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安全卫生建议书(第 164 号建议书,1981 年) 安科院 2004-8-4 9:32:00 国家安科中心 阅读数:2443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 1981 年 6 月 3 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 1981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补充,于 1981 年 6 月 22 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一、适用范围和定义11981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和本建议书的规定应尽可能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
2、部门和各种类别的工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必要措施,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公约和本建议书所规定的类似保护。2就本建议书而言:(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务部门;(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3)“工作场所”一词系指工人因其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4)“规定”一词系指主管当局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5)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二、技术行动领域3为实施公约第 4 条所述政策,应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部门和不同的工种以及强调从根源上消灭危害的原则,在以
3、下方面采取适当措施:(1)工作场所的设计、定位、建筑特点、安装、维护、修理及其出入通道的修理和改造;(2)工作场所的照明、通风和整洁;(3)工作场所的温度、湿度和空气流通;(4)可能产生危害的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测试和检查,其必要的批准以及不论何种名义的转让;(5)防止一切因劳动条件造成、有害健康的身心紧张;()以人力或机械装卸、捆绑和贮藏物资器材;()电的使用;()危险物品的制造、包装、贴标签、运输、贮藏和使用及其残渣废料的处理和必要时以其他无害或较少危害物品取而代之;()辐射的防护;()防止和限制噪音或振荡的职业性危害及对工人的保护;()对工作场所的环境及其他环境因素的监测;
4、()预防的限制过大的气压变化;()火灾和爆炸的预防及在发生火实和爆炸时所须采取的措施;()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服的设计、制造、供应、使用、维护和测试;()卫生设施、水房、更衣室、饮用水的供应及其他与工人安全和健康有关的设施;()急救;()应急计划的制定;()对工人健康的监护。三、国家一级的行动4为实施公约第 4 条所述政策,主管当局应根据上文第 3 条有关行动技术方面的提示采取以下措施:()根据安全和卫生同劳动时间和休息安排的关系颁布或批准一些与工人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关的条例、实践守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根据经验和新的科技成果,随时复议关于工人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规以及根据上文(1)项要
5、求而发布或通过的规定;()开展或促进旨在弄清危害并找到有效预防办法的研究; ()以适当方式为雇主和工人提供其可能需要的信息和建议、为在切实可行情况下消灭或减少危害而推动或促进雇主和工人及其组织之间的合作,并适当地为移民工人制定以其母语进行的特别培训计划; ()采取特别措施,防止灾害的发生并协调各级行动,特别是在企业集中、对工人和附近居民潜在危害大的工业区协调行动; ()同在国际劳工组织范围内建立的国际职业安全和卫生报警系统保持密切关系; ()为残疾工人采取适当措施。5公约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的监察制度应参照一九四七年劳动监察公约和一九六九年(农业) 劳动监察公约的规定建立,而不影响批准这后
6、两个公约的会员国对其承担的义务。6主管当局应适当情况下与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在劳动条件方面推动符合公约第 4 条所述政策的措施。7公约第 15 条的规定主要目的应为:确保公约第 4 和第 7 条规定的实施; 协调按公约第11 条和上文第 4 条的规定由主管当局行使的职能; 协调公共权力机构、雇主和雇主组织、工人及其代表,及其他机构或有关人员就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问题在全国、地区或地方所展开的活动;在国家一级或在一行业或一经济活动部门的范围内促进意见、信息和经验的交流。8在公共当局同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及其他有关机构之间就制定的实施公约第 4 条所述政策进行密切合
7、作。9公约第 7 条所述的检查应主要涉及最困难的工人的处境,如残疾人的处境。四、企业一级的行动10为实施公约第 16 条所确定的目标,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部门和不同的工种,雇主应承担的义务可包括: (1)所提供的工作场所和机器设备及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不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危害; (2)根据不同类别工人的职务和能力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培训;(3)对所完成的工作和操作方法及所实施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措施进行充分的监督;(4)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其活动的性质在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面采取组织措施;(5)在无法以其他方式防止或控制危害时免费提供可能合理需要的防护服和个人防护用品;(6)
8、确保劳动组织在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方面不对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7)采取一切合理并切实可行措施,消灭身心的过度疲劳;(8)开展研究工作或以其他方式了解科技发展状况,以便更好实施以上各项规定。11如在同一工作场所有几家企业同时进行业务活动,这些企业应进行合用,以实施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规定,而不影响各企业对其雇用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所承担的责任。在一定情况下,主管当局应规合作的一般方式。12在适当和必要情况下应采取措施促进公约第 20 条所提及的合作,并按各国惯例设立工人安全代表、工人安全卫生委员会和(或)工人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在这些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中工人的代表至少应与雇主的代表人数相
9、等。工人安全代表、工人安全卫生委员会或工人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或必要时的工人其他代表应该:a得到有关安全和卫生问题的足够信息,能够研究影响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因素并享有提出措施建议的便利;b在人们考虑采纳新的安全和卫生的重要措施并在这些措施实施之前时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努力取得工人对这些措施的支持;c在人们考虑对劳动工序、劳动内容或劳动组织作任何改变而可能会对工人的安全或健康产生影响时能够提出自己的意见;d在作为工人代表或安全和卫生委员会成员履行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方面的职责时受到保护,不被解雇或遭受损害其利益的措施;e能够对企业一级安全和卫生问题的决策作出贡献;f 能够进入一切工作场所并能在工作时间
10、和工作场所同工人就安全和卫生问题进行交谈;g能够自由接触劳动监察员;h能够对企业中就职业安全和卫生问题举行的谈判作出贡献;i能够有报酬照发的合理时间行使其安全和卫生的职责并受到同其职责有关的培训;j能够就安全方面的具体问题向专家献策。13若企业的业务有此要求,且企业的规模使之可行,则应规定:建立劳动诊所和安全机构,这些机构可属于一家企业,也可为几家企业所共有,或有关服务由外部机构提供;就安全或卫生方面的具体问题向专家请教,或求助于专家对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14若其业务的性质有此需要时,雇主应将其在劳动安生和卫生方面所要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及各方面为实施这些措施而承担的责
11、任写成书面材料,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工人通报。15雇主应通过诸如对环境的监督,定期检查有关安全和卫生的合理准则的实施,并经常对这方面情况进行系统、批评性的检查。雇主应将主管当局认为必不可少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资料记录在案,这些资料可包括:有关一切工伤事故及劳动中发生的一切有害健康的情况或与劳动有关、需要报告的材料;法律、条例或安全和卫生规定的核准和豁免及与核准或豁免有关的情况;企业中工人健康的检查证明;有关接触特定物质和制剂的数据。16应按公约第 19 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保证工人:能适当注意自身安全及因其工作或缺勤而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人员的安全;为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而按照所
12、提出的要求及安全和卫生程序操作;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不要弃之不用;一旦发现自己认为可能会造成危害而自己又无法解决的情况立即向直接上级报告;劳动中一旦发生事故或危害健康的情况或出现与此有关的情况立即报告。17当一名工人就他认为违反规章的做法或认为雇主对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采取的措施有重大缺陷而善意提出申诉时,不得对他采取任何对其不利的措施。五、同现行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关系18本建议书对任何现行国际劳工建议书不作修订。19在制订和实施公约第 4 条提及的政策时,各会员国应以不妨碍其对已批准公约承担义务为前提,参照附件所列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大会今后在通过或修订有关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的任何公约或建议时,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修改该附件。附 件1919 年以来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有关安全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文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