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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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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诉讼法案例评析案例一 我该如何尽快得到赔偿?案情简介1998 年 10 月 3 日我妻子以及我姐姐、姐夫三人乘坐的一辆客车在我省一条高等级公路上发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以及我妻子、姐姐、姐夫三人在内的八人死亡,一人重伤,十人轻伤。交警队两次处理都解决不了,于是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于 1999 年 9 月15 日审理了此案,并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作出判决。但直到现在,事情还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妻子的死亡对我的精神打击很大,现在不能正常劳动,家中财物早已用尽,而且家中还有四口人,老母亲已七十多岁,还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家里生活困难,请求你们给予帮助为盼。律师评析首先对你的遭

2、遇深表同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02 条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 条的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因此你所提及的“事情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应该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还没有得到最终的执行,也就是你该得到的赔偿还没有得到。关于这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3、。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因此如果对方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履行判决的,你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蔡从伟案例二 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民事判决或裁定案情简介1997 年我的老公与人合资开了一个集饮食与歌舞一条龙服务的娱乐城。后来交由一个女孩子代为管理所有的收支账目(未写过任何协议) 。到 97 年底结帐时,收支两抵,这女孩还欠我们 2 万多元钱。我们还查到未上帐的现金 2 万多元,她不承认,只是最后写了一张 2 万元的欠条给我们。但时至今日,她也没还钱,其间我们曾经讨要过几次,她说法庭上见,就这样此事一拖两年多。我们曾

4、咨询过法律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据说凭欠条可以打赢官司,但是不包执行,而且我和老公都是正在就公职的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因此迟迟未诉诸法律。请问各位老师,我的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律师评析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国家法制化对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在法院查证属实的前提下,是会支持你的债权主张的。但关于“不包执行”这一点,你不要有什么顾虑, 中华人民2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5、因此,如果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话,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我还要提醒你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当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满二年的,则丧失诉讼当中的胜诉权。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同时也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你们得抓紧时间,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最终的实现。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蔡从伟案例三 判决的案子没有兑现怎么办?

6、案情简介我弟赵正明于 1997 年 3 月 19 日晚在丁响村被胡海茂兄弟俩打死。为此胡犯被公安局逮捕。1997 年 8 月 18 日邱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被告人胡海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五千元,一个月内付清二千元,余下的三千元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前付清,同时,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胡海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三千元,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一条人命八千元就了结,我当时虽然有些想不通,但考虑到法院办案也有难处,也就同意了判决。但被告于 1997 年 11 月 19 日向原告赔偿了三千五百元后,余下的至今未还。原告到邱北县法院去问,答复是:他们有了钱

7、会通知你们,你们不必白跑了。然而到了现在仍然没有任何的结果。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已经生效?判决的案件没有得到兑现该怎么办?律师评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可以就附带民事部份的判决提起上诉,但你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也就是说你已经同意了该份判决,而被告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就刑事或附带民事部份提起上诉,因此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当然, “执行难” 是目前我国法院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这其中有多方面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0 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

8、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因此,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履行判决的,原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除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由于执行的人民法院怠于行使执行义务导致生效判决不能兑现的,可以向对其执行工作具有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蔡从伟案例四 民事调解书未履行怎么办?案情简介3我叫李荣英,家住楚雄姚安县太平乡太平村公所李了箐生产合作社。1953 年 3 月 6 日政府颁发产权证,确认祖遗四格房属我家所有。1965 年生

9、产队盖保管,强行拆除我家半格房子,占用我家土地,后半格房子被生产队出卖。我起诉到法院,达成调解,生产队补给我家 200 元,量给我家一分包产地。但现在生产队不执行,法院对此事不闻不问。请问我现在怎么办?律师评析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6 条第二款规定,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刘春辉案例五 法院不执行生效判决,怎么办?案情简介我妻在一九九八年被他人打成重伤导致死亡,州中级人民法附带民事终审判决早已生

10、效,县法院至今不执行。我早已写了执行申请交给法院,因双方都是外省人,我找到县法院执行庭,庭长说:“你去找院长。 ”我多次找到院长,院长说:“你要提供当事人在红河州内的住处,你提供不出,就只有等,像你这种类式的判决,在我们法院多,我们也无法解决。 ”请问县法院一直拖着不执行,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县法院一直拖着不执行我该怎能么办?律师评析来信已阅,现就有关问题给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石屏县人民法院,作为该案的第一审法院,在你提出执行申请后,有权力 ,也有

11、义务执行生效的判决。而不能以种种借口推辞,即使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委托执行的措施来保障执行的顺畅。所以,县人民法院拖着不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1条之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到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

12、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因此,你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由上级法院督促执行。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李亚兰4案例六 什么样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案情简介我想请教一下“视听资料”随着新法的颁布已被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予以确定,但是不知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 “视听资料”证据的获取应通过哪些合法程序进行?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取证应如何取?是否需要先征得被录音、录像人的同意?律师评析来信已收阅。首先,告知你我们所称的诉讼证据所具有的三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是对所有证据特征的概括。在我国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分别规定了“视听资料”被列为法定证据之一,但都存在一个共

13、同的前提,就是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获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定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

14、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民事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 69 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依据以上法律条文,我认为在证据的提供上,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或民事诉讼中, 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应如实、有效地提供真实的证据,认为有必要获取新的证据的话,都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特别针对你所咨询的在民事诉讼中对“视听资料”的获取上,是禁止通过非法途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的答复是:“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使用。 ”所以,视听资料在获取的同时,应事先征得被录音、录像人的同意。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周荻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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