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讲义上编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一、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二、 刑法的分类1、 按照使用的范围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刑法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广义的刑法 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别刑法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三、 刑法的特性1、阶级属性2、法律属性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
2、准则制裁性(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四、 刑法的机能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
3、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立法解释: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刑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做的解释(按效力分)学理解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从学理上对刑法做的解释文理解释:对法条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的解释刑法解释(按方式分)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可分为当然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张解释当然解释:依照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当然应该包括在该规范范围之内的解释(按常理,常情,正
4、常的逻辑就可得出的结论)限制解释:对刑法做狭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释义狭于原义)扩张解释:对刑法做的超出其字面意思的解释(释义广于原义)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具有普遍适用并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的准则刑法基本原则的三要素: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普适性 3、体现刑事法制精神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人人平等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以及有什么刑种和如何量刑都应该有刑法明文规定(话句话说就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
5、基础:a. 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理论要求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分立,那么立法者便不能同时执法,执法者就不能立法,就必须按严格照立法者制定的的法律执行即需要做到罪刑法定b. 心理强制说:犯罪者犯罪时会衡量犯罪带来的快感和刑罚惩治时的痛苦,一般来说只有当这种快感超过痛苦时一个人才会选择犯罪,所以必须明确这种痛苦是什么c. 人权保障: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惩治犯罪,执法者可以任意裁量的话,人权便无法得到保障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a. 排斥习惯法原则(法律主义原则):即要求作为处罚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法,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b.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原则(禁止事后法原则):刑法只适应其实施之后的犯罪,
6、不能溯及适用其实施之前的犯罪行为(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 禁止类推原则:类推是指对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的制度d.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指作出刑事裁判时只作罪名宣告,不指明所需服刑的刑期,而完全由行刑机关根据罪犯表现决定释放时间。绝对的不定期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刑种和刑量法律均未加以规定;(2)只规定刑种而未规定刑量。(3)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总则中的体现犯罪法定化a.明确了犯罪的概念b.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c.明确规定了除罪的情况刑罚法定化a.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b.明确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c.明确规定了行刑制度取消了类推制度
7、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分则中的体现:a.规定了犯罪的范围b.规定了各种罪、罪状和犯罪构成要件c.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4)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准确定罪量刑和依法行刑 定罪上: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量刑上:应严格根据刑法对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按照良性原则,考虑相关的量刑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行刑上:应严格按照减刑、假释的规定进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
8、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在定罪上一律平等在量刑上一律平等在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事责任,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具体包括:有罪当罚,无罪不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同罪同罚,罪刑相应;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罪刑阶梯:罪 刑 危害性最重 最重的刑罚重 重轻 轻危害性最轻 最轻的刑罚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一、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空间
9、效力和时间效力二、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人和对地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一) 各种原则1、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 保护原则:即以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不论犯罪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4、 普通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在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
10、人是在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5、 折中原则(综合主义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基础,综合多种其他原则(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除法律有规定外,均使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就包括:1、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2、领水: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 12 海里以及地下层)3、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垂直上空4、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这部分可看做领域的延伸部分)特别规定:(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1、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变通或
11、者补充规定3、 刑法典制定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所做出的例外规定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领域内的犯罪。(三)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凡是我国公民,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犯罪,均适用我国刑法1、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不论按当地刑法是否为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当地的刑法规定,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一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免于追究(可以免于追究,并不意味着放弃追究的权利,若认为又追究的必要时,我国还是可以追究的)2、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应当负刑事责
12、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任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的判决的效力)(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我国或者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保护管辖权的条件:1、 行为主体:外国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 行为的性质:重罪即该犯罪行为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 行为属“双重犯罪”:即该行为无论根据外国的刑法还是我国刑法的规定都属于犯罪4、 犯罪地点是在我国领域外5、 犯罪的对象是我国公民或者国家(四) 我国刑法的普遍
13、管辖权: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我国有权利也有义务行使行使管辖权对其进行管辖。三、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立即生效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此类通常是特别刑法的做法生效时间公布之后过一段时间在生效明示: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失效方式自然失效:新法实施后同类内容的旧法自然失效刑法的溯及既往:是指在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尚未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若适用则有溯及力,否则,没有溯及力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无溯及力从新原则四种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包括我国都是采取这一原则)第四章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一、 犯罪的概念1、 犯
14、罪的形式概念:是指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定义的优点在于强化了犯罪的违法性,体现了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揭示了犯罪的法律性质;缺陷在于未能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2、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对社会产生危害,侵犯他人受刑法的权利的行为。(这种定义优点在于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却忽视犯罪的法律特征)3、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种定义即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犯罪:是指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违反刑法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 犯罪的特征1、 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
15、最本质的特征。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 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必须违反刑法的规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3、 应罚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 (依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1、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所侵犯的权利(社会关系) 。2、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通俗的说就是犯罪行为所表现出来的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因素,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手段,时间地点等。3、
16、 犯罪主体4、 犯罪主观方面四、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整体来说就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五、 犯罪构成的意义:1、 区分罪与非罪2、 区分此罪与彼罪第五章 犯罪客观方面一、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二、 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1、 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特征2、 必要性: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3、 客观性: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客观的事实特征,这是犯罪客观方面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特征4、 多元性:犯罪客观方面通常
17、是包括多个要素三、 犯罪的客观要件:即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1、 一般要件(必要要件):是指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危害危害性 违法性 应罚性非罪罪是无是 是无 无行为是唯一的一般要件2、 特殊要件(选择要件):是指非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如危害行为,时间地点,手段四、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2、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3、 有助于区分犯罪的完成与未完成心态4、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确认犯罪的主观要件5、 有助于正确量刑五、 危害行为: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可
18、以给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的客观举止(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特征:1、 危害行为在客观上人的身体动静2、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或者意志下实施的身体动静3、 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行为的分类:1、 作为(不该为而为之):是指行为人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2、 不作为(该为而不为之):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不作为的特征:1) 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一般性特征2) 有作为的义务3) 有作为的能力4)、不履行作为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
19、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2) 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同时消防员的救火义务也是法律规定的)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保姆负有照看孩子的义务4)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如司机由于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消除这种危险和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如司机因撞了人,而产生了救助被撞者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分类:1) 真正不作为(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2) 不真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既可以以作为的形式又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六、 危害结果: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七、 危害行为
20、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的发生必然会引起危害结果产生。因果关系是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八、 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因素。第六章 犯罪客体一、 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指刑法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权益。 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 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 有助于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3) 有助于确定罪的轻重,正确量刑二、 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犯罪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简单客体(单一客体):只侵害某一种具体的权益直接客体复杂客体:同时侵害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
21、具体权益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法罪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的具体法益采用二分法的话,那么则不将一般客体做单独的分类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观存在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的人或物。2、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联系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人或具体物来侵害犯罪客体区别:1) 犯罪课题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脱逃罪3)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而不一定,如盗窃他人的财物,财务本身并不一定会受到
22、损害4)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队象则不是第七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一、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其社会危害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行为人的罪过是指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心态,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如非法走私淫秽物品罪就要以盈利为目的,而犯罪的动机则一般不会影响定罪只是影响量刑)二、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1)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的犯
23、罪为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在故意的意识心态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而犯罪故意只是罪过心理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2) 犯罪故意的构成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起决定性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的客观化即犯罪思想转化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3) 故意犯罪的分类1. 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希望发生):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2.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是指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
24、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与联系:区别:A. 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这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直接故意是认识到一种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则是认识到可能有多种危害结果发生B. 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并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会发生何种后果持放任态度,既不积极地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C. 二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如果
25、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往往并不影响定罪,只是以结果为要件的犯罪里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间接故意中没有既遂和未遂的形态,其定罪根据危害来定联系:认识因素上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意志因素上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明确性故意:行为人对犯罪的故意明确,清晰和具体的概括性故意:行为的故意是不明确不具体的,是面对选择时的不确定状态(概括性故意犯罪以结果定罪)4)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5) 犯罪过失的分类:1. 过于自信(可能发生+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
26、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2.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没有预见疏忽大意 能够注意疏忽大意(意志因素) 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与个人的注意能力相关没有注意衡量一个人的注意能力以客观标准为主,以主观标准为辅6)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与联系:区别:A. 从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认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危害结果发生是具备积极现实的条件的,而过于自信则是认为危害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是不具备现
27、实紧迫的条件的B. 从认识意志因素来看,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否发生是持一种放任态度的,他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则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积极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一致的联系:二者都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7) 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损害结果发生+无罪过+ 不可抗拒的力量):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这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可以是来自自然或者人为的力量意外事件(损害结果
28、发生+ 无罪过+ 不可预见):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与联系: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都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是疏忽大意是行为人应当预见,但由于行为人的疏忽而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不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看行为人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判断的标准原则上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兼顾行为人的个人特殊因素。即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8)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一般来说只要是对特定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犯罪目的也就达到了,但是犯罪动机有没有达到则不一定)1、 犯罪目的:
29、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2、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两者的区别联系联系:一是,二者都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他们的形成和作用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二是,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三是,二者有时候是一致的区别:A. 内容性质和作用不同,犯罪动机是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它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
30、的引导指挥作用B. 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是相同的,但动机却是多种多样的C. 一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D.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求并不一致E. 二者在定罪量刑上的作用不同,犯罪目的偏重于定罪,但犯罪动机偏重于量刑(犯罪动机是第二目的是结果性目的,犯罪目的是第一目的是手段性目的,没有实现第一目的就不可能实现第二目的,实现了第二目的则必定实现了第一目的,即实现了犯罪动机则必定实现了犯罪目的,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必定没有实现犯罪动机)9)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的认识认识错误的分类:1、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
31、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要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不正确的理解(法律上的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和量刑) 。2、 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事实认识不清楚。A、 客体的认识错误(这种错误按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来定罪量刑):如两个便衣警察执行公务抓捕犯人,旁人误以为打架,从而上前帮忙打伤警察。B、 对象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按照行为人的实际上的认识情况来定罪)a、 误将特殊对象当做一般对象:如误以为幼女为已满十六岁少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认认定为奸淫幼女;误将女性当做女性而实施强奸应认定为强奸b、 误认为人为物或者误以为无为人而实施犯罪:误将物当做人进行的犯罪应成立这种犯罪的未遂。误将
32、物当做人,是行为人有无过失而判断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c、 具体犯罪目标的认识错误:如误将甲当做乙而将其杀害,同样应成立故意杀人罪C、手段认识错误:如误认为糖为砒霜而去投毒,成立犯罪的未遂D、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为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故应按客观的情况来定罪)第八章 犯罪主体一、 犯罪主体的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具有自然人人格)二、 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犯罪主体纯正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主体不纯正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按照对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33、能力特殊主体(身份犯):满足自然人主体的条件,还需要特殊身份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区分刑事责任能力程度主要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以及人的精神状况刑事责任能力 包括的类型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 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2、 完全不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精神病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 已满 14 周岁但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后果犯罪负刑事责任2、 已满 14 周岁但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又聋又哑的人4、 盲人5、 尚未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能力的精
34、神病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 18 周岁并且精神生理功能和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五、 单位犯罪1、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 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处罚原则:1、 双罚制:即既对犯罪单位又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罚2、 单罚制:只处罚犯罪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一、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因为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2、 特征: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
35、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各种犯罪形态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预备形态不可能转化成未遂形态,未完成形态也不可能转化成完成形态。3、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4、 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阶段。二、开始预备行为 着手犯罪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完成 既遂 犯意产生阶段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行为后三、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1、 过失犯罪不存在停止形态2、 间接故意不存在停止形态(因为间接故意犯罪
36、是以结果论罪的)3、 直接故意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a. 依法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b. 刑法中把“情节严重” 、 “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c. 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回去四、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1、 犯罪预备:是指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2、 犯罪预备的特征:a. 客观特征: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但尚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b. 主观特征:行为人有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的目的和意图,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停下来的意志内
37、(中止)意志外(未遂)意志外(预备)意志内(中止)意志内(中止)意志外(未遂)c. 犯罪预备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而只是辅助行为3、 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 犯罪未遂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预备阶段无未遂)特征:a. 客观特征:时间性,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但没有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即行为所针对的法益未受到损害(着手实行犯罪行为是客观犯罪实行行为与主观犯罪意图的有机结合)b. 主观特征: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遂犯罪
38、行为是否完成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能否构成既遂能犯的未遂不能犯的未遂相对不能犯未遂绝对不能犯未遂能犯的未遂:犯罪行为实际上有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行为实际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绝对不能犯未遂: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发生的,如迷信犯,这种不能犯不负刑事责任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 犯罪中止的特征:a. 客观特征:时空性,是在犯罪的过程中放弃犯罪的;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有效性即有效的防止了
39、危害结果的法伤b. 主观特征;自动性,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主动放弃犯罪的2) 犯罪中止的分类:犯罪中止按中止的时间分预备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对中止的要求分消极中止(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中止)积极中止(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中止)3)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1、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于处罚第十章 正当行为一、 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特征:1、 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2、 实质上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二、 正当行为的种类1、 正当防卫2、
40、 紧急避险3、 自救行为4、 履职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5、 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和竞技行为6、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1、 目的性: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排除防卫挑拨)2、 现实性: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排除假想防卫)3、 紧迫性: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侵害者已经着手实施(排除防卫不适时即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4、 限度性:防卫给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排除防卫过当
41、,防卫过当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一般来说要求所保护的法益大于或者等于所损害的法益)5、 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适用前提除一般防卫中的限度性条件之外其他的条件都必须符合;这里的“行凶”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四、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特征:1、 目的性:使权益免受危险2、 现实性:危险的
42、存在具有现实性3、 紧迫性:危险正在发生4、 限度性:所避免损害的权益要大于损害的权益5、 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来自侵害者或者自然6、 唯一性: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即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五、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1、 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则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地力量动物的侵袭等2、 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损害的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紧急避险损害的事第三人的利益3、 实施的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即紧急避险必须是排除危险的最后手段;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43、4、 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标准来具体判断第 11 章 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主体要件):二人必须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人,如成年人教唆未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则成为间接正犯而不构成共同犯罪。可以有三种形态两人自然人、两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一个自然人。(一般主体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能成为要求由特殊条件的主体构成的犯罪的主体,如强奸罪的主体为男性,但在共同犯罪中女性同样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2共同的犯罪
44、行为:每一个行为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在一般情况下共犯之间是要有意思联络的,但不是所有的共同犯罪都需要意思联络。3、不构成共犯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2、事后通谋的帮助行为3、故意的内容不一致4、实行过限行为:是指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的犯罪行为5、同时犯6、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四、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以及共犯之间的结合形态。共 同 犯 罪是 否 必 须 两 人以 上 构 成任 意 共 同 犯 罪 : 可 以 单 独 一 人 实 施 也 可 两 人 以 上 共同 实 施必 要 的 共 同 犯 罪: 只 能 由 二 人
45、以 上 实施按 共 同 犯 意 形成 的 时 间事 前 通 谋 的 共犯事 中 通 谋 的 共犯按 有 无 分 工复 杂 共 犯 : 犯 罪 行 为 人 之 间 有 分 工简 单 共 犯结 合 的 紧 密 程度一 般 共 犯特 殊 共 犯 ( 犯 罪 集 团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五、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 按作用分:主犯和从犯2、 按分工分: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予以分类: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以及教唆犯共 同 犯 罪 人主 犯组 织 、 领 导 犯 罪 集 团 的 犯 罪 分 子在 共 同 犯
46、 罪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从 犯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次 要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辅 助 作 用 的 犯 罪 分 子 ( 帮 助 犯 )胁 从 犯 是 指 受 到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被 迫 参 加 犯 罪 活 动 的 犯 罪 分 子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所谓教唆是指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没有范围故意的他人产生犯罪故意。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一、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看行为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罪 数 形 态一 罪一 行 为 一 罪单 纯 的 一 罪实 质 的 一 罪 : 持 续 犯 ( 继 续 犯 ) 、 想竞
47、合 犯 、 结 果 加 重 犯数 行 为 一 罪法 定 的 一 罪: 集 合 犯 ( 惯 犯 ) 、 结 合 犯处 断 的 一 罪 : 连 续 犯 、 牵 连 犯 、 吸 收犯数 罪同 种 数 罪 : 原 则 上 不 并 罚 , 但 在 刑 法 第70-71 条 等 情 形 下也 并 罚异 种 数 罪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本章学习内容:1、刑事责任的概念2、刑事责任的根据3、刑事责任的发展、实现与解决本章学习目标:1、掌握刑事责任的概念2、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3、了解刑事责任的实现与解决方式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一)定义给刑事责任下定义应涵盖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罚
48、处罚;二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给予非刑罚处罚;三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单纯宣告有罪。我们主张否定性刑事评价和谴责说,即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性刑事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教材对刑事责任所下的定义: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二)刑事责任的特点法定性(由刑事法律规定)必然性 (因犯罪而产生,有犯罪必有刑事责任)严厉性(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刑事法律评价)专属性(刑事责任专属犯罪人)强制性 (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
49、承担)(三) 刑事责任的地位刑法:“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结构理论的内涵犯罪与刑事责任质的一致性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统一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法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伦- 刑罚论二、刑事责任的根据什么是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从犯罪人方面说,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从国家方面说,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它回答的是国家基于何种理由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这二者是完全一致的。刑事责任是质与量的统一。质是指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量是指负多大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事责任的根据也存在质与量的根据问题。质的根据是回答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量的根据是回答行为人负多大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这两者中,最重要的是解决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幻灯片 9(一)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质的根据)1、哲学根据犯罪人是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相对意志自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2、法学根据从法学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