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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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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七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亚当斯密(1723-1790) -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 “看不见的手” “守夜人”“市场失灵”,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市场规制法: 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就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公权力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 目的是为了规范特定的市场竞争行为,造就市场平等竞争的地位和条件,通过保护特定的市场主体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维护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竞争关系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有序、高效的竞争秩序;市场交易关系 一方面规范生产者、经营

2、者地产品和服务质量; 另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计量规制关系;广告规制关系;合同规制关系等,三、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市场 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市场规制法的基础和核心,第二节 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竞争: 竞争法中所指的竞争仅限于市场竞争,即经济领域范围内的经营者之间为谋求最有利的经济地位,最佳生存环境而采取各种策略、手段所开展的行为和活动。,竞争的特征:,市场竞争的主体 市场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其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市场竞争的目的和范围 范围:发生于相同或相近、相似的行业,

3、或在有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 目的: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以谋求利益最大化。,竞争的特征(接上页):,市场竞争的方式 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市场竞争的结果 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新的经营者不断加入到市场竞争中,展开新一轮的市场竞争;,二、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市场竞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指经营者与竞争对手就资金、技术、质量、服务、市场占有率等各方面展开争夺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竞争规制关系指依法享有对市场进行规制权利的公

4、权力机关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督、检查等规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三)我国竞争法的相关立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7年反垄断法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行政法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今天,你偷菜了吗?,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究竟去哪偷呢?,http:/ http:/ 有知情人透露,2008年9月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向开心网提出巨资收购要求,但遭到拒绝。 2008年10月千橡购得域名,并开通同样名为“开心网”的网站。,“开心网”不开心 开心网起诉千橡不正当竞争,2009年5月20日上午,沉默

5、已久的开心网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被业界戏称为山寨版开心网持有方千橡不正当竞争,要求千橡停止使用近似网站名称,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10月28日,这场SNS( 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 社会性服务网络)侵权纠纷第一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心网在诉状中称: 千橡在网站名称、网络域名的主要部分、网站的服务功能、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均与开心网基本相同,而且其首页的设计风格也与开心网极其相似,这种做法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致使自己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 故请求判令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开心网”网站名称,赔偿经济损

6、失100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2010年10月26日,“真假开心网”一案尘埃落定,千橡使用与开心网相同的“开心网”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千橡开心网()被勒令停用“开心网”名称并赔偿40万元。 随着“真假开心网”的判决结果执行,千橡旗下的开心网()将不再使用“开心网”一名。而其竞争对手则成为了唯一的“开心网”。 2010年11月,开心网()的用户登录时,发现原来的Logo和橙色界面已经不在,可自动跳转到人人网的首页,并弹出显著文字提示千橡开心网已与人人网正式合并。人人网和开心网()均属于千橡集团旗下资产,主打SNS领域。官方提示称,原用户的所有资料、游戏信息、各种设置均保持不变

7、。玩家可保留自己在千橡开心网上的好友、日志、游戏成就等信息。每个用户可以在原开心网与人人网的两个身份之间快速切换。,两开心网对簿公堂索赔千万不开心 http:/ 开心网 再起波澜 开心网再诉千橡侵权索赔千万 http:/ 是指从事商品活动的经营者,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体特定性 行为危害性 行为违法性(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 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二、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一)仿冒行为

8、(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 (五)不当有奖销售,(一)仿冒行为,含义: 仿冒行为 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其他经营者、商品的名称、商标、标志等从事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假冒、仿冒对象: 他人注册商标、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号、质量标志等。,仿冒行为的具体表现 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名称权 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 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案例一,2008年5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王某在某网站上经营的网店的实体店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涉嫌假冒“NIKE”、“ADIDAS

9、”、“YONEX”注册商标的商品1699件。 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又在某设备厂内查扣未售出的毛巾6660条。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西城工商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王某等四人被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予以刑事处罚。,案例二,我国现行的各类 质量环保标志,产地名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仿冒福州茉莉花茶将被查处,福州茉莉花茶享誉四方,2009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然而即使有“盔甲”护身,仍免不了被仿冒。这种现象,也同样出现在其他产

10、品上。不过,未来这种情况将有望改变。 2010年6月,福州市政府印发的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今后福州市将严格按照新地标保护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保护和监管等各项工作。同时,还成立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办法称,在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成功后,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专用标志,但不得将使用权转给他人。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禁止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未经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

11、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公告的专用标志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建立进货可追溯和验收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而违反本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规定取消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 办法定义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据介绍,为了保护上述福州地理标志产品,福州市政府特意成立五个方面的保护工作组,具体是:工艺美术类、风味小吃类、特色农产品类、特色水产品类、特色园林花卉类等五类。,案例三 屈臣氏商品被指抄袭名牌,http:/ Bo

12、dy Shop,Manna Body Shop,无处不在的山寨文化 。山寨等于假货吗? 。,(二)商业贿赂行为,含义: 商业贿赂: 是以获得商业交易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者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交易双方,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是交易相对人或其中能够影响交易决策的个人。 目的:商业贿赂中行贿的动机在于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受贿动机为获取个人私利。 形式:行贿是行人向受贿人给付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受贿则是受贿人接受行贿人给付金钱、实物

13、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p.268): 商业回扣 价格折扣和回扣 佣金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 正当的折扣和佣金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 正当的折扣和佣金明示,且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暗中且不入账,案例一 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山东省莱芜市某医院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在组织开展对外体检业务时,对组织前来检查的单位联系人按照查体实际交款额的2%给予回扣,医院获利390553.05元。 另外,该医院在购进医疗器械过程中,接受供贷方赠送的医疗器械及电脑、冰箱等其他实物,价值58500元。,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国家工商

14、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八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莱芜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9053.0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公立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的利润。2005年4月22日香港珠宝商谢瑞麟父子被指涉嫌向旅行社雇员提供非法回扣,作为安排内地旅行团到该店参观购物的报酬,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商业贿赂

15、典型案例: 2005年3月16日59岁的张恩照因个人原因辞去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职务。时隔不久,财经杂志披露,张恩照在美国加州卷入一场涉嫌贿赂的经济诉讼案。一家美国公司违反了美国法律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向他行贿,这笔以咨询费形式支付的贿赂金额高达100万美元。2004年4月6日朗讯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汇报文件,指出朗讯将解除其中国区总裁戚道协、首席运营官关赫德及财务主管和市场部经理的职务,理由是他们为合作方提供回扣。,(三)虚假宣传(广告)行为,含义 虚假宣传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

16、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 主体是经营者; 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 方式包括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 所作的任何介绍; 目的是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方式 包装、装潢中的虚假宣传 商业广告中的虚假宣传 其他虚假宣传 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演示及其录影、冒充顾客进行欺骗性诱导; 隐性广告即用

17、非商业广告的形式做商业广告,如以科技创新产品的名义,如开产品鉴定会、新闻发布会、学术座谈会等做商业广告,或者在大众传媒中,将商业广告与新闻混同等。,虚假广告的认定 一种是广告内容虚假。 一种则是广告内容真实,或对其拆分的理解真实,但一般受众的认知效果与真实情形不一致,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胡师傅广告资料: 你想炒菜无油烟吗?就用锅王胡师傅。 你想炒菜不粘锅吗?就用锅王胡师傅。 锅王胡师傅也是全球市场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油烟不粘锅 自封“锅王”的胡师傅宣称:他们的无烟锅采用了一种特殊材 质,能将锅体温度控制在油烟挥发的临界点240以内,从而达 到无油烟的效果。,案例一 锅王胡师傅涉嫌虚假宣传

18、,经过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检测分析,这种宣称采用航天科技、紫砂合金锻造、绝对无涂层的胡师傅无烟锅既不是钛合金,也不是锰钛合金,而是一个以铝为主量的铝合金。被吹得神乎其神的无烟锅,原来它只是铝合金做的很普通的一只锅。一个普通铝锅居然卖到了599元的高价!,检测人员还发现,胡师傅无烟锅的锅体材料中锰含量为0.67%,钛含量仅为0.013%,根本达不到宇航飞船做外表材料的锰钛含量之和应大于等于50%的锰钛合金标准。,案例二 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宣判 格力空调败诉,2009年3月6日,格力空调在重庆晨报报纸和网络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3天格力空调销售突破15万套,市场占比达81%,空调专卖系统格力市

19、场占比97%”等语句。 美的空调重庆分公司称,其广告数据来源与2009年3月5日格力公司出具的报告所涉及的数据不一致,并且五大家电市场的市场占比情况与格力公司提交的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构成了虚假宣传。,此宣传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格力空调占据了空调市场绝大部分的份额,具有任何其他空调都不可能与之相比拟的市场优势地位,进而影响消费者购买空调的决策,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于是,起诉格力不正当竞争。 2009年8月24日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格力因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构成虚假宣传。,具体判决如下:重庆格力电器公司于

20、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美的空调销售公司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且在重庆商报上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本次案件可以称为中国家电虚假宣传第一案,以往的做法更多是通过工商质检等行政手段协调解决。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介入家电领域企业不正当竞争案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集体大曝光侯耀华深陷“广告门” 涉嫌代言十则虚假广告,广告法: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法: “

21、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含义: 商业秘密: 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三要件商业秘密的属性:它属于无形财产,商业秘密可分为: 技术型商业秘密 经营型秘密,如管理方法、客户名单、相关报价等,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和保密性: 不能为公众所知悉; 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予以保密。 实用性: 商业秘密可以在生产经营中应用,并为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价值性: 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

22、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 但这里所说的价值性仅仅是指信息具有经济价值或商业价值,如果一项信息仅有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等其他方面的价值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案例一,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了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 人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审查什么事实?( )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

23、有合法来源 ;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答案】:ABD,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包括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获得该商业秘密为不当取得,或未经授权取得后披露、使用或者准许他人使用,仍予以受让或泄漏的行为。,案例二,被告人李某大学毕业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任资讯部副课长。

24、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对资讯部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不准私自使用FTP上传或下载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从公司电脑中心服务器上下载到自己使用的终端机,秘密复制软盘,到其它商业机构兜售。,W有限公司与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资料打印样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万元现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为持续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发。据某资产评估事务所估评证明: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业绩开始下跌,月销售收入较8月份下跌15.63,669万元。 审判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

25、秘密罪。,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所谓经营信息应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 本案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公司所联络的供货厂商、供应品种、供货价格、供应数量及商场的销售价格、营业利润、经营业绩和商场所联系的相对固定的常年顾客等资料,在公司内部有保密规定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如设置FTP程式),不为外人所知悉。因此,李某所盗卖的“好又多”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

26、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本案中,李某身为电脑资讯部的副课长,明知公司规定不得私自拷贝、复印商业秘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秘密窃取了“好又多”商业秘密,并出售给好又多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W有限公司。李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李某的行为已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

27、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认定是否是“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甚至无法弥补或者导致破产;第二,侵犯的商业秘密涉及国计民生的;第三,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无法挽回的。,本案好又多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好又多公司花费巨大资金,投入许多人力、物力,在较长时间里逐步开发和建立起来的。李的盗卖行为使该公司经营业绩大幅下降,导致竞争优势丧失或弱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评估作出规定,本案中介绍的这种评估

28、方式是否科学、合理有待进一步探讨,但至少可以证明李某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五)不当有奖销售,含义 有奖销售: 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有奖销售包括: 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 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所有购买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预先设定条件的购买者,附带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予,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抽奖式有奖销售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向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的的部分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

29、以促进销售的行为。获奖的或然性、结果的不均性是其主要特征。,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形式 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 (2)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形式(接上页) (3)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 (4)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5)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30、(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售质次价高商品。,选择,某商厦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其公告中称:本次活动分两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8名, 各奖彩 电一台(价值4500元),第二次一等奖3名,各奖录像机一台(价值23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抽奖。对此事件的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 A.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000元,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奖励额未超过5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D.是不是正当有奖销售,应取决于最后抽奖后抽奖结果是否出现一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

31、. 【答案】B,案例一 购物抽奖 中奥运门票,在2008年1月份,在保定市销售的某电器厂家开展了“购物抽奖中奥运门票”的活动。凡购买其产品的人都可以得到一张刮刮卡进行抽奖,抽中的话,奖品是一张奥运会门票。 但是,多数消费者面对商家提供的刮奖卡刮出“谢谢惠顾”之类的结果只是一笑而弃之,极少有较真儿的消费者考虑到以下的问题:抽奖所得到的是奥运会哪一项体育运动的门票?座位位于第几排?票价多少?中奖率多大? 在活动规则中,精明的商家对这些内容并没有明示。,案例二 王老吉“有奖销售”惹官司,引言: 举办短信抽奖活动,却未明示中奖概率和兑奖时间,王老吉被消费者以违反工商局规定为由起诉。近日,宣武法院一审认

32、定王老吉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判决其赔偿货款,支付短信费1角;并判决销售商沃尔玛退还货款。,2008年3月7日,北京消费者赵建磊花41.8元在沃尔玛宣武门店购买了一箱由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促销装上标明,“发送短信加上祝福密码,就可能有奖品”。赵建磊发送了短信,对方回复:“感谢您参与王老吉祝福北京活动,您如若中奖将有专门的人通知您”。 赵建磊说,他找遍整个包装箱,也没看到开奖时间。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时间等。如违反,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他据此起诉到法院,要求销售商退还货款,厂家赔偿1倍货款及1角短信费,开庭时,超

33、市辩称,赵建磊没有证据证明他手中的王老吉是在沃尔玛购买。厂家解释说,此活动不是单纯的有奖销售,不购买产品的社会人员也可以参加,因此无法确定参加人数,也就无法标明中奖概率。厂家还称,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是民事案件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依据。 法院认为,王老吉厂家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未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其所设奖项的中奖概率等,已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沃尔玛作为销售商没有尽到提示责任。二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体

34、制,(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政府监督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权的机关主要有: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主要有知识产权局、质量检验和检疫局、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局、文化局等各行业的主管部门。 2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 经营者的综合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所得的利润;并应当承

35、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责令改正等。3).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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