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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52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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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案例分析题 50 人民法院应受理张某的起诉吗?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请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应予以受理。(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2011 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5 题)中华考试网() 2011 年 5 月 16 日 【大 中 小】【提问】【纠错】例分析题 1 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 309 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 20 元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 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

3、?”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 20 元。”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 40 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

4、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 30 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6 条和第 32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

5、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3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罚 20 元。 (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 34 条第 2 款对当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

6、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有告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 39 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 49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7、、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当场缴纳的 40 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案例分析题 2 精神病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被告人高某,男,32 岁,农民。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周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窜入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周某当场死亡。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

8、,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9、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 (2)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学标准。 (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 18 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4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

10、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例分析题 5 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997 年 12 月 1 日,某县个体户曹某在家中杀好一批猪,当其在市场摊位上销售时遇到食品卫生监督员的检查,以其杀猪未经批准,没有卫生许可证为由,令其将肉摊上的猪肉,连同家中宰好的猪肉,杀猪工具一同搬到镇卫生院。当日下午,食品卫生监督员向其宣布了没收猪肉、屠宰工具和罚款的通知手续。曹某以其猪肉已是依法检验合格为由,拒绝缴纳罚款、食品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当即加处罚款 200 元。 请问:本

11、案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该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合法之处: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时,只是事后通知而已。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通过必要的调查与检查,证据不充足: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案例 1:某局机关因工作需要,新成立了一个行政处,由局原办公室副主任李佳任处长,原办公室的 8 位后勤服务人员全部转到行政处,李佳上任后便到处物色人才,又从别的单位调进 5 位工作人员。这样,一个 14 人的行政处便开始了正常工作。

12、李佳 38 岁,年富力强,精力旺盛,在没有配备副手的情况下,他领导其他 13 人开展工作。开始倒没什么,时间长了,问题也就多了。因为处里不管是工作分配、组织协调还是指导监督、对外联络,都是李佳拍板定案。尽管他工作认真负责,每日起早贪黑,也适应不了如此繁杂的事务,哪个地方照顾不到都会出漏子,行政处内部开始闹矛盾,与其他处室也发生了不少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局领导决定调出李佳,派局办公室另一位副主任王强接任行政处处长。王强上任后,首先,着手组建行政处内部组织机构,处下设置四个二级机构:办公室、行政一科、行政二科、行政三科。其次,选调得力干将,再从原来的局办公室选调两位主任科员任行政处副处长,在业务处

13、选调 3 位副主任科员任行政一、二、三科的科长,其余科长、副科长在原 13 名工作人员中产生。王强采取这些做法,目的就是改变处里的沉闷空气,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行政处的工作效率。这样,一个 19 人的行政处在三位正副处长、8 位正副科长的领导下,再次以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之中。但是过了不久,行政处的工作效率不仅没有提高,反而更加糟糕了。有些下属认为王强经常越权乱指挥,他们的工作没法开展;有的下属则认为王强到处包办代替,没事找事干,和科长争权;有的人认为行政处官多兵少,没有正经干活的。不到半年,行政处又陷入重重矛盾之中,不但人际关系紧张复杂,而且大家都没干劲。王处长带来的几个人也要求调回原处

14、室。在这种情况下王强只好辞职。但他很困惑:自己工作热情很高,为什么还领导不好行政处的工作?问:李佳和王强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应如何改进?【答案要点】:(1)李佳和王强两次管理上的失败,主要是因为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违背了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也就是说设计管理层次和控制幅度不合理。(2)李佳失败的原因:其一是管理层次太少,没有体现出分权管理原则;其二是管理幅度过宽,51:13 的幅度严重失衡。(3)王强的问题是:第一,横向部门设置过多;第二,官多兵少,机构头重脚轻;第三,领导方法不当,过于揽权,管得太宽太细,影响中层干部积极性。(4)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第一,设计组织管理层次和控制幅度一定要适

15、度;第二,确定控制幅度应以管理事务的难易程度为前提;第三,设计控制幅度还要考虑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以及管理对象的素质等因素。案例 7:南昌公选考试最后大题 某单位出台一项新的考核管理制度 通过了单位领导的审批 也经过了专家研究是可行的。出台后,被各业务处室长说,这种政策不适合本单位,不可能在短期内执行,题目就是,你认为如何才能使得该制度顺利实施 ?网友回答:一、政策经过了领导的审批并通过了专家的验证是可行的,说明此项政策合法化,可行化,具有推行的现实性,执行政策遇到阻力是很正常的,因为:1、政策执行环境复杂多变,考虑再全的的政策也不可能适应于所有具体情形;2、新政策的出台往往会触及一些部门或

16、个人的 利益,势必会引起利益冲突;3、政策在群众中执行本身就有一个适应过程。为了使该政策实施起来,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政策宣传,着重做好此项 政策的合法性、可行性、优越性,打消群众的过虑,树立此项政策的公信度;2、拟定执行计划,可按照实际情况,分部门分步骤实行,以点带面,以典型示范、层层推进的方式制定执行计划、尽可能将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想得充分一些,将实行的措施想得周全一些;3、组织落实,定人定责,分工合作,统筹兼顾每一项具体措 施;4、政策执行试点,可在执行环境相对较好的科室先行执行,积累宝贵的经验,及时做好不符实际情况的政策调整工作;5、政策试点成功后,要全力推行,可在把握政策精

17、神实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具体的执行环境,采取灵活策略,创造性地执行政策,但政策目标不允许“灵活” ,防止政策走样变形。案例 8:南昌公选考试最后大题本来某局机关,办公室有 6 个工作人员。其中 2 个是主任,副主任 ,其他 4 个普通工作人员 。两主任 A,B:A 统筹管理办公室,B+4 个工作人员负责具体事务 。后来调来一个 C 也做副主任 ,变成A 统筹,B 和 C 分别分管两块 。 遇重大事件需 A,B,C 三人商量决定。4 个工作人员,2 个给 B,2个给 C 结果后来,发现 4 个工作人员的事情反倒比以前更忙了,而且工作人员之间信息沟通没有以前畅通,还有就是遇到急事,需要 A,

18、B,C 3 个人一起商量决定 ,容易耽误时间 。问 他们这样有什么问题存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网友回答: 问题出在实行了分离制的领导体制,分离制的优点:权力分散,容易防止专断与滥用权力,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另外即使止级领导机关不健全,不称职或决策失 误,也不至于对全局发生重大影响,但缺点是易出现各自为政,权力冲突,工作重复,内耗严重,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解决这些问题,可采取:1、对全 局工作有一个整体规划,明确具体工作的性质,因事设职,因职用人,人尽其才,物尽其用;2、权责明确,加强每个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防止人浮于事,忙于领 会各领导各个意图及协调关系;3、努力提高各自工作能力,不

19、拖沓,不应付、不走过场。案例分析 152 题案例分析题 4 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6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将面积为 30 平方米左右的两间违章搭建房子,以 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1 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 1000 元。请问:(1)张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要回房款 7000 元?(2)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答案要点】(1)李某明知出卖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反而将违章建筑卖给张某,使张某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按照处理无

20、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2)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其使用人不应得到补偿。可见,动迁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酌情付给张某 1000 元已是对张某极大限度的照顾了。案例分析题 5 “整顿小组” 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影响市容。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 1

21、000 元。2003 年 9 月 4 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 58 年的经营权。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 7.2 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 1 万多元。拍卖结束后,有 33 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 有情操作 ”。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

22、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书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 192 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 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1)无权收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规定,不符合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而本案中的拍卖是不合法的,根据第 12 条第三款和第 53 条,不应该予以拍卖。(2)不合法。因

23、为没有进行听证程序。行政许可法第 47 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撤销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 53 条,拍卖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47 条,没有进行听证,所以应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76 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案例分析题 6 造纸厂的污染行为谁来管?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解决。1996 年 2 月 8 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 3000 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 3 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

24、7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 年 7 月 10 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 5 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请问:(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25、强制执行。(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因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案例分析题 8 杨某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吗?2002 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 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

26、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 的士 ”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 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 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双方遂争吵起来。杨某等人又是凶又是骂,将“的士”司机推到一边扬长而去。第二天,“的士”司机找到市法院领导,要求解决问题。经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杨某等人当天是开着警车去一企业老板处吃拜年饭,并非执行公务。遂决定给予杨某、敖某等警告处分,并责令由其个人赔偿“的士”司机的损失。“ 的士” 司机不服,认为人是法院的法官,车是

27、法院的警车,应当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请问:(1)本案杨某等人的法律身份如何?(2)本案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理由是什么?(3)本案肇事方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参考答案】(1)杨某等人在本案中是公民身份。(2)杨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因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3)本案应由杨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分析题 9 处分段某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段某,男,46 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 1993 年 4 月 15 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 5 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

28、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 5 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能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请问:处分段某的宪法根据是什么?【参考答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8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宪法

29、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案例分析题 12 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哪类许可?1996 年 3 月 1 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26 条,决定吊销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1998 年 6 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于 1998 年 7 月 2 日作出决定再次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陈某颁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陈某学习了食品卫生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于是停止营业,去外地求医求诊。2000 年 9

30、 月陈某病已治愈便返回县城,9 月 6 日向县卫生局申请卫生许可证。县卫生局依据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办法,调查认为陈某曾两次因肺结核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不宜再颁发,于是在 9 月 17 日作出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决定。请问:(1)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哪类许可?(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办法规定:被吊销 2 次以上(含 2 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 2 次”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如何规定?(3)如果陈某第二次被吊销的许可证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该县卫生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

31、】(1)属于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第四款: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的许可。(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14 条,对行政许可法第 12 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所以应该依据该省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行政许可。(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69 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79 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

32、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题 15 B 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 ?公民 A 欲在其居住的社区内开办一个面向社区居民经营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向该社区所在的 B 工商局依法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但过了一个月,A 仍未收到 B 工商局的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A 曾多次通过熟人到 B 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多次询问此事,但均未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也没有收到 B 工商局及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正式书面答复。为此,A 欲寻求法律救济。结合本案的案情,运用行政许可法知识,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A 要求法律救济有哪

33、些途径?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B 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哪些规定?(3)本案中,A 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参考答案】(1)享有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 第 38 条规定。(2)一是否受理申请,没有出具书面;二是时间超过期限的问题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 32 条和第42 条规定。(3)一是材料的完整、合法性;二是材料递送的时间;三是 B 工商局提供是否受理的凭证。9案例分析题 17 本案的当事人有哪些?某居民区共有居民 480 户;1999 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 30 余起。2000 年 1 月 20 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户居民征收治安费 100 元,

34、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 2000 年 3 月 5 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 1 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 350 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请问:(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如何确定本案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参考答案】(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日内。(2)根据行政诉

35、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 350 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 130 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案例分析题 18 赖某能申请行政复议吗?赖某是市教委的职员,因不服市教委关于其工资和职称问题的处理,多次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根据上级的要求,市教委对赖某反映的问题进行复查,将复查材料呈报给省教委和国家教

36、委。该报告载明:“关于赖某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非常重视,经再次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赖某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材料,现特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赖某对此材料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赖某“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对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复议的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赖某遂向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问:(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什么?(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复议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

37、。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 11 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2)被告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正确的。因为市教委向上级请示报告的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所谓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

38、行为。由于本案市教委的“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就该行为本身对赖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尚未成熟的行为。因此,不可复议也不可诉。案例分析题 19 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县卫生局以经营发霉变质食品为由对蒋某处以罚款 3000 元,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10复议决定后,蒋某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被告拒不举证,也不出庭应诉。至一审法院审结前,被告始终未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一审法院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

39、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请问:(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如何处理?(2)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3)二审法院能否接受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二审法院能否依据新证据直接改判本案? 为什么?【参考答案】(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市卫生局。如果复议机关审查处罚决定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依法分别处理,即依行政复议法第 27条的规定处理。(2)正确。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规定。及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 26 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供作出具

40、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本案被告在一审法院审结前,始终未能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和事实证据,因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无疑是合法、正确的。(3)不能。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第一审庭审结束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1 条第 3款规定,被告(本案中是被上诉人 )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新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裁判的根据。因此本案中,虽然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规

41、范性文件和事实依据,而且即使这些证据是上诉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收集的合法真实的证据,法院仍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仍不能依据这些证据直接改判,而应当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案例分析题 20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张某在某市工业专科学校附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2001 年 6 月 5 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的餐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没有 2001 年度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两名从业人员原系乙型肝炎病携妻带者;餐厅的灶间卫生不洁、生熟不分,餐厅不消毒,大米生虫,且有少许鼠蝼。卫生防疫站根据张某的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责令停业和罚款 300 元的决定。张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42、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张某向卫生防疫站提出:现在是学校毕业生毕业前夕,客源充足,生意很好,暂时停止执行“责令停业” 的处罚,以免造成本餐厅更大的损失。卫生防疫站对此予以拒绝。张某又以现在正在复议,谁对谁错还不清楚为由,不执行卫生防疫站“责令停业”的决定,继续经营。卫生防疫站发现后,对张某再次作出了处罚。请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2)张某的做法正确吗?【参考答案】(1)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

43、的;d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2)本案复议期间,卫生防疫站和复议机关都未允许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张某不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案例分析题 21 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1999 年 9 月,某市海天饮食联合店办理了异地购买猪肉的手续,并于同年 10 月开始,从某市场和个体屠户手里购买猪肉 2 万千克左右,其中一部分未经检疫。海天饮食店将这 2 万千克猪肉全部分给下属饭店,当地群众反映个别饭店加工出售痘猪肉。该市卫生监督检测所发现后,进行了调查,查明11海天饮食联合店购买的 2 万千克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并混有痘猪肉分配给下属饭店加工销售。据此,该食品卫生

44、检验所作出了对该联合店罚款 6000 元的决定。该饮食店不服,欲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1)食品卫生检疫所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2)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参考答案】(1)食品卫生检疫所是法律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2)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本案例涉及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及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确定。市食品卫生检验所是一个事业单位但也是一个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28 条第 3 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复议人。”所以本案中食品卫生

45、检验所是合格的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复议,其管辖机关一般难以确定。因为这种组织很难从名称、外表上看出其对口的行政机关,尤其是这些组织同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不一样。但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而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卫生检验所是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所以本案由该市卫生局复议。案例分析题 22 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是谁?郭甲(女)与张乙(男)于 1985 年 6 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 1987 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 年 12 月 20 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

46、有癔病。1988 年 2 月郭又住进县精神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1 年 12 月 17 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和张发了离婚证。后郭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请问:(1)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2)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参考答案】(1)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

47、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2)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

48、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案例分析题 23 李某的复议请求该不该受理?1997 年 12 月 8 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 100 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504 元。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36 条规定,于 1998 年 1 月 5 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 15 天的治安处罚。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 1998 年 1 月 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12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

49、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问:(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参考答案】(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应受理,因为李某已丧失对县公安局行政罚款的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本案中李某在 1997 年 12 月 8 日接到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到 1998 年 1 月 10 日才提出复议请求,显然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市公安局不应再受理他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同时,李某也丧失了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市公安局应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案例分析题 25 杨某能提出行政赔偿吗?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 50 台,已付 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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