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词解释婚约又称婚姻预约,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有配有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有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允许夫妻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财产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处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
2、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赡养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抚养就是“保护并教养” 。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抚养的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 ,平辈亲属之间的“
3、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或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也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结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
4、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一方有权对其损害要求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指父母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
5、合法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遗赠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法定继承也称非遗嘱继承,将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遗产份额、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转移给继承人的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承担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按遗赠程序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而由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简答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及两性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婚姻关系平等、家庭地位平等、经济上平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平等等。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
6、律范围内,有按照个人意志决 定缔结和接触婚姻关系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1、 婚姻法21 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抚养,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抚养是有条件的。2、 婚姻法第 23 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为消极性措施。教育,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引导,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为积极性措施。在未成年人对他人、国家、集体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
7、民事责任的义务。夫妻离婚后,由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承担,确有困难的共同承担。侵权发生时,行为人不满 18 周岁,诉讼时已满,应独立承担,不能承担的,由监护人承担。3、 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4、 婚姻法第 24 条, 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其不是当事人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贯彻了我国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指
8、导思想。诉讼内调解指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我国婚姻法3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1、 婚姻法33 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机的干部、战士;具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现役军人有婚约的关系者;军人配有要求离婚时,未经军人本人同意,一般不得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军人配偶进行说服教育;重大过错,如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及其他重大过错。
9、2、 婚姻法34 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可以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仅在男方提出离婚时发生作用。收养人条件无子女。包括已婚者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能生育子女以及虽有生育能力但不愿生育子女或所生子女死亡等情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收养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人有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保证收养人有足够的抚育条件。无配偶
10、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伦理道德上保护被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维持和家庭的和睦,使养子女在养父母双方共同关心下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意思表示真实。我国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我国婚姻法第 3 条、10 条、32 条、46 条规定,一个人只能同时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
11、个或以上的配偶。4、结婚的禁止条件。我国婚姻法第 7 条规定,结婚禁止条件有二: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者禁止结婚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1、主题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4、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5、实事婚姻不可协议离婚。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1、要求帮助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且本人无力解决。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生活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2、提供帮助一方须有经济负担能力。如无负担能力,可以不予帮助3、经济帮助仅限于用来解决
12、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如离婚时不困难,离婚后困难的,则不予帮助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婚姻法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收养法基本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实行收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能够在收养人的抚育下健康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系收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都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自愿
13、,指在收养活动中,当事人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任何人的的干预。公序良俗原则。收养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及政策的原则。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唯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子女者不可再收养子女;无子女者收养子女以1 名为限。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一、配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
14、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二、夫妻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代位继承适用条件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排除旁系血亲;被代位人没有丧失、放弃、或被有效遗嘱取消继承权;代位继承的法定事由仅限于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转继承的区别死亡时间不同:被代位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在继承开始之前,被转继承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进行,转继承除了可以在晚辈直系血亲中进行,还可以是被继
15、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子女直接参与遗产分割,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遗产。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婚姻法第 17 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是遗嘱人关于死后财产处置真实意思的表示,必须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遗嘱:遗嘱人将自己口述的遗嘱内容用录音
16、带录制而成的遗嘱, ,表达遗嘱人意愿的遗嘱形式。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向他人口授的遗嘱。应当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法定继承人范围婚姻法第 10 条、第 11 条和第 12 条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此外,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由于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依法当然丧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 7 条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四: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包括即遂和未遂;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
17、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其中,第一、二、四项,作为绝对丧失,只要实施,再也不享有继承权。第三项是相对丧失,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实施方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方式1、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遗产的同时,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遗产债务3、遗产因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素质所有时,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
18、的遗产。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不同于“五保户”的遗产。继承的放弃、接受与遗赠的放弃、接受的区别表示方式不同:继承的接受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对于继承的放弃,必须采用明示方式。遗赠的接受必须采用明示方式,对于遗赠的放弃可以默示方式。时间期限不同:继承的接受或放弃的做出需要要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做出表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关于遗赠, 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 2 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论述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指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这种财产取得一般没有夫妻另一方的劳动参与或与一方的人身不可分。婚姻法第 1
19、8 条规定,其包括: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一方的婚前财产未经经营的增值部分;遗嘱或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可以约定转化为共同共有。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相应的人身属性,因此不能转化为共同所有。第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区别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仅仅是欠缺实质要件或非婚姻当事人的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时间效力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
20、限制人身自由。要在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一时间,当事人就不得再提出请求。3、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4、处理机关不相同。无效婚姻是否有效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机关可以是人民法院或是婚姻登记机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的形成有以下几种情形: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父或母再婚时,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受到继母或继父的抚养教育。3、父或母再婚时,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由生父或生母供给抚育费,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
21、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4、父或母再婚时,未成年或为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上述情形中,前两种情况,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潜力义务关系。后两种情况,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相互间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为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仅为姻亲。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一般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 10 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送养人同意, 收养法第 4 条规定:下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
2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条件:收养法第 5 条规定,下列公民、单位可以作为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未成人父母死亡的,监护人送养需征得其他抚养义务人同意;收养法第 12 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其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否则不得送养。(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法第 10 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用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及时夫妻离婚,送养子女也要征得对方同意。 收养法第 18 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23、。3、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需相差 40 周岁以上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特殊要件:1、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1)生父母无特殊困难且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年龄相差 40 周岁以上的限制 4)可以收养年满 14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孤儿和残疾儿童:即使有子女也可收养,可收养 2 名以上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1)可以是年满 14 周岁以上
24、的未成年人 2)生父母没有困难也可以送养 3)收养人不受 30 周岁以上的年龄限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考查: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即婚姻关系借以简历的思想条件。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质量。二看婚后感情。就是要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作深入、全面的了解。我要看到过去的婚姻基础,也要立足于现实的婚后感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三看离婚原因。要找出引起离婚纠纷的真实原因,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四看夫妻关系现状。就是了解目前当事人双方相互关系的状况、夫妻纠纷的
25、持续时间及其表现形式五看有无和好可能。就是要对夫妻关系的发展前途有所预见。离婚时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范围婚姻法40 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权,另一方应予以补偿。适用条件:1)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 3)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范围:1)从适用范围来看, 婚姻法将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限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分别财产制的离婚夫妻中2)从适用条件来看,必须具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法定条件
26、 3)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4)数额根据权利义务相应制进行分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有两种情况,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或缺乏劳动力的。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通过遗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及行使遗产的酌分请求权来“继承”死者遗产。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承担将其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后按遗赠程序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而由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我国继承法第
27、 14 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当上述的两种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事后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离婚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的区别1、行使时间不同 诉讼外调解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之前,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2、强制力不同 诉讼外调解非当事人诉讼离婚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根据婚姻法第 32 条规定,诉讼内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28、的一个必经程序,具有法律强制性。3、结果不同 诉讼外调解有三种结果:1)经过调解,双方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2)经过调解,双方就离婚以及子女、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是原来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当事人根据婚姻法31 条规定,向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调解无效,一方仍坚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要求离婚一方可依诉讼程序解决其离婚纠纷。诉讼内调解也有三种结果:1)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销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存卷,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本案即告审结。2)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由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29、。人民法院应按离婚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发给双方收执。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3)调解无效,对于离婚或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未达成协议或离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并制作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任命法院提起上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国际、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人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继承法25 条规定
30、,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 2 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默示者视为放弃。遗嘱继承权默示即表示接受,如欲放弃,则应明示表达。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受遗赠人不可参与遗产分割,而遗嘱继承人则直接参与遗产分割。4、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与清偿债务范围:1、用于被继承人消费的债务。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非赡老扶幼所负债务,也非为偿还家庭共同债务所负债务。2、依法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个人税款;2)被继承人生
31、前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3)被继承人生前应返还的不当得利;4)被继承人生前应补偿给无因管理者的管理费;5)共同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须注意:1)继承费用,丧葬费用不属于被继承债务;2)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个人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共同债务中由被继承人呢个人承担的份额。清偿原则:1、接受继承的继承人负责清偿债务。2、清偿债务以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3、共同继承人内部按继承遗产的份额比例分担清偿债务的责任。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遗赠。 继承法34 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注意:1)当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
32、留给遗嘱继承人,而对债务未作明确处理时,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拒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遗嘱继承人则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2)当被继承人以遗嘱的的方式将债务留给遗嘱继承人,而未对遗产作明确处理时,遗嘱继承人可以拒绝偿还被继承的债务,而法定继承人则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债务的顺序:贯彻的意见第 62 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清偿债务的方法:1、先清偿债务,再分割遗产。2、先分割遗产,再清偿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17 条夫妻个人财产 18 条无效婚姻,一审即终审隐匿夫妻财产应受处罚,离婚诉讼后提起,应掌握直接证据,人证、物证、书证,诉讼时效为 2 年,从知道或应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