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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兽药饲料管理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jmydc 文档编号:4554615 上传时间:2019-01-0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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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黄山区兽药饲料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兽药饲料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兽药饲料质量安全规范化管理目标任务通过全面贯彻实施兽药饲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制售假劣饲料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合格饲料兽药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饲料兽药市场准入机制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健全,监管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意识和养殖者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饲料兽药质

2、量安全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力争一两年时间内实现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达 90以上,饲料产品抽检合格率达 95以上,违禁药物检出率控制在 0.1以下,兽药残留和饲料卫生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l00建立质量安全 监管制度和生产经营档案。规模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100建立饲料兽药安全使用技术规程和使用记录档案,实行休药期制度。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有计划地开展市场整顿,严厉打击流动经营、无证经营等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2积极开展放心兽药饲料下乡进村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识假辩假和维

3、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依法建立兽药饲料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强化兽药饲料质量监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推行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卡制度,实行信用登记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兽药饲料信用体系。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的同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跟踪监督:生产经营的兽药饲料产品连续 2 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 连续 2 次抽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全面推行台账记录、票证索取制度,指导兽药饲料经营(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经营(生产)档案,加强经营(生产)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投诉举报与受理制度畜牧

4、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群众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饲料经营管理制度饲料产品经营条件审核制度从事饲料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经营、仓贮人员必须具备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饲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饲料的贮存、使用、分装等技术知识,经过区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饲料和饲料

5、添加剂产品批发单位,仓库面积应不低于 40 平方米,零售单位营业场所面积应不低于 20 平方米。饲料仓库、营业场所应有防水、防潮、防火、防鼠设施,饲料与地面的距离不少于 10 厘米。饲料仓库、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与生活区分开,不得与农药等有毒、有害或可能造成饲料污染的物品混合堆放经营。所经营的饲料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必须是饲料监督管理市场准入证明所附具的合法饲料产品目录中的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按品牌、系列、品种、规格堆放整齐,正面向上、标签端朝向走道。有饲料进销、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饲料购进验收审核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在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对供货企业实行资格审核。

6、主要审核: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条件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饲料添加剂和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饲料产品批准文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饲料产品质量执行标准、饲料标签认可证书。具有以上合法文件的方可购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4立购销制度,实行购销记录台账管理。购销记录要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及其他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入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购进 的 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销售后退回的,也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饲 料和 饲料添加 剂标签、

7、产品质量合格证要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方可入库,并准确记录。检查验 收 时,对货 与单不符、内外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入库,并准确记录。同一企 业 的同一批号的 产品集中存放。认 真做好真 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并将记录至少保存 2 年以上。饲料生产批发企业要建立所属饲料销售企业信息档案,保证所经营的饲料只发放到具备经营条件的饲料销售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管制度要有防潮、防虫、防鼠的具体措施,保证所经营饲料质量。 要有防火、用电安全设施,确保经营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类别、用途等要有醒目标志,并堆放整齐。过期饲料召

8、回制度对过期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停止销售,对误销的要及时召回封存保管,并作详细记录,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清查记录制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建立质量清查制度,对饲料质量查询、投诉、采购、销售、 储存、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饲料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完整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发现已经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或者有疑问的产品,应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追回。发现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

9、规定的、质量可疑的,应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要注意收集饲料使用信息,发现有关饲料不良反应应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服务承诺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条件合格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标签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不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经营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不经营假劣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已出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现质量问题的实行退货,出现质量事故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进 行赔偿。6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10、兽药产品经营条件审查制度从事兽药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仓库的面积和设施设备应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以批发为主的和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其经营面积不得小于 40 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以零售为主的,其经营面积不得小于 20 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小于 40 平方米。兽药经营区域应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至少应有 1 个 30 平方米以上的冷库,或配备有 3-5 立方的冰柜和 1.5-1.8 立升的冰箱各 3 个以上。其中,普通冷库(

11、柜)的温度应保持在 2-8 摄氏度,低温冷库(柜)的温度应在-15 摄氏度以下。冷库或储放冰箱(柜)的房间中应有相应的温度监测、调控装置。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市、区)内有多家经营门店,且统一配置仓库的,其仓库总面积不得少于 200 平方米。兽药仓库、营业场所应有防水、防潮、防火、防鼠设施,兽药与地面的距离不少于 10 厘米。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平整、光洁、干燥;场所内应无杂物,无污染源;货柜、橱窗应清洁、卫生;门窗应严密,易清洁。经营场所和仓库周围不得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所经营的兽药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品种、类别、7用途以及温度、

12、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所经营的兽药。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和相关纪录记载。兽药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设立质量信息公示栏,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质量信息定期进行公示。2.兽药购进验收审核制度对供货单位兽药生产企业 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产品执行标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采购。 3.兽药采购记录台账制度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采购记录台账,采购记录要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

13、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负责人等内容。4.兽药入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按照兽药管理规定、执行标准、许可事项、合同约定等,对购进的兽药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销售后退回的兽药,也要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对兽药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内外包装和依法规定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药产品的有关证明或者文件,进行逐一检查核对,核对无误,方可入库。检查验收时,对货与单不符、内外包装不牢或者破损、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质量异常等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兽药不得入库。必要时,兽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 具备资质的兽药检验机构检验。8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等特殊药品的入库实行双人查

14、验制度,并单独建立管理台账。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记录,并将记录至少保存 2 年以上。 5.兽药陈列、储存保管制度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要具有冷藏、防冻、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措施和设备。要具有防火、用电安全设施。货架、柜台要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仓库要设置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和退货兽药区。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兽用生物制品等要专库或专柜保管。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6.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兽药销售记录台账制度。销售记录要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剂型、规

15、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售货人和购买人等事项。 兽药使用说明制度。兽药经营企业对购买者要说明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正确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销售兽用中药材,要注明产地。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要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销售和使用兽用精神药品、毒性9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兽药,除符合国家规定应具备的经营、使用条件外,必须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备案,根据需要指定专门的经销企业专供,并实行处方用药制度和单独销售台账记录管理,同时经销售负责人员检查,详细登记和签字后方可销售。兽药批发单位要建立所属兽

16、药经营和诊疗单位信息档案,保证所经营的兽药只发放到具备条件的经营或诊疗单位(提供对方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7.兽药质量清查记录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兽药质量自查制度,对兽药质量查询、投诉、采购、销售、储存、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完整记录。 兽药经营企业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要及时组织清查,并做好记录。8.兽药产品质量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出现售出不合格兽药或者质量有问题兽药时,要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

17、理部门报告,并立即追回。发现假劣兽药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兽药,以及质量可疑兽药时,应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药经营企业应注意收集兽药使10用信息,发现有关兽药的不良反应应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9.兽药经营服务承诺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不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经营人用药品。不经营假劣兽药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虚假夸大和误导购买者。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的实行退货,出现质量事故造成养殖者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兽药饲料安全使用管理制

18、度兽药饲料使用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兽药饲料安全使用规定,建立健全兽药饲料的安全使用制度,保障畜禽生产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兽药饲料使用档案,载明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相关内容。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禁止在畜禽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饲料。禁止使用违禁兽药及其他化合物。11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

19、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和使用肉骨粉、骨粉、鱼粉、血粉等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兽药使用单位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建立畜禽出售档案制度。饲料兽药产品质量承诺管理制度凡在境内从事兽药、饲料经营(生产)的企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管理。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向畜牧兽医局进行书面质量承诺保证。承诺内容主要是:遵守兽药饲料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自觉接受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出现假劣产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自愿承担因此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承诺程序兽药饲

20、料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到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兽药饲料产品质量承诺申报表,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供下列材料交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审查合12格的,发给饲料/兽药监 督管理市场准入备案登记证明及合法兽药/ 饲料产品目录,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办理时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兽药 生产 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申报表;兽药 生产 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书;法人授 权 委托书;兽药 GMP 证书复印件;兽药 生产许 可证复印件;兽药产 品目 录及批准文号(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质量标准)文件复印件;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 质检 机构出具的入境 兽药产品新批号

21、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兽药经营企业申办兽药监督管理卡时应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兽药经营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申报表;兽药经营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书;员 工名册及身份 证 、学历证复印件;从 业人员 区级以上畜牧 兽医部门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营业场 所位置平面图;供 货企业 提供的 兽药监督管理备案登记证明及合法兽药产品目录;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销 售合同 书。13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办理时应提交的证件及材料:饲 料生产 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申报表;饲 料生产 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书;法人授 权 委托书;饲 料产品 质量执行 标准证书及备案材料复印件;饲 料生产许 可证和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22、复印件;批准生 产 的产品目 录复印件;添加 剂预 混合饲料、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登记证号)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 质检 机构出具的入境 饲料产品新批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饲料经营企业申办饲料监督管理卡时应提交的证件及材料:饲 料经营 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申报表;饲 料经营 企业产品 质量承诺书;员 工名册及身份 证 、学历证复印件;从 业人员 区级以上畜牧 兽医部门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复印件;营业场 所位置平面图;供 货企业 提供的 饲料监督管理市场准入证明及合法饲料产品目录;饲 料销售合同 书。兽药饲料诚信经营(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兽药饲料经营(生产)单位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分

23、类管理,分别实行绿牌、黄牌、红牌制。14兽药饲料经营(生产)单位一年内末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和严重事故,由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予绿牌通报表扬。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由发牌部门收回绿牌。兽药饲料经营(生产)单位经营(生产)的兽药饲料在一年内连续 2 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或连续 2 次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因违法违规经营(生产)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在依法做出处理的同时,实行黄牌警告通报,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跟踪监督。直到一年后达到要求方可摘牌。兽药饲料经营(生产)单位经营(生产)兽药饲料一年内连续 3 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连续 3 次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因违法违规

24、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的,实行红牌通报,停业(停产)整顿。停业(停产)整顿后,产品质量仍然不合格而达不到整改目标的,对兽药经营企业依法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饲料产品报请上级饲料管理部门吊销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有关证照。 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经营(生产)单位进行痕迹追踪管理,推行兽药/ 饲料监督管理卡。监督管理卡的内容包括兽药饲料经营(生产)单位详细企业信息、监督检查记录、处理处罚记录等。每次监督检查时将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违法违规事实、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监督管理卡一式两份,监管部门和经营(生产)单位各一份。年度审验制度兽药监督管理卡、 饲料

25、监督管理卡实行年审制度。兽药饲料经营单位的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卡上的检查记15录为年审的主要依据,并向区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当年兽药饲料经营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一年之中,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兽药饲料 2次检验不合格,该品种就不得进入长宁市场销售;兽药饲料经营单位一年之中有 3 次以上的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年审不合格,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许可证照;年审合格的,在管理卡上加盖审验合格专用章。各兽药饲料经营户在管理卡到期或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即可到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换卡或年审,超过三个月不参加年审的,管理卡自动失效,按无卡处理。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建立兽药饲料监管责任制。畜牧兽医部门每年都要逐级签订兽药饲料管理目标责任状,做到职责明确、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奖惩明确。加强兽药饲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区级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企业(户)或生产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未承诺的经营企业,经营生产企业未承诺的兽药饲料产品;未承诺的经营企业,经营生产企业已承诺的兽药饲料产品;已承诺的经营企业,经营生产企业未承诺的兽药饲料产品。四、本方案 2014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黄山区畜牧兽医局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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