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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doc

上传人:myk79025 文档编号:4490169 上传时间:2018-12-30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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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6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暂行标准一、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具体内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明确的罚则或处理条款不良行为类型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省工程条例第十四条省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部 737 号文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质量条例第六十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条A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省市场条

2、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八条厅 30 号文第二十四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一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A3、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部 737 号文第十九条建筑法第六十九条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二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条A4、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5、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

3、质量的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条A6、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厅 123 号文第三条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部 81 号令第十九条A一、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的 省工程条例第十五条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省工程条例第三十一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条77.1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

4、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同上 同上 A7.2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同上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省工程条例第三十一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条B8、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质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四条厅 30 号文第二十八条质量条例第六十八条部 102 号令第三十九条A9、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在资质申报、年检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部 40 号文第三条厅 30 号文第二十八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质量条例第六十条部 102 号令第三十三

5、条部 40 号文第四条A10、以他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省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部 102 号令第十八条厅 30 号文第二十四条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省市场条例第四十九条A11、在监理过程中,因监理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省工程条例第十五条部 737 号文第二十一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条11.1 不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C11.2 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筑法第三十五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

6、四条B12、以低于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恶意压价竞争,或与建设单位以签定阴阳合同、回扣等方式变相压价的(以每份监理合同为考核对象)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12.1 实际监理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但未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 80%的同上 C12.2 实际监理收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的80%(含 80%)以下的同上 B13、未按规定签定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省工程条例第十六条部 737 号文第十一条B814、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的(以每个项目监理机构为考核对象)建筑法第十四条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省市场条例第

7、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监理规范部 167 号文第二条第(三)小条厅 123 号文第三条14.1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同上14.1.1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同上 A14.1.2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他监理人员(总监除外) 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上岗的同上14.1.2.1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实际在岗的、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其他监理人员达到实际在岗人员总数的 40%及以上的同上 B14.1.2.2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实际在岗的、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其他监理人员达到实际在岗人员总数的 40%以下的同上 C14.2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监

8、理人员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同上14.2.1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同上 B14.2.2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实际在岗的、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其他监理人员(总监除外)达到实际在岗人员总数的 40%及以上的同上 C15、对施工过程中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省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B16、对承包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监理规范第 5.4.9 条B

9、17、对承包单位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在取得复试合格报告前即签批报验单的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理规范第 5.4.6 条B918、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监理规范第 5.4.8 条部 189 号文C19、监理企业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厅 30 号文第二十八条A20、监理企业之间组成与规定不符的联合体进行监理业务投标的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10、 B21、监理企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部 102 号令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21.1 监理企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受到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以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文为准)同上 B21.2 监理企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受到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同上 C1、监理企业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部 737 号文第二十条厅 30 号文第二十八条A2、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数未达到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变更)的相应工程建设阶段

11、应到位人数的70%(含 70%)的,或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总人数未达到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变更)应到位总人数的70%(含 70%)的(注:此条行为如与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重复,视同为同一项不良行为,不重复考核、记录;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的确认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认定的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或其他情况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到位)厅 123 号文第三条监理规范第 3.1.3 条部 167 号文第二条 第(一)小条C二、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3、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按规定使用

1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厅 191 号文 C104、监理企业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并受到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C1、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规范第 3.1.3 条 C2、具备担任项目总监的人员同时担任 3个(不含 3 个)以上项目总监的(以每人次计)监理规范第 3.2.1 条部 167 号文第二条 第二小条厅 156 号文第二十六条C3、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监理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 、并

13、且签批开工申请的监理规范第 5.2.8 条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对象为建设单位)质量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对象为建设单位)C4、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规范第 4.1 条 B5、项目监理工作中有监理规划 ,但其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的;或者对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监理规范第 4.1 条、第 4.2 条 C6、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确定的工地例会周期召开工地例会,例会无纪要或纪要严重不全的监理规范第 5.3.1 条 C7、对承包单位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监理规范质量条例第六

14、十五条(处罚对象为施工企业)C8、对承包单位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品种不全、批次不足,实物与报验不符的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监理规范 C三、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9、监理企业其他明确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受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文中应明确监理企业违反的条款的事实、具体条款、行政处理意见)C二、监理人员11不良行为具体内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行

15、政规章、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明确的罚则或处理条款不良行为类型1、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厅 156 号文第二十三条 部 18 号令第二十二条 A2、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 厅 156 号文第二十三条质量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省工程条例第三十一条A3、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在监理企业兼职的部 18 号令第二十条部 737 号文第二十三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一条 A4、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或是施工单位、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的部 737 号文第二十三条 部 737 号文第三十一条 A5

16、、超越已取得的执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建筑法第十四条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部 18 号令第二十一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一条A6、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部 18 号令第十七条 部 18 号令第二十一条 A7、以虚设、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的部 18 号令第二十条厅 30 号文第二十八条厅 156 号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厅 222 号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部 18 号令第二十一条厅 222 号文第九条A8、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

17、作的。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厅 156 号文第二十二条厅 222 号文第八条省市场条例第五十条厅 222 号文第八条A9、监理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9.1 监理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受到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以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文为准)A一、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9.2 监理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并受到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B二、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主1、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18、部 737 号文第二十二条 部 737 号文第三十一条 A122、对被列入本考核标准中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监理人员,虽尚未构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但被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厅 156 号文第二十三条 C3、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注册年审的,或在注册年审时弄虚作假的厅 222 号文第十条、第十二条厅 222 号文第九条、第十四条A4、监理工程师在申请跨项专业时弄虚作假的厅 222 号文第十五条 厅 222 号文第十五条 A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5、监理人员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并受到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9、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C1、同时担任 3 个以上(不含 3 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规范第 3.2.1 条部 167 号文第二条 第二小条厅 156 号文第二十六条B三、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行为2、监理人员其他明确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受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有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理的行为(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为准,文中应明确监理企业违反的条款的事实、具体条款、行政处理意见)C三、无资质或未经进省资质核验的企业以及无资格的人员

20、适用对象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条款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明确的罚则或处理条款1、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省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质量条例第六十条部 102 号令第三十四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条企业2、省外等工程监理企业不按规定进省资质核验,即在我省开展监理业务的省工程条例第十四条厅 365 号文厅 30 号文第二十九条人员 1、未取得执业资格即从事监理工作的建筑法第十四条质量条例第三十七条省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21、十八条、第四十二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一条132、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部 18 号令第十七条厅 156 号文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厅 222 号文第十八条部 18 号令第二十一条部 737 号文第三十一条编制说明:本考核标准所列不良行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规范) 、规范性文件: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投标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2、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2、(国务院第 279 号令)(简称质量条例)2.2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简称省工程条例)2.3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简称省市场条例)3、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02 号令)(简称部 102 号令)3.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 18 号令)(简称部 18 号令)3.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81 号令)(简称部 81 号令)4、规范性文件4.1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 号)(简称部 737 号文)4.2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

23、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240 号) (简称部 40 号文 )4.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 号)(简称)部 189 号文)4.4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 号文) (简称部 167 号文 )4.5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苏建工(2003)30 号)(简称厅 30 号文)4.6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苏建工(2002)156 号文) (简称厅 156 号文 )4.7关于做好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工作的通知(苏建工(200

24、2)365 号)(简称厅365 号文)144.8关于加强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苏建监(1999)123 号)(简称厅 123 号文) 4.9关于统一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的通知(苏建工(2003)191 号)(简称厅 191 号文)4.10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工(2003)222 号) (简称厅 222 号文 )5、国家规范5.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简称监理规范)附件: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

25、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

26、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

27、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以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规定将建筑工程15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28、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29、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30、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31、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16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

32、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

33、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4、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35、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1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36、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

37、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

38、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 1 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

39、;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从事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咨询除外)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省外从事

40、标底编制、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咨询等工程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18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签订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前款所称合同的监督。第三十一条 违

41、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领导者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实行执业资格管理的,可以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执业人员,由执业资格管理机关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业务的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或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同共同承包。两个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42、,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无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二)以受让、借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业务;(三)以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提供图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业务;(四)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的;(五)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贿赂、给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影响公平竞争的手段承接工程业务;(六)不按照原设计图纸、文件施工,

43、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七)将工程款挪作他用;(八)使用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的人员;(九)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转让。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承接。第二十三条 工

44、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委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活动和工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应当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二)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委托;(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谋取非法利益;(四)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工程建设中介

45、服务机构不得与委托人的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的施工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发现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时,监理工程师应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理;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门实行旁站监理。工程监理人员必

46、须按照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未经监理人员核验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进度款。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个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或者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

47、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执业资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02 号令)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

48、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20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二)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时不再重复追究。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手续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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