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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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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章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密 闭、风窗等通 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井下所有通风设施位置由通瓦组指定,相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负责建筑和管理,设施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凡不符合标准的通风设施,通瓦组要责令返工,并处以相应的处罚。2、严禁同时打开 2 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 1 道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实现连锁。3、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通瓦组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对损坏和破坏通

2、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损坏通风设施酿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1)、 各生产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在作业地点内的通风设施(包括进回风巷附近专为本工作面所建的设施),通 风设施建成后,为采面服务的设施由采煤队负责;为掘进面服务的设施由掘进队组负责;运输大巷、井底车场的设施由机电队负责;为变电所服务的设施由机电队负责;凡两个以上队在同一区域内施工,由通瓦组根据情况指定一个单位负责。(2)、凡因运输设备、安装管线等原因确需拆损通风设施时,必须至少提前两天向通瓦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指定时间进行,否则安全科按事故追查,严肃处理。2(3)、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

3、撞坏通风设施。4、通防队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坏及时处理。5、通防队必须把通风设施检查纳入瓦斯巡回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 进行处理。第一章 通风设施第一条 通风设施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并按程序审批。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设施材料、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图纸、施工顺序、辅助性 设施的装置等。施工设计方案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二条 通风设施的施工必须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设计方案施工,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程序审批。一、井下永久风门1、井下永久风门的构筑必须选择巷道支护良好的地点,砌筑厚度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标准,且墙体厚度不能小于 0

4、.8 米。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墙体必须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风门的位置、数量、间距必须按 设计要求施工。 对不符合 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处给 予承建队罚款 1000 元,并限期重建。2、通防队要定期检查风门是否完好,发现问题现场能够处理、维修的要及时修复。对出现问题的风门不及时维护和处理,对通防队负责人罚款 500 元。33、所有使用的风门必须装设闭锁装置,装置要灵活、可靠,能正常使用。使用的风门不设闭锁装置的一处给予通防队罚款 500 元;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一处对通防队罚款 300 元,并限期整改。人为破坏闭锁装置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4、永久风门必须装设语音

5、报警装置,对不按规定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风门,一处给予通瓦组 500 元罚款,并限期整改。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摆放在风门前后 5 米范围内和风门中间,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 1000 元,并限期整改。6、通车或行人后必须及时将风门关闭,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发现两道 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对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 500 元;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7、车辆通过风门时, 严禁使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发现用电机车或矿车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 罚款 10

6、00 元,若风门损坏,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等事故,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二、调量风窗1、调量风窗墙体厚度不能小于 0.5 米。墙体砌筑必须保证严密不漏风。 墙体必 须平整,无裂缝、重 缝和空缝, 风窗结构、位置、 规格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风窗必须保证能自由调节。对构筑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质量标准化要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 元;风窗不4能调节的,一处对施工单位罚款 500 元,并限期整改。2、风窗前后 5 米范围内应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杂物、物料堆放在风窗前后 5 米范围内,或将积水引至密闭前 5 米范围内,否则每发现

7、一次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 1000元,并限期整改。3、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风窗上的调节板,否则对责任单位集体罚款 1000 元;管线不得从调节风窗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并限期整改。三、密闭1、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 0.5 米,防火密闭厚度不小于 1.5 米,防爆密闭厚度不小于 7.0 米,防水密闭不小于巷道最大水头压力承载厚度,由地测 科提出专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施工。2、墙体周边掏槽(岩巷、锚喷巷道除外)要见硬帮、硬顶、硬底,墙体与煤岩交实,四周要有不少于 0.2 米的裙边。3、封闭巷道内有水的密闭必须设返水池或反水管,自燃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设观察孔、

8、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4、密闭必须按标准及设计要求施工,不符合要求每处对施工责任人罚款 500 元,并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密闭必须重建,并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 2000 元。5、严禁在密闭前 5 米范围内存放设备、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并限期整改。6、密闭前设置全断面栅栏,并留设小门, 栅栏网格不能大小5200mm,未 经通风部门 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设栅栏或破坏栅栏。擅自移设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 500 元;破坏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7、密闭前必须设置密闭管理牌板、密闭检查牌板、揭示警标。常规封闭的密闭每 7

9、天检查一次,采空区有发火隐患的密闭每天检查一次,直接与火区连通的密闭每班检查一次。每次检查数据及时填写在检查牌板上。四、测风站主要进回风巷道必须修建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建在平直巷道中,测风站前后 10 米无分叉,无拐弯、无障碍物和巷道无变化的地点。测风站附近 10 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和停靠车辆影响通风断面, 发现堆放物料或停靠车辆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 500元。五、局部通风机1、局部通风机应由指定人员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 转。局部通 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 距离、 风筒直径、看管 风机责任人姓名、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通过

10、的风量等。2、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一周,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机电部门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配电点:包括专线、风机电源、馈电开关、闭锁开关等,通防队按规定安设风机。3、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双风6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系统,主、副 风机应具有同等能力。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局扇遥讯、综保必须由通风、机电部门的专职人员每周共同检查一次;风电瓦斯闭锁每 10 天共同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有记录可查。采煤工作面处理上隅角积聚瓦斯的风机,供电电源应设专用线路,实行风电闭锁,风机前须安设瓦斯监控传感器。4、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切换,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八小时之内

11、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超过时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5、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生产单位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等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全监察部门。6、严禁使用 3 台(含 3 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准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向 2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7、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

12、风、减少漏风,工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六、风筒1、使用的风筒由责任单位检查维护,破口要及时缝合粘补,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对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7规定严肃追查处理。2、风筒应吊挂平直,永久巷道内风筒必须用钢绞线和挂钩吊挂,逢环必挂, 风筒拐弯时,必须使用弯头或伸缩风筒,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不符合规定每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3、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根据掘进工作面进度及时延接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不按规定及时延接风筒或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13、,每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4、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如发现人为损坏风筒的,按照三违处罚条例严肃处理。如造成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5、岩巷掘进工作面喷浆时,必须对喷浆地点的风筒进行保证,砂浆喷到风筒上的要及时清理,不及时清理的,对掘进队每节风筒按200 元进行处罚,并责令清理。第十二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 全矿各单位要管理好、使用好本单位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防尘设备设施,加强维护,保证齐全有效,并正常使用。2. 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在开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验收,合格后,移交

14、生产单位使用管理,凡防尘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灵敏可靠,不予验收,采面不准开工或投用。防尘设施实行验收移交制度,为采面服务的设施由采煤队负责;为掘进面服务的设施由掘进队组负责;运输大巷、井底车场、的设施由机电队负责;防尘设施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派人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办理移交手续,交施工单位正常使用管理。3. 各单位所属范围内防尘设施出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凡发现防尘设施损坏或不正常使用的责令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综掘、综采机组的内外喷雾和架间喷雾,必须纳入检修项目,必须保证完好,灵敏可靠,喷雾压力及雾化程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使用。4. 粉尘地点的作业人员,必须

15、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凡发现接尘人员不戴劳动用品,按规8定处罚。5. 通风科、机电科、安全科须加强日常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实施的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通风科每月要对全矿综合防尘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中,对检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6. 粉尘测定和巷道冲刷工作按规定进行。7. 测尘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从事测尘工作。8. 每次粉尘测定结果都要及时填表上报矿通风科和集团通风处等有关部门,做到数字准确,上报及时。第二章 综合防尘设施第一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敷设防尘管路并设置三通闸门。矿井胶带巷每隔 50

16、 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其它巷道每隔 100 米设一个三通闸门,胶带巷超过 500 米,还要增设 30米的备用软管。如缺设防尘管路、三通闸门或不按规定设置备用软管的,一处对责 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并限期整改;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并限期整改;如不按时整改,累计累罚。第二条 井下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隔爆设施,并设专人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隔爆设施的安装应附合下列规定:1、主隔爆应设置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或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或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辅助隔爆应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采区内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

17、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3、辅助隔爆设施(集中式)第一排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证 60m-200m;水槽排间距为 1.2m-3.0m;94、水槽用水量:主隔爆不小于 400L/m2,辅助隔爆不小于 200 L/m2;水槽的槽间长度:主隔爆不小于 30m,辅助隔爆不小于 20m。如发现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质量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并限期整改。第三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其中,第一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 30m,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 50m;第二

18、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掘工作面第一道水幕距离 30 米左右处。各运煤转载点必须安设喷雾降尘装置,控制设施的闸门必须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保 证能正常使用。设施安设不符合规定或设施装设不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维护不到位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一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设施的使用由设施所服务场所(地点)的作业单位负责,如不按规定正常使用,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综合防尘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施的,由责任单位追究责任人报通瓦组,对责 任人给予 300 元的罚款,如落实不出责任人对责任单位罚款 1

19、000 元。第三章 防灭火设施第一条 地面永久灌浆站必须做到随用随开,如出现设备使用不正常,影响灌浆超出 8 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井下灌浆系统由矿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做到随用随开。10如使用时出现管路不通或漏浆跑浆现象,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 元。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井上下灌浆管路挪做它用。挪做它用,发现 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2000 元,并限期整改。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地点灌浆管路进行保护。如发现 人为损坏灌浆管路或造成管路漏浆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0300 元, 对集体罚款 5001000 元,并限期整改完善。第

20、四条 束管监测系统由通瓦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完好和管路畅通,如有断开或漏气现象处理不及时,一次对负责维护的责任人罚款 100-300 元。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组织作业时,必须对施工地点束管系统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如损坏束管,造成抽取气样失真,对当班负责人罚款 100-300 元。第四章 安全监测设施第一条 各类传感器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标准)设置齐全,不得缺 设。第二条 监测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标准)中有关规定及时移设传感器,保证传感器设置合理,悬挂标准,线缆整齐。第三条 安全监

21、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调度电话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传感器(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必须悬挂11在回顺距工作面上口小于 10 米的范围。上隅角传感器必须悬挂在与支架后立柱平行的位置,回风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距回风巷全风压风流混合处 10 至 15 米处的位置。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悬挂在距迎头小于等于 5 米的回风流侧,回风传 感器悬挂在距回风流全风压风流混合处 10 至 15 米。第六条 传感器悬挂必须保证距顶不得大于 300 毫米、距帮不得小于 200 毫米的位置第七条 监测系统干线扩展器必须安设在进风流中,便于检修和维护。传 感器必须悬挂在无淋水,顶板支护完好的地方,不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第八条 监测线缆必须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敷设、吊挂,并纳入每月的本安体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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