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民法学,赵秀梅,【学习的目的和要求】:民法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应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第一节 导论 一、民法的概念: 广义民法狭义民法,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权自物权 所有权 1、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地上权 地役 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2、债权3、财产继承权4、人身权,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之债,身份权,人格权,三、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的原则 4、诚实信用的原则 5、善良风俗的原则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四、民法的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人的效力五、民法适用
2、的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三)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四)无具体规定时可适用原则性条文,第2节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自然法人合伙 (二)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义务 (三)内容 民事权利,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第3节 民事主体 一、住所:1、概念: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2、法律意义:,二、公民(一)公民的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存续的时间:对胎儿的特殊保护:特殊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关系(二)公民的行为能力,1、行为能力的概念2、行为能力的分类
3、:无行为能力 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别行为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 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不能辨别行为精神病人完全行为能力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三)监护的法律制度1、监护的概念:2、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未成年人精神病人3、监护人的职责:4、监护人的变更和撤消:,(四)、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的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撤消: (五)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撤消:,三、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的特征:共同经营共同出资共
4、享收益共担风险 (三)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外部的财产关系: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内部关系 :按份责任,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特征:,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四)法人的分类(五)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第四节、民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 构成要件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5、二)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二)撤消权的消灭:,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种类,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6、种类,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特征:(三)代理的种类:委托、法定、指定,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在代理权限内 3、独立的作出意思表示 4、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四)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第三人的撤消权,事后授予代理权,无 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行为 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善意第三人有权撤消与 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所进 行的民事行为,但被代理 人已经追认的除外。,六、 诉讼时效: (一)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 2年 短期 :1年 长期:20年 (三)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
7、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第5节 物权法 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物权为直接支配物之权利。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得实现。如所有 权、抵押权。物权为支配特定物之权利。未具体特定之物只能为债权客体。物权为得享受物之利益之权利。,(三)物权的效力,排他效力,1、同一标的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同样 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3、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前 丧失所有权,优先效力,1、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在后的。 2、物权优先有债权受清偿,支配力,1、直接对标的物管理处分 2、物权权利内容的实现,不因 物权变动受影响。,追及力,任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
8、有义务返还,但善意取得动产所 有权的第三人除外。,(四)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禁止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物权。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禁止超越法律规定行使。 物权的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律的规定的方式不 产生物权设立及变动的后果。,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一 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的排他性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二、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
9、 2、所有权的特征:标的物全面支配之物权所有权为整体内容之物权所有权为具有弹力性之物权 所有权为永久支配标的物之物权,(三)所有权之权能:,(四)所有权的保护,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除去妨害请求权 请求恢复原状的权利 请求赔偿损失,(五)所有权的取得:,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转移,三、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三)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在他人 土地上建造 植树的权利。,地役权:使用他 人土地的权利。,典权:典权人 支付典价,而 取得对出典
10、人 财产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四、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概念,特征,从属性,特定性,优先性,追及性,不可分性,抵押人的权利设定数个抵押权得设定地上权及其他用益物权。得将不动产让与他人,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的顺序权抵押权的处分权 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实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订立契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其他方法处分抵押物,2、质押权:3、留置权,概念,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概念,特征,种类,债权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占有债务人 的财产。 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留置权在债务期限届满时产生,第六节 债权,一、债的概念二、债的
11、特征:三、债的种类: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四、债的变更:债的内容方面的变化。,必须存在债的关系。 原债和变更后的债的关系都是有效的。 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 五、债的移转:债的主体的变化。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债权债务转让,五、债的担保人的担保 保证物的担保 法定 留置约定 抵押、质押、定金(一)保证:,概念,保证合同,债权人和保证人订立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保证人订立合同,保证人单方出具保证书,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固定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间 法定期
12、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后的6个月。,(二)定金,概念,定金的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定金的生效,定金的交付,定金的效力,证明合同成立 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 违约后作为罚金,第7节 人身权,一、人身权的概念二、人身权的特征三、人身权的种类,人格权,身份权,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荣誉权 监护权 著作权中的 婚姻家庭的,第八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特征: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事责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 恢复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二) 侵权的民事责任,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2、侵权民事责
13、任的规则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3、民事责任的方式:4、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书目】 1、民法学:彭万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 2、民法物权论(上、下):谢在全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复习题与参考答案】 1、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区
14、别。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则因经营范围不同而不同。 (2)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不能享有。 (3)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破产、依法被撤消等。,2、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1)法律对每一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和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都没有规定最低限度。(2)法律对合伙人出资的内容没有加以限制。(3)法律对共有财产的规模没有限制。 法律没有要求合伙人在分配赢余之前必须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3、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物权是一种支配权。(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3
15、)债权一般采取的民法的保护方法,而物权除了民法的保护方法外,还有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4)债权的设定采取自由主义,而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4、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1)法律强制的程度不同。(2)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同。(3)责任的性质不同。(4)责任承担的原则不同。,5、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中止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中断的发生是当事人能决定的事实。(2)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止只能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而中断可发生在时效的任何时间内。(3)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断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全部作废。,【案例分析
16、】案情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1960年生1子丙。1970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居住,直到1974年病故。1975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12间房被收作公房。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屋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简析 (1)乙死后,谁是继承人?应继承几间房屋?,(1)乙死后,乙妻、乙母、丙是继承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每人应继承2间房。 (2)乙母去世后,谁是继承人?应如何分配?乙母去世后,甲和丙是继承人。甲是法定继承人,丙是代位继承人。每人继承1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几间房屋?谁继承?应遗有8
17、间房屋,丙继承。,案情甲于1994年7月15日晚骑自行车上夜班,途经某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脊椎骨折,全身瘫痪。经过调查,该井盖是1个月以前市政公司更换的。更换时井盖有不明显的裂纹,但因井盖已经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换新的。出事当日上午,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将该井盖压塌,但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简析(1)甲所受到的损害由谁赔偿?甲所受到的损害应由市政公司和工厂共同赔偿。这是共同危险的侵权行为。(2)甲所受到的损害赔偿包括那些方面?甲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物质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
18、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案情王某家中圈养梅花鹿9头。1996年12月8日,一头鹿从圈门跑出,同年12月10日早,李某在自家猪圈中发现一头梅花鹿,即将其抓住,用铁链拴在猪圈中。王某得知后,前往认领,经辨认后,认为是其丢失的梅花鹿。李某提出让王某付给拾得梅花鹿的报酬700元,王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拒不返还。此后,王某又多次去李家索要鹿,均遭拒绝。几天后,李某因管理不善,将鹿再次丢失。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简析 (1)如何对李某的行为定性?李某将他人遗失的梅花鹿圈养的事实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当失主向其索要遗失物,其拒不返还,且又将梅花鹿丢失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2)李某能够索要报酬吗?我国法律有何规定,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李某不能所要报酬。该规定不合理,不能鼓励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