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或贸易集团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在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反映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和各国本身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签订贸易条约的目的 各国签定经贸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各自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措施,协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税与非关税政策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各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予
2、以制定和实施。贸易条约和协定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所以它受到国际法规范的约束。但是,贸易条约和协定与其他对外贸易措施之间又密切关联、相互配合。这些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往往是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基础。当一个国家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同其他国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时,就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解决。当一个国家立法和行政措施的某些规定转变为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条款或规定时,缔约国一方的政府就应承担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义务。,谈判权与缔约权的行使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宣布:“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一个国家的缔约能力是一个国
3、家主权的体现。如果没有经过该国宪法或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规定,一国内的某一地区是无权对外缔结条约的。,国家对外缔结经贸条约和进行对外经贸谈判的权力由谁来行使,就必须由国内法律来规定了。一般来说,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各国具体负责谈判的机构一般是行政机关中负责对外经贸关系的部门。,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对条约的缔结有决定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国家权利机构可以将其决定缔约的权利授予行政机关来行使。 我国商务部是负责对外经贸谈判的主要部门
4、,在对外谈判中,谈判代表团中根据不同情况往往还包括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新闻出版署、专利局、海关总署等以及其它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美国对外经贸谈判权目前主要集中在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这个机构的设立旨在纠正各个部 门在对待对外经贸关系的处理时所存在的部门偏见,它 是一个具有较高地位的协调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隶属于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美国贸易政策的 制订与协调,同时,进行对外谈判也是它的主要职能之 一。美国贸易代表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领导,由总 统和参议院任命,对国会负责,同时具有特命全权大使 的级别。,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类型 根据条约包括的
5、内容和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性条约与协定和专门性经贸条约与协定。 根据缔约方的数目来分,经贸条约与协定包括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序言序言有一定的格式,载有条约或协定当事方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的姓名与权限、签订条约的目的、遵循的原则等。 正文正文是条约与协定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有关缔约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条约的实质性部分。 结尾即行政条款或最后条款,包括以下内容:条约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还有签订条约的地点或双方代表的签字,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法律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
6、ent)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含义: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基本形式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凡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缔约对方无须提供任何补偿作为交换而立即无条件地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如果缔约一方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是有条件的,那么缔约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作为交换才能享受同样的特权、优惠和豁免。,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最惠国待遇条款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
7、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问题上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范围由大有小。1978年我国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贸易协定第2条,规定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1)对进口、出口、转口和过境的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各种捐税以及关税和捐税的征收方式;(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过境、存仓和转船的规章、程序和手续;(3)对进出口货物或劳务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部捐税和其他捐税;(4)有关进口和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与例外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限制,是指在经贸条约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具体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是指某些具体的经济与贸易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最常见的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包括:
8、 边境贸易; 关税同盟 ; 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 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 区域性特惠条款; 其他例外。,国民待遇条款(National Treatment) 含义:国民待遇条款也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是指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权利和优惠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和法人。即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条款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所应交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国民待遇条款的例外
9、 本国居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如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沿海和内河航行权、购买土地权、零售贸易权以及充当经纪人等,不属于国民待遇的使用范围。 但是,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专利权、著作权以及民事诉讼权等,才给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以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条款 (Reciprocally Treatment)互惠待遇条款是法律待遇条款的一种。它的基本要求是,缔约方的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独立的单项条款。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10、通商航海条约 贸易协定 贸易议定书 支付协定,通商航海条约,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涉及到缔约方经济与贸易关系的各方面的问题,不仅涉及贸易问题,也就某些经济贸易合作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往往成为两国间建立与发展经贸关系的基础。,通商航海条约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缔约双方进出口商品关税和通关待遇 缔约双方公民和企业的经济权利 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使用 铁路运输和过境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 进口商品的国内税费 进口和出口的数量限制 仲裁裁决的执行,贸易协定,贸易协定 ( Trade Agreement)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其特点是对缔约
11、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规定得比较具体,有效期一般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贸易协定正文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 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进出口贸易额 作价原则和使用货币的规定 支付和清偿办法的规定 优惠关税的规定 其它事项规定,贸易议定书,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是指缔约方就发展贸易关系中的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议定书往往是对已签订的双边条约和协定作出补充或者解释或修订。有时,贸易协定书是作为贸易协定的附件。,支付协定,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也称清算协定)(Clearing Ag
12、reement ),是两国政府之间对进出口贸易和其他经济往来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通过在两国中央银行或者指定银行开立清算帐户收付记帐,不必逐笔支付外汇而签订的协定。,第三节 国际商品协定与商品综合方案,国际商品协定 国际商品综合方案,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简称ICA )是指某项初级产品的重要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为了稳定该项商品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而签订的多边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的对象一般都是初级产品。,国际可可协定,1994 国际天然橡胶协议,1995 国际咖啡协定,1994 国际糖协定,1992 国际谷物协定,1995 国际
13、黄麻和黄麻制品协定,1989 1986年国际橄榄油协定及1993年议定本 国际热带木材协定,1994,主要的国际商品协定,国际商品综合方案(1976年),主要内容有: 建立多种商品的国际储备或“缓冲存货” 建立国际储备共同基金 商品贸易的多边承诺 扩大和改进商品贸易的补偿性资金供应 扩展初级产品的加工和出口多样化,多种纤维协定,从1950年起,许多新独立国家的纺织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由于纺织品和服装工业只需要较少的投资,许多新独立的国家把纺织和服装业作为工业化的先行部门,大量纺织品涌人国际市场。美国等发达国家大量进口纺织品,本国的纺织业抵挡不住来自香港、泰国、印度等低工资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的竟
14、争,要求政府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保护本国的纺织业。,多种纤维协定,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之下,1961年7月,在日内瓦召开了有关纺织品贸易的国际会议,根据美国所提出的草案,达成“国际棉纺织品短期安排”。1962年2月,在关贸总协定的安排下,签订了有效期为5年的“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安排(LTA)”,同年10月生效。长期安排的参加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纺织品贸易国,限制范围也扩大了,对所有棉纺织品都实行了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长期安排5年到期后,又延长了2期,每期为3年。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人造纤维在纺织品生产中的用途日益增加,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纺织品的限制范围和限制水平,缔结一项适用范围更广的多边贸易协定。,多
15、种纤维协定,1972年,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在长期安排到期之前,商讨今后的纺织品贸易安排。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之下,42个纺织品贸易国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也称“多种纤维协定(FMA)”,从而把纺织品的范围从棉纺织品扩大到化纤产品,纺织品贸易如受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协定于1973年12月30日签订,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为4年,适用范围包括棉、羊毛、人造纤维及其制品。该协定西1978年、1982年和1986年延长了3次,第4次多种纤维协定本应于1991年12月31日到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方代表于1991年同意将现行协定,延长至1992
16、年底,待乌拉圭回合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生效后就终止,多种纤维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宗旨是保证世界纺织品贸易有秩序的发展,减少贸易壁垒,逐步实现纺织品世界贸易自由化,同时避免对进口国市场的干扰。通过发达国家暂时性地限制纺织品进口,或由发展中国家自动限制纺织品出口,为发达国家竞争力遭受到削弱的纺织业的结构性调整提供一个机会。参加国有美国、欧共体、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印度等41个国家。中国是纺织品出口大国,并于 1984年加人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多种纤维协定,1限制措施 进口参加国认为它受到市场扰乱时,应先与有关出口参加国或有关国家进行磋商,以消除这种扰乱,如 60天内在限制出口要求或其他
17、可选择的解决办法方面未能达成协议,进口国可单方面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措施。所有的措施都是临时性的,期限不超过1年。作为限制措施主要依据的市场扰乱最初是由美国提出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特定供应者的某项产品进口的急剧而大量增长,或紧急增长;b这些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大大低于质量相当的同类产品的现行价格;C进口国生产者因此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 从市场扰乱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的市场扰乱并非针对出口国行为不当而造成的出口剧增,而是针对国对国贸易的比较优势原则的。因此它背离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多种纤维协定,2双边协定 为了消除进口国家的市场扰乱威胁,在符合本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情况
18、下,进口国可以要求同出口国协商,双方在以彼此都可以接受的条件缔结两国间的进出口数量限制的双边协定。双边协定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纺织品进口国市场扰乱和它对出口国纺织品贸易秩序造成的混乱;另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纺织品贸易的扩大和有秩序的发展,包括对各参加国的公正待遇。 到1992年7月,美国同28个国家缔结了进口数量限制协定,欧共体同19个国家缔结进口数量限制协定。,多种纤维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实施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其关税水平高于整个工业品的水平23倍。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所建立和维持的进口配额制度严重违背关贸总协定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带有强烈的保护主义色彩,为发达国家
19、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由于纺织品贸易的大力发展是工业现代化的一个必要阶段,因此,多种纤维协定制约了发展中国家通过纺织品出口实现经济起飞,它给发展中国家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10亿美元,直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加。,多种纤维协定,1994年,乌拉圭贸易回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这项协议规定,逐渐取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配额限制。并从2005年1月起,所有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配额将予以取消。 一些行业研究机构认为,这是因为原来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所制订的配额,还有助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纺织品贸易中都能分得一杯羹,但是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将开放市场,这基本上将
20、导致价格和利润下降。这样,效率较高的大型企业更占优势,而大批量生产正是中国的强项,因此中国纺织品厂商比其他发展中国家更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多种纤维协定,华尔街日报这样描述未来前景:“明年纺织品配额取消后,中国厂商将如鱼得水,它们将以比危地马拉或多米尼加厂商低20%的价格大举进军美国。在江苏省常州市和广东省,新开的纺织厂如雨后春笋,它们周围的超大型服装厂更是让任一家拉美服装厂相形见绌。中国的规模效应、低成本和更容易获得信贷支持等因素将使各类服装都有可能实现低价格。” 世界银行的分析家也估计,在未来的几年中,大约有2000亿美元的服装贸易将转向中国,主要的损失者将是亚洲之外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多
21、种纤维协定,有分析师指出,如果配额取消,美国明年还是有可能会采取别的行动限制中国纺织品进口美国市场。美国除可以使用反倾销法和201条款对中国纺织品采取限制措施外,还可以诉诸于只针对中国的“特保措施”,这是中国加入WTO时,中美签署的一项特殊的纺织品保护协议。美国已根据这项特保措施对中国的三种纺织品采取了特别限制措施。一位美贸易官员最近对美进口商说,虽然美国纺织品配额将于今年底取消,但其他一些进口限制措施仍然有效。 最近与美国达成的双边和区域协议都规定,如果外国企业要享受免税进入美国市场的好处,就必须购买美国的纱线和纤维。 美国、欧盟和加拿大政府也已经正式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他们计划在2004年的
22、年底取消目前保留的所有进口配额限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国际政治学家及经济学家认为30年代的那种以邻为壑的政策带来了各国经济和政治上的损失,两次大战间隙期间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导致了经济灾难,也带来了国际性战争。国家间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建立一个开放的贸易体系。战争结束后,必须创造出反对经济民族主义和减少贸易管制性限制的国际机制。,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在战争后期,各国政府便开始起草和平时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货币支付的自由化计划。尤其在美国,信奉自由贸易的国务卿霍尔认为:自由贸易将会带来经济繁
23、荣和国际和平。他关于建立一个更加开放体系的理论被引用到美国国务院的政策中,美国国务院的备忘录中说“战后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美国和其他地区充分和有效的就业,对于保护私人企业,对于成功地建立起一个防止将来战争爆发的国际安全体系都极为重要”。 1941年,美英两国在大西洋宪章中写到:“希望达到各国在经济合作方面的充分合作,致力于促进所有国家,不论大小、战胜或战败,在同等条件下,都享受进行贸易或获取用以发展经济繁荣所需原料的途径。”,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44年7月,美国、英国等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讨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问题,建立了以稳定国际金融、
24、间接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为目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按美国的设想,拟设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专门组织,以铲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45年11月美国提出了一个计划,缔结一个制约和减少国际贸易限制的多边公约,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该方案被称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或称“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该方案将确定国际贸易所有方面的各项规则,包括关税、优惠、数量限制、补贴、国营贸易企业、国际商品协定等;公约规定还将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作为贸易领域中与国际
25、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相对应的组织。 在该方案的“一般商业政策”一章中,美国在与其他国家双边贸易协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贸易体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削减关税,消除贸易壁垒,取消数量限制和外汇管理等措施,解散导致贸易歧视待遇的经济贸易集团;特别强调要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建立多边自由化体系。,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46年2月,美国改变单纯依靠自己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做法,以上述方案为基础,正式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联合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印刷并向各国散发,正式组织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会议于1
26、946年10月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邀请了包括当时中国政府在内的19个国家,即美国、英国、苏联、中国、法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加拿大、巴西、卢森堡、古巴、捷克和斯洛伐克、印度、挪威、智利、南非、新西兰、黎巴嫩等共同组建一个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于1946年10月11月和1947年1月2月分别在伦敦和纽约,两次共13周讨论和审议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47年4月10月,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并把这些协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二次筹备会通过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有关商业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为区别于上述的双边协议,将合
27、并修改后的协议取名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缩写GATT)。1947年10月30日,筹委会在日内瓦结束,23个缔约国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鉴于关贸总协定根据条款生效之日尚不可知,会议期间,美国提议以“临时”适用议定书形式,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加拿大等8国于1947年11月15日前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从而使关贸总协定提前在上述8个国家领土范围内实施。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一直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共存在了47年。,哈瓦那宪章与关税
28、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1947年11月,56个国家的代表团抵达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本想讨论、修改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日内瓦草案”并最终签署,但由于宪章涉及经发展、国际投资、就业等国内外经济问题,使缔结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协议比缔结国际金融秩序的协议要困难得多。宪章虽体现了美国的意志,美国却无法将自己的计划强加于其他任何国家。如英国坚持大英帝国“特惠制条款”,其他欧洲国家则坚持国际收支问题的保障条款,不发达国家又要求有保障经济发展的条款,结果导致了一个冗长的、拖廷的国际谈判。会议经过4个月的讨论,收到602份修正案,经所有参加者或多或少的让步,于1948年3月24日结束,53个
29、国家(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签署了使哈瓦那宪章生效的提案。,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在宪章洽谈期间,美国国内的政治天平开始向右倾斜。1946年选出的由共和党占多数的第80届国会,高举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认为哈瓦那宪章在自由贸易的道路上走得太远。虽然民主党认为宪章在自由贸易的道路上走得远远不够,但由于政府担心工商集团的抵触等原因共同交融在一起,在美国国内形成了反对美国自己提出的宪章的强大力量。拖延了3年以后,杜鲁门政府于1949年决定不再将哈瓦那宪章提交国会讨论,因为国会通过已不可能。为此,哈瓦那宪章终于胎死腹中。,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美国国内为何反对哈瓦那宪章,却不反
30、对关贸总协定呢?事实上,在关贸总协定法律义务的条款中,很多条款的目的有利于保护美国与其他国家双边贸易协议中所规定的关税减让目标的实现。同时,当时关贸总协定本身并不期望自身成为一个国际组织。美国国会的有关委员会在1947年批评美国政府谈判代表试图同意建立一个国际组织的有关法律条款(暗指国际贸易组织),使美国总统及其谈判者认识到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送交国会讨论通过是不现实的。但是,从美国的观点看,关贸总协定是在1945年贸易协定法延长的授权下进行谈判的产物,而国会有关委员会指出该法并没有授权总统谈判建立一个组织,仅授权其减让关税及其他的贸易限制。,哈瓦那宪章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因而,在关贸总协定
31、下的多边决定是由“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而不是由任何“组织”作出决定的。这就决定了关贸总协定仅仅是一个由各缔约方政府签署的一个关于贸易问题的多边“行政”协议,并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公约的性质。 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为临时性协议而实施,在国际贸易组织没有得以正式成立前,关贸总协定在国际上提供了一套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规划和程序,并对其缔约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几经修订和充实,演变成为一个事实上的经济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职能、组织机构与基本原则,宗旨“缔约国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
32、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职能 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 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 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避免采取危害总协定成员贸易利益的行动。 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强,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条件。,组织机构 缔约方全体 代表理事会 专门委员会 贸易和发展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 工作组和专家小组,总干事的职能 监护者 引导着
33、调停者 行政管理者,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 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磋商调解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世贸组织的背景,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涉及的领域颇为广泛,几乎与哈瓦那宪章关于国际贸易组织(ITO)的设想一致,因此,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遍关注。鉴于上述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各缔约方普遍认为有必要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经贸组织来协调、监督、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1990年初,欧共体轮值主席国意大利提出建立多
34、边贸易组织(MTO)的倡议。7月9日,欧共体把这一倡议以12个成员国的名义向乌拉圭回合谈判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同年4月,加拿大也非正式地提出过建立一个体制机构。瑞士与美国也分别于1990年5月17日和10月18日,分别向关贸总协定体制职能谈判小组正式提出过提案。这些设想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未来国际贸易组织机构的职责及性质。,经过磋商,1990年12月,在乌拉圭回合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决议。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成为1992年12月的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过两年多的修改的各谈判方的讨价还价,于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
35、前,各方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WTO)。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胜利结束。1994 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通过,并采取“一揽子”方式(无保留例外)加以接受。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署,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根据其中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正式成立,1995年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共存一年后,担当起全球经济贸易组织的角色,发挥其积极作用。,WTO的宗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
36、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目标,其目标是“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关贸总协定以往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途径,途径是贸易自由化,即:通过互惠安排,降低关税水平和削减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职能,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监督和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的贯彻实施; 组织实施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为各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按一体化的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主持解决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纠纷; 按照有关贸易政策
37、审议机制,负责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制度和与贸易相关的国内经济政策; ,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 编写年度世界贸易报告和举办世界经济贸易研讨会; 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WTO的基本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非歧视原则 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 促进公平竞争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原则 区域性贸易安排 透明度原则 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贸易自由化原则,在WTO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贸易自由化主要体现在削减关税、减少非
38、关税贸易壁垒、扩大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范围等 。,非歧视原则,在WTO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促进公平竞争原则,WTO促进公平的、非扭曲的竞争,在WTO各协议中得以体现。在GATT中,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提供了各国政府可以对这两种“不公平”竞争形式征收补偿性关税的
39、基础,这些规则在WTO各协议中得到了扩展和明确。,透明度原则,国内法律、规章与措施的透明度。许多WTO协议包含有透明度条款,要求在国家层次上进行信息披露。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所进行的日常监督,为在国内以及在多边层次上鼓励透明度提供了进一步的方式。,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WTO继承和发展了总协定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考虑到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和为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及突发因素的破坏作用,允许成员国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或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第四节 WTO的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成
40、员资格 组织机构 决策方式 争端解决机制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法律地位,WTO具有法人资格。它与国际货币组织、世界银行成为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WTO每个成员方向WTO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WTO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每个成员方给予WTO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成员资格,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 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组织机构,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 下设总理事会和秘
41、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等三个委员会。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它监督着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决策方式,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一个成员方在部长会议及总理事会均拥有一票,欧盟的票数则和其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数相同。世贸组织对不同的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数。,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与规则 协商 专家小组 上诉审查 裁决的执行,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42、是指,WTO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WTO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WTO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的结果,不能作为启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能以此要求成员增加新的政策承诺 。,GATT、WTO与中国,1947年10月30日,中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贸易与就业大会的最后文件,该大会创建了关贸总协定。
43、 194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签署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并从1948年5月21日正式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1950年3月6日,台湾当局由其“联合国常驻代表”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决定退出关贸总协定。 1965年1月21日,台湾当局提出观察总协定缔约国大会的申请,同年3月第22届缔约国大会接受台湾当局派观察员列席缔约国大会。,1971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法席位的第2758号决议,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关贸总协定按照在政治上服从联合国决议的原则,于 1971年11月26日终止了台湾当局的“观察员”地位。不久, 中国于1972
44、年5月成为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关贸总协定下属 机构国际贸易中心的成员。嗣后,中国逐步与关贸总协定 恢复了联系。,自1980年起,关贸总协定应中国的要求正式向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团提供关贸总协定文件资料。同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官员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出席了国际贸易组织临时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并履行了神圣的选举权,投票选举了该委员会的执行秘书,即关贸总协定第三任总干事阿瑟邓克尔先生。1981年,中国代表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的谈判,并于当年5月获得了纺织品委员会观察员资格。1984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了第三个多种纤维协议),并成为关贸总协定纺织品委员会的成员。
45、,1982年11月,中国第一次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关贸总协定第36届缔约国大会。中国代表在发言中指出:“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之”“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关系正在加强,我们愿意与关贸总协定探索进一步发展关系的可能性。”中国代表还与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等法律问题交换了意见。1984年2月在北京举行的关贸总协定讲习班上,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注意到总协定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重视加强同总协定的关系。希望中国同总协定今后增进相互了解和不断扩大往来与合作。”1984年11月,作为观察员,中国获准出席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参加“
46、将增加中国对关贸总协定活动的了解,便于中国政府就其缔约方的地位问题做出决定”。此后,中国每年都列席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大会。,1985年10月3日一9日,以经贸部部长助理沈觉人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利用列席关贸总协定特别缔约方大会的机会,在日内瓦分别同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共体代表团就中国复关问题进行了首次非正式磋商。 1986年1月10日,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先生应中国政府邀请来华访问,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会见邓克尔时代表中国政府正式表示,为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中国希望恢复自己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席位。这次谈话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1986年7月10日,中国驻日内瓦联合国常驻代表团代
47、表钱嘉东大使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交了中国政府关于恢复中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缔约国席位的申请。申请照会中表示,中国政府基于中国是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国之一这一事实,现决定申请恢复它在关贸总协定中的席位。中国经济改革的进程有助于扩大它同缔约各方的经济和贸易联系。中国作为一个缔约国参加关贸总协定工作将有助于促进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 中国申请复关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出于长远的战略考虑,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作为12亿人口的大国,中国理应全面参与制定21世纪的世界经济贸易规则。,1987年10月22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48、确定工作日程。 1989年4月18日至19日,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7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完成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评估。从1986年7月提出复关申请到1989年5月中美第五轮双边磋商达成了谅解。这期间,中国与主要缔约方进行了十几次双边磋商,并就中国复关的一些核心问题基本达成了谅解,而且中国工作组通过连续召开7次会议,也已基本结束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答疑和综合评估工作,中国复关议定书基本成型,无论在多边谈判,还是在双边磋商中已基本形成共识1989年底结束复关谈判。,这一时期的复关谈判之所以进展顺利并在一些焦点问题上(如选择性保障条款和美对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及欧共体列出取消对华歧视性数量限制时间表
49、等)取得突破性进展,其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位居原苏联、东欧国家之前; 二是中国当时提出的改革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改革开放的每一项举措均使美欧日等主要缔约方喜出望外; 三是主要缔约方基于中国的经济改革目标(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非市场经济)所提出的要价比较适中、务实,而且这些要价与当时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基本协调;,四是中国与欧美日等主要缔约方双边政治关系发展处于“蜜月”时期,双边经贸关系处于建立、开拓的发展阶段,贸易纠纷和摩擦被良好的双边政治关系所掩盖,美欧急于把中国拉入多边贸易体制,以期为原苏联东欧树立一个样板; 五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伊始,世贸组织的建立并未提到议事日程,中国复关的“入门费”只局限在货物贸易的准入,完全基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而未涉及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市场准入问题。,所以说,这一时期美欧对中国复关谈判的关心和要价主要集中在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与统一实施、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减让、价格改革的时间表和选择性保障条款等五个中心问题上。基于这种要价的复关谈判,内容和范围不仅少而窄,而且涉及的问题也大都是关于中国贸易管理体制方面的,末全面涉及中国国内经济政策和外汇政策。各方面的反应表明,中国复关指日可待,国内媒体开始大肆描绘中国复关之后的繁荣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