 程 质

44、量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 (二 )抽 查 涉 及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三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 (四 )抽 查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质 量 ; (五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六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七 )定

45、期 对 本 地 区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 (八 )依 法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施 处 罚 。第六条 对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监 督 , 应 当 依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二 )制 订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三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等 单 位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进 行 抽 查 、 抽 测;(四 )监 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重 点 对 验 收 的 组 织 形 式

46、、 程 序 等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五 )形 成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六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第七条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 载 明 建 设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等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的 名 称 和 主 要 责 任 人 姓 名 。第八条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47、 工 程 质 量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二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三 )发 现 有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问 题 时 , 责 令 改 正 。第九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 逐 步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信 用 档 案 。第十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涉 及 主 体 结 构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及

48、 整 改 情 况 ,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第十一条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监 督 机 构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考 核 。监督 机构 经考 核合 格后 , 方可依 法对 工程 实施 质量 监督 , 并 对工 程质 量监 督承 担监督 责 任 。 第十二条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具 有 符 合本 规定 第十 三条 规 定的 监督 人员 。 人 员数量 由县 级以 上地 方人 民政府 建设 主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49、需 要 确 定 。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占 监 督 机 构 总 人 数 的 75%以 上 ; (二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满 足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需 要 的 仪 器 、 设 备 和 工 具 等 ; (三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制 度 , 具 备 与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条 件 。 第十三条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具 有 工 程 类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工 程 类 执 业 注 册 资 格 ; (二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或 者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工 作 经 历 ; (三 )熟 悉 掌 握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四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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