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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济法 第7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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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目的: 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沿革、概况,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类型、特征及相应的法律监管和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本章的学习,准确界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并能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相关案例。,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讲授内容: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本章提要 复习思考题,第七章第一节,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通常有实质和形式之分。 在我国,形式上的反不正

2、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还涵盖其他一切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反垄断的立法活动可追溯到古代罗马 ,现代意义上的制止垄断的法律,以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首创。,第七章第一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一种约束性规则,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发布了一系列保护合法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第七

3、章第一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具有广泛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它不仅调整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还调整妨碍市场充分有效竞争的行为。 2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诸法合体的方式,运用综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市场公平的秩序。具体表现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多元的法律责任形式加以规制。,第七章第一节,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3具有国际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本身就是与国际竞争立法接轨的产物。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亦具国际性。国内市场日益融

4、入国际市场,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时也力求与国际贸易规则靠近。,第七章第一节,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一)基于法律一般原则取缔不正当竞争 法国可作为此类立法的典范。虽然法国于1945年和1963年制定了物价控制法令和尊重诚实竞争的法令,但法国至今未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制订特别法 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又可分为三种: 1统一立法模式(合并立法模式) 是将反垄断、禁止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三大类行为合并起来立法,制定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章第一节,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二)制订特别法 2分别立法模式。 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防止禁止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3混

5、合专项立法模式。 即不明确划分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在一个专项法案中将这三种行为都纳入规范的范围。 (三)折中立法 这种立法以比利时为代表。,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在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交易各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凭依个人意愿并不受制于他人在经济或行政上的势力影响。包括三层含义: 进入或退出市场自愿; 进行市场交易自愿; 禁止和消除限制禁止,即防止地区封锁或行业垄断。 但自愿竞争常受到下列要素的限制: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利益; 特殊情况,如法律的特殊规定、战争等; 竞争者自身条件。,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

6、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 此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平等竞争;平等竞争要求市场主体资格平等,互不隶属;各主体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调整。公正地竞争是侧重于对市场的管理者而言,要保障各竞争主体竞争机会均等、竞争过程公平、竞争结果排斥各市场主体受生产经营以外的非法因素干扰。 公正竞争。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不谋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和利益 公平竞争是正当竞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合法竞争的主要内容。,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指经营者在各种市场交易过程中,应从善意出发,信守诺言,诚实不欺,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自义务。诚实信用素有“透明规定”和

7、“帝王条款”之称,较之其他原则具有拾遗补缺之功效。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规定的内容,可以凭依该原则予以调整;对已有规定但适用会导致明显不公的,可依诚实信用原则加以修正。,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四)遵守商业道德原则 商业道德又称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人们在长期的市场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并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善良习俗。这些商业道德因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商业行为规范。遵守商业道德有利于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同时也可促进各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案例: 1989年,某单位辞职干部赵友山在哈尔滨市设立龙庆

8、公司进入石油成品油零售行业,1993年赵开始介入批发行业。1995年至1997年龙庆公司每年销售成品油30万吨,向100多个加油站批发成品油,同时,自己还经营了7个加油站。 1998年3月国务院宣布重组石油工业,组建两大全业务的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获得了北方12省的油气资源和相应的勘探生产,及下游的炼油、批零等业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获得南方19省的油气资源及勘探生产业务)。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72号),进一,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案

9、例: 步赋予两大集团专营权,过去自由竞争的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自此变成了两大寡头瓜分的局面。赵友山经营的龙庆公司亏损与日俱增,迫不得已,于2002年与中石油谈判收购,黑龙江省审计事务所评估公司价值为3 200万元,但中石油出价为2 000万且只要资产不要人。谈判破裂。2003年5月,在两大集团的要求下,铁道部发文,铁路部门只承运中石油和中石化托运的成品油,龙庆公司被迫停业。,第七章第一节,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案例中中石油运用其经济优势和政治背景所实施的行为,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收购龙庆公司,及施压迫使铁路部门不承运其他公司的成品油等,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自愿、公平、

10、平等的原则。,第七章第一节,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第一部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目的的成文法律。 (一)典型的经济法 从法律性质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典型的公私法结合的经济法,从立法宗旨到执法体制、法律责任都体现了这一点。根据该法第1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采取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双轨制,并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一节,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二)采用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体例 首先在第2条规定了竞争应遵循的概括性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11、,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及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条款。随后又用专章规定了11种具体的行为。,第七章第一节,第七章第二节,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所谓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为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在不违背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竞争活动。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首先出现在法国,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却是诞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和美国。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这一定义之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列举了应予处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章第

12、二节,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解释,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界定“经营者”不应当从其固有资格上界定,从行为角度界定经营者更为合理,即只要参与或者从事了市场经营活动,都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第七章第二节,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2行为的违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该法第二章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所确立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13、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判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有目的、损他性的行为,是以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为直接目标的行为。,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1混淆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市场混淆行为又称为市场混同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欺骗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行为的特点是: 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

14、营者。 行为的客体是他人商品的标识。 行为的后果客观上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或用户发生混淆。,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个主要类型,行为者的目的是假借他人商标的声名,直接侵占商标持有人的已有市场份额,牟取非法利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含义作了解释,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15、 (2)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首先涉及知名商品的界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 其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亦是一个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所谓特有,是相对于通用而言,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2)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最后,“近似”的判定。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形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

16、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消费者已经发生误认或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企业名称是企业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营业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保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也保护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和姓名的目的是保护因企业名称或姓名而产生的商业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实质上是盗用企业的商业信誉,牟取非法利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2混淆行为的类型 (4)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的

17、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标志 这一行为包含了两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有伪造或仿冒的市场混淆行为,又有虚假表示的行为。 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以及其他质量标志。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标志从不同程度反映商品的声誉,伪造或冒用人利用混淆手段,其目的是欺骗消费者,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因此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市场混淆行为 3法律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按照商标法、产品质量

18、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二)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定义和特征 (1)商业贿赂的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取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暗中给予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反

19、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二)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的定义和特征 (2)商业贿赂的特征 第一,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包括买卖双方。其他主体可能从事行贿但不属于商业贿赂。 第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获取优惠的交易条件,而非其他目的。 第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私下暗中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第四,商业贿赂行为

20、由行贿和受贿构成。,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二)商业贿赂行为 2商业贿赂与相关经济术语的区分 商业贿赂与商业折扣、商业佣金极为相近。但商业折扣和商业佣金均是正常的交易手段,是法律允许的。区分的关键在于是“明示”还是“暗中”,以及是否入账。 3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虚假宣传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21、 虚假宣传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向消费者作出的与商品或者服务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虚假宣传的定义和特征 (2)特征 第一,主体主要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即广告主。另外,广告的代理制作者和广告的发布者也可以成为虚假宣传的主体。 第二,客观上借助广告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了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宣传行为。 第三,主观上广告的经营者必须是明知或应知才承担法律责任,而广告主

22、的主观过错不影响其是否承担责任。,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虚假宣传的定义和特征 (2)特征 第四,虚假宣传的内容主要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声誉等。 第五,虚假宣传的后果,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

23、为的类型,(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商业秘密定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24、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般而言,要求商业秘密应当具备秘密性和有用性。现有的商业秘密可分为四个方面:交易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其核心内容是技术秘密。,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

25、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2)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既可以是一种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同时,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3)侵权认定在司法实务中采用“接触加相似”的原则。,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违反本法

26、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该法第20条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凡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五)低价倾销行为 1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低价倾销又被称为不正当亏本销售,或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27、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五)低价倾销行为 1低价倾销行为的定义和特征 (2)特征 第一,行为实施主体通常是卖方的经营者,且绝大多数情形下是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它往往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的行为。 第三,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 第四,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五)低价倾销行为 2低价倾销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直接规定其法律责任,但由于该行为同样属于一种价格违法的行为,因此也要受到价格法的调整。 价格法第40条规定,对于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28、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第9条又作了补充规定:企业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定义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方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明确禁止以下

29、三种有奖销售行为: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该法第20条、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的相关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责任人还应承担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民事责

30、任,甚至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七)商业诋毁行为 1诋毁竞争对手行为的概念 诋毁竞争对手行为又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市场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故意捏造、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形象和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从而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七)商业诋毁行为 2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主要是指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在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竞争关系; 主观上,经营者具有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含重大过失;不得以太疏忽没有预见为由进行抗辩。 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针对特定竞争对

31、手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后果可以是实际也可以是可能造成商誉损害。,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七)商业诋毁行为 3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 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诋毁。 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诋毁。 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诋毁。 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 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诋毁。,第七章第二节,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七)商业诋毁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其法律责任。 其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一般民事责任。 至于行政责任,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一些地方

32、性法规中略有涉及,这些地方的监管部门能够对商业诋毁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至于刑事责任,可按刑法第221条处理。,第七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三节,第三节 限制竞争行为,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包括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公益的行为。,第七章第三节,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限制竞争者通常是占据某种优势地位的主体。在我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享

33、有独占经济地位的经营者;其行为称为经济性限制竞争行为 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行为称作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第七章第三节,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特征 2行为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订立限制竞争协议如在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行政性垄断,其凭借的不是一种经济上的优势,而是滥用行政权的结果。 3限制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第七章第三节,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案例: 从技术上讲,电信业包括电信网及运营、网上服务、通讯设备三部分。1994年之前,中国的电信网的运营与网上服务合二为一,由邮

34、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由于缺乏竞争,一方面电信资费节节攀升,另一方面,电信服务质量并未有所改善。1992年电子部、电力部和铁道部联合向国务院正式提出组建“联通公司”的请示,1993年12月14日国务院正式同意电子部等三部门共同组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公司)。1994年7月19日联通公司正式成立。从此,中国公用电信业由邮电部独家垄断变为邮电部和联通公司双寡头垄断。,第七章第三节,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案例: 1998年本着“政企分开、破除垄断、保护竞争”的原则,我国开始了邮电分离、政企分开的政府体制改革。1998年3月,我国在原邮电部和电子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信息产业部。此时,中国

35、电信作为原邮电部的直属企业仍然占据市场99%的份额。电信市场成为绝对的寡头垄断市场。1998年底和1999年初,总理办公会议围绕中国电信的拆分先后四次召开专题会议。1999年2月4日,总理办公会议形成决议:中国电信被一分为四分拆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卫星通讯和国信寻呼4个公司,国信寻呼的资产不久并入了中国联通。2001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新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对中国电信再次进行分拆。将垄断骨干网和市话网的中国电信再次分拆为两部,第七章第三节,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案例: 分:北方10省(区、市)(含北京、河北、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和东北三省)与中国网通、吉通重组为网络通

36、信集团公司(新网通);西北和南方21省(区、市)成为分拆后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2年2月,重组后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正式挂牌。经过两次重组整合后,我国电信领域已经形成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铁通公司加中国卫星等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和4 000多家增值电信、无线寻呼企业相互竞争的市场格局。到2002年6月底,电信业务收入的市场占有率,中国电信为32.6%,中国网通为16.8%,中国移动为38.3%,中国联通为11.2%,铁通公司为1.1%。一家独大的局面已不复存在。,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37、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1行为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的特殊性 即主体限定在公共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通常是指通过固定的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构成要件 第二,行为的特定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如下要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0号令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之规定,公

38、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进行七项限制竞争行为。,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构成要件 第三,行为具有危害性 即行为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危害,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以及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权。,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一)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2法律责任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实施了上述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被指定的经营者

39、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产品和滥收费用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利的限制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1)多元化行政利益的驱动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利的限制竞争行为 1

40、行政性垄断的成因 (2)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彻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为行政性垄断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3)国家对行政性垄断欠缺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利的限制竞争行为 2行为成立要件 (1)主体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客观上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3)行为的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直接或间接地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利的限制竞争行为 3法律责任 反不正

41、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三)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搭售就是一种

42、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是一种利用其某种优势地位,违背买方意志强行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三)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1行为成立的要件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具有一定经营优势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3)该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三)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2法律责任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并未专门规定搭售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因此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依据该法第20条有关遭受不正当竞争获取民事救济的一般性规定获得赔偿。 同时,还可根据

43、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三)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案例: 美国微软公司是软件业的巨头公司,占据着全球操作系统90以上的市场份额。1998年5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连同20个州(南卡罗来那州后来退出)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起诉讼,控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厂商的正当竞争。2000年4月3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在判决书中认为,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中滥用了支配地位,通过捆绑销售,将IE(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强加给消费者;同时在Windows系列操作

44、系统中安,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三)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案例: 装源代码,将竞争对手排除在外。虽然后来微软同司法部及原告中的9个州和解,但微软公司亦为此付出了相应的代价。,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1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具体包括招标和投标两个主要步骤。 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

45、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对于自然人,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2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两种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招标投标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可归结为两类: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认定该行为的要点有:首先,主体必须是投标者;其次,客观上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最后串通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竞争者或使得招标者得不到理想的合

46、同条件。,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2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两种情况 (2)招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这一行为也被某些学者简称为勾结投标。认定此行为的要点有:第一,行为的主体既包括投标者又包括招标者;第二,客观上存在招标者和投标者勾结的行为;第三,招投标者相互勾结的目的在于不正当地排挤其他投标者,使共谋的投标者中标。,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四)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3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专门规定了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责任:“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

47、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招标投标罪,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五)垄断行为 垄断也可以认定为一种限制竞争的极端形式。垄断就学理上而言分为两种: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 反垄断法通常所指的垄断属于经济性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且必须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 从产业组织理论出发,依据垄断的构成要件,各国的反垄断法主

48、要对下列垄断形式加以规制: 1卡特尔:一般是指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为取得高额利润而就产量、价格、市场分割等达成协议,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七章第三节,二、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五)垄断行为 2辛迪加:通常指同一生产领域的厂商为统一购销而订立协议所形成的垄断联合。 3托拉斯:主要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紧密联系的厂商从生产到销售实行全面合并所形成的垄断联合。 4康采恩:是指并非同一部门的大企业围绕其中实力最雄厚的企业所结成的垄断联合。 如果某一竞争主体的行为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危害后果方面均构成上述行为,即可认定垄断行为成立,经营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

49、章第三节,第七章第四节,第四节 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部门,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16条的规定,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只有两类: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能部门; 二是县级以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部门,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可对食品和药品方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第四节,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1问询权 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有权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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