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 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 201064 号)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 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 14 号)、深化医 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4 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 201424 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 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 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和采购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部分 总则一、基本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2、” 和诚实信用原 则,实行“省级集中上网、医院带量采购、政府服务监管”的药 品采购模式。(一)完善采购平台,省级集中上网。建立完善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制定统一药品上网规则,实行药品集中上网。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部上网采购药品,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二)规范采购目录,实行分类采购。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按照临床治疗需求的原则,确定我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2 并划分为 4 大类进行采购。(三)改革采购方式,实行带量采购。国家基本药物主要实行省级统一的“双信封” 集中招标采购,其他药品实行省级集中挂网采购。医疗机构或医疗采购
3、联合体采取竞价、谈判议价、直接采购等方式进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上下联动。(四)降低药品价格,切实让利于民。通过集中采购、批量采购等方式降低的药品价格,医疗机构应全部让利于民,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二、实施范围全省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三、采购周期挂网药品以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中标基本药物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四、申报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对于进口药品,本集团国内企业或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的企
4、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 GMP 证书/药品 GSP 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等资质材料。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见相关公告。五、组织机构 3 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和批准2014 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制定2014 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对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基药中心)负责药品集中采
5、购的具体实施。六、公告方式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信息、公告,通过省采购平台(http:/)发布。第二部分 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 年版)、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中,结合我省药品基础信息库企业申报品规情况,编制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其他药品(不含原料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药和寄生虫药)实行医疗机构备案上网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药品根据药品类别、属性等划分为四个具 4 体采购类别。
6、具体将根据工作进展公布。一、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人血液制品等特殊药品。二、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执行。三、定点生产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中国家定点生产的第一批试点品种(麦角新碱、去乙酰毛花苷、氨苯砜、普鲁卡因胺、洛贝林、多巴酚丁胺、甲巯咪唑),以及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制定的品种。四、常规上网药品1.常规上网药品指除上述三类药品外的其他药品。2.常规上网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除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和独家产品外,同一评审单元有多家企业能充分竞价的纳入国家基
7、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原则上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处方集中明确的剂型、规格划分评审单元。第三部分 分类上网方式一、医疗机构自行采购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的均可参与挂网。采购周期中凡医疗机构临床有需要的可随时增补挂网。 5 医疗机构在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格以下采购。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的均可参与挂网。采购周期中凡医疗机构临床有需要的可随时增补挂网。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日使用费用(西药不超过 3 元,中成药不超过 5 元)以下采购。三、定点生产药品实行集中挂网。采购周期中对国家和四川省新公布的定点生产药品及时增补挂网。医疗机构按统一
8、定价采购。四、常规上网药品1.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实行“双信封” 招标(具体见本实施方案第四部分)。原则上至少两年进行新一轮招标。 2.其他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及独家产品)实行集中挂网。符合申报条件,且药品资质审核合格,同意在最高限价下供应全省医疗机构的均可参与此次集中挂网。这类药品新增补挂网及撤销挂网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第四部分 常规上网药品最高限价一、价格信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企业按照采购公告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日内按固定格式提供申报产品的相关价格信息。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漏报、瞒报、误报。 6 (一)最高零售价格。1.国家和四
9、川省发改委公布价格的,提供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的最新有效的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暂未公布价格的,提供其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有效的正式定价文件,备案公示价格无效。2.药品根据定价类型分为两类,区别定价药品和统一定价药品。区别定价药品指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定价文件标注的特定生产厂家的“ 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 类别药品,或标注因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同与其他相同产品区别制定价格的药品。属于区别定价的药品,按照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定价文件进行标注。统一定价药品指上述药品类别外的其他药品。(二)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仍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格(包含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
10、价或挂网价,不包含广东中标价)从低到高排序,提供价格最低 5 个省的价格及这 5 省价格平均值。若申报产品中标/ 挂网省份未达 5 个,提供所有中标/挂网价及这些价格的均价。2.中标/挂网价格提供先后次序如下:(1)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数量的中标/挂网价格。(2)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数量无中标/挂网的,提供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与申报包装数量最接近包装的中标/挂网价格。若最接近包装同时有大、小包装,提供大包装价格。(3)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 7 挂网的,企业需申明在全国均无中标/挂网。3.企业中标/挂网价格认定主要规则如下,
11、具体细则见相关采购公告: (1)若生产企业更名,但实际是同一家生产企业,则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外省的中标/挂网价格均视为申报产品的价格。(2)对于进口企业,只要在外省中标/挂网的药品商品名与申报药品的商品名相同,不区分具体生产厂,均视为同一产品。(3)除胰岛素,以及国家和四川明确区别定价外,药品带有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构成组合包装的与不带附加装置的,均视为同一产品。(4)与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全国各省省级仍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格,不论各省省级中标/挂网时间、定价类型、质量标准、适应症等,均视为该申报产品的价格。(三)企业提供的价格信息
12、将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证据,如物价文件、省级中标通知书、省级采购平台价格截图等。价格公示期内企业可对价格进行一次更正。同一药品提供两次虚假价格的,或挂网/ 中标结果正式执行后被举报查实提供虚假价格的,取消该药品上网资格,并进行相应处理:挂网药品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申报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不能参与申报下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二、限价规则1.企业提供“同生产 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数量 8 价格最低 5 个省的平均价”的,该价格为最高限价。2.企业提供“同生产 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与申报包装数量最接近
13、包装最低 5 个省的平均价” 的,使用该价格与申报包装数量差比计算其最高限价。3.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挂网,但同定价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其他企业有最高限价的,使用其他企业与申报包装数量最接近包装(若最接近包装同时有大、小包装,选择大包装)的最高限价均价与申报包装数量差比计算最高限价。4.同定价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所有企业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挂网,但同定价 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其它规格有最高限价的,首先选择与申报产品最接近规格(若最接近规格同时有大、小规格,选择大规格),其次选择最接近包装(若最接近包装同时有大、小包装,选择大包装)的最高限价均价与申报产品的规
14、格、包装数量差比计算其最高限价。5.同定价类型同通用名同剂型所有企业在全国各省均无中标的,原则上暂不挂网。6.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差率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四川省药品现行挂网限价及基药中标价。不同定价类型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统一定价药品与区别定价药品最高限价不得倒挂。除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另有规定外,出现倒挂一律作调平处理。同生产企业同质量类型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药品最高限价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 9 平处理。三、限价调整1.如遇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制定的政府最高零售价调整,若最高限价高于最新零售价的,按最新零售价调整。2.采购期间省内医疗
15、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最高限价的,将由省采购平台系统自动实时将最高限价调整为医疗机构实际最低采购价。3.挂网限价根据全国中标/挂网价格及我省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调价方式与上述最高限价规则一致,且不得高于全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4.企业对新调整限价不确认的,取消挂网资格。第五部分 “双信封”招标规则对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采取以省为单位的“双信封”评标办法。统一定价产品直接纳入招标。区别定价药品企业可以申请纳入招标采购,但只能按照统一定价产品招标。若未中标的不再纳入挂网采购;未申请纳入招标采购的,可继续参加挂网采购。一、经济技术标评审对投标药品的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信誉等
16、指标,采 10 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评审。全部由计算机客观评分组成,满分为100 分。具体评分细则见表 1:表 1:评审指标 分值 备注销售额(14 分)得分=5+A/2 亿元(A 为销售金额)最高得分 14 分。14以投标生产企业 2013 年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1-50 名 651-100 名 5101-150 名 4151-200 名 3企业规模(20分)行业排名(6 分)201 名及以后 2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分别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化学药/中成药/生物制品医药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为依据。类型一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国家一类新药、 获得国家自
17、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药品30类型二化学药前 50 强制药企业的化学药品、中成药前 30 强制药企业的中成药、产品产量排名前三的药品20药品质量(40分)类型三 其他质量类型药品 10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以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的物价文件为依据。一类新药仅指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且国家食药监局颁发的最新有效生产批件上注明一类新药的药品。且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必须直接颁发给申报企业的申报药品。类型一获奖药品仅指直接颁发给申报企业申报药品的奖项,不包 11 括获得通用技术和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以奖项证书为依据。可同时划为多个质量类型的药品,按分值高者计分。是 5国
18、产药品通过 2010 年版 GMP 认证/进口药品(5 分)否 0以 2010 年版 GMP 证书或进 口药品生产批件为依据。原料来自本厂 5产品原料来源(5 分)原料来自本集团 3以药品原料药批件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公布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后注为依据。产品产能(20分)产品产量排名(20 分)1 名 20 分,每降低 1 名减少 4分。20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中国医药统计年报) 公布的主要品种产量排序为依据。市场信誉(20分)产品质量抽检记录(10 分)生产企业抽检记录全部合格得10 分。生产企业 1 个批次抽检记录不符合规定,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得 8 分,对应药品得
19、0 分。生产企业 2 个批次抽检记录不10以 2013 年以来国家及四川省药品质量公告等为依据。(国家及省级药监部门明确生产环节抽检产品合格,仅经营环节抽检不合格的除外) 12 符合规定,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得 6 分,对应药品取消申报资格。生产企业 3 个批次抽检记录不符合规定,及四川省药监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企业,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取消申报资格。商业贿赂不良记录(5 分)企业在全国均无不良记录,得 5分。两年内企业在四川省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取消申报资格。两年内企业在其他省列入一次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得 0 分。五年内在其他省列入两次及以上商业贿赂不
20、良记录的,该生产企业所有品种取消申报资格5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各省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检查机关开具的行贿档案查询记录证明文件为依据。四川省药械采购不良记录(5 分)企业无不良记录得 5 分。企业有不良记录,该企业所有药品得 0 分,仍在处理期的不良记录对应药品取消申报资格52011 年以来,省采购平台公布的不良记录为依据。根据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至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的药品。 13 入围规则见表 2。其中,对注射剂等需在 2013 年底完成新版 GMP认证的无菌制剂产品,在同一评审单元中如果已有通过新版 GMP的国内企业产品参与投标,其他凡投标生产企业未通过新版 GMP认证的国产产
21、品,均视为无效投标产品,不得进入商务标评审。表 2投标药品合格数(个) 进入商务标评审数(个)2-4 2 个5-6 3 个7 个及以上 4 个符合上表规则的经济技术标末尾得分相同的产品,一并进入商务标评审。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二、商务标评审(一)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用网上报价形式,并同时提供纸质报价。中标产品未提供纸质报价或纸质报价与网上报价不符的,取消拟中标资格。具体要求见相关公告。(二)中标判断。进入商务标的最低报价药品纳入拟中标药品范围,报价第二低产品纳入中标备选药品。当中标产品无法保障供应时,由备选药品替补中标。(三)其他说明。1.最低报价出
22、现并列情况,取经济技术标排名靠前者为拟中标药品。若经济技术标也相同,产品产量靠前者拟中标;无产品产 14 量排名的,行业排名靠前者拟中标。2.跟标。按照国家对汶川特大地震、芦山强烈地震灾区经济振兴扶持政策精神,对同一评审单元无地产药品中标的,可由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地产药品跟标,跟标价执行拟中标药品报价。不同意的视为弃权,由经济技术标得分第二的地产药品跟标,以此类推。中标品规为地产产品的,可由经济技术标最高的非地产产品跟标,跟标方式同上。3.同生产企业同质量类型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包装的拟中标价间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如有倒挂,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企业不接受的,视为放弃中标。4.通过经济技术
23、标评比,但未中标的统一定价药品,可以按报价或最高限价中的低价参与公立医院的挂网采购。三、中标价调整1.如遇国家和四川省发改委制定的政府最高零售价调整,若中标价高于最新零售价的,按最新零售价调整。2.中标价格根据外省中标/挂网价格、省内医疗机构实际最低采购价进行调整,原则上一年一次。3.企业对新调整中标价不确认的,取消中标资格。第六部分 公示与执行1.省基药中心按照不同分类将药品上网结果分批汇总,经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在省采购平台公示, 15 公示期内,接受各方书面澄清及申诉、投诉。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该企业所有药品的上网资格,并按照四川省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进行处理。2.公
24、示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药品生产企业确认的挂网及中标药品清单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执行。同时报四川省发改委备案。3.如遇国家和我省药品相关政策调整的,经有关部门研究后,执行相应政策。4.采购周期内如药品 GMP 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批件等相关资质过期,将暂停药品上网资质,企业补交合格资质材料后方可恢复上网。5.除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外,企业不能按照合同保障上网药品供应的,按如下规则进行相应处理:(1)若为中标基本药物,取消该企业其所有上网品种,且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与申报集中采购,该中标基本药物不能参与申报下一轮的药品集中采购,并将企业纳入不良记录管理。(2)若为挂网药品,取消该药
25、品挂网,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参与申报集中采购,并将企业纳入不良记录管理。第七部分 采购 一、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2.医疗机构采购挂网药品时, 合理控制价格相对较高的独家 16 剂型、独家规格药品的使用,同一定价类型优先采购价格相对较低产品。鼓励医疗机构按照“就近供应、降低成本” 的原则采购使用药品。3.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价格上下联动,企业拒绝价格联动的,取消该药品上网资格。4.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采购管理、入库管理和使用管理,按月发送药品订单,原则上一个月向同一配送企业下达订单次数不得超过3次。5.在
26、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前提下,各级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药品及“区别定价 ”药品采购金额比例要求见表 3: 表 3省、市 级及其他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基本药物 35%基本药物50%基本药物60%国家基药 65%国家基药70%国家基药集中采购范围药品90% 95% 100% 100% 100%区别定价药品 40% 30% 20% 10% 0%二、公立医院采购(一)实行量价挂钩的带量采购。市州卫生计生、人社部门组织协调,公立医院按属地化原则以市州为单位组成独立的公益性联合采购主体,向药品生产企业或已取得生产企业授权的药品经营企
27、业进行采购。三州可跨地区 17 与其他市州开展联合采购。中央驻川、省直医疗机构可单体或自愿组成联合体采购。对属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也可探索实行人社部门谈判支付价。(二)对实行竞价采购的药品,其采购方案、采购计划、采购结果等采购全过程应在省采购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卫生、人社部门对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方案进行审查,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全程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和医改办参与全程监督。(三)分类采购。1.可竞争品种。(1)多家企业生产的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能形成充分竞争的品种,可实行竞价采购,促进药品价格有效竞争。(2)公立医院或医院联合采购体原则上对竞价药品按如下程序竞价采购。采购体公布
28、采购方案、采购清单、计划采购量生产企业或取得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申报相关资质审核评估药品品牌、质量与疗效等分组竞价确定拟选定的药品及价格公示、接收申诉资质审核合格的药品合格的药品根据定价类别和质量要求划分竞价组合格的药品 18 2.独家、区别定价等品种。对独家生产、区别定价等临床必需、生产企业数量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药品,公立医院或医院联合采购体可通过价格谈判,降低药品价格。3.低价、短缺等品种。对常用低价药品、短缺药品、妇女儿童专科用药、急(抢)救药品以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按照保证临床供应的原则,由公立医院或医院联合采购体直接与药品企业议定成交。三、基层医疗机构采购1.县级卫生行政机构负
29、责组织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加入本市州公立医院的带量采购,基层医疗机构采购价不得高于同县(区)公立医院的采购价。2.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中标药品时按照中标价购买药品,但如果本辖区公立医院对中标药品的采购价低于中标价时,基层医疗机构则按公立医院的采购价进行采购。3.采购国家基本药物不低于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额的比例要求见表 3。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时应主要采购统一定价药品。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产品时,统一定价药品只能采购同品规的中标药品。采购中标药品不低于本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采购总额的 50%。公布结果签订合同正式采购 19 四、销售价格取消药品加成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即为销售价格,其他医疗机构按
30、照国家物价文件规定的差价率进行销售。医疗机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和四川省价格部门公布的最新零售价格或最高日使用费用。五、合同签订(一)中标药品。1.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委托省基药中心进行药物集中采购的授权协议。2.省基药中心代表基层医疗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配送时间、回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省基药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追加合同时,各中标企业不得拒绝。(二)上网药品。医疗机构或医疗联合采购体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或供货区域)、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
31、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鼓励通过省采购平台签订电子合同。六、药品配送1.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 20 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获得四川省药物配送资格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必须按照合同认真履行供应配送责任。中标企业必须建立覆盖全省的配送网络。采购配送关系需在省采购平台建立。第一步:配送企业勾选自己愿意或能够配送的地区(甘孜、阿坝、凉山州民族地区可试行统一配送工作,由当地遴选 3-5 家经营企业作为本地区药品配送企业)。第二步:药品生产企业为各上网药品选择各地配送企业。第三步:被药
32、品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确认。第四步:医疗机构或采购联合体在已确定本地区供货-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择本单位具体药品的配送企业。2.生产企业选择委托配送企业时须考虑经营企业配送能力和医疗机构认同程度,优先从配送业绩优良的企业中选择。3.药品企业应及时汇总采购计划,组织配送或者督促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为医疗机构及时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用药需要。原则上急救药品配送不超过 4 小时,一般药品配送不超过 24 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配送药品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不低于药品有效期的二分之一,具体按合同约定的效期供货。七、药款结算1.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的支付,按照四川省
33、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货款集中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县级集中支付结算部门统一支付。待省级集中支付机制建立后,实 21 行省级集中支付。2.公立医院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3.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 30 天。第八部分 监督管理1.各地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药品供应保障的全程监管,对不履行合同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依法严格处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省医改办和省基药中心。人社部门探索将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情况纳入医保总额预付的参考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药品成本调查
34、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对医院和零售药店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科学测算。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2.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若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3.省卫生计生委纪检部门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处理。4.省基药中心严格实行药品采购配送不良记录“黑名单” 制度 22 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各地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报备的不按合同约定保障药品质量或采购供应的要按规定程序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退出四川省药品供应保障市场,切实规范和维护药品流通秩序。5.省基药中心负责省采购平台建设与维护,做好对各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情况的分析统计工作。定期公布挂网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情况及医疗联合采购体的采购结果。建立预警机制,对于采购价格异常、用量异常的药品及时进行跟踪、分析,预警。监测各级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采购行为规范,做好短缺药品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