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004给排水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doc

上传人:scg750829 文档编号:4399868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4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04给排水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004给排水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004给排水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004给排水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004给排水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一、总 则(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

2、以下主要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序 号 项 目 审 查 内 容4.1 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具体条款略) 。4.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计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4.3

3、系统设计总体要求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设计的需要。4.4 给水系统4.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 年版)GB50015-2003第 2.1.8 条规定,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第 2.

4、2.9 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2取防污染措施。第 2.2.11 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第 2.4.5 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 2.4.18 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第 2.5.7 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第 2.5.7B 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第 2.7.9 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

5、设隔振装置。第 2.7.16 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第 2.8.5 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第 4.2.15 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 ,并宜釆取下列措施:一、釆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

6、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三、多于 3 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 6 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 200Pa;当淋浴器多于 6 个时,可釆用每米不大于 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 25mm。注:工业企业生活间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釆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技术措施。公共浴室不宜釆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第 4.4.15A 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第 4.6.6 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二、机械循环

7、第二循环回水管。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4.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6.6.4 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34.4.3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 8.2.2 条规定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 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 1m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4.4.4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第 5.1 条规定,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

8、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 ,并高出水箱面 5cm 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的用水量。4.5 排水系统4.5.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 年版)GB50015-2003第 3.1.5 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第 3

9、.2.11A 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第 3.3.10 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第 3.3.13 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第 3.3.18 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 3.3.18 的规定。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 3.3.18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垂直

10、距离(m) 4567121319 200.450.751.203.006.00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4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 3.0m。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 CJJ/T29-98或 CECS94:97 执行。第 3.3.20A 条规定,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11、排水立管高度在 50m 以上,或在抗震设防 8 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 9 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第 3.5.3 条规定,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 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 0.15

12、m。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15m。、在连接 2 个及 2 个以上的大便器或 3 个及 3 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在水流转角小于 1350 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 的规定。第 3.6.3 条规定,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连接 4 个及 4 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离大于 12m 的污水横支管。连接 6 个及 6 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第 3.7.10 条规定,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第 3.8.8 条,为截留洗车台、汽

13、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 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排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 0.6m。第 3.8.7 条,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 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 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 25%。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第 3.9.1 条规定,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54.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14、 6.1.6 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釆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4.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第 6.2.11 条规定,排水干管或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第 6.2.19 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4.6 消防设计4.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1 年版) (2005 年版)第 6.3.3.11 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

15、水井容量不应小于 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第 7.4.4 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 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7.4.5.3 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 1540m。第 7.4.6 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

16、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0m;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13 m。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30m,裙房不应大于 50m。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 0.80Mpa,当大于 0.8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 出水压力大于 0.50Mpa 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第 7.4.7 条规定,釆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釆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 高

17、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m3。6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 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釆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 除串

18、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第 7.5.4 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 65mm的放水阀门。第 7.6.6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第 7.6.9 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6.2 建筑设

19、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年版)第 8.6.3 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应储存 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 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 12m3 时,仍可釆用 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 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 18m3,仍可釆用18m3。三、消防用水与其他用

20、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四、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第 8.7.7 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8.8.2 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74.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2005)(1) 第 5.0.1 条规定,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L/minm 2)作用面积(m 2)喷头工作

21、压力(Mpa)轻危险级 4级 6中危险级 级 8160级 12严重危险级 级 16 2600.10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 Mpa。(2)第 5.0.2 条规定,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3)第 5.0.3 条规定,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4)第 5.0.4 条规定,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倍确定。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5.0.1 中的作用面积。(5)第 5.0.5 条

22、规定,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5 的规定。表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最 大 净 空高度(m)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喷水强度(L/min.m 2)作用面积(m 2)喷头工作压力(Mpa)仓库危险级级12 200仓库危险级级9.0 4.516 300仓库危险级级6.5 3.5 20 2600.10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 Mpa。(6)第 5.0.6 条规定,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6 的规定。表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最 大 净 空 高

23、度(m)货品最大堆积高度(m)配水支管上喷头或配水支管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喷头最低工作压力(Mpa)8的间距(m)(只)仓库危险级级、级、9.0 7.5 3.7 12 0.34仓库危险级级(非发泡类)9.0 7.5 3.3 12 0.34仓库危险级级、级、级(非发泡类)12.0 10.5 3.0 12 0.50仓库危险级级(发泡类)9.0 7.5 3.0 12 0.68注:本表中的数据仅适用于 K=200 的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7)第 5.0.7 条规定,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 5.0.5、表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 4m

24、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 5.0.5 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 4 只喷头确定用水量。(8)第 5.0.8 条规定,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 5.0.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 4L/s 流量计算,不应大于 13min;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 4L/s 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 2比规定;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 10 min。 3(9)第 5.0.9 条规定,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 1表 5.0.1、表 5.0.5 的规定;

25、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 2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的规定;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10 min。 3(10)第 5.0.10 条规定,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表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 喷水点高度(m)喷水强度(L/sm)喷头工作压力(Mpa)防火分隔水幕 12 2防护冷却水幕 4 0.50.1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 sm,但超过 9 m 时喷水强度仍釆用 1.0L/ sm。(11)第 5.0.11 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

26、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 1h 确定。9(12)第 6.1.1 条规定,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表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仓库 9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13.5)(13)第 6.1.3 条规定,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1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2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

27、险级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 3喷头;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54.6.4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第 3.1.2 条规定,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防护目的 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L/min. )持续喷雾时间(h)固体火灾 15 1闪点 60120。 C 的 液 体 20液体火灾闪点高于 120。 C 的 液 体 13 0.5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20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6灭火电气火灾电缆 130.4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6 4直径 2

28、0m 以下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直径 20m 及以上 6 6防护冷却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9 6104.6.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7.2.3 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 2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34.6.6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

29、7-88 (-2000)(1)第 7.1.2 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 7.3.2 条之规定。(2)第 7.1.3 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 7.3.2条规定设置水幕。(2) 第 7.3.2 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4.6.7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第 4.1.14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 110mm 时,在

30、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 500mm 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 4.1.13 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 4.1.14-1) 。、管径大于或等于 110mm 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 300mm 的防火套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 200mm(图 4.1.14-2) 。、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 500mm 的防火套管(图 4.1.14-3) 。114.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的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建筑物中餐饮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