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施工测量8.1 一般规定8.1.1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测量资料,并应对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的控制点进行复核。8.1.2 利用原有平面控制网进行施工测量时,其精度应满足施工控制网的要求。8.1.3 水工建筑物施工,在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测设一定数量的永久控制点和沉降、位移观测点,并应定期检测。8.1.4 当采用 DGPS 定位系统进行港口工程施工定位及放样时,应将 GPS 坐标系转换为施工坐标系。8.1.5 当距离 1km 以上,定位精度要求很高的水域难以搭建测量平台时,宜采用 RTK-DGPS 等高精度定位技术进行施工定位。8.1.6 施工放样应有多余观测,细部放样应减少误
2、差的积累。8.2 施工平面控制8.2.1 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8.2.1.1 施工坐标宜与工程设计坐标一致。8.2.1.2 施工平面控制网最弱边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0mm。8.2.1.3 施工控制网应充分利用测区内原有的平面控制网点。施工平面控制网可采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边角测量、导线测量建筑方格网测量、L 型基线测量和 GPS 测量等方法进行布设。8.2.2 施工平面控制网的等级精度要求应符合表 8.2.2 的规定。2平面控制网等级精度 表 8.2.210-200 2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 以上直伸导线 二级导线 一级导线
3、 四等导线L 型基线 二级导线结点导线 二级导线 一级导线 四等导线插网、插点二级小三角二级小三边一级小三角一级小三边四等三角四等三边导线、矩型混合控制网一级导线一级小三角一级小三边平台扩大扇形网 一级导线一级小三边 四等导线四等三边三角、三边网 一级小三角 一级小三边 四等三角四等三边GPS 网 一、二级 GPS 测量 一级 GPS 测量 国家 B 级GPS 测量注: 表中各级网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第 3 章的有关规定;表中四等控制网精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执行。8.2.3 施工控制点选点、埋石应符合第 3.1.5 条的规定。当施工期超过一年时,陆上宜建测量
4、平台。 8.2.4 建立矩形施工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8.2.4.1 矩形施工控制网边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而定,宜为 100200m。8.2.4.2 矩形施工控制网的轴线方向宜与施工坐标系的坐标轴方向一致,矩形施工控制网的原点及轴线方位应与整个平面坐标系联测,其轴线点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 50mm。8.2.4.3 矩形施工控制网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4倍。8.2.5 施工基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8.2.5.1 基线应与建筑物主轴线、前沿线平行或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放样视线长度的0.7倍。施工控制网形式相应于测量控制网等级建筑物离岸距离(m)38.2.5.2 基线应设在通视良好、不易发生沉
5、降及位移的平整地段,并应与测区基本控制网进行联测。8.2.5.3 港口陆域施工宜采用建筑物轴线代替施工基线。8.2.5.4 基线上设置的放样控制点的点位精度不应低于施工基线测设精度。8.2.6 施工控制网测定后,在施工中应定期复测,复测间隔不应超过半年。8.2.7 疏浚、吹填和航道整治工程可采用图根及其以上等级控制网作为施工控制网。8.3 施工高程控制8.3.1 原有高程控制点数量及分布不能满足施工放样要求时,应在原有高级水准点基础上加密施工水准点。8.3.2 施工水准点应布设在受施工影响小,不易发生沉降和位移的地点,其数量不应少于2个。8.3.3 施工高程控制点引测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精度要
6、求,其中码头、船坞、船台、船闸和滑道施工高程控制应按三等水准测量进行。8.3.4 施工水准点的埋石规格可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8.3.5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水准点进行校核。8.3.6 在常规水准测量较困难的测区,可采用GPS高程测量建立四等及图根高程控制网。8.3.7 当原有水准点无法继续保存时,应按原水准点的等级要求引测至地基稳定处。8.4 施工标志8.4.1 基槽开挖、水域抛石、疏浚及炸礁等工程的起止断面、里程、转向点、工程边界线、边坡线、挖槽边线和中线等可采用导标或浮标进行标定。8.4.2 施工标志测设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制定测设方案。施工标志测设内容见附录R。8.4.3 施工导标
7、宜配置单面发光灯,每组导标标牌形状、颜色和灯色应相同,并应与相邻的导标标牌相区别。导标视觉偏离量应符合表8.4.3的规定。4导标视觉偏离量允许值 表8.4.3视觉偏离量允许值(m)肉眼观察 用望远镜观察疏浚 不大于施工允许及计算超宽值 不大于施工允许及计算超宽值 的V倍基槽开挖及水下抛石 2.0 2V砂、卵石河床 2.0 2V内河炸礁石质河床 1.0 V注:表中V表示望远镜的放大倍数;允许或计算超宽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的有关规定选取。8.4.4 当采用普通浮标控制挖槽边线时,应加重沉锤、缩短锚链长度,其标位距挖槽边线外的距离应为3050m。8.5 疏浚和航道整治施
8、工放样8.5.1 疏浚施工导标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8.5.1.1 放样导标的测站点应满足下列要求:(1) 仪器对中允许误差为:5mm;(2)选择目标清晰的较远已知点作为零方向,并有一个检查方向;(3)采用极坐标法和前方交会法放样时,采用正倒镜测设;(4)距离测量相对误差不大于15000;(5)测站点相对于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50mm。8.5.1.2 导标放样精度应满足下列要求:(1)陆地导标相对其设计轴线的横向偏差不大于0.1m;(2)浅滩上的导 标相对其设计轴线的横向偏差不大于0.3m;(3)导标放样的方向校核误差不大于12“。8.5.1.3 架设导标时,标杆顶的投影和标杆根部应位于导标
9、轴线上,其横向偏差,对单柱标,不应大于标杆顶部直径的12;对框架标,不应大于框架顶宽的 14。8.5.1.4 导标设立后,应在施工区最远端进行导标视觉偏离量校验,校验点在图上偏离导标设计轴线的横向位移应满足下式要求u 23)10(6.2MVW观 察条 件施 工 类别5式中 u校验点在图上偏离设计轴线横向位移量(mm);W导标视觉偏离量(m);M测图比例尺分母;V望远镜放大倍数。8.5.2 航道整治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8.5.2.1 航道整治施工样桩点的放样精度应符合表8.5.2-1的规定。样桩点放样精度 表8.5.2-1区 域 点位中误差(m) 高程中误差(m)陆 域 0.25 0.02水
10、 域 0.50 0.108.5.2.2 样桩点放样应满足下列要求:(1)初步标定样桩点后,再按平面位置、高程和工程规格的要求进行校核和调整;(2)标定后,联测样桩点及与水尺零点的关系;(3)测设固定导向桩及校核水准点,并定期检查样桩点的高程和平面位置;(4)记录样桩点放样和校核数据。8.5.2.3 航道整治工程的轴线样桩点密度应满足施工要求。8.5.2.4 采用交会法、极坐标法放样样桩点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5.2-2和8.5.2-3的规定。交会法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8.5.2-21.4 2.6 3.2样桩点位中误差(m) 0.25 0.5 0.5角度测设中误差() 20 20 20测回
11、数(DJ )61 1 2注:交会角宜为30150。交会边长(km)技术要求项 目6极坐标法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 表8.5.2-3测距精度测站至样桩最大距离(m)样桩点位中误差(m)角度测设中误差()测回数(DJ )6方法 相对精度100 0.25 20 1 视距 1/400400 0.25 20 1 量距 1/2000200 0.50 20 1 视距 1/400800 0.50 20 1 量距 1/20008.5.3 当采用无线电定位仪或DGPS进行施工定位时,定位点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7.1.4的规定。8.6 港口工程施工放样8.6.1 水上沉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8.6.1.1 测量定位前
12、,应根据测量控制点和桩位平面图计算定位参数,并应绘制定位图及数据表。8.6.1.2 桩位定位精度及仪器等级应符合表8.6.1的规定。桩位定位精度及仪器等级要求 表8.6.1测量仪器到桩位的距离D(m) D200 200D500 500D800 800D1000角度允许测设误差() 26.0 10.0 6.5 5.0光电测距允许相对误差 1/8000 1/20000 1/32000 1/40000测角仪器等级 DJ 6DJ 6DJ 2DJ 28.6.1.3 桩位放样时,应寻桩位控制点的编号和后视点的位置进行复核。8.6.1.4 沉桩定位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1)角度前方交会,相邻两台仪器视线的夹
13、角控制在30150;(2)当采用三台仪器作角度或方向交会时,所产生的误差三角形的重心到三角形各边的距离不大于50mm;(3)控制斜桩桩位及其平面扭角;基本要 求项 目7(4)在前、后视距相等的条件下,采用水准仪测设定位标高和停锤标高;(5)随时观测桩位变化情况,沉桩结束时测定沉桩施工偏位。8.6.2 水下基槽和水下抛石的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8.6.2.1 基槽和基床的轴线、边线、转向点应测设纵向导标;基槽和基床的起点和终点,以及标高变化点应测设横向导标和里程标。导标视觉偏离量应符合第8.4.3条的规定,其放样精度应符合第8.5.1条的规定。8.6.2.2 离岸较远的开阔水域,宜采用全站仪或
14、RTK-DGPS进行施工定位,边坡测设允许偏差为0.5m。8.6.2.3 水下基槽开控断面测量宜采用测深锤或测深仪进行,其断面间距应符合表7.2.2-3的规定。8.6.2.4 水下基床和防波堤水下抛石断面测量宜采用花篮式测深锤进行。断面间距应符合表7.2.2-3的规定。8.6.3 水下基床整平的标高宜采用水准仪配合金属管尺测设。细平及极细平导轨标高的放样允许偏差为10mm。8.6.4 沉箱和扶壁安装施工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8.6.4.1 顺岸和突堤式码头的沉箱或扶壁安装,宜用交会法、视准线法和测距法控制其顶部,当基床有预留倒坡时,构件临水面的前沿线位置应按坡度进行调整。8.6.4.2 沉箱墩式
15、码头第一个沉箱的定位宜采用前方交会法。8.6.5 方块安装施工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8.6.5.1 底层方块安装时,宜在基床上距设计前沿边线100200mm处用吊锤引线法测设钢轨边线作为安装基线。8.6.5.2 当基床有预留倒坡时,底层方块以上的各层方块应按预留坡度和下层方块的偏差情况依次后移。卸荷板的前沿线宜用视准线法进行测设。8.6.6 斜坡滑道、井字梁和轨道的施工放样宜按第8.6.5.1款的规定执行,其测设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床整平标高放样允许偏差为10mm;(2)井字梁安装标高放样允许偏差为5mm;(3)轨道安装标高放样允许偏差,水上为2mm,水下为土3mm;(4)井字梁、轨道轴
16、线放样允许偏差为lOmm。8.6.7 上部结构的施工放样除应符合第8.2节和第8.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88.6.7.1 排架式结构,排架的轴线宜采用分段平差法测设,排架轴线测设允许偏差为5mm。8.6.7.2 多层安装的结构,应逐层控制安装标高。8.6.7.3 上部结构现浇混凝土的模板放样,预埋件和预留孔的施工放样偏差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 221)和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J 288)的有关要求。8.7 吹填施工测量8.7.1 吹填施工测量应包括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地形测量和施工期的检查测量和沉降观测。8.7.2 平面控制网点应与附近
17、城市或工程控制网二级以上的控制点联测,沿围埝布设图根点;高程控制网点应与附近城市或工程平面控制网四等以上水准点联测,并应埋设工作水准点,用图根水准测定图根点高程。8.7.3 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8.7.3.1 测量内容应包括吹填区围埝、泄水口、陆上排泥管线位置及出、入口高程、沉降杆位置原地面高程及围埝外20m 内的地形。8.7.3.2 测量前应检查控制点平面位置和高程。8.7.3.3 吹填区地面高程采用断面法或方格网法测定时,断面间距、点距不应大于图上20mm。地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缩小点距。8.7.3.4 吹填区内测量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图上2mm;高程测量误差不应大于50mm。8.7.3.5 吹填区水下地形测量应按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8.7.4 吹填区沉降杆的位置及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8.7.4.1 沉降杆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土质情况确定。8.7.4.2 沉降杆应稳固的竖直设置在吹填区原地面上,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8.7.4.3 沉降杆应进行编号并测定其零点高程,其高程测量误差不应大于 1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