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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06164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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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要点提示】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 30 万元。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案情】原告(反诉被告):王某。被告(反诉原告):赵某。1999 年 4 月,王某、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 8 月 11 曰在某市民政局办理手续。2001 年 4月 30 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奇(化名)。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一般。2001 年 1 月 1 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

2、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 30 万元。2004 年秋,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王某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2005 年 3 月 21 日。王某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某市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4 月 21 日作出(2005)新民初字第 490 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2005 年 12 月 20 曰,原告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赵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15 万元。后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某市人民法院准

3、予王某撤诉,并以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当驳回赵某的反诉为由.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作出(2006)新民初字第180 号民事裁定: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撤诉。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赵某的反诉。2007 年,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1.解除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王奇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针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提起如下反诉要求:1.判决与王某离婚;2.婚生子王奇由我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王某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15 万元。【审判】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4、,王某、赵某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生气,双方自 2004 年分居至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均要求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为宜。婚生子王奇长期随赵某生活,从有利于王奇健康成长考虑,由赵某抚养为宜。王某当庭陈述其月工资为 1400 元,赵某对此未能提供反证,故对王某的陈述予以采信,王某应每月按其月工资的 25%支付抚养费,即 350 元。双方各归各有;双方争执的位于某市金华街二巷 15 号独家小院.因未经有关部门确权,本案不予一并处理。对其他双方没有异议的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总额为 13734.61

5、元.赵某的住房公积金为 2080.84 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王某应当给付赵某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 5826.87 元。王某在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使赵某在精神上遭受本不需要其承担的烦恼和伤害,赵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精神损害费酌定为 3 万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二)第 11 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二、婚生子王奇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负担王奇的抚养费 350 元,于每年的 12 月 30 日前向赵某支付当年的抚养费 4200 元;待王奇成长至能独立生活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愿选择。三、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己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据原、被告需求进行相应分割。四、反诉被告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某精神损害费 3 万元。五、反诉被告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赵某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的 5826.87 元。六、驳回原告王某、反诉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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