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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北京地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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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前 言目前,北京地区规划设计领域中的规范、标准繁多,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时难以掌握统一的标准,给规划设计工作和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要求,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审批原则,规范设计市场,便于设计单位规划设计北京地区的建设工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践经验,编制了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适用于北京行政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审批。全书分为八章,第一章为用地规划要求、第二章为建设规划要求、第三章为北京市历史文化保

2、护区规划要求、第四章为绿化环境规划要求、第五章为交通规划要求、第六章为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七章为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八章为附则。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得到了市计划发展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交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保密局、市消防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排水公司、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市供电局设计院、燃气公司设计院的大力支持。北京市建设设计研究、中国建设设计院、北京维拓时代设计有限公司、清华大学设计研究院、北京建工建设设计研究院、马建国际设计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总院、中天建中设计有限公司、金田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商业部设计院等设计单位也分别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

3、我们深表感谢。在编写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的过程中,我们重新学习和理解了各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同时也深感制定规范统一的规划设计标准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规划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此书虽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但仍会有不妥与疏漏之处。请设计单位在使用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请各位领导、专家批评、指正,以便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能更加完善、准确,更好地为我市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服务。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编写组2002 年 12 月 30 日3目 录总则0.1 目的 10.2 要求 10.3 适用范围 1第一章 用地规划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用地边

4、界 2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 4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91.2.3 建筑性质分类10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1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111.3.3 人口密度111.3.4 容积率111.3.5 建筑密度11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筑面积2.1.1 定义122.1.2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12第二节 建筑高度2.2.1 定义152.2.2 计算方法152.2.3 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16第三节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2.3.1 定4义172.3.2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1

5、7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212.3.4 建筑退界21第四节 建筑间距2.4.1 定义212.4.2 建筑间距系数22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252.4.4 消防间距262.4.5 其它间距29第五节 竖向设计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302.5.2 设计标高确定30第三章 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第一节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及思路323.1.2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323.1.3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323.1.4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33第二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保护和建设3.2.1 规划原则393.2.2 保护和整治方式39第三节

6、历史文化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保护和建设3.3.1 规划原则403.3.2 保护和整治方式403.3.3 特定规划设计要求40第四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道路市政)保护和建设3.4.1 道路规划设计要求403.4.2 市政建设规划设计要求40第五节 历史文化保护区(环境)保护和 建设53.5.1 园林绿化413.5.2 环境整治41第四章 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技术术语4.1.1 城市绿地规划指标424.1.2 城市绿地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42第二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要求 43第三节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计算办法4.3.1 进行建设工程建设按上列规定计算绿化用地面积434.3.2 地下设施实行覆

7、土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具体计算原则444.3.3 444.3.4 45第四节 名木古树保护4.4.1 定义454.4.2 后退树干距离454.4.3 后退树冠距离45第五节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核)工作程序4.5.1 申报项目类别464.5.2 申报材料46第五章 交通规划要求第一节 城市道路规划5.1.1 道路等级475.1.2 道路断面47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48第二节 停车位5.2.1 基本要求525.2.2 机动车525.2.3 自行车54第三节 交通组织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机道路规 划设计要求556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555

8、.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56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57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第一节 给水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586.1.2 给水系统58第二节 供电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596.2.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规划596.2.3 村镇电力、电信规划616.2.4 变电所规划61第三节 通讯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626.3.2 邮政局所62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636.3.4 微波通信规划63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64第四节 热力6.4.1 城市热源规划65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66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67第五节 燃气6.5

9、.1 城市气源规划68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69第六节 排水 72第七节 环境卫生设施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726.7.2 公共厕所规划73第七章 公共设施配套要求7第一节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7.1.1 基本原则 757.1.2 布局要求 75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76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82第二节 村镇公共服务设施7.2.1 827.2.2 827.2.3 837.2.4 83第三节 人防工程7.3.1 人防工程 84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84第八章 附则第一节 设计责任8.1.1 868.1.2 8

10、6第二节 有关用语8.2.1 868.2.2 868.2.3 86第三节 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86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878.3.3 项目初步设计 87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88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88第四节 图面要求8.4.1 总平面图 888.4.2 平面8图898.4.3 立面图908.4.4 剖面图91第五节 规划技术指标要求8.5.1 指标计算方法928.5.2 93第六节 其它要求8.6.1 对相邻现状或在施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的分析948.6.2 邻城市主干路的建筑应作出沿街景观分析95第七

11、节 图纸折叠要求 959总 则1 目的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2 适用范围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3 要求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10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1.1.1 建设用地边界1定义:(1)建设用

12、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园林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

13、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1)建设用地范围应具有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4)建设用地范围应有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 ,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

14、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 、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 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11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 10 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5) 建 设 用 地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对 现 状 用 地 及 周 围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有

15、关 现 状 及 规 划 情 况 ( 建 筑 、道 路 、 市 政 条 件 、 古 树 名 木 、 文 物 等 ) 进 行 调 查 了 解 , 古 树 名 木 应 进 行 树 干 座 标 钉 桩 、 树 冠 尺寸 测 绘 。2.防灾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3.环保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

16、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以下建设工程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均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 30000 平方米) 、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 50000 平方米) 、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 。4.安全保密要求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

17、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 13 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 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1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经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珍贵

18、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1.2.1 建设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居 住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 居 住 街 坊 、 居 住 线 团 和 单 位 生 活 区 等 各 种类 型 的 成 片 或 零 星 的 用 地一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 布 局 完 整 、

19、 环 境 良 好 、 以 低 层 住宅 为 主 的 用 地R1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R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如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 副食 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 出所 等 用 地R1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1R14 绿 地 居

20、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二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 布 局 完 整 、 环 境 较 好 、 以 多 、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R2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R2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副 食 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委 会 、 派出 所 等 用 地R23 道 路 用 地 居

21、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2R2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RR3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 布 局 不 完 整 、 环 境 一 般 、 或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有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13R3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14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R3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22、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副 食 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以 、 派 出所 等 用 地R3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3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四 类 居 住 用 地 以 简 陋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R4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R4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23、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如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学 、 粮 店 、 菜 店 、副 食 店 、 服 务 站 、 储 蓄 所 、 邮 政 所 、 居 以 、 派 出所 等 用 地R43 道 路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 小巷 、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R4R4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区 及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的 行 政 、

24、经 济 、 文 化 、 教 育 、卫 生 、 体 育 以 及 科 研 设 计 等 机 构 和 设 施 的 用 地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中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行 政 办 公 用 地 行 政 、 党 派 和 团 体 等 机 构 用 地C11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市 属 机 关 、 如 人 大 、 政 协 、 人 民 政 府 、 法 院 、 检 察 院 、各 党 派 和 团 体 , 以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办 公 用 地C1C12 非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在 本 市 的 非 市 属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行 政 办 公 用 地商

25、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商 业 、 金 融 业 、 服 务 业 、 旅 馆 业 和 市 场 等 用 地C21 商 业 用 地 综 合 百 货 商 店 、 商 场 和 经 营 各 种 食 品 、 服 装 、 纺 织 品 、医 药 、 日 用 杂 货 、 五 金 交 电 、 文 化 体 育 、 工 艺 美术 等 专 业 零 售 批 发 商 店 及 其 附 属 的 小 型 工 场 、 车间 和 仓 库 等 用 地C22 金 融 保 险 业 用 地 银 行 及 分 理 处 、 信 用 社 、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所和 保 险 公 司 , 以 及 外 国 驻 本 市 的 金 融

26、 和 保 险 机 构等 用 地C23 贸 易 咨 询 用 地 各 种 贸 易 公 司 、 商 社 及 其 咨 询 机 构 等 用 地C24 服 务 业 用 地 饮 食 、 照 相 、 理 发 、 浴 室 、 洗 染 、 日 用 修 理 和 交 通 售票 等 用 地C25 旅 游 业 用 地 旅 馆 、 招 待 所 、 度 假 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C2C26 市 场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农 贸 市 场 、 小 商 品 市 场 、 工 业 品 市 场 和 综合 市 场 等 用 地文 化 娱 乐 用 地 新 闻 出 版 、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 广 播 电 视 、 图

27、 书 展 览 、 游乐 等 设 施 用 地C31 新 闻 出 版 用 地 各 种 通 讯 社 、 报 社 和 出 版 社 等 用 地C32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用 地 各 种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等 用 地CC3C33 广 播 电 视 用 地 各 级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和 转 播 台 、 差 转 台 等 用 地15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C34 图 书 展 览 用 地 公 共 图 书 馆 、 博 物 馆 、 科 技 馆 、 展 览 馆 和 纪 念 馆 等 用 地C35 影 剧 院 用 地 电 影 院 、 剧 场 、 音 乐 厅 、 杂

28、技 场 等 演 出 场 所 , 包 括 各对 外 营 业 的 同 类 用 地C36 游 乐 用 地 独 立 的 游 乐 场 、 舞 厅 、 俱 乐 部 、 文 化 宫 、 青 少 年 宫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用 地体 育 用 地 体 育 场 馆 和 体 育 训 练 基 地 等 用 地 , 不 包 括 学 校 等 单 位内 的 体 育 用 地C41 体 育 场 馆 用 地 室 内 外 体 育 运 动 用 地 , 如 体 育 场 馆 、 游 泳 场 馆 、 各 类 球场 、 溜 冰 场 、 赛 马 场 、 跳 伞 场 、 摩 托 车 场 、 射 击 场以 及 水 上 运 动 的 陆 域

29、部 分 等 用 地 , 包 括 附 属 的 业 余体 校 用 地C4C42 体 育 训 练 用 地 为 各 类 体 育 运 动 专 设 的 训 练 基 地 用 地医 疗 卫 生 用 地 医 疗 、 保 健 、 卫 生 、 防 疫 、 康 复 和 急 救 设 施 等 用 地C51 医 院 用 地 综 合 医 院 和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等 用 地 , 如 妇 幼 保 健 院 、 儿童 医 院 、 精 神 病 院 、 肿 瘤 医 院 等C52 卫 生 防 疫 用 地 卫 生 防 疫 站 、 专 科 防 治 所 、 检 验 中 心 、 急 救 中 心 和 血库 等 用 地C5C53 休 疗 养

30、用 地 休 养 所 和 疗 养 院 等 用 地 , 不 包 括 以 居 住 为 主 的 干 休 所用 地 ,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R)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高 等 院 校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 科 学 研 究 和 勘 测 设 计 机 构等 用 地 , 不 包 括 中 学 、 小 学 和 幼 托 用 地 , 该 用 地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R)C61 高 等 学 校 用 地 大 学 、 学 院 、 专 科 学 校 和 独 立 地 段 的 研 究 生 院 等 用 地 ,包 括 军 事 院 校 用 地C62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用 地 中 等 专

31、 业 学 校 、 技 工 学 校 、 职 业 学 校 等 用 地 , 不 包 括附 属 于 普 通 中 学 内 的 职 业 高 中 用 地C63 成 人 与 业 余 学 校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电 视 大 学 、 夜 大 学 、 教 育 学 院 、 党 校 、 干校 、 业 余 学 校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用 地C64 特 殊 学 校 用 地 聋 、 哑 、 盲 人 学 校 及 工 读 学 校 等 用 地C6C65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科 学 研 究 、 勘 测 设 计 、 观 察 测 试 、 科 技 信 息 和 科 技 咨询 等 机 构 用 地 , 不 包 括 附 设 于 其

32、 他 单 位 内 的 研 究室 和 设 计 室 等 用 地C7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古 遗 址 、 古 墓 葬 、 古 建 筑 、 革 命 遗 址等 用 地 , 不 包 括 已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分 别 归 入 相 应 的 用 地 类 别CC8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 社 会福 利 院 等 用 地工 业 用 地 工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车 间 、 库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 包括 专 用 的 铁 路

33、、 码 头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 不 包 括 露 天矿 用 地 ,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他 用 地 (E)MM1一 类 工 业 用 地 对 居 住 用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地 , 如 电 子 工 业 、 缝 纫 工 业 、 工 艺 品 制 造 工 业 等用 地16M2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一 定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食 品 工 业 、 医 药 制 造 工 业 、 纺 织 工 业 等 用 地17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34、名 称 范 围M3三 类 工 业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地 , 如 采 掘 工 业 、 冶 金 工 业 、 大 中 型 机 械 制 造 工业 、 化 学 工 业 、 制 纸 工 业 、 制 革 工 业 、 建 材 工 业等 用 地仓 储 用 地 仓 储 企 业 的 库 房 、 堆 场 和 加 工 车 间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W1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以 库 房 建 筑 为 主 的 储 存 一 般 货 物 的 普 通 仓 库 用 地W2 危 险 品 仓 库 用 地 存 放 易 燃 、 易 爆 和 剧 毒

35、 等 危 险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用 地WW3 堆 场 用 地 露 天 堆 放 货 物 为 主 的 仓 库 用 地对 外 交 通 用 地 铁 路 、 公 路 、 管 道 运 输 、 港 口 和 机 场 等 城 市 对 外 交 通运 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T1 铁 路 用 地 铁 路 站 场 和 线 路 等 用 地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 二 、 三 级 公 路 线 路 及 长 途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他 用 地(E)T21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T

36、22 一 、 二 、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一 级 、 二 级 和 三 级 公 路 用 地T2T23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长 途 客 运 用 地T3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运 输 煤 炭 、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等 地 面 管 道 运 输 用 地港 口 用 地 海 港 和 河 港 的 陆 域 部 分 ,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 辅 助 生 产区 和 客 运 站 等 用 地T41 海 港 用 地 海 港 港 口 用 地T4T42 河 港 用 地 河 港 港 口 用 地TT5 机 场 用 地 民 用 及 军 民 合 用 的 机 场 用 地 , 包 括 飞 行 区 、 航 站

37、 区 等用 地 , 不 包 括 净 空 控 制 范 围 用 地道 路 广 场 用 地 市 级 、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道 路 、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等 用 地道 路 用 地 主 干 路 、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用 地 , 包 括 其 交 叉 路 口 用 地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 工 业 用 地 等 内 部 的 道 路 用 地S11 主 干 路 用 地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用 地S12 次 干 路 用 地 次 干 路 用 地S13 支 路 用 地 主 次 干 路 间 的 联 系 道 路 用 地S1S14 其 他 道 路 用 地 除 主 次 干 路 和 支

38、 路 外 的 道 路 用 地 , 如 步 行 街 、 自 行 车专 用 道 等 用 地广 场 用 地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用 地 , 不 包 括 单 位 内 的 广 场 用 地S21 交 通 广 场 用 地 交 通 集 散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S2S22 游 憩 集 会 广 场 用 地 游 憩 、 纪 念 和 集 会 等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社 会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公 共 使 用 的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库 用 地 , 不 包 括 其 他 各 类 用地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库 用 地S31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S

39、S3S32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市 政 公 用 设 放 用 地 市 级 、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 包 括 其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及 管 理 维 修 设 施 等 用 地UU1 供 应 设 施 用 地 供 水 、 供 电 、 供 燃 气 和 供 热 等 设 施 用 地18类 别 名 称大 类 中 类 小 类 类 别 名 称 范 围U11 供 水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水 厂 及 其 附 属 构 筑 物 用 地 , 包 括 泵 房 和 调压 站 等 用 地U12 供 电 用 地 变

40、电 站 所 、 高 压 塔 基 等 用 地 , 不 包 括 电 厂 用 地 , 该 用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 高 压 走 廊 下 规 定 的 控 制范 围 内 的 用 地 , 应 按 其 地 面 实 际 用 途 归 类 。U13 供 燃 气 用 地 储 气 站 、 调 压 站 、 罐 装 站 和 地 面 输 气 管 廊 等 用 地 , 不包 括 煤 气 厂 用 地 ,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U14 供 热 用 地 大 型 锅 炉 房 , 调 压 、 调 温 站 和 地 面 输 热 管 廊 等 用 地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公 共 交 通 和 货 运 交 通 等 设 施 用 地U21 公 共 交 通 和 地 公 共 汽 车 、 出 租 汽 车 、 有 轨 电 车 、 无 轨 电 车 、 轻 轨 和地 下 铁 路 (地 面 部 分 )的 停 车 场 、 保 养 场 、 车 辆 段和 首 末 站 等 用 地 ,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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