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不扰民措施为了保障建筑工地职工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制定下列不扰民措施: 1、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控制粉尘、噪声、固定废弃物、泥浆、强光等对环境污染和危害。 2、施工现场要制定防尘措施,以达到减少或杜绝扬尘的目的。特别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 3、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4、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 22 时,早晨作业不早于 6 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防噪声措施,事先作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县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 5、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控,凡超过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6、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7、在施工中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工艺和方法。8、当施工作业噪音可能超过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核准后才能开工。9、在高考期间停止一切产生噪音的施工。10、做好施工现场与居民区的安全防护工作。11、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要定期对地面进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