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规范性文件已经登记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 现予以公布。渝文审201125 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 201124 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委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目标、重点及新要求,按照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发展水平为主题,服务“五个重庆 ”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 率、通客 车率比例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
2、,实现农村公路持 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我委对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 200620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本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1 25 号),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20 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主题词: 交通 农村公路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1 年 5 月 20 日印 发 附件: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 2011 年 5
3、月 12 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1 25 号),原重 庆市农村公路建设 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6 20 号)同时废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以提高农村公路科学 发展水平为主题,服 务“ 五个重庆”为主线,以实施通畅工程为主要内容,提高行政村通畅率、通客车率为主攻方向,大力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质量水平,实现农村公路持续发展。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 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重庆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重庆 市行政区域内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适用本 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
4、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乡道和村道公路。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 的原则。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 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系,扶持和促 进农村公路 发展;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 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应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5、乡道、村道的建设工作,并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 议” 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第七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拟定技术 政策;督促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 建设信息。重庆市公路局负责相应具体工作的实施。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具体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
6、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 实施、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农村公路 规划项目库;审核、 汇总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农村公路建议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监督、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更新电子地图。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初步审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核查农村公路实施情况。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项目库,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规划、城 乡统筹发展 规 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 阶段实施重点和建 设目
7、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投资补助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计 划项目应优 先安排村通畅,兼 顾撤并乡镇公路和乡、村公路提档升级。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 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 须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
8、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每公里不少于 10 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路基工程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平纵指 标、 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 设计要求;通村通畅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 程序 ,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
9、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 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 调整幅度不超 过 10%,并按相关程序 报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多干多补、奖优罚 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 质量、 资金使用等挂 钩 ,项目实施完成经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公示后报重庆市公路局,由重庆市公路局组织对完工项目进行核查。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未完计划部分占用其下年度计划指标,情况严重的,将减少下年度计划指 标数量;超额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超额部分可纳入下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凡是市级下达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后,须在当年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更新数据予以体现,
10、并与规划 项目库保持一致。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地方各 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车购税专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具体资 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地方各 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车购税专项资 金专款专用。第十八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 财政、交通运 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第四章 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
11、)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 标。四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的设计工作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审批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三级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四级及以下公路 设计文件可简化,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 标准图和预算等,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等外级农村公路工程的 设计,可由
12、区 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第二十三条 大桥及以上 桥梁、隧道工程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应采用两阶段设计,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承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的 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 地位等合理确定。新改建县道、乡道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经专家论证可采用四级公路标准;新改建村道通畅工程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说明原因,
13、同 时加强该路段安全防护设施,满足通客 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 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 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车速差不应大于 20km/h。不同技 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 设置警示标 志。第二十六条 新改建项目 选线时应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 新的地质病害;但利用旧桥 需经检测评定,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桥梁采取加固措施,直至达到规范要求后才能使用。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等地质不良地段。第二十七条 技术指标(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 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
14、度可采用 10 km/h。(二)设计速度采用 15km/h 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 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 纵坡不应大于 5%,超高不 应大于 6%。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 10km/h 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 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 6%。(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 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 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8%。(五)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 6.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5 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 5.5 米,路面宽 度不小于 4.5 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 4.5 米,路面 宽度不小于 3.5 米。当
15、路面宽 度小于 5 米时, 应在两侧设 置宽度不小于 50 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 畅通。(四)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 3.5 m。(六)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22 厘米, 强度不低于 30Mpa,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5 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 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20 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水 稳 (泥灰)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4 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 则上不小于 18 厘米。(七)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
16、每公里不少于 3 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10m。(八)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行政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 各设置宽 75 厘米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 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 巨、地 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 可适当减窄,但降低技术标准路段的总长度不得大于项目总里程的 20%。第二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 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第三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 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
17、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修建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的,应逐步改建,确实 不能立即改建的,必须加强安全设施。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 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平均每公里用于安全设施的费用不少于 1 万元。同时,加强农村公路危桥、危隧的整治工作。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 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区县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
18、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中 对于规模较大、技 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 目 应当单独招标,其它 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群众集资、农民投工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五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由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在其指导下由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但招标文件应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三十
19、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重 庆市交通委员 会和重庆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 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 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二级及以上公路、中桥及以上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的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在 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 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桥梁和隧道工程应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立辖区内农
20、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 。项目业主建立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二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中桥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 为 1 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 5%。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 隐瞒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抽查,督促落 实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 质量和安
21、全。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区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 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 量,避免返工。第四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 工程验收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
22、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第四十八条 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项目可合并 进行。通畅工程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逐一验收;通达工程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项目,应由区县交通主管部门邀请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竣(交)工验收。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二 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
23、、隧道工程验收后,报重庆市公路局备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受 检查。第五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和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第五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必 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第七章 工程监督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 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 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
24、度。第五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 对项目廉政负总责, 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 项指标与建 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 时考核。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 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监督管理,主 动接受群众监督。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 还必须遵守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 之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可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数量。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未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库、开展前期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
25、或安全问题的;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未按规定更新电子地图的;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十六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 庆市公路局或本 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重庆市公路局通报批评,报重 庆市交通委员会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直至停止安排 补助计划。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
26、建 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重庆 市公路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施工企 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72号】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 年 10月 31日 点击数: 676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渝北府办发201272 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
27、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 10月 15日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全面完成“十二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适用于镇(街)和有关单位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第三
28、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四条 建设计划申报与确认(一)纳入区交通规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各镇(街)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程序自行申报,区交委汇总、核实上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交委向各镇(街)下达建设项目计划。(二)各镇(街)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1、已纳入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道路;2、由镇(街)为业主的乡道、村道;3、完 成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 “一 事 一 议 ”政 策 落 实 ,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4、镇(街)已于上年
29、10月 30日前将计划实施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资金筹措方案、村民大会通过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合并送区交委。(三)各镇(街)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取消补助资金。第五条 凡下达泥结石路面改造计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 5年内不再安排硬化等计划。第六条 鼓励镇(街)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对不需要区里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相关程序报区交委备案。达到建设标准并经区交委验收合格的,列入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第七条 建设管理体制(一)区政府统筹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区交委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监管工
30、作;镇(街)和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的乡道、村道建设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区公路管理处负责农村公路技术指导工作;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及社会监督管理工作。(二)对纳入“骨架公路网”、重要镇际道路、出境道路规划的项目,按区、镇(街)两级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镇(街)组织实施路基工程,区交委所属区交通工程建设公司组织实施路面工程及其他道路建设。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一)农村公路三级及其以下公路建设改造中涉及的土地调整、青苗、构附作物等补偿费用及拆迁工作,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所涉及的镇(街)负责。新改建二级及以上的公路,按有关规定由区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镇(街)做好协调服务
31、工作。(二)凡涉及公路建设中的通讯电缆、电线杆、管道迁移等问题,在现有公路界内的,由管理部门自行解决;在现有公路界外、因建设需迁移的,由区级相关部门按成本价自行解决。(三)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相关镇街和部门应予以支持。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二)进行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三)对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章 建设标准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
32、设应严格坚持技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一)通行班线大型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严格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二)通行普通农客的农村公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四级(路基宽度 6.5m)及以上标准设计。(三)对连接村与村、村与社及居民集散地、产业基地等不需通农客的公路,采用四级公路设计,但路基宽度不小于 4.5m、路面宽度不小于 3.5m,且每公里不少于 3处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应小于 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四)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工程,根据已有的标准,按规范进行设计。上述农村公路实施过程中,条件艰巨
33、、地质复杂的个别路段,确需调整技术标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业主按工程变更处理,报区交委核实审查后,平纵和路面宽度指标可适当降低。第十一条 强制技术指标(一)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 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二)设计速度采用 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 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 5%,超高不应大于 6%。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 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 10 m,纵坡不应大于 5.5%,超高不大于 6%。(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 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
34、大于 8%。(四)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 3.5 m。(五)通行班线大型客运车辆和公交车辆的农村公路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22cm,强度不低于 30Mpa,水稳碎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8cm。通行普通农客及其他它农村公路的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 20cm,强度不低于 25Mpa,水稳碎石基层厚度不小于 18cm,片石底基层不小于 20cm。(六)经过场镇或学校等行人密集的路段,宽度原则上采用提高一个公路技术等级的技术指标,并应在两侧各设置宽 75cm以上的硬路肩,在条件允许时,车行道和人行道通过安装防护栏等措施进行分隔。第十二条 四级及以上公路、桥梁、大中修项目应当
35、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四级以下的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由渝北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设计组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放线。区交委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业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第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社会监督、施工单位自检”五级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一)施工许可申请。所有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业主按程序进行施工许可申请,经区交委批准后组织施工。(二
36、)落实监理人员。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监理组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监理;三级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各镇(街)应派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三)加强质量检测。工程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要求,质量检验评定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的规定进行,由施工单位自检,区公路质量监督站对公路建设随时进行抽检,一旦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按区公路质量监督站要求返工、整改。(四)加强社会监督。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施工单位及现场负责人、
37、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等,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相关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合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合同中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业主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安全例会。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合同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1年,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额的 5%。对二级及以上的公路、大中型桥梁、隧道工程
38、等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2年,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额的 5%。第十八条 实行质量和安全报告制度。各镇(街)和部门应在每月 20日将本辖区截止上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区交委。在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九条 实行质量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对造成质量和安全重大事故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责任。对抽查有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列为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黑名单,取消该施工单位在渝北区从事公路建设的资格。区质量监督站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
39、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必须恪尽职守,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区交委依法依照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第五章 工程交(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
40、已经过审计;(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的方法(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 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区交委组织。(二)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开实施的项目,对路基、路面工程分别进行验收。(三)程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单位确认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区交委书面申请竣工验收。在区质监站对工程档案资料审查合格、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及达到其它验收条件后,区交委组织设计、监理以及相关参建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第
41、六章 建设补助资金及管理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对已纳入规划的农村公路项目实行定额补助。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标准(一)纳入“骨架公路网”、重要镇际道路、出境道路规划的项目,镇(街)组织实施路基工程,区补助标准为 20万元/公里,验收合格后补助工作经费 2万元/公里。(二)镇(街)实施的路基宽度为 6.5m的农村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区补助标准为 60万元/公里;泥结石路面,区补助标准为 15万元/公里;验收合格后均补助工作经费 2万元/公里。(三)镇(街)实施的路基宽度为 4.5m的农村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区补助标准为 35万元/公里;泥结石路面工程,区补助标准为 10万元/公里;验收合格后均有补
42、助工作经费 2万元/公里。(四)新建及危旧桥梁改造工程:加固改造按实际工程造价的 60%进行补助;拆除新建的中小型桥梁按 5000元/补助;新建中小型桥梁按 4000元/补助。第二十四条 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中央及市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区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交委负责监督管理;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各镇(街)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管理。第二十五条 管好、用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严禁挪用、截留
43、,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等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办法:(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范围必须是区政府已下达计划项目;(二)镇(街)办理了施工许可审批、进场施工后,区交委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资金;在决算审计完成后,留足补助资金总额的 5%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全额拨付;工程档案已备案,终止缺陷责任期证书已签发,拨付质量保证金。(三)工程款的拨付须由用款单位向区交委提出拨款申请,经核实后,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审批的金额,用款单位必须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区交委按财经制度规定拨付;(四)工程验收完毕后,业主必须将项目送审,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区交委备
44、案。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交委有权缓拨或停拨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二)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或挪着它用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三)擅自改变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四)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五)原 始 凭 证 不 合 法 、 手 续 不 完 备 、 支 付 审 批 程 序 不 规 范 的 。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在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中,遵纪守法、从严建设、严格监管。因违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廉政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因渎职、失职和行贿受贿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区监察、区发改委、区公管办、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07106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交委负责解释。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 10月 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