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docx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4405825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21.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法律框架下《中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中国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法律适用WTO 法律框架下中国2001 年 12 月 11 日 中国 正式加入 WT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以下简称“议定书“)1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以下简称“报告书“)2的 内容 ,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 WTO 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单独针对中国实行3的“超WTO 义务“4,另一方面,在正常的 WTO 法律 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 WTO 权利“的限制。5在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诸多“超 WTO 权利“之中,报告书第 242 段(以下简称“第 242 段“)6各成员针对原

2、产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特别保障限制措施,因用语松散,尤其缺乏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规定,极易在实践中遭到滥用。因此,为防止该条款的滥用,在 WTO 法律框架之下,对该条款进行法律解释十分的必要。本篇文章的目的,是根据国际法以及 WTO 的条约解释原则,对报告书第 242 段的规定内容进行法律解释,以期澄清该条款规定中诸多含糊不清之处,确保该条款合理的法律运用,维护 WTO 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障中国加入 WTO 所应享受的利益。 本篇文章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读报告书第 242 段程序规定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解读该条款实体规定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论证议定书第

3、 16 条不再对报告书第 242 段涵盖产品适用的主张。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结论部分。 代写论文 确定各成员依据第 242 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所适用的 WTO协定程序规则必须首先确定第 242 段的性质,以及第 242 段所暗含的程序要求。从文意上看,第 242 段属于贸易救济中的保障措施16,授权各 WTO 成员为保护本国或本地区,“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 中国 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的有序 发展 “17,而采取违反 WTO 规定的数量限制措施。18因此, 议定书第 16 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 ,是适用第 242 段时的相

4、关协定。这两个协定的相关条款中,规定要求较低,不与第 242 段规定相冲突,同时又符合第 242 段所暗含程序要求的部分,对第 242 段适用。 第 242 段究竟暗含了怎样的程序要求?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第 242(a)段的条约用语暗含这样一个要求:任何一个 WTO 成员,在实施第 242 段规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前,必须先通过调查,确定“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存在,以及该“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阻碍了受调查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19因此, 议定书第 16 条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关于调查的程序规定对第 242 段适用,以确定第 242 段意义上的“市场扰乱“及其后果的存在

5、。 2 议定书第 16.5 条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第 3 条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是否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国内立法或规定? 报告书第 242 段文字缺乏关于调查(investigation)程序的规定。但是, 报告书第 242(a)条的规定暗含成员必须先行确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之后才能启动特别保障措施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主张是其他 WTO 成员在实施第 242 段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时,程序规定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另一种主张是议定书第 16 条或WTO保障措施协定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适用。考虑到第 242段暗含了调查程序的要求,且

6、第 242 段是WTO 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 议定书第 16.5 条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第 3 条关于调查的程序的规定,标准较低者约束各成员根据第242 段制定的立法或规定,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 242 段的其他规定相冲突。 3提出磋商的 WTO 成员能否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原产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 关于这个 问题 ,其关键在于对第 242(c)条条约用语的解释。 报告书第 242(c)条规定: “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 14

7、 个月中前12 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 7.5(羊毛产品类别为 6)的水平“。20 毕业论文 对第 242(c)段进行的 法律 解释适用文意解释原则。21根据第 242(c)条的条约用语:“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装运货物,控制在水平“。文意解释清楚表明,中国所同意的,是通过自己的海关,将磋商涉及的纺织品控制在约定的水平22,即实行所谓的“自动出口限制“(Voluntary Restraint of Export)措施,而不是同意其他 WTO 成员,通过他们自己的海关,对中国的磋商纺织品直接进行数量限制。因此,任何 WTO 成员,只要在其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立法中规定,本国或本地区

8、海关可以直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进行数量限制,就是违反了其 WTO 义务。23一旦这种情况发生,中国就可以启动 WTO 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相反,如果我们将第 242 段解释为请求磋商成员一旦提起措施,就可以通过其国内海关对原产 中国 的纺织品进行数量限制,则是剥夺了中国与提起磋商成员进行有意义磋商的权利,剥夺了中国进行自动出口限制的权利,以及中国在实践中决定第242(b)段所规定的自动出口限制水平。 但是,我们清楚地看到,这个条款有一个遗留 问题 。当初各WTO 成员在与中国进行入世谈判时,没有就中国违反该条承诺,其他成员法定的回应进行协商。换句话说, 报告书第 242 段没有规定,如果中

9、国违反了报告书第 242 段规定的义务,对中国违法义务行为的处理 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相关的 WTO 规定寻求指引。24于是,问题变成:如果中国违反其 WTO 义务,其他成员的救济方式是什么?答案十分明确:通过 WTO 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报告书第 242(b)段25的规定支持上述对第 242(c)段的 法律 解释。第 242(b)段要求,提起磋商成员与中国“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如果我们将第242(c)条的规定解释为,提起磋商的 WTO 成员可以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则一旦有任何 WTO 成员提出磋商

10、请求,中国将只得无条件先行将磋商涉及产品的出口数量控制在个一固定的水平26。如此,虽然第 242(b)条规定,提出磋商的成员应与中国“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但由于中国没有任何谈判筹码(bargaining power) ,实际上只能被动接受对方提出的任何要求,根本不可能进行任何有实质性意义的“磋商“。用这样的方法解读第 242(c)段的规定,其结果,是条约直接将谈判双方预先进行了实力分配,且将谈判主动权完全交与谈判的一方;其实质,是条约单方授权其他 WTO成员,任意针对原产中国的报告书第 242 段涵盖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面数量限制,使这里的“磋商“,以及所谓“尽一切努

11、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的规定,只有其字面上的意义,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这样的解释,显然违反 WTO关于“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的原则27,同时违反最基本的条约有效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reaty interpretation) 。28 代写论文 解读报告书第 242(d)条29的规定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倘若提起磋商的 WTO 成员可以规定,一旦对中国提出磋商请求,即可通过本国海关,对来自中国的磋商产品进行数量限制,则第 242(d)条规定的“则磋商将继续进行“,也将只有其语言上的意义,而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因为,在

12、前面规定的 90天磋商期内,甚至于早在磋商提起的一刻,真正的磋商开始前的 30 天,中国就已经处于完全的被动,而磋商对方,因不存在任何不利于自身因素的约束,将不会产生与中国进行真正有意义“磋商“的动机。如此,“则磋商将继续进行“的规定也就变成了一句多余的话。显然,这样解释国际条约规定的 内容 ,违反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30 反过来,如果按照正确的方式解释第 242(c)段的规定,即:由中国通过中国海关对磋商纺织品进行自动出口限制;若中国违反义务,则提请磋商成员按照 WTO 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双方争议,则其他几款的规定都具有了一个国际条约所应具有的法律逻辑,同时,符合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31因此,

13、提出磋商的 WTO 成员不能在提起磋商请求的当下,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海关,直接对原产中国的磋商产品采取任何数量限制措施。 二、 报告书第 242 段的实体规定内容 报告书第 242 段关于实体方面的主要规定如下: “ (a) 如一 WTO 成员认为,自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 中国 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 发展 ,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 内容 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

14、存在或威胁;及(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32 上述规定中需要澄清的 问题 有四个。第一,如何解释“市场扰乱“?第二,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要求?第三,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第四,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1如何解释“市场扰乱“? 报告书第 242 段没有“市场扰乱“的定义,因此,我们首先从报告书的其他条款寻求答案33。 报告书的上下文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转向议定书相关条款寻求答案34。议定书第 16.4 条明确定义“市场扰乱“如下: 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15、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 影响 的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35 论文代写 关于第 242(a)段“市场扰乱“的解释可以有两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WTO 成员在确定“市场扰乱“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原因是第 242 段没有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这种主张存在诸多 法律 问题。 议定书第 16.4 条是第 242 段的上下文36,如此的主张,不考虑 WTO 协定的整体性,忽视协定上下文的规定,单独将协定的一部分拿出来进行解释,违反了 WTO关于“条约应

16、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的规定37。此外,这样的主张事实上为第 242 段的滥用大开方便之门,使中国第 242 段项下的权利丧失诒尽,违反 WTO 关于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38。 关于第 242(a)段“市场扰乱“的第二种主张是:在决定是否存在启动第 242 段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的“市场扰乱“时, 议定书第 16.4 条的规定适用,只要这些规定不与第 242 段的规定相冲突。以下的论证表明,第二种主张应当更符合 WTO 的条约解释原则。 首先, 议定书第 16.4 条与报告书第 242 段同属中国加入 WTO 的法

17、律文件39,它们互为法律解释时的上下文40。第二, 议定书第 16.4 条与报告书第 242 段性质相同,同样是针对原产中国的特定产品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可被视为互为相关部分。这合理解释了第 242 段的谈判者没有对如此重要的“市场扰乱“做出定义或加以规定的原因-议定书第16.4 条已经有所定义,除非定义有所不同,否则没有再行定义的必要。第三, 报告书第 242(g)条提及议定书第16.4 条,进一步证明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第四,否认议定书第 16.4 条的相关规定对报告书第 242 段适用将大大增加该条款被滥用的可能,甚至使条款的滥用成为必然,有违该条款条约签订的宗旨和目的,违反维也纳条约法

18、公约第 31.1条41的规定,从而违反 WTO 的 DSU 第 3.2 条的规定42。 代写论文 对比议定书第 16.4 条与第 242 段的条约规定可以看出,议定书第 16.4 条关于“市场扰乱“的定义不与第 242 段的规定内容相冲突。这个事实进一步支持议定书第 16.4 条“市场扰乱“定义对第 242 段适用的主张。因此,适用第 242 段正确的步骤应当是:(1)按照议定书第 16.4 条规定的法律要素确定“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的存在;(2)确定该“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是否阻碍调查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3)提起磋商请求;(4)若请求磋商成员认为中国违反了第242 段规定义

19、务,则启动 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方的争端。 2是否存在国内产业的要求? 报告书第 242 段没有关于相应国内产业方面的规定。换句话说,第 242 段没有直接规定,采取措施针对的产品需要有相应的国内产业的存在。因此,我们转向议定书第 16 条寻求答案。43议定书第 16.4 条明确规定“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存在44,因此,只有“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才能要求采取根据报告书第 242 段实施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45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国内产业,则不得对原产 中国 的相应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这样的解释,得到 WTO保障措施协定相关规定的支持。46 3

20、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因果关系的 问题 , 报告书第 242 段没有明确规定。报告书第 242(a)条中的“作用“(the roll)一词不是一个明确因果关系的 法律 术语,因此,仍然需要对“作用“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议定书第 16.4 条的“市场扰乱“定义对第 242 段适用,根据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47,第 16.4条凡不与第 242 段规定冲突的部分都属于第 242 段条约规定的有效部分。同时,由于 WTO保障措施协定同为第 242 段的上下文部分,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48以及 WTO条约解释“不增加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49,议定书第 16.4 条或保障

21、措施协定第 4.2(b)条的规定,以标准为低的适用。50结论是, 议定书第 16.4 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适用,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51 论文代写 4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相似产品的问题, 报告书第 242 段没有明确规定, 议定书第 16.4 条和 WTO保障措施协定都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保障措施相似产品由各成员国内立法确定。由于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立法或规定,其性质,与根据 WTO保障措施协定制定的国内保障措施立法相同,两部法律同属 WTO保障措施协定项下的立法,因此,不应采取不同的标准。换句话说,在实施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规定的特别保

22、障措施时,各成员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应当与本国或本地区实施依据 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相同。 三、 报告书第 242 段涵盖的产品将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 条的规定 议定书第 16 条,其性质,是对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产品所规定的一般性特别保障措施。其适用范围,为“原产于中国的产品“52。换句话说,这个条款对原产于中国的所有产品适用。 在议定书第 16 条涵盖的产品范围之内, 报告书第 242段将“WTO 生效之日起,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从议定书第 16 条所涵盖的产品范围中分离出来,单独对其规定了门槛更低的特别保障措施,明显是为了

23、将此类产品,区别于议定书第 16 条涵盖的一般产品范畴之外。由此,“WTO 生效之日起,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将只适用报告书第 242 段的规定,而“WTO 生效之日起,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之外的其他“原产于中国的产品“53,适用议定书第 16 条的规定。代写论文 至于报告书第 242(g)条关于“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 16 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成员利用议定书第 16 条和报告书第 242 段的规定,规避报告书第 242(f)条关于“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1 年

24、,且未经申请,不得重新实施“的规定54,保障报告书第 242 段的合理运用55。因此,根据国际习惯法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的原则, 报告书第 242 段涵盖的产品将不再适用议定书第 16 条的规定。换句话说,在报告书第 242 段 2008 年 12 月 31 日期满之后,所有报告书第 242 段涵盖的产品将真正被纳入 WTO 的法律体系之中。四、结论 本篇文章结论认为,根据国际法以及 WTO 的条约解释原则对 中国 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 242 段进行的 法律 解释表明: 第一,程序规定方面:(1)WTO 协定相应的程序规定中,不与报告书第 242 段规定相冲突,同时又是实施依据报告书第 242

25、 段暗含的程序规定部分,对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立法或规定适用;(2)据此, 议定书第 16.5 条或 WTO保障措施协定第 3 条关于“调查“的规定约束各成员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制定的国内立法或规定;(3)提出磋商的 WTO 成员不能在提起磋商请求的当下,通过本国或本地区海关,直接对原产于中国的磋商产品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果中国违反了报告书第 242 段项下的义务,各成员应当通过 WTO 争端解决程序寻求救济。 第二,实体规定方面:(1) 议定书第 16.4 条规定的“市场扰乱“对报告书第 242 段适用;(2)不是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不得要

26、求采取依据报告书第 242 段规定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3) 议定书第 16.4 条规定的因果关系标准,对报告书第 242 段适用,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4)为实施报告书第 242 段规定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时,各成员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应当与本国或本地区实施依据 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保障措施确定相似产品的标准相同。 毕业论文 第三, 报告书第 242 段涵盖的产品不再适用议定书第16 条的规定。这些产品,在报告书第 242 段 2008 年 12 月31 日期满之后,将被真正纳入到 WTO 的法律体系之中。 代写论文 21 在 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

27、everage (WT/DS81011/AB/R),上诉机构裁定对 WTO 各协定条款含义的解释“首先是文意解释“。 见前注 10。 22 这个含义,WTO 官方语言的 英语 内容 表达得十分清楚:“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to a level no great than “。 23 如此授权,违反第 242(c)段的规定。根据议定书第 1.2 条的规定,第 242(c)段属于WTO 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授权违反 WTO 条约义务。 24 相关的 WTO 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

28、见前注 11。 25 第 242(b)段条约内容见前注 7。 26 “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 14 个月中前 12 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 7.5(羊毛产品类别为 6)的水平“,第 242(c)条。 27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3.2 条。见前注11。 28 在 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上诉机构裁定: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29、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

30、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论文网 35 议定书第 16.4 条 英文 如下:Market disruption shall exit when ever imports of an Section, like or directly c

31、ompetitive with an Section produced by the domestic industry, are increasing rapidly, Either absolutely or relatively, so as to be a significant cause of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In determining if market disruption exists, the affected WTO Member shall

32、consider objectively factors, including the volume of imports, the effect of imports on prices for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Sections, and the effect of such imports on the 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36 同前注 34。 37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3.2 条规定 WTO条约解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

33、“。WTO 上诉机构在 WTO 上诉机构在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 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因此,它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 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见前注 10、11。 代写论文 38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3.2 条。见前注11。 39 议定书第 1.2 条。见前注 9。 40 见前注 34。

34、 4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 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 42 DSU 第 3.2 条:“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义务“。另见前注 11。 43 见前注 35。 44 议定书第 16.4 条。 45 由于议定书第 16.4 条“市场扰乱“的规定对第 242 段适用,因此,根据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见前注 29) ,此条款中凡不与第 242 段冲突的部分都对第 242 段适用。 46 如果第 242 段暗含的要求在议定书中没有规定,则WTO保障措施协定的相

35、关规定适用。因此, 保障措施协定(第 2.1 条)含有与议定书 (第 16.4 条)相同的规定这一事实进一步支持第 242 段的适用必须满足国内产业要求的主张。47 见前注 29。 48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1 条。见前注 42。 49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 3.2 条。见前注11。 50 议定书与 WTO保障措施协定同为第 242 段的上下文。虽然议定书与第 242 段的 法律 关系比保障措施协定更为紧密(因为第 242 段是通过议定书而成为WTO协定组成部分。见议定书第 1.2 条。见前注 9。 ) ,但根据第 3.2 条“不增加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议定书与保

36、障措施协定中标准为低的适用。 毕业论文 51 议定书第 16.4 条规定:“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该规定可以清楚看出,因果关系的标准为“一个重要原因“标准。 52 议定书第 16.1 条。 53 同上。 54 英文原文为:“ (f) No action taken under this provision would remain in effect beyond one year, without reapplicatio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etween the Member concerned and China; and“。 55 例如,成员可以先行利用报告书第 242 段的程序之便,对原产于 中国 的纺织品或服装产品实施报告书第242 段所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然后,同时针对相同产品展开议定书第 16 条的保障措施程序,以规避对相同产品再次实施报告书第 242 段保障措施时,因调查而产生的时间间隔。议定书第 16 条规定的特别保障措施实施年限可以为两年。 毕业论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各国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