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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233-90__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4372470 上传时间:2018-12-25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1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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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3-90) 总则 1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械材检验 1第三章 施工测量 5第四章 土石方工程 6第五章 基础工程 7第六章 杆塔工程 13第七章 架线工程 20第八章 接地工程 31第九章 工程验收 32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不断提高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技术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以促进电力建设的现代化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110-500KV 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 程的施工及验收. 63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工程应遵照本规范 110KV 部分执行. 第 1.0.3 条

2、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有关方面 的会审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当需要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 1.0.4 条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除由于特殊情况必须提出特殊要求外, 也应同样作为线路设计的依据. 第 1.0.5 条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试点、测试、验证, 判 定后方可采用.并应制定不低于本规范相应水平的质量标准. 第 1.0.6 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中,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械材检验 第 2.0.1 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煤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3、二、对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各项质量检验资料; 三、对无质量检验资料的产品,或对产品检验结果有疑问的, 均应重 新进行抽样,并应经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2.0.2 条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有器材时, 必须取得有 关部门的技术鉴定, 或经试验并由有关单位共同鉴定的合格证明书,证 明质量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2.0.3 条 原材料及器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做检验: 一、保管其限超过规定者; 二、因保管不良有变质可能者; 三、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 2.0.4 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碎石或卵 石,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

4、量标准及检验方 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 2.0.5 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使用的砂, 应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中的有关规 定.特殊地区可按地区的标准执行. 第 2.0.6 条 水泥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品种与标号应符合设 计要求.每批水泥除必须取得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外,尚应有出厂日期.当 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保管不善时, 必须补做标号 试验,并应按试验后的实际标号使用.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不同批号的水泥应分别堆放. 第 2.0.7 条 混凝土浇筑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作预制混凝土产品有用水,使用饮用水; 二、现场浇筑混凝土

5、宜使用铃饮用水,当无饮用水时, 可采用河溪水 或清洁的池塘水.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可只进行外观检查不做化验.水 中不得含有油脂,其上游无有害化合物流入,有怀疑时应进行化验; 三、不得使用海水. 第 2.0.8 条 混凝土掺用的外加剂,应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首次使用 时应经试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 2.0.9 条 掺入基础的大块石不得有裂缝、夹层, 其强度不得低于 混凝土用石的标准,尺寸宜为 150-250mm,且不宜使用卵石. 第 2.0.10 条 钢材的品种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各该 品种钢材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0.11 条 焊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6、的规定, 其品种、 牌号必须与所使用的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相当,并应具有良好的 焊接工艺性能. 首次使用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 方准使用. 一、气焊条表面不得有油脂、污秽、腐蚀等. 二、电焊条无药皮剥落.受潮的电焊条, 必须按焊条说明书规定的温 度经过烘干处理,并应再经工艺性能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 2.0.12 条 铁塔加工制造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输电线路 铁塔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 2.0.13 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现行国家标准 环 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 2.0.14 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 形预应力混

7、凝土电杆的规定. 第 2.0.15 条 混凝土电杆铁横担加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输 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中有关规定.抱箍及其他钢件加工质量应符 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2.0.16 条 导线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绞线及钢芯绞线 的规定,铝合金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包钢绞线以及尚未列入国家 标准的其他品种导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口导线的质 量应符合各该产品国家的标准,且不应低于 LEC 标准. 第 2.0.17 条 当采用镀锌钢绞线作避雷线或拉线时,其质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镀锌钢绞线的规定. 第 2.0.18 条 金具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定. 第

8、2.0.19 条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加工 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0.19 的规定. 并应保证构件之间,或构件与铁 件、螺栓之间的安装方便.其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及横向裂缝; 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放置地平面检查时不得有纵向裂缝, 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得超过 0.05mm; 三、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明显的缺陷. 预应力和普通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表 表 2.0.19 项目 底盘、拉线 其他装配式 盘、卡盘 预制 构件 长度(mm) -10 10 断面尺寸(mm):宽 -10 5 厚 -5 5 弯曲 L/750

9、预埋铁件(预留孔) 对设计 位置的偏差(mm):中心线位移 10 5 安装孔距 5 5 螺栓露出长度 10,-5 10,-5 注: 1. 本表不包括环形混凝土电杆; 2. 用肉眼不能直接明显看出的网状纹、龟纹与水纹不算裂缝; 3. 底盘、拉线盘、卡盘的中心线位移是指拉线盘的 U 形环,拉线盘、 卡盘的安装孔及底盘圆槽的实际加工位置与图纸位置的偏差. 第 2.0.20 条 导线绝缘子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盘形悬式绝 缘子技术条件的规定.对绝缘子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高压绝缘子抽样方案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鉴定. 第 2.0.21 条 组装用的螺栓必须热浸镀锌,其加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现 行

10、标准输电铁塔用热浸镀锌紧固件的规定. 第 2.0.22 条 气焊用的电石及乙炔气应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 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中硫、磷含量的方法来确定.其硫、磷含量不应高 于被焊金属的含量. 气焊用的氧气线性度不应低于 98.5%. 第三章 施工测量 第 3.0.1 条 施工测量使用的经纬仪其最小读数不应大于 1. 第 3.0.2 条 测量用的仪器及量具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误码差超过 标准时应加校正. 第 3.0.3 条 分坑测量前必须复梳设计勘测时钉产的杆塔位中心桩的位 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一、以设计勘测钉立的两个相邻直线桩为基准,其横线路方向偏差大于 50m

11、m. 二、当采用经纬仪视距法复测距离时,顺线路方向两相邻杆塔位中心桩 间的距离与设计值的偏差大于设计档距 1%; 三、转角桩的角度值,用方向法复测时对设计值的偏差大于 130. 第 3.0.4 条 施工测量时应对下列几处地形标高进行重点复核: 一、地形变化较大,导线对地距离有可能不够的地形凸起点的标高; 二、杆塔位间的被 跨越物的标高; 三、相邻杆塔位的相对标高. 第 3.0.5 条 设计交桩后个别丢失的杆塔中心桩,应按设计数据予以补 钉,其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有关架空判断电线路测量的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 3.0.6 条 杆塔位中心桩移桩的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钢卷尺寸直线量距时,

12、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量距的 1; 二、当采用视距法测距时,两次测值之差不得超过测距有 5; 三、当采用方法测量时,两测回测值角值之差不应超过 130. 第 3.0.7 条 施工测量时,应根据杆塔位中心桩的位置钉出必要的、作 为施工及质量检查的辅助桩. 施工中保留不住的杆塔位中心桩必须对其 钉立的辅助桩位置作记录,以便恢复该中心桩. 第四章 土石方工程 第 4.0.1 条 杆塔基础的坑深应以设计的施工基面为基准. 拉线基础的 坑深,设计未提出施工基面时,应以拉线基础中心的地面标高为基准. 第 4.0.2 条 杆塔基础坑深的允许偏差为+100mm、-50mm, 坑底应平整. 同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

13、内按最深一坑操平. 岩石基础坑深不应小于设计深度. 第 4.0.3 条 杆塔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 以上时, 应按以下规 定处理: 一、铁塔现浇基础坑,其超深部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二、混凝土电杆基础时、铁塔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等,其坑深与设 计坑深偏差值在+100+300mm 时,其超深部分按设计要求处理 , 设计无具 体要求时按铺石灌浆处理. 当坑深超过规定值在+300mm 以上时,其超深部 分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第 4.0.4 条 当杆塔基础坑超深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时, 每层厚 度不宜超过 100mm,夯实后耐压力不应低于原状土. 当无法达到时,应采用 铺石灌浆处

14、理. 第 4.0.5 条 拉线基础坑,坑深不允许有负偏差.当坑深超深后对拉线基 础的安装位置有影响时,其超深部分应采用填土夯实处理. 第 4.0.6 条 在山坡上挖接地沟时,宜沿等高线开挖,沟底面应平整. 沟 深不得有负偏差,并应清除沟中影响接地体与土壤接触的杂物. 第 4.0.7 条 基坑的回填夯实,按其重要性不同,可将不同型式的基础分 为三类:铁塔预制基础、拉线预制基础、铁塔金属基础及不带拉线的混凝 土电杆基础属第三浇筑铁塔基础、现场浇筑拉线基础属第二类;重力式基 础及带拉线的杆塔本体基础属第三类. 一、第一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夯实,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 300mm

15、 厚度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 土密实度的 80%及以上; 2.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回填时可不夯,但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 的密实度亦应达到原状土的 80%及以上; 3.对其他不宜夯实的大孔性土、砂、淤泥、冻土等,在工期允许的情况 下可采取二次回填,但架线时其回填密实程度应符合上达规定. 工期短又 无法夯实达到规定者,应采取回设临时拉线或其他能使杆塔稳定的措施. 二、第二类基础的基坑回填方法应符合第一类的要求,但回填土的密度 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 70%及以上. 三、第三类基础的基坑回填可不夯实,但应分层填实. 四、回填时应先排出坑内积水. 第 4.0.8 条 石坑回填应以石子与土按

16、3:1 掺合后回填夯实 . 第 4.0.9 条 杆塔及拉线基坑的回填,凡夯实达不到原状土密实度时,都 必须在坑面上筑防沉层. 防沉层的上部不得小于坑口,其高度视夯实程度 确定,并宜为 300-500mm. 经过沉降后应及时补填夯实,在工程移交时坑口 回填土不应低于地面. 第 4.0.10 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未掺有石块及其他杂物的好土,并应 夯实.在回填后的沟面应筑有防层,其高度宜为 100-300mm. 工程称交时回 填处不各低于地面. 第 4.0.11 条 土石开方应减少破坏需要开挖以外的地面,并应注意保护 自然植被. 第五章 基础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杆塔和拉线基

17、础中和钢筋混凝土工程及施工扩验收, 除本 规范规定者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其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 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 5.1.2 条 钻孔灌注桩基础的施工及验收, 应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工 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的规定. 第 5.1.3 条 基础混凝土中严禁掺入氯盐. 第 5.1.4 条 基础钢筋焊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 范的规定. 第 5.1.5 条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应在同一个基础腿中混合使用. 但可在 同一基础中使用,出现此类情况时,应分别制作试块并作记录. 第 5.1.6 条 当等高腿转角、终端塔设计要求采取预偏措施时, 其基础 的四个基腿

18、顶面应按该预偏值,抹成斜平面,并应共在一个整斜平面内. 第 5.1.7 条 位于山坡或河边的杆塔基础,当有被冲刷可能时,应按设计 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节 现场浇筑基础 第 5.2.1 条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 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 密. 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 剂,拆除后应立即将表面残留的水泥、砂浆等清除干净. 当不用模板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的 措施. 第 5.2.2 条 浇筑基础中的地脚螺栓及预埋件应安装牢固. 安装前应除 去浮锈,并应将螺纹部分加以保护. 第 5.2.3 条 主角钢插入式基础的主角钢,应连同铁

19、塔最下段组装找正, 并应加以临时固定,在浇筑中应随时检查其位置. 第 5.2.4 条 基础施工中, 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砂、石、水泥等 原材料及现场施工条件,按国家现行的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设计技术规 程的规定,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并应有适当的强度储备.储备强度值应 按施工单位的混凝土标准差的历史水平确定. 第 5.2.5 条 现场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捣固,并宜采用机械搅拌. 第 5.2.6 条 混凝土浇筑擀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坍落度每班日或每个基础腿应检查两次及以上.其数值不得大于配 合设计的规定值,并严格控制水灰比. 二、配比材料用量每班日划每基础应至少检查两次,其偏差应控制在施

20、工措施规定的范围内. 三、混凝土的强度检查,应以试块为依据.试块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块应在浇筑现场制作,其养护条件应与基础相同. 2.试块制作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转角、耐张、终端及悬垂转角塔的基础每基应取一组; 2)一般直线塔基础,同一施工班每 5 基或不满 5 基应取一组, 单基或连接 浇筑混凝土量超过 100m3 时亦应取一组; 3)按大跨越设计的直线塔基础及其拉线基础,每腿应取一组, 但当基础 混凝土量不超过同工程中大转角或终端塔基础时,则应每基取一组; 4)当原材料变化、配合比变更时应另外制作; 5)当需要做其他强度鉴定时,外加试块的组数应由各工程自定. 第 5.2.7

21、 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筑后应在 12 小时内开始浇水养护,当天气炎热、干燥有风时, 应 在 3 小时内进行浇水养护,养护时应在基础模板外加遮盖物,浇水次数应能 保持混凝土表面始终湿润; 二、混凝土浇水养护日期,对普通硅酸盐和矿碴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 土不得少于 5 昼夜,当使用其他品种水泥或大跨越塔基础,其养护日期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或经试验决 定. 三、基础拆模经表面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土,并应对基础外露部分加 遮盖物,按规定期限继续浇水养护, 养护时应使遮盖物及基础周围的土始 终保护湿润; 四、采用养护剂养护时, 应在拆模

22、并经表面检查合格后立即涂刷,涂刷 后不再浇水; 五、日平均气温低于 5时不得浇水养护. 第 5.2.8 条 基础拆模时,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及棱角不损坏,且强度不应 低于 2.5MPa. 第 5.2.9 条 浇筑铁塔基础腿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层厚度:-5mm; 二、立柱及各底座断面尺寸:-1%; 三、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立柱中心偏移:10mm. 第 5.2.10 条 浇筑拉线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础尺寸偏差: 1.断面尺寸:-1%; 2.拉环中心与设计位置的偏移:20mm. 二、基础位置偏差:拉环中心在拉线方向前、后、左、右与设计位置的 偏差:1%L. 注: 1.

23、L 为接环中心至杆塔拉线固定点的水平距离. 2.X 型拉线基础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 5.3.7 条注的规定. 第 5.2.11 条 整基铁塔基础在回填夯实后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5.2. 11 的规定. 第 5.2.12 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最终强度应以同条件养护的方式 块强度为依据. 试块强度的验收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当试块的强度不足以代表混凝土本身强 度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之定进行补充鉴定: 一、从基础混凝土本体上钻取试块进行鉴定; 二、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回弹法评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规 定,采用回弹仪进行鉴定. 整基基础尺寸施工允许

24、偏差 表 5.2.11 项目 地脚螺栓式 主角钢插入式 高塔 直线 转角 直线 转角 基础 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桩间 的位移(mm): 横线路方向 30 30 30 30 30 顺线路方向 30 30 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尺寸 2 2 1 1 0.7 基础顶面或主角钢操平印 记间相对高差(mm): 5 5 5 5 5 整基基础扭传() 10 10 10 10 10 注: 1.转角塔基础的横线路方向是指内角平分线方向; 顺线路方向是指转 角平分线方向. 2.基础根开及对角线是指同组地脚螺栓中心之间或塔腿主角钢准线间 的水平距离. 3.相对高差是指抹面后的相对高差.转角塔及终端有预偏时,基础顶面 相对高

25、度不受 5mm 的限制. 4.高低腿基础顶面标高差是指与设计标高之比. 5.高塔是指按大跨越设计,塔高在 8m 以上的铁塔. 第 5.2.13 条 对混凝土表面缺陷的修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 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 5.2.14 条 现场浇筑基础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三节 装配式预制基础 第 5.3.1 条 装配式预制基础的底座与立柱连接的螺栓、铁杆及找平用 的垫铁,必须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 当采用浇筑水尼砂浆时应与现场浇筑 基础同样养护,回填土前应将接缝处以热沥青或其他有效的防水涂料涂刷. 第 5.3.2 条 立柱顶部与塔

26、脚板连接部分需用砂浆抹面垫平时, 其砂浆 或细骨料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立柱混凝土强度,厚度不应小于 20mm, 并应 按规定进行养护. 注:现场浇筑基础的二次抹面厚度,亦应符合本条的规定 . 第 5.3.3 条 钢筋混凝土枕条、框架底座、薄壳基础及底盘座等与柱式 框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底座、枕条应安装平正,四周应填土或砂、石夯实; 二、钢筋混凝土底座、枕条、立柱等在组装时不得敲打和强行组装; 三、立柱倾斜时宜用热浸镀锌垫平,每处不得超过两块, 总厚度不应超 过 5mm.调平后立柱倾斜不应超过立柱高的 1%. 注: 设计本身有倾斜的立柱,其立柱倾斜允许偏差值是指与原倾斜值相比. 第 5.

27、3.4 条 整基基础安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在填土夯实后应符合本规范 第 5.2.11 条的规定. 第 5.3.5 条 混凝土电杆底盘安装, 圆槽面应与电杆轴线垂直, 找正后 应填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其安装允许偏差应保证电杆组立后符合本规范的 第 6.1.8 的规定. 第 5.3.6 条 混凝土电杆的卡盘安装前应先将其下部回填土夯实, 安装 位置与方向应符合图纸规定,其深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mm. 第 5.3.7 条 拉线盘的埋设方向应符合设计规定. 其安装位置的允许偏 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沿拉线方向,其左、右偏差值不应超过拉线盘中心至相对应电杆中 心水平距离的 1%; 二、沿拉线安装方向,其前、后

28、允许位移值: 当拉线安装后其对地夹角 值与设计值之比不应超过 1.个别特殊地形需超过 1时应由设计担提出 具体规定. 注: 对于 X 型拉线拉线盘的安装应有前后方向的位移 , 拉线安装后交叉点不 得相互磨碰,第一款的允许偏差不包括此位移值. 第四节 岩石基础 第 5.4.1 条 岩石基础施工时, 应根据设计资料逐基核查覆土层厚度及 岩石质量,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第 5.4.2 条 岩石基础的开挖或钻石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保证岩石构造的整体性不受破坏; 二、孔洞中的石粉、浮土及孔壁松散的活石应清除干净; 三、软质岩成孔后应立即安装锚筋或地脚螺栓, 并浇筑混凝土

29、,以防孔 壁风化. 第 5.4.3 条 岩石基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安装及混凝土或砂浆的浇筑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值,安装后应有临时固定 措施; 二、浇筑混凝土或砂浆时,应分层浇捣密实, 并应按现场浇筑基础混凝 土的规定进行养护; 三、孔洞中浇筑混凝土或砂浆的数量不得少于施工设计的规定值; 四、对浇筑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检验应以同条件养护的方式块为依 据,试块的制作应每基取一组; 五、对浇筑钻孔式岩石基础,应采取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量. 第 5.4.4 条 岩石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成孔深度不应小于设计值. 二、成孔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

30、嵌固式应大于设计值,且应保证设计锥度; 2.钻孔式的孔径允许偏差:(+20/0)mm. 三、整基基础的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第 5.2.11 条的规定. 第六章 杆塔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6.1.1 条 杆塔组立必须有完整的施工设计,杆塔组立过程中,应采 取不导致部件变形或损坏的措施.施工设计应对杆塔本体及构件在组立 过程中的受力进行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筋混凝土构件承受最大变距时的强度安全系 数不应低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设计安全系数. 二、计入动荷影响后,钢结构构件承受的取大应力应低于钢结构构件 的设计允许应力. 第 6.1.2 条 杆塔各构件的组装应牢固

31、,交叉处的空隙者,应装设相应 厚度的垫圈或垫板. 第 6.1.3 条 当采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栓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空隙; 二、螺母拧紧后,螺杆露出螺母的长度: 对单螺母不应小于两个螺距 , 对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三、必须加垫者,每端不宜超过两个垫片. 第 6.1.4 条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立体结构. 1.水平方向由内向外; 2.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二、对平面结构. 1.顺线路方面,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穿入; 2.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 中间由左向右(指面向受电侧,下同)或 按统一方向; 3.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注:个别螺

32、栓不易安装时,其穿入方向可予以变动. 第 6.1.5 条 杆塔部件组装有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严禁强行组装.个别螺 孔需扩孔时,扩孔部分不应超过 3mm. 当扩孔需超过 3mm 时,应选堵焊再重 新打孔,并应进行防锈处理.严禁用气割进行扩孔或烧孔. 第 6.1.6 条 杆塔连接螺栓应逐个紧固, 扭转紧力矩不应小于表 6.1.6 的规定, 螺杆与螺母的螺纹有滑牙或螺母的棱角磨损以至板手打滑的螺 栓必须更换. 螺栓紧固扭矩标准 表 6.1.6 螺栓规格 扭矩值(N.cm) M12 4000 M16 8000 M20 10000 M24 25000 表内扭矩值适用于 4.8 级螺栓,更高级别的螺栓扭矩值

33、由设计规定.扭 紧各种规格螺栓的扳手宜用力臂较长的扳手. 第 6.1.7 条 杆塔连接螺栓在组立结束时必须合部紧固一次, 架线后 还应复紧一遍. 复紧并检查扭矩合格后,应随即在杆塔顶部至下导线以 下 2m 之间及基础顶面以上 2m 范围内的全部单螺母螺栓的外露螺纹上涂 以灰漆,或在紧靠螺母外侧螺纹处相对打冲两外,以防螺母松动.使用防 松螺栓时不再涂漆或打冲. 第 6.1.8 条 杆塔组立及架线后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1.8 的规定. 杆塔组立允许偏差 表 6.1.8 偏差项目 电压等级 110KV 220-330KV 500KV 高塔 电杆结构根开 30mm 5 3 电杆结构面与横线路方向

34、扭转(即迈步 ) 30mm 1% 5 双立柱杆塔横担在主柱连 接处的高差 5 3.5 2 直线杆塔结构倾斜 3 3 3 1.5 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 间横线路方向位移(mm) 50 50 50 转角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 间横、顺线路方向位移(mm) 50 50 50 等截面拉线塔水柱弯曲 2 1.5 1%最大 30mm 第 6.1.9 条 自立式转角塔、终端塔应组立在倾斜平面的基础上,向受 力反方向产生预倾斜,倾斜值应视塔的刚度及受力大小由设计确定.架线 挠曲后,塔顶端仍不应超过铅垂线而偏向受力侧.当架线后塔的挠曲超过 设计规定时,应会同设计单位处理. 第 6.1.10 条 拉线转角杆、终端杆

35、、导线不对称布置的拉线直线单杆, 在架线后拉线点处不应向受力侧挠倾, 向反受力侧(轻载侧)的偏斜不应 超过拉线点高的 3. 第 6.1.11 条 塔材的弯曲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 术条件的规定验收.对运至桩位的个别角钢当弯曲度超过长度的 2 , 但未超过表 6.1.11 变形限度时,可采用冷矫正法进行矫正,但矫正后不得 出现裂纹. 采用冷矫正法的角钢变形限度 表 6.1.11 角钢宽度(mm) 变形限度() 角钢宽度(mm) 变形限度() 40 35 90 15 45 31 100 14 50 28 110 12.7 56 25 125 11 63 22 140 10 70 20

36、 160 9 75 19 180 8 80 17 100 7 第 6.1.12 条 工程移交时,杆塔上应有下列固定标志: 一、杆塔车及线路名称或代号; 二、耐 张型杆塔、换位杆塔及换位杆塔前后各一基杆塔的相位标志. 三、高杆塔设计规定装设的航行障碍标志; 四、在多回路杆塔上应注明每回路的布置及线路名称. 第二节 铁塔 第 6.2.1 条 铁塔基础符合下列是规定时始可组立铁塔: 一、经中间检查给收合格. 二、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解组塔时为设计强度的 70%; 2.整体立塔时为设计强度的 100%,遇特殊情况, 当立塔操作采取有效 防止影响混凝土强度的措施时, 可在混凝土强度不低于

37、设计强度 70%时 整体立塔. 第 6.2.2 条 铁塔组立后,保相邻节点间玉材弯曲不得超过 1/750. 第 6.2.3 条 铁塔组立后,塔脚板应与基础面接触良好,有空隙时应垫 铁片,并应灌筑水泥砂浆.直线型塔经检查保格后可随即浇保护帽,耐张 型塔应在架线后浇筑保护帽.保护帽混凝土应与塔脚板上部铁板接合严 密,且不得有裂缝. 第三节 混凝土电杆 第 6.3.1 条 混凝土电杆及预制构件在装卸运输中严禁互相磁撞、 急 剧坠落和不正确的支吊,以防止产生裂缝或使原有裂缝扩大. 运至桩位的杆段及预制构件,当放置于地平面检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端头的混凝土局部磁损应进行补修; 二、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38、及构件不得有纵向、横向裂缝; 三、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及强细长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裂缝, 横向裂 缝宽度不应超过 0.1mm. 注:本规范混凝土电杆是指离心环形混凝土电杆. 第 6.3.2 条 钢圈连接的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 焊接操作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经过电杆焊接培训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 焊完的焊口应及 时清理,自检合格后应在规定的部位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应表除焊口及附近的铁锈及污物. 三、钢圈厚度大于 6mm 时应采用 V 型坡口多层焊 . 四、焊缝应有一定的架强面,其高茺和遮盖宽度应符合表 6.3.2-1 的规 定. 焊缝加强面尺寸(mm) 表 6.3.2-1 项目

39、钢圈厚度 S 10 10-20 高度 C 1.5-2.5 2.5-3 宽度 e 1-2 2-3 五、焊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一个焊口宜连续焊成,焊缝应呈平滑的细鳞 形,其外观缺陷允许范围及处理方法应符合表 6.3.2-2 的规定. 焊缝外观缺陷允许范围及处理方法 表 6.3.2-2 缺陷名称 允许范围 处理方法 焊缝不足 不允许 补焊 表面裂缝 不允许 割开重焊 咬边 母材咬边深度不得大于 0.5mm, 且不得超过圆周长的 10% 超过者清理补焊 六、采用气焊时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钢圈宽度不应小于 140mm; 2.应减少不必要的加热时间,并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以减少电杆混 凝土因焊接而产生

40、的纵向裂缝.不产生宽为 0.05mm 以上的裂缝时,应采取 有效的补修措施,予以补修. 七、因焊口不正造成的分段或整根电杆的弯曲度均不应超过其对应长 度的 2.超过时应割断调直,重新焊接. 第 6.3.3 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接头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锈处理.设计无 规定时,应将钢圈表面铁锈、焊渣及氧化层除净,然后涂刷防锈油漆. 第 6.3.4 条 混凝土电杆上端应封堵,设计无特殊要求时,下端不封堵, 放水孔应打通. 第 6.3.5 条 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 50mm.分须组合叉梁,组合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横隔梁的 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为50mm. 第四节 拉

41、线 第 6.4.1 条 采用楔形线夹连接的拉线,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线夹的舌板与拉线应紧密接触,受力后不应滑动. 线夹的凸肚应 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使线股损伤. 二、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的松股, 其断头应用镀锌铁丝扎牢,线 夹尾线宜露出 300-500mm, 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采取有效方法扎牢或压 牢; 三、同组拉线使用两个线夹时,其线夹尾端的方向应统一. 第 6.4.2 条 拉线采用压接式线夹时,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程的规定: 一、液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 工工艺规程(试行) 的规定; 二、爆压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 规程(试

42、行)的规定. 第 6.4.3 条 浇铸合锚头的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浇铸前应将锚具内壁和拉线端头的油污、 铁锈和附着物清除干 净并烘干, 拉线端头应散股清洗.清洗的长度不应小于连接部分长度的 1.5 倍; 二、浇铸时对于合金熔化、 浇铸温度以及锚具的预热等应符合有关 规定,整只锚具必须一次浇铸完成; 三、锚具浇铸完毕后,出口处的线股不应有明显的松股或叠股. 第 6.4.4 条 杆塔的多层拉线应在监视下逐层对称调紧, 防止过紧或 受力不均而使杆塔产生倾斜或局部弯曲. 第 6.4.5 条 对有初应力规定的拉线应按设计要求的初应力允许范围, 在观察杆塔倾斜不超过允许值的情况下进行安装与调整. 第

43、 6.4.6 条 架线后应对全部拉线进行检查和调整, 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拉线与拉线棒应呈一直线; 二、X 型拉线交叉点处应留足够的空隙,避免相互磨碰 ; 三、拉线的对地夹角允许偏差应为 1,个别特殊杆塔拉线需超出 1 时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NUT 型线夹带螺母后及花篮螺栓的螺杆必须露出螺纹, 并应留有 不少于 1/2 螺杆的螺纹长度, 以供运行时调整,在 NUT 型夹的螺母上应装 设防盗罩,并应将双母拧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五、组合拉线的各根拉线受力一致. 第七章 架线工程 第一节 放线 ()一般放线 第 7.1.1 条 放线过程中,对展放的导线及避雷线应认真进行外观检查. 对于制造

44、厂在线上设有的损伤或断头标志的地方,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第 7.1.2 条 跨越电力线、通讯线、铁路、公路和通航河流时,必须有 可靠的跨越施工措施. 第 7.1.3 条 放线滑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轮槽尺寸及所用的材料与导线或避雷线相适应, 保证导线或避雷 线通过时不受损伤; 二、轮槽底部的轮径当展放导线时, 其滑车轮槽底部的轮径与所放钢 铰线直径之比不宜小于 15; 三、对于严重上扬或垂直挡距甚大外的放线滑车,应进行验算,必要时 应采用特制的结构; 四、滑轮应采用滚动轴承,要妥善保管,不得摔碰, 使用前应检查并确 保其转动灵活. 第 7.1.4 条 导线在同一处的损伤时符合下述情况

45、时可不作补修,只将 损伤处棱与毛刺用 0#砂纸磨光: 一、铝、铝合金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 1/2; 二、钢芯铝芯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为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5% 及以下,且强度损失小于 4%; 三、单金属绞张损伤截面积为 4%及以下. 注: 1. “同一处 “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 股伤最严重处的浓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2. 损伤浓度达到直径的 1/2 时按断股论. 第 7.1.5 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要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1.线别:钢芯铝绞线与钢芯铝合金绞线 损伤情况: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程度已经超过第 7.1.4 条的规定, 但因损伤导 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总导电部 分截面积的 7%时. 处理方法: 以缠绕或补修预绞丝修理. 损伤情况: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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