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5S 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1.个 人 区 域1.1 办 公 桌 面 物 品 全 部 采 取 痕 迹 管 理 , 划 线 定 位 ( 由 使 用 人 自 行 完 成 , 所 需 材 料从 办 公 室 领 取 ) ;1.2 办 公 现 场 桌 面 、 椅 子 、 地 面 、 文 件 柜 保 持 干 净 无 灰 尘 状 态 ;1.3 随 时 保 持 办 公 桌 桌 面 及 玻 璃 清 洁 , 不 得 粘 贴 纸 张 及 悬 挂 饰 品 等 ;1.4 办 公 桌 上 只 保 留 显 示 器 、 电 话 、 笔 筒 、 水 杯 、 台 历 , 文 件 框 内 文 件 摆 放 整
2、齐 ;1.5 办 公 桌 抽 屉 或 小 柜 子 应 标 识 清 楚 , 内 部 物 品 摆 放 整 齐 , 不 得 乱 摆 乱 放 ;1.6 除 水 杯 之 外 , 办 公 桌 现 场 目 视 不 得 有 私 人 物 品 , 工 作 服 或 外 衣 不 得 挂 在 椅 子 上 ;1.7 将 桌 面 上 下 电 话 线 、 电 源 线 及 其 它 配 线 固 定 得 当 , 不 杂 乱 ;1.8 桌 面 下 除 垃 圾 篓 、 机 箱 、 插 排 、 柜 子 外 不 得 放 置 它 物 ;1.9 离 开 办 公 桌 后 , 座 椅 及 时 归 位 , 摆 放 整 齐 ;1.10 公 司 员 工
3、 用 自 己 的 口 杯 , 不 得 使 用 一 次 性 纸 杯 ;1.11 垃 圾 篓 每 日 下 班 后 倾 倒 ;1.12 办 公 室 无 人 时 , 室 内 不 得 有 长 明 灯 , 人 员 下 班 后 , 电 脑 、 饮 水 机 应 处 于 关 闭 状态 , 门 窗 关 闭 , 确 保 安 全 。2.公 共 区 域2.1 饮 水 机 应 保 持 清 洁 , 周 围 不 得 放 置 已 用 过 的 水 杯 , 不 得 有 茶 叶 渣 滓 , 不 得 有 积水 , 饮 水 机 托 盘 上 应 保 持 清 洁 , 不 得 有 水 满 溢 出 现 象 ;2.2 无 人 办 公 桌 上 不
4、得 摆 放 私 人 物 品 , 临 时 用 品 应 随 时 清 理 ;2.3 无 人 办 公 桌 配 套 的 座 椅 应 保 持 整 齐 , 临 时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归 位 ;2.4 柜 ( 橱 ) 顶 、 长 椅 上 、 沙 发 上 、 窗 台 上 、 空 调 上 禁 止 摆 放 任 何 物 品 ;2.5 非 私 人 办 公 设 备 , 除 指 定 人 员 外 , 其 他 人 员 非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2.6 门 后 禁 止 存 放 垃 圾 , 条 帚 、 拖 把 、 簸 箕 等 清 洁 用 具 整 齐 放 于 门 后 ; 抹 布 可 叠好 整 齐 搭 挂 于 门
5、 后 ;2.7 墙 面 张 贴 的 各 类 制 度 、 文 件 等 应 整 齐 、 整 洁 、 规 范 。3.文 件 柜3.1 文 件 柜 里 区 域 划 分 明 确 , 柜 内 各 种 资 料 、 票 据 分 类 整 齐 存 放 , 每 个 区 域 里 摆放 的 物 品 须 张 贴 明 细 表 和 保 管 人 ;3.2 重 要 物 品 需 加 锁 , 钥 匙 由 保 管 人 保 管 一 把 , 其 他 交 办 公 室 保 管 ;3.3 文 件 柜 顶 、 表 面 要 保 持 洁 净 、 无 灰 尘 、 无 污 迹 ;3.4 文 件 柜 内 严 禁 放 置 私 人 物 品 。4.文 件4.1
6、文 件 框 标 识 清 楚 、 框 内 确 保 文 件 为 常 用 文 件 , 每 周 整 理 一 次 , 过 期 文 件 和 长 期不 用 的 文 件 应 及 时 清 理 出 办 公 现 场 , 存 放 到 公 共 文 件 柜 中 ;4.2 正 在 使 用 的 文 件 资 料 分 为 待 处 理 、 正 处 理 、 已 处 理 三 类 ;4.3 文 件 尽 量 采 用 文 件 夹 管 理 , 一 个 文 件 框 内 文 件 夹 大 小 应 尽 量 调 配 一 致 ;4.4 文 件 夹 采 用 标 识 管 理 , 标 识 须 注 明 部 门 、 文 件 内 容 、 管 理 责 任 人 ;4.5
7、 不 再 使 用 的 文 件 资 料 或 破 旧 书 籍 、 过 期 报 纸 等 按 公 司 要 求 的 方 式 废 弃 ;4.6 不 经 常 使 用 的 文 件 资 料 进 行 分 类 整 理 , 整 齐 放 于 办 公 桌 抽 屉 或 小 柜 子 中 。5.素 养5.1 上 班 期 间 须 穿 工 作 服 、 佩 戴 工 作 牌 ;5.2 上 班 时 间 不 允 许 吃 零 食 , 不 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书 籍 、 影 视 、 网 页 ;5.3 言 谈 举 止 文 明 有 礼 , 对 人 热 情 大 方 , 不 大 声 喧 哗 ;5.4 不 串 岗 、 不 聚 众 聊 天 ;5.5 公 共 场 所 严 禁 吸 烟 。本 规 定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 相 关 部 门 执 行 , 本 规 定 从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试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