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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调研材料.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4469003 上传时间:2018-12-2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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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强化宣传教育,把握好“四个认识” 。把思想 发动、宣传教育贯穿选举工作的全过程,使干部和社会公众对地方人大选举有个正确的认识。及早进行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介,广泛运用专题报道、文艺演出、图片展览等生动具体的形式,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知识,使广大选民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宣传宪法、选举法、 地方组织法、 代表法等法律法规,使广大选民充分认识我国的选举制度;宣传优秀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使广大选民充分认识到人大代表在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的重要作用;宣传违法违规选举的典型案例,使广大选民充分认识到破坏选举的危害性,从而更加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主动参与选举。强化组织领导,把

2、握好“四个到位”领导要到位、责任要到位、指导要到位、经费要到位。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选举工作要求及时将选举工作经费拔付到位,为开展换届选举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强化工作重点,把握好“四个环节 ”。一是要科学划分 选区。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选区要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二是合法分配代表名配。分配代表名额要从合法、有利于选举的角度出发。针对近年来人口流动量大、选区争代表名额的实际,在坚持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率的同时,综合考虑选区的代表名额分配数,适当控制领导干

3、部在代表中的比率,适当考虑女代表、农民工代表。三是要认真办理选民登记和提名协商。选举工作要采取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既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进行登记,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发动选民自行登记,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协商,应充分体现选民意愿。在行使民主权利方面往往可能出现选民提名不踊跃或争提名、个别人包办等现象,因此要按照结构性、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的要求提名,坚持依法确定候选人。四是要努力提高参选率。在选民登记中要努力防止错、漏、重现象,尤其是要加强对关押、收教人员、流动人口等的登记,以切实保障这一部分人的民主权利。要反

4、复做宣传引导工作,把大会投票、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结合起来,在外地不能回来参加投票的应依法委托投票。一定要防止和杜绝随意代投票、按少数人意图指定投票等,切实保证选举结果的合法性。强化依法办事,把握好“四个界线” 。要 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杜绝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防家族、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

5、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针对正式投票选举环节,修改后的选举法与近期的有关文件亦考虑甚详。如流动票箱,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流动票箱使用中出现了选举工作人员私自填写选票等情况。另如贿选,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一次以法的形式对贿选作出明确界定,第五十二条还分别对有关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表述,以规范选举行为,保证社会经济和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发展。当然,在工作实际中,贿选等行为的认定并不好把握,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掌握罪与非罪的界线、违法与违纪的界线、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有组织与无组织的界线,这四种界限要准确划分,区别对待。各

6、级人大部门应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督查小组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箱、投诉电话等畅通举报途径,让人民监督,确保依法选举。4、取消以“身份” 标 准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代之以 职业/ 阶层分类。取消含混的“身份” 标 准,而代之以相对 明确的“职业”标准,代表的职业属性以当选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平衡各职业/阶层代表的相对比例。禁止对人大代表的学历进行要求。6、选区是按居住状况划分,还是按工作单位划分,一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以及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联系程度;二要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工作或生活的地区了解代表候选人,调动其参选积极性,更好地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

7、;三要考虑组织工作是否有力和便利;四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开展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7、选民登记核对工作应采用选民登记和登记选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举委员会要制定较为具体的选民登记办法,要及时发布选民登记公告。选民登记公告要明确规定选民必须主动登记,如不主动登记,漏登后果自负,以此促进选民增强参选意识。各地要提前进行选民摸底,对人户分离的选民做到心中有数。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动员选民登记等多种途径,积极主动地搞好选民登记工作。每个选区既要挑选强有力的工作人员,逐单位或逐户逐人进行选民登记核对,又要设立 1-2 个选民登记站,每个登记站配备 1-2

8、名登记员,通过广播、黑板报、报栏(公示栏),发布选民登记公告等形式,动员选民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指定的选民登记站去进行登记,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交叉核对,形成选民名单后张榜公布。采取选民登记和登记选民相结合、号召和提倡选民主动登记的方法,一方面,能够达到省工省力,防错、防重、防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能有效地提高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核对工作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

9、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第二,选民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第三,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要主动承担相应的职责。一是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或开具选民资格证明提供便利,如:主动与他们的亲属取得联系,确认其委托投票资格;通过信函或其他形式,为他们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开具单独或集体选民资格证明。流出地的选举工作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可以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选民资格证明。二是流入地(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的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

10、民资格。三是要在流动人口中广泛进行宣传,使他们明白参加选举的重要意义、具体途径、法定程序以及选举的具体时间等,积极有效地行使民主选举权利。另外,要改进选民名单的公布方式。选民榜公布的方式也要适应新情况的需要。按居住地划分选区的,如果还像过去那样,仅将选民榜张贴在某一处比较醒目的墙上是不够的,特别是镇、街道、村组合并后,选区的范围更大,人数更多,选民榜要多贴几处,或者将选民榜打印成册印发给每户选民或印发给每个选民小组进行传阅。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选民榜可以张贴在某一处比较醒目的墙上,也可以张贴在单位的橱窗里、专栏里,还可以将选民榜打印成册印发给每个选民小组进行传阅。、提名推荐和协商确定代表候选

11、人,是选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它是代表“入口 ”的第一关,对于 调动选民的参选积极性,保证选出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人大代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多次换届选举的实践看,虽然省、市委都在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要求,各级组织也都强调要提高代表素质,优化代表结构,并在实际工作中采取许多措施加以保障,但实际选出的代表整体素质和结构仍不够理想。 “荣誉型” 、“陪 衬 型” 和 “宽慰型” 的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许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较差,不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务。代表结构不合理,干部多、群众少,党员多、非党少,企业法人多、基层群众和职工少,男的多、女的少。企业法人代表争当人大代表的愿望越来越强,有的还摆

12、出积极竞选的姿态,这些人的经济实力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这部分人当选代表后,很少参加代表活动,履职意识淡薄。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大力宣传选好人大代表的重要意义,使广大选民充分认识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使者,他们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选得好坏与否不是与己无关,而且关系极大,必须认真对待,积极参与。第二,要处理好提高代表素质和优化代表结构的关系,做到既重视代表素质的提高,又注意代表结构的优化,两者统筹兼顾。不能统筹兼顾时,应以素质为先,不能唯结构而搞“拉郎配” 。第三,要充分发扬民主,一是要预先调查摸底,对各选区可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各类对象进行排队,事

13、先做到胸中有数,心里有底。二是放手发动,广泛提名,让选民充分行使提名权,努力提高选民的参提率,扩大“好中 选优” 的范 围。三是反复协商,体 现民意,引导选民围绕代表素质和结构的要求,经过几上几下,反复协商确定正式候选人;对于一些意见分散的选区,需要增加协商和征求意见的环节。这里最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较多数 选民的意见” 。如果 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然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需要注意的是,这次确定的预选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而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特殊程序。也就是说,只有

14、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在这方面既要特别注意防止出现暗箱操作,个别人说了算和少数人包办代替的现象,又要慎重启动预选程序,使确定的正式候选人能真正体现大多数选民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不断提高选民的参提率,调动选民参选的积极性,提高“参选率” 。扩大提名协商的民主程度和广泛程度,每次文件中都有明确要求,这也是时代的呼唤,社会发展的内在趋势。目前村委会的选举,法律已将过去采取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的四种方式,统一改为“采取由村民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并实行海选。因此,村民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选举活动,确实感到了自己的民主权利在发

15、生作用。在最近几次的人大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借鉴村委会提名候选人的做法,这种做法值得研究总结。但对于选民自荐当代表候选人,并且附有 10 人以上选民联名(不含自荐者本人)推荐表的,选举委员会要认真核实,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反映选民真实意愿、符合法定人数的推荐,不管是选民主动推荐的,还是被动推荐的,都可以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法,取得选民签名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妥善做好相应工作。为了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本人要求选民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的行为,在政策上应当严格把握,做到不提倡、不宣传、不炒作。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团体或法定人数选民推荐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要坚决防止有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人或品行恶劣的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一经发现,必须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及时撤回提名。对这个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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