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办中小学章程范本(适用于一校一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第二节 理事第三节 理事长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第四章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办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 37 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坚持以创新学校法人治理
2、结构为基本途径,推动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 协调 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 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 长的教育需求。第四条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切 实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衔接。第五条 本章程是 XXX 学校理事会和校务管理层的运行规则, 对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学校全体人 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六条 XXX 学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 X 类事业单
3、位,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 时接受社会捐助。截至 X 年 X 月 X 日,学校总投入办学资金 XXX 元。第七条 XXX 人民政府为 XXX 学校的举办机构(单位),XXX 教育局行使具体管理权力。第八条 XX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XXX 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为 XXX 学校法定登记管理机关。第九条 XXX 学校位于 XXX 市(县、区)XXX 路 XXX 号。第二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学校办学原则、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 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 坚 持德育为先,
4、能力 为重,全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范围(教育目标):小学六(五)年制义务教育(中小学九年制义务教育)。XXX 教育 实践基地。第三章 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的组成与产生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 监督机构。理事会对举办方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 35 年。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含管理层人员)、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行 业专家学者和 热心教育事业的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组成。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当然理事(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委派或提名推荐、学校(家
5、 长委员 会)推选、向社会公开招募。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 917 名,产生办法及参考名额分配如下:(一)政府代表 14 名: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教育、人事、财政、机构编制以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 门委派或推荐。(二)校方代表 46 名: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拟任校长为当然理事,其他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教育专家学者 23 名:由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政协)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有关学校、社会 组织等机构意见推荐产生。(四)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代表 24 名:面向学区内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 选参与公开招募,并由家委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
6、的学校,可视情设立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 57 名,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 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第二节 理 事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当选理事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会颁发聘任书。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个人诚信和履职的相应知识技能,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 热心公益教育事业。第十八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职责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同级财 政列支。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 议权、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权;(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7、三)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本 单位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解聘建议;(四)视情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五)参与或独立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议案;(六)理事会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工作纪律;(二)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理事会决议;(三)完成理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四)支持配合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教育实践活动;(五)配合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未经授权不擅自公开涉及学校、师生、家长 等信息;(七
8、)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增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委派产 生的理事辞职须经 委派方同意, 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理事 资格方可终止。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 换。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二)因本人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
9、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五)没有正当理由,疏于履行职责,未能 应尽理事义务, 连续两年评价不良的。(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的情形。第三节 理事长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 生, 报本级政府委任或聘任;副理事 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长提名或推荐, 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任或聘任。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承担理事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
10、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 1 名副理事 长代行相关职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议临时指定1 名理事代行理事长职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日常事务原则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确有必要时可设 1 名秘书长,具体负责处 理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确认。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基本职权:(一)审议学校章程;(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主要规章制度;(五)向举办方推荐校长、副校长考察人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 长,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
11、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并 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七)审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九)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学校管理层履职情况,考评管理层工作;(十)审议并监督实施学校人事、薪酬、教学、资产管理等制度;(十一)负责理事会换届事宜,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二)审议其它重大事项。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 2 次以上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理事 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12、(二)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理事;(三)审议会议议题;(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电话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 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 过,并报举办单位备案。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校章程和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第三十五
13、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出席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二)会议时间、地点;(三)主要议题及议程;(四)理事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章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对举办方(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其 监督指导。教育等政府部门通过委派或推荐理事、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核章程、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 标准、指 导监督等方式和途径,行使
14、举办方的权利;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 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 举办方不干预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行。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 负责学校党的建 设、 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共青团、工会、妇联、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策和监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当然理事参加理事会工作,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理事会的贯彻执行。第四十条 学校正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组成管理
15、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理事会决议履行日常管理 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 监督。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校长、副校长 由理事会在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范围内选聘,若条件成熟亦可由理事会公开向社会招聘。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理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组建、运行有监督、建议权,对涉及教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事 项享有知情 权、建 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理事会在作出相关决策 时应综合考虑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 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
16、的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理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第四十三条 XXX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 实、完整、及时 向理事、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 活动情况等信息,主 动接受学校内部和社会 监督。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本章程
17、未予明确的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X 届学校理事会第一次会 议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附:XXX 学校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公办中小学共同理事会章程范本(适用于多所试点学校共建一个理事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第一节 组织架构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第四节 理事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第六章 监事会第一节 构成和职责第二节 监事第七章 有关组织第八章 共同理事会与各
18、主体的关系第九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会、学校责任与追究制度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会信息公开制度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创新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形式,根据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以下 简称试点学校)包括 、和。第三条 区域内多所学校共同理事会(以下 简称共同理事会)是 试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确定试点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试点学校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策权。第四条 试点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经费。第五条 试点
19、学校的举办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第六条 试点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局。第二章 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试点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八条 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实施阶段义务教育。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门权利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下列权利:(一)提出试点学校的业务范围;(二)组建第一届共同理事会和监事会;(三)向共同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和监事;(四)提名共同理事会的理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聘任共同理事会理事、副理事长、监 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五)批准共同理事会工作报
20、告;(六)安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七)监督学校运行;(八)审核共同理事会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九)支持共同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第十条 试点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二)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财产;(三)举办者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试点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 优质的教育基本公共服 务;(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课程标准、 课程方案和管理标准,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法律法规规
21、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共同理事会第一节 组织架构第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发展规划委员会和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就共同理事会决策事项提供专项决策意见和建议。共同理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进 行跟踪检查或提出质询,并将情况反馈共同理事会。第二节 宗旨和职权第十三条 共同理事会的宗旨: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和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服务保障。第十四条 共同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一)审议共同理事会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见;(二)审议试点学校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三)审议试点学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及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四)提名和聘任试点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并根据校
22、长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试点学校中层干部;(五)审议使用空编招聘教师计划、方案,自行设置招聘岗位条件;(六)自行按有关规定设置试点学校教师岗位;(七)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八)审议试点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计划;(九)监督试点学校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十)审议试点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十一)考评试点学校管理层人员绩效;(十二)审议试点学校单独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调配)教师方案;(十三)共同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共同理事会每学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一次工作。第三节 组成与产生第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试点
23、学校党组织代表、试点学校代表、教育界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每届任期 5 年。第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理事产生方式有四种:1.当然理事;2.委派;3.推选或推荐;4.公开招募。第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 名,其来源、名额以及产生方式为:(一)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代表 2 名:由县教育行政部 门委派;(二)党组织代表 1 名和试点学校代表 名:党组织负责人和各学校拟任行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学校代表由各学校提名,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三)教育界的专家学者 2 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担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从符合条件的人 选中推荐产生;(四)人大
24、代表 1 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人大代表担任,由县人大推荐产生;(五)政协委员 1 名:由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的政协委员担任,由县政协推荐产生;(六)家长代表 4 名:面向学区内在读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各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由家委会 联合选举产生;(七)热心教育事业社会人士代表 3 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酝酿产生。第四节 理事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共同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并报 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一)坚持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5、(二)热心教育事 业,具有社会责任心及良好个人诚信,能自觉维护试点学校教育教学的权益和社会声誉;(三)在所属领 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四)身体健康,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六)符合事业单位举办主体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享有知情权、发言权、提 议权、表决权等;(二)对管理层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共同理事会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选单位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四)提议召开临时共同理事会会议;(五)提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六)向共同
26、理事会提出议案。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义务:(一)遵守共同理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二)执行共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三)不得通过共同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开涉密信息;(四)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与自身相关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五)共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第二十二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共同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 委派方同意, 经共同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理事 资格方可终止,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解聘手续。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共同理事会表决
27、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 换。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共同理事会会议;(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未能尽到理事应尽义务的,给予不良 评价的。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 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由试点学校管理,对于理事因履职产生的交通、食宿等 费用, 给予适当补助。第五节 理事长、副理事 长和秘 书长第二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每届任期 5 年。理事长由教育行政部 门或理事提名,
28、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 长由理事提名,经共同理事会选举产生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试点学校校长不担任理事 长。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会会议;(二)当共同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票;(三)签署共同理事会重要文件;(四)督促、检查共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五)共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在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相关职责。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由共同理事会 1 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长提名,县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29、,每届任期 5 年。秘书长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办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时总结 理事会工作,与理事日常 联络、沟通信息,掌握理事会工作情况,列席多所学校办公会,提供各校 长办公会 议纪要,定期向理事 长汇报理事会工作。第六节 共同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共同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 24 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二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程序:(一)提议召开共同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二)提前五天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四)表决并形成共同理事会决议;(五)制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三条 共
30、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第三十五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共同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 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共同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第三十六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 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三十七条 共同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出席共同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会议主要议题
31、及议程;(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共同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五章 学校管理层第三十八条 每所试点学校设一个管理层,由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组成,是共同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 制。第三十九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财务预决算计划,并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四)每学期向共同理事会汇报工作;(五)共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二)执行共同理事会决议;(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一条 管理层中校长
32、、副校长由共同理事会提名,教育部门考察,共同理事会聘任并由县教育部门发文确认;各试点学校中层干部,由各学校校长提名,共同理事会考察,经学校党组织讨论通过后,由共同理事会聘任, 报教育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 试点学校实行共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四十三条 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协助校长工作,对校长负责。第六章 监事会第一节构成和职责第四十四条 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监事会和理事会同届设 立,每届任期 5 年,每年定期召开 2 次会议。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来源与产生为:学校教职工代表 2人,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各 1 人。教 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教育、财政、人社部门代表由各相关部 门委派产生。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聘任;监事 4 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