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 业 安 全 卫 生 公 约( 第 155 号 公 约 , 1981 年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大 会 : 经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召 集 , 于 1981 年 6 月 3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其 第 六 十 七 届 会 议 并 经决 定 采 纳 本 届 会 议 议 程 第 六 项 关 于 安 全 和 卫 生 及 工 作 环 境 的 某 些 提 议 , 并 经 确 定 这 些 提 议 应采 取 国 际 公 约 的 形 式 , 于 1981 年 6 月 22 日 通 过 以 下 公 约 , 引 用 时 得 称 之 为 1981 年 职业 安 全 和 卫 生 公 约 :
2、 第 一 部 分 范 围 和 定 义第 1 条 1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经 济 活 动 的 各 个 部 门 。 2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经 与 有 关 的 、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在 尽 可 能 最早 阶 段 进 行 协 商 后 , 对 于 其 经 济 活 动 的 某 些 特 殊 部 门 在 应 用 中 会 出 现 实 质 性 特 殊 问 题 者 , 诸如 海 运 或 捕 鱼 ,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其 应 用 本 公 约 。 3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应 在 其 按 照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3、章 程 第 22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的 关 于实 施 本 公 约 的 第 一 次 报 告 中 , 列 举 按 照 本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的 部 门 , 陈 明 豁 免 的 理由 , 描 述 在 已 获 豁 免 的 部 门 中 为 适 当 保 护 工 人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 并 在 以 后 的 报 告 中 说 明 在 扩 大公 约 的 适 用 面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任 何 进 展 。 第 2 条 1 本 公 约 适 用 于 所 覆 盖 的 经 济 活 动 的 各 个 部 门 中 的 一 切 工 人 。 2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4、经 与 有 关 的 、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在 尽 可 能 最早 阶 段 进 行 协 商 后 , 对 应 用 本 公 约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的 少 数 类 别 的 工 人 ,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除 其 应用 本 公 约 。 3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应 在 其 按 照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第 22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的 关 于 实施 本 公 约 的 第 一 次 报 告 中 , 列 举 按 照 本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的 少 数 类 别 的 工 人 , 陈 述豁 免 的 理 由 , 并
5、 在 以 后 的 报 告 中 说 明 在 扩 大 公 约 的 适 用 面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任 何 进 展 。 第 3 条 就 本 公 约 而 言 : 1 “经 济 活 动 部 门 ”一 词 覆 盖 雇 用 工 人 的 一 切 部 门 , 包 括 公 共 机 构 ; 2 “工 人 ”一 词 覆 盖 一 切 受 雇 人 员 , 包 括 公 务 人 员 ; 3 “工 作 场 所 ”一 词 覆 盖 工 人 因 工 作 而 需 在 场 或 前 往 , 并 在 雇 主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之 下 的一 切 地 点 ; 4 “条 例 ”一 词 覆 盖 所 有 由 一 个 或 几 个 主 管
6、当 局 赋 予 法 律 效 力 的 规 定 ; 5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健 康 ”一 词 , 不 仅 指 没 有 疾 病 或 并 非 体 弱 , 也 包 括 对 于 与 工 作 安 全 和卫 生 直 接 有 关 的 影 响 健 康 的 身 心 因 素 。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政 策 的 原 则第 4 条 1 各 会 员 国 应 根 据 国 家 条 件 和 惯 例 , 经 与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组 织 和 工 人 组 织 协 商 后 ,制 定 、 实 施 和 定 期 审 查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 职 业 卫 生 及 工 作 环 境 的 一 项 连 贯 的 国 家 政
7、 策 。 2 这 项 政 策 的 目 的 应 是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 把 工 作 环 境 中 内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减 少 到 最低 限 度 , 以 预 防 来 源 于 工 作 , 与 工 作 有 关 或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事 故 和 对 健 康 的 危 害 。 第 5 条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政 策 , 应 考 虑 到 对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及 工 作 环 境 有 影 响 的 以 下 主 要行 动 领 域 : 1 工 作 的 物 质 要 素 (工 作 场 所 、 工 作 环 境 、 工 具 、 机 器 和 设 备 、 化
8、学 、 物 理 和 生 物 的物 质 和 制 剂 、 工 作 过 程 )的 设 计 、 测 试 、 选 择 、 替 代 、 安 装 、 安 排 、 使 用 和 维 修 ; 2 工 作 的 物 质 要 素 与 进 行 或 监 督 工 作 的 人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 以 及 机 器 、 设 备 、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组 织 和 工 作 过 程 对 工 人 身 心 能 力 的 适 应 ; 3 为 使 安 全 和 卫 生 达 到 适 当 水 平 , 对 有 关 人 员 在 这 方 面 或 另 一 方 面 的 培 训 , 包 括 必 要的 , 进 一 步 的 培 训 、 资 格 和 动
9、力 ; 4 在 工 作 班 组 和 企 业 一 级 , 以 及 在 其 他 所 有 相 应 的 级 别 直 至 并 含 国 家 一 级 之 间 的 交 流和 合 作 ; 5 保 护 工 人 及 其 代 表 , 使 其 不 致 因 按 照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政 策 正 当 地 采 取 行 动 而遭 受 纪 律 制 裁 。 第 6 条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政 策 的 制 订 应 阐 明 公 共 当 局 、 雇 主 、 工 人 和 其 他 人 员 在 职 业 安 生和 卫 生 及 工 作 环 境 方 面 各 自 的 职 能 和 责 任 , 同 时 既 考 虑 到 这
10、 些 责 任 的 补 充 性 又 考 虑 到 国 家 的条 件 和 惯 例 。 第 7 条 对 于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及 工 作 环 境 的 状 况 , 应 每 隔 适 当 时 间 ,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或 针 对 某 些特 定 方 面 的 审 查 , 以 鉴 定 主 要 问 题 之 所 在 , 找 到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的 有 效 方 法 和 应 采 取 的 优 先 行动 , 并 评 估 取 得 的 成 果 。 第 三 部 分 国 家 一 级 的 行 动第 8 条 各 会 员 国 应 通 过 法 律 或 条 例 , 或 通 过 任 何 其 他 符 合 国 家 条 件
11、 和 惯 例 的 方 法 , 并 经 与 有 关的 、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协 商 , 采 取 必 要 步 骤 实 施 本 公 约 第 4 条 。 第 9 条 1 实 施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及 工 作 环 境 的 法 律 和 条 例 , 应 由 恰 当 和 适 宜 的 监 察 制 度 予以 保 证 。 2 实 施 制 度 应 规 定 对 违 反 法 律 和 条 例 的 行 为 予 以 适 当 惩 处 。 第 10 条 应 采 取 措 施 向 雇 主 和 工 人 提 供 指 导 , 以 帮 助 他 们 遵 守 法 定 义 务 。 第 11 条 为 实
12、 施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政 策 , 主 管 当 局 或 各 主 管 当 局 应 保 证 逐 步 行 使 下 列 职 能 : 1 在 危 险 的 性 质 和 程 度 有 此 需 要 时 , 确 定 企 业 设 计 、 建 设 和 布 局 的 条 件 、 企 业 的 交 付使 用 、 影 响 企 业 的 主 要 变 动 或 对 其 主 要 目 的 的 修 改 、 工 作 中 所 用 技 术 设 备 的 安 全 以 及 对 主 管当 局 所 定 程 序 的 实 施 ; 2 确 定 哪 些 工 作 程 序 及 物 质 和 制 剂 应 予 禁 止 或 限 制 向 其 暴 露 或 应 置
13、 于 主 管 当 局 或 各 主管 当 局 批 准 或 监 督 之 下 ; 应 考 虑 同 时 暴 露 于 几 种 物 质 或 制 剂 对 健 康 的 危 害 ; 3 建 立 和 实 施 由 雇 主 , 并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 由 保 险 机 构 或 任 何 其 他 直 接 有 关 者 通 报 工 伤事 故 和 职 业 病 的 程 序 , 并 对 工 伤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建 立 年 度 统 计 ; 4 对 发 生 于 工 作 过 程 中 或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工 伤 事 故 、 职 业 病 或 其 他 一 切 对 健 康 损 害 , 如反 映 出 情 况 严 重 , 应
14、进 行 调 查 ; 5 每 年 公 布 按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政 策 而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及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或 与 工作 有 关 的 工 伤 事 故 、 职 业 病 和 对 健 康 的 其 他 损 害 的 情 况 ; 6 在 考 虑 国 家 的 条 件 和 可 能 的 情 况 下 , 引 进 或 扩 大 各 种 制 度 以 审 查 化 学 、 物 理 和 生 物制 剂 对 工 人 健 康 的 危 险 。 第 12 条 应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惯 例 采 取 措 施 , 以 确 保 设 计 、 制 作 、 引 进 、 提 供 或 转 让 业
15、 务 上 使 用 的机 器 、 设 备 或 物 质 者 : 1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 查 明 机 器 、 设 备 或 物 质 不 致 对 正 确 使 用 它 们 的 人 的 安 全 和 健康 带 来 危 险 ; 2 提 供 有 关 正 确 安 装 和 使 用 机 器 和 设 备 以 及 正 确 使 用 各 类 物 质 的 信 息 , 有 关 机 器 和 设备 的 危 害 以 及 化 学 物 质 、 物 理 和 生 物 制 剂 或 产 品 的 危 险 性 能 的 信 息 , 并 对 如 何 避 免 已 知 危 险进 行 指 导 ; 3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 或 不 断 了
16、 解 为 实 施 本 条 1、 2 两 项 所 需 的 科 技 知 识 。 第 13 条 凡 工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工 作 情 况 出 现 对 其 生 命 或 健 康 有 紧 迫 、 严 重 危 险 而 撤 离 时 , 应 按照 国 家 条 件 和 惯 例 保 护 其 免 遭 不 当 的 处 理 。 第 14 条 应 采 取 措 施 , 以 适 合 国 家 条 件 和 惯 例 的 方 式 , 鼓 励 将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及 工 作 环 境 问 题 列入 各 级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 包 括 高 等 技 术 、 医 学 和 专 业 的 教 育 以 满 足 所 有
17、工 人 训 练 的 需 要 。 第 15 条 1 为 保 证 本 公 约 第 4 条 提 及 的 政 策 的 一 贯 性 和 实 施 该 政 策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一 贯 性 , 各 会员 国 应 在 尽 可 能 最 早 阶 段 与 最 有 代 表 性 的 雇 主 和 工 人 组 织 并 酌 情 和 其 他 机 构 协 商 后 , 做 出 适合 本 国 条 件 和 惯 例 的 安 排 , 以 保 证 负 责 实 施 本 公 约 第 二 和 第 三 部 分 规 定 的 各 当 局 和 各 机 构 之间 必 要 的 协 商 。 2 只 要 情 况 需 要 , 并 为 国 家 条 件 和 惯
18、例 所 许 可 , 这 些 安 排 应 包 括 建 立 一 个 中 央 机 构 。 第 四 部 分 企 业 一 级 的 行 动第 16 条 1 应 要 求 雇 主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保 证 其 控 制 下 的 工 作 场 所 、 机 器 、 设 备 和 工 作 程 序安 全 并 对 健 康 没 有 危 险 。 2 应 要 求 雇 主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保 证 其 控 制 下 的 化 学 、 物 理 和 生 物 物 质 与 制 剂 , 在采 取 适 当 保 护 措 施 后 , 不 会 对 健 康 发 生 危 险 。 3 应 要 求 雇 主 在 必 要 时 提
19、供 适 当 的 保 护 服 装 和 保 护 用 品 , 以 便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范 围 内 ,预 防 事 故 危 险 或 对 健 康 的 不 利 影 响 。 第 17 条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如 在 同 一 工 作 场 所 同 时 进 行 活 动 , 应 相 互 配 合 实 施 本 公 约 的 规 定 。 第 18 条 应 要 求 雇 主 在 必 要 时 采 取 应 付 紧 急 情 况 和 事 故 的 措 施 , 包 括 适 当 的 急 救 安 排 。 第 19 条 应 在 企 业 一 级 作 出 安 排 , 在 此 安 排 下 : 1 工 人 在 工 作 过 程 中
20、协 助 雇 主 完 成 其 承 担 的 职 责 ; 2 企 业 中 的 工 人 代 表 在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方 面 与 雇 主 合 作 ; 3 企 业 中 的 工 人 代 表 应 获 得 有 关 雇 主 为 保 证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所 采 取 措 施 的 足 够 信 息 ,并 可 在 不 泄 露 商 业 机 密 的 情 况 下 就 这 类 信 息 与 其 代 表 性 组 织 进 行 磋 商 ; 4 工 人 及 其 企 业 中 的 代 表 应 受 到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方 面 的 适 当 培 训 ; 5 应 使 企 业 中 的 工 人 或 其 代 表 和 必 要
21、 时 其 代 表 性 组 织 ,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惯 例 , 能 够 查询 与 其 工 作 有 关 的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的 各 个 方 面 的 情 况 , 并 就 此 受 到 雇 主 的 咨 询 ; 为 此 目 的 ,经 双 方 同 意 , 可 从 企 业 外 部 带 进 技 术 顾 问 ; 6 工 人 立 即 向 其 直 接 上 级 报 告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出 现 对 其 生 命 和 健 康 有 紧 迫 、 严 重 危 险的 任 何 情 况 , 在 雇 主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之 前 , 雇 主 不 得 要 求 工 人 回 到 对 生 命
22、和 健 康 仍 存 在紧 迫 、 严 重 危 险 的 工 作 环 境 中 去 。 第 20 条 管 理 人 员 与 工 人 和 或 其 企 业 内 的 代 表 的 合 作 , 应 是 按 本 公 约 第 1619 条 所 采 取 的组 织 措 施 和 其 他 措 施 的 重 要 成 分 。 第 2l 条 职 业 安 全 和 卫 生 措 施 不 得 使 工 人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 第 五 部 分 最 后 条 款第 22 条 本 公 约 对 任 何 公 约 或 建 议 书 不 作 修 订 。 第 23 条 本 公 约 的 正 式 批 准 书 应 送 请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登 记 。
23、第 24 条 1 本 公 约 应 仅 对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的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会 员 国 有 约 束 力 。 2 本 公 约 应 自 两 个 会 员 国 的 批 准 书 已 经 局 长 登 记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生 效 。 3 此 后 , 对 于 任 何 会 员 国 , 本 公 约 应 自 其 批 准 书 已 经 登 记 之 日 起 12 个 月 后 生 效 。 第 25 条 1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自 本 约 初 次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10 年 后 可 向 国 际 劳 工 局 局 长 通知 解 约 并 请 其 登 记
24、。 此 项 解 约 通 知 书 自 登 记 之 日 起 满 1 年 后 生 效 。 2 凡 批 准 本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在 前 款 所 述 10 年 期 满 后 的 1 年 内 未 行 使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解约 权 利 者 , 即 须 再 遵 守 10 年 , 此 后 每 当 10 年 期 满 , 可 依 本 条 的 规 定 通 知 解 约 。 第 26 条 1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应 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各 会 员 国 所 送 达 的 一 切 批 准 书 和 解 约 通 知 书 的 登 记情 况 , 通 知 本 组 织 的 全 体 会 员 国 。 2 局 长
25、在 将 所 送 达 的 第 二 份 批 准 书 的 登 记 通 知 本 组 织 的 各 会 员 国 时 , 应 提 请 本 组 织 各会 员 国 注 意 本 公 约 开 始 生 效 的 日 期 。 第 27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长 应 将 他 按 照 以 上 各 条 规 定 所 登 记 的 一 切 批 准 书 和 解 约 通 知 书 的 详 细 情 况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102 条 的 规 定 , 送 请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进 行 登 记 。 第 28 条 国 际 劳 工 局 理 事 会 在 必 要 时 , 应 将 本 公 约 的 实 施 情 况 向 大 会 提 出
26、报 告 , 并 审 查 应 否 将 本公 约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修 订 问 题 列 入 大 会 议 程 。 第 29 条 1 如 大 会 通 过 新 公 约 对 本 公 约 作 全 部 或 部 分 修 订 时 , 除 新 公 约 另 有 规 定 外 , 则 : ( 1) 如 新 修 订 公 约 业 已 生 效 , 尽 管 有 上 述 第 22 条 的 规 定 , 会 员 国 对 新 修 订 公 约 的 批准 应 立 即 构 成 对 本 公 约 的 废 止 。 ( 2) 自 新 修 订 公 约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公 约 应 即 停 止 接 受 会 员 国 的 批 准 。 2 对 于 已 批 准 本 公 约 而 未 批 准 修 订 公 约 的 会 员 国 , 本 公 约 以 其 现 有 的 式 和 内 容 , 在 任何 情 况 下 仍 应 有 效 。 第 30 条 本 公 约 的 英 文 本 和 法 文 本 同 等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