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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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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 ,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 “入之纣” ,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

2、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周礼?天官? 小宰 “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

3、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 小宰 :“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注意:禹刑虽然是以禹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大禹所做,而是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

4、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 注意: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注意:考试时,要区别九刑 。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 、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11 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

5、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

6、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

7、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20七出 又称“七去” 、 “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 “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 ”,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 七出 ”和“七去”词殊而意同,都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注意:考试时,答出一种即可。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 ”,中国古代不能休弃

8、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 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 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

9、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小司寇 “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 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

10、说因狱墙、狱窗皆为 圆形而得名。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 的是郑国的子产。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 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

11、终弟及并行,但以兄终弟及为主。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

12、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 、 贼 、 囚、 捕 、 杂 、 具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打

13、破“刑不上大夫” 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 法经是新兴地主阶 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 356 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 ,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 221 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 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据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 、 效律 、 置吏律 、 仓律 、 工律 、 金布

14、律等内容。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 1975 年 12 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 ,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 汉代法律的总称。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 (1) 九章律 ,汉高祖时肖何制订,

15、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 、 厩律 、 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2) 军法 ,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 (3) 章程 ,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 (4) 傍章律 ,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 (5) 越宫律 ,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 (6) 朝律 ,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36

1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邻伍连坐、职务连坐。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历代封建法律也都规定了这项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 秦律:“贼杀伤人为公室” ,即侵犯它

17、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 秦律:“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 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

18、者的刑期皆为三年。44读鞫 鞫即审讯,引申为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因而读鞠即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47 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注意:西周还有刑罚九种,也叫做“九刑” ,但不是法典。 1 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

19、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 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 、 厩律 、 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 在活动,则必

20、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西周、秦、汉乃至以后的封建王朝都广泛采用这种做法。 8上请制度 唐律规定的一项保障贵族官僚封建特基本原则。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 229 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

21、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 )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 ,新列了“重罪十条” ,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13 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 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 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

22、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 ,还包括武德律 、 贞观律等法典。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 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 637 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 651 年)颁行。 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

23、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15 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 ,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 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 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 的法律,即规定国家制度和尊卑贵贱等级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 ,即规定各机关官员

24、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式是“轨物程事” ,即规定各机关办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 18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后来,附开皇律将北齐律中的“ 重罪十条 ”改定为 “十恶”。 “十恶”与“重罪十条” 的含义基本相同。 19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自秦汉以后逐渐形成,北齐称之为“重罪十条” 正

25、式入律,隋律将其改为“十恶” 。从此,经唐至清,除元朝改称“诸恶”外,历代王朝相沿不改。 20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封建德行的所谓贤臣) 、议能(所谓大才能的大臣) 、议功(对封建王朝有大功勋者) 、议贵(高官显爵) 、议勤(对封建统治有特殊勤劳者) 、议宾(先朝君主的后代) 。这一制度是为庇护统治集团成员除“十恶”以外的犯罪而规定的, 周礼称之为“ 八辟 ”,汉朝改称 “八议”,三国曹魏正式入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相沿不改。 21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北魏律最先做

26、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 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 “公罪” (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 徒一年, “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22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唐律规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其旁系亲属,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及杀伤其旁系亲属,皆得离异。 23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夏时称司法官为“理”,春秋战国时称为大理。北齐时于“大理” 之下加“寺”字,称“大理寺 ”,作为中央司法机关。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此名称。在唐、宋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明、清

27、时,大理寺为全国最高复核案件的机关。至清末,大理寺改称“大理院”,又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汉以来的尚书省的“三公曹”、 “都官曹” 等机关演变而来,隋朝时改称“刑部”,以后历朝相沿,直至清末。在唐、宋,刑部是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并负责复核,复审大理寺和地方的徒罪以上的案件。在明、清,刑部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和重大案件,受理地方的上诉案件。至清末,刑部改称“法部”,又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西汉时称之为“御史府” 或“御史大夫寺” ,东汉光武帝时改称“御史台”。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

28、为长官,御史中丞为次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中央百官,并负责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殿院设中侍御史若干人,负责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相等。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宋、元沿袭唐制,继续称御史台。明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清沿明制,御史台之名遂废。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后世的“ 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

29、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从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审理。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 )元代法律的总称。元代制定颁行的法典有: (1) 至元新格 ,公元 1291 年颁行,是元朝统一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典。 (2) 风宪宏纲 ,元仁宗时颁行,纪、吏治方面的法典。 (3) 大元通制 ,公元 1323 年颁行,是元朝统一以来法例的汇纂。

30、(4)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元典章 ) ,元英宗至治年间编订,汇集了从元初到至治二年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和条画(元初的法律) ,共六十卷。内容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刑部、工部,十门,凡三百六十三目,每目分若干条格。其中刑部最多,有十九卷,其刑仍是答、杖、徒、流、死。 (5) 至正条格 ,公元 1346 年颁行,系增删大元通制而成。这些法律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确认畜养奴婢的制度,并保留了习惯法。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宋仁宗嘉佑年间,以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以强化首都的治

31、安。以后逐渐扩展,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地皆用重法。 30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起初并不是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宋代法律上正式作了规定。刺配刑的实施,实际上是古代黔刑的复活。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宋朝除宋刑统以外,主要有敕、令、格、式以及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

32、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五代时已复使用,宋代更为广泛。其方法据史料记载:“凌迟者,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碟之,必至体无完肤,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己。 ”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 1290 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 1316 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 1323 年)根据

33、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其篇目包括名例、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大恶、好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明代先后四次颁布法典:(1)吴王元年(公元 1364 年)参照唐律颁律二百八十五条。 (2)洪武七年(公元1374 年)颁行以唐律为蓝本编纂的大明律多十二篇六百零六条。 (3)洪武三十年(公元 13

34、97 年)颁布修订后的大明律 ,该律按六部分目,即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其中为了维护封建经济,还写入市厚、关律、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细目,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4)万历十三年(公元 1585 年) ,把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颁布了大明律附例 。38大清律例 1840 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有:(1) 大清律集解附例 ,顺治三年(公元 1646 年)颁行,系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2) 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公元 1740 年)颁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回十九条,系律、例并行的

35、一部法典。清律反映了民族间的不平等,加强了对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并限制当时已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分附近、近边、远边、极边、烟瘴五等、充军人。充军人一种是终身充军、即到死亡为止;一种是永远充军,即自身死亡后还要罚及子孙,永无期限。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宋太宗淳化二年(公元 991 年)在皇宫内设置审刑院,直属于皇帝。全国奏报重大案件,先送审刑院收,交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后,再由审刑院评议,上中书省送清皇帝决定。宋神宗元丰三年(

36、公元 1080 年)审刑院归刑部,不复独立存在。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公元 1404 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公元 1671 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答杖者宽免,枷号者暂行保释,俟立秋后再行补枷。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 1459 年) 。每年霜降

37、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 朝审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朝审是复审刑部判决的案件和京师附近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结束。经过朝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可玲、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每年秋审前,各省督抚预先对有关案件进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书面意见分送九卿詹事科备阅,供秋审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经过秋审,把死刑案分为情实、缓决、瞅、留养承祖四类。除情实类要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处死刑。 46 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

38、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 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 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 、 御制大诰续编 、 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 。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 。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1.钦定宪法大纲 1908 年 8 月清政府迫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势的威胁,同时为了敷衍立宪派关于召开国会的请愿,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分“君上大权” 和附录 “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保留了君主专制的许多

39、特权,在形式上给于人民言论等时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范围以内,而且皇帝有权随时颁布浩令予以剥夺。 大纲以确保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为目的,用宪法的形式把封建皇帝的特权加以确认,同时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2 十九信条 清末的第二部宪法性法律,于 1911 年 11 月 3(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辛亥革命的高潮中颁布。主要内容有:(1)继续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 2迫于革命的压力,缩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 3大清现行刑律 由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 1910 年 5 月 15 日颁行。 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旧律中按六部分类

40、的办法,删去了吏、户、礼、兵、刑。 工等各种律目;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对;日律中规定的答刑、杖刑改用罚金代替;对旧律中的到外地服刑的徒刑和流刑,一般改在当地服刑;对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予以废除,规定死刑只有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废除了缘坐之法和刺字之法;对旧律中禁止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过时的条文予以废除,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 大清现行刑律的内容虽然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没有超出大清律例的模式,只是一部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4大清新刑律 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在沈家木的主持下,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共两编五十三章

41、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 1908 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 1911 年:月 25 已才颁布施行。 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5天朝田亩制度 太平天国的基

42、本纲领, 1853 年太平天国定都南京后颁布。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 (2)描绘了农民理想社会的蓝图, (3)规定了其他一些基本制度等等。 天朝田亩制度是农民小资产阶级绝对平均主义的空想方案,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没有能够真正执行。 6 资政新篇 原是由洪仁玕向天王洪秀全提的书面建议,经洪秀全批阅后于 1859 年刊行,成了太平天国后期的革命纲领。其中心思想是“革故鼎新” ,即革除封建陋习,仿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建立起使中国富强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兴办近代工矿交通事业, (2)加强中央集权兼采西方民主制的某些形式。 (3)改革法律制度。 (

43、4)发展近代文化、卫生、福利事业。 (5)开展平等外交。 资政新篇是一个统筹全局的方案,是一个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施政纲领,但由于经济、政治条件的限制,没有得到施行。 7圣库制度 又称国库制度,开始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期。凡参加起义者必须把个人财产交给圣库,在战争中缴获的财物也必须交归圣库。起义人员的生活资料由圣库供给,衣服、粮食、油、盐等都有定量,从天王到士兵不发俸银。圣库制度在天朝田亩制度中得到确认。它明确规定每两(二十五家)设一国库,由两司马负责管理,并且明确规定了入库和出库的要求。太平夭国的圣库制度对于保证军需和官兵生活,保持革命队伍中的平等关系曾起到重要作用,但到了太平天国后期,由于起

44、义人员纪律松弛,特别是由于高级领导层带头破坏,这个制度就难以维持了。 8龙凤合挥 合挥是太平天国的结婚证书,由于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故称“龙凤合挥”。合挥上写有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和籍贯,男的还写有本人的职位、入营年月和地址。女的名字上写有“配妻” 二字。合挥表明了太平天国婚姻制度的严肃性。 9五不议 清末在改革中央官制时,从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和满族贵族的特权出发,提出了五不议的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大监事不议。由此,所谓官制改革不过是调整合并了某些部院,改变了某些机构的名称和某些官职的称号,根本没有触动封建专制官僚机构的核心。 10领事裁判权 开始于 18

45、43 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 ,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它自 1843 年确立后,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在中国持续了一百多年,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1会审公廨 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 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 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根据这一章程,会审公序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

46、盗窃等案件。除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被告由其本国的领事单独审判外,其他凡是与外国人有联系的案件包括纯属中国人的案件,都由会审公廨审判。会审公廨的中国官员在审判中不起作用,审判大权完全掌握在外国领事手中。会审公廨的建立标志着领事裁判制度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半殖民地化的进一步加深。 12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组织法, 1911 年 12 月 3 日由各省都督府的代表在汉口签名公布,共四章二十一条。其主要内容有:规定临时大总统的产生和职权;规定临时参议院的产生和职权:规定行政各部的建制。 临时组织约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以总统制为表现形式的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因

47、而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忽略了人民迫切要求的民主自由权利,对此未做出任何规定、因而又具有严重缺陷。 13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辛亥革命后产生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于 1912 年 3 月 8 日通过,3 月 11 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同时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言论、通讯、居住和信教的自由,体现了当时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具有进步意义。 14天坛宪草 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于

48、1913 年 10 月 31 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由于它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的,所以被称为“天坛宪草” 。 “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形式和原则,抄袭了 临时约法的一些条款,在具体规定中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的权力争夺。由于它继续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所以遭到袁世凯的扼制,没有能够颁布施行。15袁记约法 即中华民国约法 。它是由袁世凯非法组织的“约法会议” 起草、审议和通过的,于 1914 年 5 月:日公布实施,共十章六十八条。由于它以确认袁世凯的专制独裁统治为全部内容,所以被称为“袁记宪法”。 16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 。由曹琨的国会宪法会议制定、通过的,于 1923 年 10 月 10 日公布施行,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由于它是为曹锟的独裁统治制造法律根据的,所以被称为“贿选宪法”。 17五五宪草 即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 1936 年 5 月 5 日公布,但未施行,共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其主要内容有:进一步确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进一步维护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对国民经济的垄断;进一步以民主自由的虚伪词句欺骗人民。其突出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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