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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重中之重.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4405319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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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8第一编 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1、专属性 2、非财产性 3、法定性 4、绝对性和支配性人身权的分类:1、人格权 2、身份权人格权的概念: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的特征: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4、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5、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客体

2、的总括性权利。其内容包括:1、人格独立,表现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不受他人支配、干涉、控制 2、人格自由,任何主体都享有保持和发展自我人格的自由,不受约束和控制 3、人格尊严,任何人都有权享有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尊重。一般人格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3、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第二编 物权法物权法的概念: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因对物的占有、利用等而发生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物的占有关系 2、物的归属关系3、物的利用关系物权的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

3、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1、对世性(主体方面) 2、特定性(客体方面) 3、支配性(内容方面)4、绝对性(内容实现方式)5、排他性(效力方面) 6、永久性(时间上) 7、法定性(立法原则)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同一物既为债的给付标的,同时又是物权标的时无论两个权利谁先谁后,物权的效力都由于债权 2、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3、留置权、质权的标的物,因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其他债务而受强制执行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诉讼排除 (二)物权间的优先效力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 3、费用性担保物权优

4、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1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定物权存在,比如质权与留置权、宅基地使用权与用益权等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四、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效力 是指当物权的

5、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大致分为三类:1、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2、以其他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物权于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的分类:(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四)主物权与从物权(五)本权与占有物的概念:广义上的是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甚至人本身。2 / 8狭义上的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上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满足于人

6、类的社会生活需要并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客体。物的特征:1、非人格性 2、有价性 3、有体性 4、可支配性 5、特定性和独立性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二)特定物与种类物(三)主物与从物(四)原物与孳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每项原则的内涵)论述题:(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事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者变更。具体的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物权种类强制原则2、物权内容强制原则 3、物权效力强制原则 4、物权公示方法强制原则 (二) 、物权绝对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权原则,

7、其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行使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标的物有绝对的支配权,除遵守法律之外,物权人可以完全基于自己的意思行使其权利,而不必借助于任何人 2、物权排他性的绝对性,即确定某人对某物享有某种物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任何人享有物权,权利人并可以根据其权利排除任何第三人的干涉。物权绝对原则具有以下内容:1、内容上具有对特定物的绝对支配权 2、行使和实现上有任意性和绝对性 3、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和排他性 4、在保护上具有绝对性。 (三)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物权变动的事实。其中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

8、产物权以交付即占有为公示方法。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的公示要求,即取得可信赖的公信力。公信原则的内容包括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权利人 2、凡是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物权的变动原则: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应遵循公示与公信原则。一般来说,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的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我国物权法除了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它包括: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

9、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依据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应该说不管是公示原则还是公信原则,设立的初衷都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公示原则之功能主要是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公开,让第三人“知晓” ;公信原则之功能是让物权变

10、动的事实产生效力,让第三人“信赖” 。物权的保护方式:一、物权保护的途径:1、公力救济途径 广义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式保护物权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和支配的各种权利。狭义的公力救济仅指物权受到侵害时,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对物权实施的保护。2、私力救济途径:自助又称为自力保护、自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行为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物权保护方式。可分为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自力防卫是指占有被他人非法侵夺,而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实行立即救助有明显困难时,自己采用适当强力来维护自己占有的自助方式。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物被侵夺时,发现其被侵夺

11、占有的物时,依据自力取回该物。 二、物上请求权其 内容包括:1、物权确认请求权 2、物权返还请求权 3、妨害排除请求权 4、原状恢复请求权 5、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权。3 / 8所有权的特性:1、权能的完全性 2、客体的有限性 3、地位的自主性 4、期限的恒久性 5、效力上的弹力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能(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所有人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指获取物所产生的财产收益,即

12、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人对所有物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消灭物的存在状态或改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2、权利客体上的整体性 3、权利内容上的复杂性相邻关系的概念: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特征:1、主体具有

13、多数性、相邻性 2、客体具有单一性、特定性 3、内容上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相邻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不是一种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相互独立的物权,而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具体说,相邻关系所产生的相邻权在根本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行使进行法律限制的结果,在性质上属于不动产所有权。相邻关系的意义(本质):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指土地或房屋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和限制。共有的概念: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共有的特征:1、共有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 2、共有的权利客体具有统一性 3、共有的权利内容具有双重性共有的分类:1、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按照共有

14、关系产生的根据)2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照共有的内部关系)所有权取得的方式:(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劳动生产取得 2、收取孳息取得 3、国家强制取得 4、拾得遗失物取得 5、无主物取得 6、添附取得 7、先占取得 8、善意取得 9、时效取得 (2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1、买卖 2、赠与 3、互易 4、继承与遗赠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 6、其他继受取得方法(如完成一项工作、提供一定劳务、转让智力成果等)善意取得的概念:是指从物权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产权证书上被登记为权利人,并

15、以自己名义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2)转让人无处分权;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不知情)拾得物、埋藏物的处理:担保物权的概念: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第三人特定的财产上设定具有优先受偿权内容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的特征: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物上代位性 4、担保物权以确定债务的履行4 / 8为目的 5、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物权可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种类:1、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2 、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

16、的主要效力)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物权(担保物的种类)4、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是否以登记公示为必要)抵押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1、是一种担保物权 2、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物权3、不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4、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

17、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1、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一般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原则上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或者权利凭证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的设立须转移质物或者权利凭证的占有 3、从公示方法来看,尽管抵押权和质权的产生都需要公示,但方法不同,抵押权的设定主要采用登记方法,而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法。4、从担保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来看,在质权设定后,因质物移转占有,质权人可直接对质物行使占有权,亦有权收取质物所产生孳息的权利。留置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处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1、是一种法

18、定担保物权 2、以动产为客体的担保物权 3、是具有两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4、具有不可分性 5、具有从属性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成立要件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 (2)消极要件:1、动产是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占有的 2、留置动产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3、动产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 4、动产的留置不能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动产的浮动抵押概念: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来所有的财产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对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

19、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额抵押的概念: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特定性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5、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限制占有的概念: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力的一种事实状态。占有的构成条件:占有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在主观上必须有占有的意思 2、在客观上必须有占有人事实上支配控制某物的现实。占有的分类(概念、会判断):(一)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实

20、际地控制支配某物为标准) (二)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以占有人占有某物是否有正当的法律根据) (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以无权占有人占有的意思)占有的效力:占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主5 / 8要表现在:1、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时,推定其合法享有此权利,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2、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3、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只有消极的效力,而无积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以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作为其享有、行使权力的证据 二、善意取得制度 又称“善意受让” 、 “及时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将该动产或不动

21、产的所有权非法转让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其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时是善意的,则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三、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关系 (一)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善意占有人的权利 (1)对占有物的占有使用权(2)费用求偿权 2、善意占有人的义务:主要是对占有物减损的赔偿义务 (二)恶意占有人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必要费用求偿权 2、损失赔偿义务 四、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1、占有防御权 2、占有取回权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第

22、三编 债法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来实现 3、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4、债的关系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法行为发生 5、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债的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原因)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主体双方的人数)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债的标的物的性质)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金钱作为债的标的的不同) 七、主债和从债(具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债

23、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债务人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债的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积极或消极的不当减少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积极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该要件包

24、含以下几个意思:A 、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B、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C、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的状态 债的担保方式: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的概念: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特征:一、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1、合同是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25、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 4、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身又具有相对性的特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标准及意义):(一)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其意义在于分清下列各项不同之处: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上的不同 2、风险的负担不6 / 8同 3、违约的后果不同 (二)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需支付对应的代价)其意义在于分清下列各项不同之处:1、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2、返还义务的有无不同 3、撤销权的行使不同 4、责任的轻

26、重不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双方当事人一致外是否还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其意义在于分清下列各项不同之处:1、两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2、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四)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为某一种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 其意义在于分清合同适用法律的不同。 (五)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 (六)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效力) (七) 、预备合同与本合同(根据合同内容是表达缔约的希望还是成立实体的权利义务) (八)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其区分意义在

27、于:确定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对待给付,如对方不对待给付有无正当理由的,其可解除合同;射幸合同中的当事人则不能要求对方那个当事人对待给付,也不能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对待给付来衡量合同的公正与否。 (九)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主从关系) (十)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十一) 、一次性合同和持续性合同(根据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合同的订立(P316 展开):又称“缔约” ,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人为达成某种合同关系相互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缔约过失责任概

28、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合同履行抗辩的概念:合同履行抗辩的形式:合同履行抗辩的内涵:合同的格式:合同的条款:违约责任有哪几类:不当得利之债的概念: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是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无因管理之债的概念:是指没有法定的或

29、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第四编 继承法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3、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实现为前提 6、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

30、表示。继承权的放弃:又称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7 / 8思表示。继承权的丧失及其原因: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原因(法定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范围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1 )配偶 (2)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 )父母 (4 )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

31、婿 (7)胎儿的继承地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共分为两个顺序 1、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顺序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1、法定继承人与被法定继承人的亲疏远近 2、法定继承人与被法定继承人之间在经济、生活方面的亲密程度。代位继承权和转继承的概念、特征及两者的区别:代位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又称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3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和效力不同 2、发生的时间的成立条件不同 3、主体范围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及两者的区别: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在遗赠扶养协议中,遗赠人用死后留下的一定数量的财产,来换取扶养人对他的生养死葬,反之扶养人以对遗赠

33、人尽生养死葬的义务,作为取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条件;遗赠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部分,虽然也属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内容则在协议达成并生效后就应开始执行,因而它属于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相结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因行为,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时,才能将遗赠的财产由遗嘱执行人转于受遗赠人。4、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比较复杂;遗赠的目的是单一的 5、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

34、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遗产债务。侵权责任的概念: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责任人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准则。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共同侵权的概念:是指 2 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危险的概念及特征: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P5428 / 8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二)损益相抵原则(三)过失相抵原则(四)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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