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姓名 性别 年龄 人员类别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本市住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居外详细地址居外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居外邮编选定异地定点医院名称1医院等级2异地医院1盖章 异地医院2盖章 异地医疗保险部门盖章年 月 日本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社保所意见(城镇居民办理时此栏不必填写、不必盖章):单位/社保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意见:办理日期 年 月 日,自办理复审之日起生效。经办登记人员: 经办审核人员: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注:1、此表一式两份,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留存一份。2、人员类别栏填写“城镇职工(在职/退休)、城镇居民、超转人员”。3、城镇职工、超转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到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镇居民可由参保人员或家属持此表到区、县社保经办部门办理。4、需变更异地安置定点医院或异地安置定点医院取消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时,参保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长期驻外)人员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