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寻求一律的渴望及其带来的扭曲,寻求一律的渴望: 法律规则表面上的多样是肤浅的 从终极上说,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不仅适用于对刑法规则的解释, 也适用于对授权规则的解释 回忆一下奥斯丁的说法,方式:紧紧抓住“无效” 象系于刑法的惩罚一样,无效是法律对违法行为设定的威胁性的不幸和制裁 继承法第17条: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哈特的反驳,刑法规则:不得杀人,否则要处死 就刑法规则而言,我们能够把禁止性规则与处罚的规定区分开来 我们可以去掉制裁,而保留一个行为规则 这在逻辑上是可能的 当然它或许将不再是一条法律规则,继承法规则:口头遗嘱要有两个见证
2、人,否则无效 我们不能在条件和“无效”之间进行切割 如果不遵照这个条件并不必然引起无效的话,这个规则本身是否存在就是一个问题 “如果未将球踢进球门并不意味着无效的话,则得分规则就不能说是存在的”,(5)法律的功能,讨论: 体育运动规则的功能 对裁判来说 对运动员来说,篮球规则,对篮球运动的一个观察: 有的规则非常类似于刑法规则 犯规罚球 恶意技术犯规罚下场 有的规则则规定球员如何进球可以得分 3分线外投掷进蓝,得3分,凯尔森式的观察,所有的规则,在终极上都是指示裁判人员,在某些条件下作特定之事的规则 球员进球,裁判员指示工作人员计分 球员走步进球,裁判员指示工作人员不计分 这种凯尔森式的重述,
3、歪曲了什么?,刑法规则:不仅仅指示法院如何实施刑罚 而且也指引普通公民规范自己的行为 公民不能依法规范自身法院的制裁 法院的制裁是规则针对主要目的受挫而做出的规定 法院的制裁可能确实是必不可少的,但却是辅助的,(6)授权规则的重要意义,没有刑法规则,就没有犯罪的概念 没有授权规则,就不会有买卖、赠与、遗嘱、婚姻的概念 这些概念在逻辑上就是以这种规则的存在为前提的 将授权规则引入社会,这一步对社会的重要如同车轮的发明 它不仅是重要的一步,而且是从前法律世界跨入法律世界的一步,哈特的小结,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模式对法律的模糊,要比它对法律的揭示多得多 寻找规则背后的一律性,可能是一个错误 法律的一个
4、特征,如果不是唯一特征的话,在于它融合了不同种类的规则,2、适用范围,威胁为后盾的命令:针对他人(劣势者) 立法机关也可以制定仅仅适用于他人的法律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法律的适用范围,只是一个解释问题 制定刑法的“主权者”也不能违反刑法 (1)不能违法施以刑罚 (2)立法者“个人”犯罪也要接受处罚 有什么问题吗?,3、起源模式,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律的颁布:立法机关有意识的行为,如同命令的下达 一个难题:习惯法的地位问题 奥斯丁的解决思路:默示命令 在法院向人民下命令时,主权者采取不干涉的态度 它的不干涉,就是对习惯法律地位的承认,哈特的批评,法律承认的含义 将军不干涉中士
5、的行为,他对中士的行为有所“明知” 当代的立法机关绝难明知法院对习惯规则的适用,问题,如果习惯规则的地位不归因于立法者的法律承认,它应归于什么呢? 这一问题只能在考察主权学说之后进行回答,第三节 主权者与臣民,主权学说:习惯服从他人的臣民与不习惯服从任何人的主权者 这种垂直结构之于“独立政治”社会,如果脊骨之于人 哈特的问题: 1、服从习惯是否能够解释立法权和法律的持续性 2、最高立法者不受限制的地位,对于法律的存在是否必须,一、服从习惯和法律的连续性,1、对国王一世的服从与二世 国王一世:主权者 人民:经历暂时混乱后,形成了服从习惯 二世上台: 不存在对二世的服从习惯,问题的症结,习惯服从的
6、概念,不能说明两个立法者之间的连续性 (1)单纯的服从习惯,不能赋予新立法者下达命令的权利 (2)单纯的服从习惯,不能表明新的立法者也将得到服从,连续性之解决,王位继承规则 预先确定王位继承者的资格和确定方式 二世在一世死去时,就有资格继承,他也有权利制定法律 二世很可能迅速死去, 虽然他活的时候未能接受人民的习惯服从, 但它有权制定法律,新要素的引入,王位继承 资格 权利 这些语词的内涵,是命令服从习惯的术语无法解释的 如果二世有这种继承王位的资格和权利的话,这个社会肯定存在对某种规则的接受依据该规则二世有资格继承,2、社会规则和习惯,(1)习惯:行为事实上的趋同 规则:对规则的偏离会带来批
7、评 不仅作出批评,而且还将规则作为批评的正当理由 (2)外在方面和内在方面 规则和习惯:外在方面 规则:内在方面 这是规则区别于习惯的决定性特征,何谓内在方面?,棋手都有以相同方式移动棋子的习惯 (一个全然不懂象棋的人可以记录下这种习惯) 他还将此行为方式当做参赛者的一个标准 他不仅自己遵循这个标准,还就对手的偏离行为提出批评 规范性的语言:这是对的;那是错的;不应该那样;应该这样,3、法律连续性的基础:对规则的接受,一个新的立法者有立法权这种陈述, 是以该社会存在据以认定他有这种权利的规则为基础的 在接受了这种规则的地方: 国王将不仅事实上发布命令 而且他还有发布命令的权利; 不仅存在对其命
8、令的普遍服从, 而且人们普遍认为这种服从是正当的,4、接受规则的两种形态,与简单的国王一世的世界不同 当代国家中民众对立法权规则的认识:未必清楚,很可能一无所知 官员的接受与民众的接受 官员:明确接受 民众:通过默认官员的活动,而表明其接受 他知道如果不接受,将会受到制裁,制裁说的力量和弱点,力量:它是对民众接受的真实观察 也是对法律制度的存在的消极观察 弱点:它疏于关注官员制定、适用法律的过程(官员的接受) 因此混淆了法律制度存在的积极方面,二、法律的持续性,1944年一名妇女因违反1735年巫术法被判刑 上一问题:服从习惯的简单公式,何以解释立法者的继任者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在他本人受到习惯
9、服从之前就已经是法律? 这里的问题:早已去世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对于不可能习惯服从他的社会来说,怎么能依然是法律?,默示命令说,1745年巫术法的有效性,在于当代主权者的默示命令 他能够,却不干预它的代理机构(法院)实施以前的主权者制定的法律 推论:在法院适用之前,并在当前的主权者默认之前,它不是法律 如果这个推论是正确的,那就是说:它不是法律,而法院却要去适用它! If this theory is right, it follows that the court do not enforce it because it is already law,默示命令说的逻辑结果,在法院适用之前,并
10、在当前的主权者默认之前,它不是法律 1963年国务院颁布商标管理条例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商标法 2001年颁布第二次修订后的商标法 设想一下,如此又过了200余年(10代人又过去了) 因此,法院既可以适用2001年商标法,也可以适用1982年的商标法 因为它们在默示命令说之下,地位相同,当然这样的适用是有问题的, 我们只能适用2001年的商标法,而不适用82年的法律 换言之,法院作出了区分,认为01年商标法有效,而82年的商标法无效 哈特:法院在作出这个区分时,是以某个基本规则为标准的 这个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要没有废除,就是有效的! 这个规则把现在和过去的立法都当做是法律,对这个规则的接受,官员:明确接受 民众:通过默认官员的活动,而表明其接受 他知道如果不接受,将会受到制裁 这显示了制裁说的力量: (对民众接受的真实观察) 也说明了它的不足: 疏于对官员的接受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