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 一 章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目 标一 、 公 司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全 员 参 与 。 1、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1)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 在 处 理 保 证 安 全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的 关 系 上 , 要 始 终 把 安 全 放 在 首 要 位 置 , 优 先 考 虑 从 业 驾 驶员 和 公 司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 实 行 “安 全 优 先 ”的 原 则 , 在 确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努 力 实 现 运 输 安 全 的 其 他 目 标 。 (2
2、)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 主 要 不 是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去 组 织 抢 救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 处 理 和 分 析 , 而 是 按 照 系 统 化 、 科 学 化 的 管理 思 想 , 按 照 事 故 发 生 的 规 律 和 特 点 , 千 方 百 计 预 防 事 故 的发 生 , 做 到 防 患 与 未 然 , 将 事 故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 2、 综 合 治 理 , 全 员 参 与 (1)综 合 治 理 是 指 适 应 我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的 要 求 , 自 觉遵 循 安 全 生 产 规 律 , 正 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长
3、 期 性 、 艰 巨 性 和复 杂 性 , 抓 住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主 要 矛 盾 和 关 键 环 节 , 综 合运 用 经 济 、 制 度 、 行 政 等 手 段 , 人 管 、 法 治 、 技 防 多 管 齐 下 ,并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 员 工 、 舆 论 的 监 督 作 用 , 有 效 解 决 安 全 生产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 实 施 综 合 治 理 ,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 须 从 文 化 、制 度 、 科 技 、 责 任 、 投 入 入 手 , 多 管 齐 下 , 综 合 施 治 ; 安 全生 产 法 律 政 策 的 落 实 , 需 要 公 司
4、 全 体 员 工 、 有 关 上 级 部 门 的2支 持 以 及 全 社 会 的 监 督 和 参 与 ; 要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问题 , 就 必 须 实 施 综 合 治 理 。 (2)人 是 生 产 力 中 最 重 要 、 最 活 跃 的 因 素 , 实 现 安 全 管 理体 系 的 持 续 改 进 , 必 须 发 扬 、 调 动 人 的 积 极 主 动 性 。 (3)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方 针 、 目 标 、 要 求 及 重 要 性 必 须 传 达到 每 一 位 员 工 。二 、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紧 紧 围 绕 行 业 “安 全 发 展 ”这 一 主 题
5、 ,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以 安 全 文 化 、 安 全 法 制 、 安全 责 任 、 安 全 科 技 和 安 全 投 入 为 抓 手 , 建 章 立 制 , 切 实 落 实企 业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主 体 , 确 保 交 警 、 安 监 、 运 管 部 门 安全 责 任 书 各 项 指 标 的 落 实 , 塑 造 公 司 优 秀 的 外 部 形 象 , 创 造良 好 经 济 利 益 , 促 进 公 司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特 制 订 安 全 生 产 目标 : l、行车安全:努力降低安全事故四项频率。行车责任肇
6、事率4 次百万车公里,行车责任死亡率0. 45 人百万车公里,行车责任伤人率4 人百万车公里,行车责任事故经济损失率3.2 万元百万车公里。努力避免和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2、车辆技术:强化车辆技术检查,无重大机械事故发生。3、车辆保险:无漏保车辆,并做到险种齐全,险额保足4、GPS 监控: GPS 监控安装率 100%,参运车辆在线率 100%,3严禁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各种交通违法行为。5、消防安全:无火灾事故。6、劳动保护:无工伤事故。7、 “三品”检查:加强三品检查,把三品堵在车下。8、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率 100%。三 、 安 全 承 诺 为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7、 方 针 和 目 标 , 我 们 承 诺 : 1、 遵 守 国 家 部 、 省 、 市 有 关 安 全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要求 、 行 业 标 准 和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2、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落 实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3、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全生 产 目 标 , 杜 绝 重 特 大 事 故 的 发 生 , 最 大 限 度 的 减 少 国 家 和广 大 人 民 的 财 产 损 失 ;
8、4、 定 期 公 布 安 全 业 绩 , 通 过 全 体 员 工 的 努 力 , 使 我 们公 司 的 安 全 业 绩 得 到 持 续 改 进 , 促 使 公 司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5、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力 、 物 力 和 财 力 资 源 支 持 , 以 保 证 公 司目 标 的 实 现 ; 6、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检 查 , 对 查 出 的 安 全 隐 患 , 限 期 整 改并 跟 踪 落 实 , 责 任 到 人 ;7、 鼓 励 公 司 员 工 、 驾 驶 员 积 极 参 与 到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建 设 的 过 程 中 ;4 8、 定 期 进 行 全 体 员
9、 工 的 培 训 ,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 加 强 对 员工 劳 动 保 护 的 管 理 , 确 保 全 体 员 工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健 康 ; 9、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将 安 全 放 在 第 一 位 , 加 大 对 安 全的 投 入 , 加 强 车 辆 技 术 及 有 关 设 备 的 改 进 , 制 定 有 效 的 应 急措 施 , 防 止 火 灾 、 伤 亡 等 各 类 事 故 的 发 生 ; 10、 公 司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是 本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每 位 员 工 对 公 司 的 安 全 工 作 负 有 义 不 容 辞 的
10、责 任 。 四 、 实 现 安 全 工 作 方 针 与 目 标 的 措 施 。1、 认 真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通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安 全生 产 的 方 针 、 政 策 , 组 织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标 准 、办 法 和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2、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明 确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 配 备 专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3、 认 真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和 “一 岗 双 责 ”安 全 生产 责 任 制 , 建 立 健 全 职 责 明 确 、 权 责 对
11、等 、 奖 惩 分 明 的 安 全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逐 级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 全 面 落 实 各 级 安全 生 产 责 任 制 。4、 每 月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安 全 生 产 例 会 , 并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每 季 度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活 动 ,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要落 实 整 改 并 做 好 建 档 工 作 。55、 严 格 驾 驶 员 聘 用 制 度 , 严 禁 无 资 质 的 驾 驶 员 上 岗 作业 。 建 立 健 全 驾 驶 员 管 理 档 案 , 建 立 事 故 台 账 和 违 章 情 况
12、公布 制 度 。6、 按 照 公 司 的 特 点 , 建 立 和 完 善 本 公 司 安 全 监 督 管 理制 度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增 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反 应 能力 。7、 加 强 重 特 大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整 改 和 重 大 危 险 源 治 理 、 登记 、 建 档 工 作 , 减 少 一 般 事 故 , 遏 制 重 特 大 事 故 的 发 生 。8、 加 强 季 节 性 、 阶 段 性 、 异 常 气 候 下 和 节 庆 假 日 的 安 全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积 极 完 成 上 级 部 门 布 置 的 各 项 突 击 性 安
13、 全 生产 工 作 。9、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资 金 、 设 备 、 车 辆 等 保 障 措 施 的 落 实 ,确 保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10、 加 强 对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道 路 运 输 行 业 法 规 规 章和 行 业 安 全 常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 加 强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 驾 驶 员的 培 训 教 育 。11、 按 照 行 业 管 理 的 工 作 要 求 建 立 管 理 档 案 , 并 保 持 档案 内 容 齐 全 、 有 效 、 及 时 更 新 。12、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及 时 上 报 各 种 安 全 工作 报 表 、 工 作 总 结 等 。13、 认 真 执 行 道 路 运 输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 杜 绝 瞒 报 和 迟 报现 象 , 并 迅 速 组 织 、 调 查 及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614、 积 极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加 强 对 驾 驶 员的 监 督 管 理 , 加 大 对 “三 超 一 疲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管 理 力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