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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工程合同.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69490 上传时间:2018-12-25 格式:PDF 页数:12 大小:181.7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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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人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结 合 工 程 的实 际 情 况 ,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一、工程概况:1、 工 程 名 称 : 楼 屋 面 防 水 工 程2、 工 程 地 址 :工 程 内 容 : 屋 面 采 用 400g/ 丙 纶 防 水 卷 材 。二、承包范围:乙 方 承 包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的 施 工 。 包 含 由 乙 方

2、提 供 本 工 程 所 用的 全 部 防 水 材 料 及 辅 件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对 因 乙 方 原 因 引 起 的 质量 缺 陷 进 行 保 修 等 全 过 程 。三、承包方式:双 包 , 即 包 工 、 包 料 。四、工程质量标准:1、 防 水 材 料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 且 符 合 丙 纶 卷 材 防 水 高 分 子 防 水 材 料 ( 第 一 部 分 片 材 ) GB18173.1-2000 及 相 关规 范 、 标 准 的 规 定 。2、 施 工 质 量 标 准 :合 格 且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

3、 国 家 现 行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标 准 的 规 定 。五、工期:1、 开 竣 工 日 期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2、 工 期 顺 延 :2因 不 可 抗 力 或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乙 方 书 面 报 经 甲 方 同 意 后 工 期 相 应 顺 延 。六、合同价款:1、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单 价 工 程 量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2、 丙 纶 卷 材 防 水 ( 400g/m 2) 工 程 , 按 元 /m 2单 价 包 干 ;4、 工 程 量 计 算 : 按 实 际 施 工

4、防 水 面 面 积 计 算 , 其 中 分 格 缝 嵌 缝 及 防 水 加 强 层 或 附 加 层 已 包含 在 本 综 合 单 价 中 , 不 再 另 行 计 算 。5、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单 价 指 全 费 用 单 价 , 应 为 乙 方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作 内 容 的 体 现 , 包 含 了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 施 工 措 施 费 、 管 理 费 、 利 润 、 税 金 规 费 等 全 部 费 用 。七、材料供应:由 乙 方 提 供 本 防 水 工 程 的 所 有 材 料 及 辅 件 。丙 纶 防 水 卷 材 , 卷 材 规 格 400g/

5、m 2, 防 水 卷 材 采 用 牌 一 次 成 型 丙 纶 卷 材 。材 料 进 场 时 , 乙 方 必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进 场 材 料 的 产 品 合 格 证 或 检 验 报 告 原 件 。 乙 方 向 甲 方 提供 的 材 料 必 须 为 合 格 产 品 且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相 关 规 范 、 标 准 的 规 定 , 未 经 验 收 合 格 的 材 料不 得 用 于 工 程 中 。八、工程质量验收1、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及 材 料 报 验 :乙 方 在 进 场 施 工 前 7 日 内 , 应 将 乙 方 防 水 施 工 资 质 证 明 资 料 按 照 要

6、 求 甲 方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报审 ; 工 程 所 用 的 防 水 材 料 , 在 进 场 时 必 须 经 甲 方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验 收 并 现 场 取 样 送 产 品 质 量 检 验部 门 , 检 验 合 格 后 , 方 可 投 入 工 程 使 用 。2、 防 水 基 层 验 收 :在 乙 方 进 场 施 工 前 10 日 内 , 在 甲 方 组 织 下 由 乙 方 和 相 关 单 位 参 加 防 水 工 程 基 层 验 收 , 参加 防 水 基 层 验 收 的 各 单 位 人 员 应 认 真 检 查 、 严 格 把 控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防 水 基 层

7、必 须 进 行 反工 , 直 至 合 格 为 止 ; 基 层 验 收 合 格 交 由 乙 方 进 行 防 水 施 工 。3、 防 水 工 程 样 板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指 定 的 位 置 做 一 个 防 水 样 板 , 防 水 样 板 经 相 关 单 位 验 收 合 格 后 , 乙 方 方 可 大面 积 展 开 施 工 。4、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34.1、 中 间 验 收 :需 要 进 行 中 间 验 收 的 部 位 , 乙 方 应 提 前 24 小 时 向 甲 方 书 面 提 出 报 验 单 , 甲 方 在 接 到 乙 方 书面 报 验 收 单 后 48 小 时 内 组 织

8、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4.2、 竣 工 验 收 :乙 方 完 成 本 防 水 工 程 后 , 应 进 行 自 检 , 自 检 合 格 报 甲 方 验 收 。 防 水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在 单 位 工程 竣 工 验 收 时 一 起 进 行 。十、本合同适用的规范、标准:1、 高 分 子 防 水 材 料 ( 第 一 部 分 片 材 ) GB18173.1-20002、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20013、 屋 面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7 20024、 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施 工

9、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标 准十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 、 甲 方 义 务 :1、 材 料 进 场 时 , 组 织 对 材 料 进 行 验 收 , 并 配 合 监 督 乙 方 现 场 取 样 送 检 产 品 质 量 检 查 部 门 检查 。 2、 甲 方 将 施 工 用 水 、 电 管 线 接 到 施 工 现 场 的 总 水 表 及 总 配 电 箱 处 。3、 在 乙 方 进 场 施 工 前 三 天 ,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施 工 图 壹 套 。4、 甲 方 派 驻 工 程 师 协 调 现 场 各 施 工 单 位 之 间 的 工 作 。5、 按 照 本 合 约 定

10、 , 向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 二 ) 、 乙 方 义 务 :1、 工 程 安 全 :1.1、 乙 方 应 对 进 场 施 工 的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自 觉 接 受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甲 方的 监 督 、 检 查 、 验 收 , 配 合 甲 方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甲 方 现 场 的 各项 管 理 制 度 。1.2、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乙 方 为 自 己 施 工 人 员 购 买 相 关 保 险 , 并 支 付 费 用 。1.3、 施 工 中 ,

11、乙 方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乙 方 对 自 己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及 器具 等 进 行 妥 善 保 管 , 材 料 、 器 具 等 的 堆 放 ,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施 工 管 理 之 规 定 ; 在 施 工 过 程4中 , 严 禁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确 保 安 全 施 工 ;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的 ,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相 关 损 失 。2、 工 程 进 度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 按 期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3、 工 程 质

12、量 :乙 方 应 认 真 按 照 标 准 、 规 范 和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以 及 甲 方 现 场 工 程 师 依 据 合 同 发 出 的 指 令 施 工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现 场 工 程 师 的 检 查 , 配 合 甲 方 组 织 的 质 量 验 收 评 定 工 作 , 为 检 查 、 验 收 提 供 便 利条 件 ; 工 程 质 量 达 不 到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部 分 , 现 场 工 程 师 一 经 发 现 , 可 要 求 乙 方 拆 除 或 重 新 施工 , 乙 方 应 按 工 程 师 的 要 求 拆 除 或 重 新 施 工 , 直 到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13、定 标 准 。 因 乙 方 原 因 达 不 到 合同 约 定 标 准 , 由 乙 方 承 担 拆 除 和 重 新 施 工 的 费 用 及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工 期 不 顺 延 。4、 成 品 保 护 :乙 方 对 完 成 的 成 品 、 半 成 品 应 采 取 有 效 保 护 措 施 , 因 乙 方 原 因 引 起 自 身 及 其 它 工 种 的 成 品 、半 成 品 损 坏 的 , 由 乙 方 负 责 返 修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5、 文 明 施 工 :乙 方 应 加 强 现 场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主 管 部

14、门 及 环 保 、 消 防 、 环 卫 等 有 关 门 对 施 工 现 场 的管 理 规 定 ,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 乙 方 承 担 由 于 自 身 责 任 造 成 现 场 脏 乱 差 引 起 的 损 失 及 各 种 罚 款 。十二、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十三、工程质量保修:1、 乙 方 对 本 防 水 工 程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进 行 质 量 保 修 , 质 量 保 修 期为 伍 年 ,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2、 具 体 质 量 保 修 条 款 ,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建 筑

15、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的 相 关 约 定 。十四、违约责任:1、 因 乙 方 原 因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工 期 要 求 保 质 、 保 量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的 , 每 延 误一 天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300 元 的 处 罚 金 , 累 计 计 算 , 由 此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顺 延 。 因 乙 原 因 不 能 满 足工 期 要 求 的 , 甲 方 有 权 另 选 择 施 工 队 伍 进 行 施 工 , 发 生 的 施 工 费 用 从 乙 方 工 程 价 款 中 双 倍 扣 除 。2、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质 量 不

16、合 格 而 返 工 或 因 质 量 问 题 引 起 住 户 投 诉 的 , 乙 方 除 承 担 返 修 费5用 外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失 损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十五、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 由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可 依 法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人 民 法院 起 诉 。十七、合同生效方式:本 合 同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后 生 效 。十八、合同份数本 合 同 一 式 份 , 甲 方 执 份 , 乙 方 执 份 。十九、其它1、 合 同 附 件 :合

17、同 附 件 1: 工 程 治 安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书 合 同 附 件 2: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合 同 附 件 3: 工 程 建 设 廉 政 合 同 2、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由 甲 、 乙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发 包 人 ( 公 章 ) : 承 包 人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合 同 附 件 1:6工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发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根 据 省 、

18、市 政 府 施 工 现 场 治 安 、 保 卫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维 护 生 产 、 治 安 秩 序 , 保 障 国家 财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 双 方 签 订 本 责 任 书 。第 一 条 甲 、 乙 双 方 签 订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后 , 乙 方 的 负 责 人 为 该 工 程 治 安 保 卫 、 消 防安 全 负 责 人 ,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治 安 保 卫 、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第 二 条 乙 方 员 进 场 时 , 承 包 人 负 责 人 必 须 凭 居 民 身 份 证 造 具 花 名 册 , 在 一 周

19、内 到 当 地 派出 所 办 理 暂 住 户 口 证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交 甲 方 保 卫 科 存 查 。第 三 条 乙 方 的 负 责 人 治 安 保 卫 、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1、 建 立 遵 纪 守 法 教 育 , 组 织 所 属 人 员 学 习 治 安 消 防 条 例 , 执 行 施 工 现 场 治 安 、 消 防 管 理 制度 , 配 合 甲 方 维 护 好 施 工 现 场 治 安 秩 序 , 保 证 生 产 顺 利 进 行 。2、 建 立 治 安 、 消 防 组 织 , 乙 方 进 场 人 员 在 10 人 以 上 , 要 确 定 一 名

20、治 安 员 ; 进 场 人 员 在 50人 以 上 , 要 建 立 治 安 消 防 小 组 ( 至 少 3 人 ) , 负 责 所 属 人 员 的 “ 四 害 ” 宣 传 、 检 查 。3、 所 属 人 员 在 施 工 现 场 有 违 纪 、 违 法 或 犯 罪 行 为 , 应 立 即 加 以 制 止 , 或 与 甲 方 治 安 部 门 联系 , 并 将 行 为 人 交 甲 方 治 安 部 门 处 理 。4、 所 属 人 员 在 维 护 治 安 秩 序 、 制 止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财 产 和 职 工 人 身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给 予 表 扬 和 鼓 励 。5

21、、 按 时 参 加 甲 方 治 安 部 门 召 开 的 有 关 会 议 。第 四 条 所 属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 乙 方 负 责 人 应 按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 职 责 三 ” 执 行 :1、 偷 盗 、 赌 博 、 流 氓 、 打 架 斗 殴 、 酗 酒 肇 事 、 无 理 取 闹 ;2、 出 售 违 禁 产 品 、 淫 秽 书 刊 、 伪 造 标 票 证 、 非 法 携 带 枪 支 、 弹 药 、 匕 首 ;73、 违 章 作 业 , 擅 自 开 动 机 器 、 车 辆 , 损 坏 器 材 、 设 备 或 其 它 物 品 ;4、 擅 自 留 宿 、 男 女

22、混 居 ;5、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6、 拒 绝 治 安 部 门 和 护 场 队 的 检 查 , 阻 碍 公 务 ;7、 违 反 甲 方 内 部 职 工 治 安 、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乙 方 所 属 人 员 因 违 反 治 安 消 防 管 理 规 定 , 寻 畔 滋 事 、 打 架 斗 殴 、 酗 酒 、 打 赌 等造 成 的 伤 、 残 、 死 亡 和 经 济 损 失 , 一 律 由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乙 方 全 部 负 责 。第 六 条 奖 惩1、 乙 方 负 责 人 认 真 落 实 治 安 保 卫 、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 遵 守 各 项 规

23、 章 制 度 , 一 年 内 ( 或 单 位 工程 ) 所 属 人 员 无 违 规 犯 罪 行 为 , 成 绩 显 著 ,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2、 乙 方 因 违 反 治 安 消 防 管 理 规 定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严 重 后 果 除 按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有关 条 款 执 行 外 , 对 乙 方 负 责 人 处 以 50-1000 元 的 罚 款 。第 七 条 本 责 任 书 中 的 赔 偿 和 罚 款 , 乙 方 负 责 人 不 得 向 下 层 层 推 卸 。发 包 人 ( 盖 章 ) : 承 包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24、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8合 同 附 件 2: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人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甲 、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和 房 屋 建 筑 工 程质 量 保 修 办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之 规 定 , 经 协 商 一 致 , 对 龙 城 号 28#、 29#楼 厨 房 、 卫生 间 及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签 订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5、:乙 方 对 承 包 范 围 内 楼 厨 房 、 卫 生 间 及 屋 面 防 水 工 程 的 材 料 及 施 工 质 量 , 凡 属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各 部 位 的 质 量 缺 陷 及 由 于 乙 方 维 修 造 成 业 主 的 相 关 损 失 , 均 属 于 乙 方 保 修 责任 范 围 。二、质量保修期:1、 施 工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伍 年 。2、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1、 乙 方 在 保 修 期 间 进 出 的 所 有 维 修 人 员 , 应 遵 守 业 主 ( 或 甲 方 委 托

26、的 物 业 公 司 ) 的 各 项 规定 。 在 维 修 工 作 中 , 未 经 甲 方 认 可 乙 方 不 得 向 业 主 随 意 解 释 、 说 明 、 承 诺 。2、 凡 保 修 维 修 项 目 施 工 涉 及 业 主 现 场 保 护 和 装 修 恢 复 的 , 乙 方 应 报 告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物 业 公 司 ) 得 到 业 主 认 可 后 才 能 实 施 , 保 修 维 修 施 工 完 毕 , 乙 方 应 恢 复 其 原 样 。 乙 方 在 保 修 维修 施 工 中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全 部 责

27、 任 和 由 此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3、 乙 方 提 供 的 保 修 维 修 施 工 方 案 需 经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物 业 公 司 ) 认 可 后 方 可 施 工 , 但 责任 由 乙 方 承 担 。 施 工 中 乙 方 应 进 行 现 场 保 护 并 做 好 标 识 , 施 工 期 间 及 完 工 后 及 时 清 运 施 工 垃 圾 ,并 经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检 查 确 认 后 , 方 能 撤 场 。 如 乙 方 的 保 护 措 施 、 标 识 未 得 到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的 认 可

28、,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有 权 从 乙 方 质 保 金 中扣 出 相 应 费 用 。4、 乙 方 保 修 维 修 施 工 使 用 的 水 、 电 、 气 由 乙 方 自 行 安 表 计 量 或 由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公 司 ) 按 所 使 用 的 机 具 进 行 费 用 估 算 , 在 保 修 维 修 工 程 完 工 后 乙 方 直 接 交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物 业 公 司 ) 否 则 将 从 乙 方 的 质 保 金 中 扣 除 。95、 属 于 保 修 维 修 范 围 、 内 容 的 项 目 , 乙 方 应 当 在

29、接 到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保 修通 知 之 日 起 24 小 时 内 派 人 赶 到 现 场 保 修 维 修 。6、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通 知 乙 方 保 修 维 修 的 方 式 , 可 以 同 时 采 用 以 下 几 项 或 采用 其 中 一 项 均 为 有 效 :6.1、 电 话 通 知 : 以 这 种 方 式 联 络 的 , 乙 方 须 在 合 同 中 提 供 有 效 的 电 话 号 码 , 乙 方 的 提 供 的维 修 联 系 电 话 应 长 期 有 效 , 乙 方 的 维 修 联 系 电 话 或 维 修 联

30、系 人 发 生 变 化 时 , 乙 方 须 在 48 小 时 内书 面 告 知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 甲 方 用 电 话 通 知 乙 方 的 , 以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公 司 ) 的 电 话 记 录 为 准 , 甲 方 电 话 记 录 的 内 容 包 括 通 话 时 间 、 收 话 人 姓 名 、 通 话 内 容 、 收 话 人应 签 等 , 甲 方 须 保 留 电 话 记 录 至 保 修 期 结 束 。6.2、 传 真 通 知 : 以 这 种 方 式 联 络 的 , 乙 方 须 在 合 同 中 提 供 有 效 的 传 真 号 码

31、; 甲 方 用 传 真 通知 乙 方 , 乙 方 收 到 传 真 件 后 向 甲 方 传 真 回 执 。 甲 方 将 收 到 的 传 真 回 执 保 留 至 保 修 期 结 束 。6.3、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 以 这 种 方 式 联 络 的 , 乙 方 须 在 合 同 中 提 供 邮 箱 地 址 , 甲 方 将 邮 件 发 送记 录 保 留 至 保 修 期 结 束 。6.4、 手 机 短 消 息 : 以 这 种 方 式 联 络 的 , 短 消 息 发 送 至 合 同 中 由 乙 方 提 供 的 维 修 联 系 电 话 的手 机 号 码 , 甲 方 将 手 机 短 消 息 发 送 记 录

32、 保 留 至 保 修 期 结 束 。6.5、 若 乙 方 改 变 通 讯 地 址 或 联 络 方 式 的 , 需 在 48 小 时 内 书 面 告 知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业 公 司 ) , 否 则 , 乙 方 承 担 有 关 责 任 。 甲 方 按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乙 方 提 供 的 联 络 方 式 未能 联 系 上 乙 方 , 则 视 为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向 乙 方 已 经 履 行 了 合 同 约 定 的 通 知义 务 , 按 本 条 第 8 款 的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7、 乙 方 维

33、 修 联 系 电 话 : 维 修 联 系 人 :8、 乙 方 不 维 修 , 或 不 能 通 知 到 或 不 按 时 进 场 , 或 不 按 时 完 成 维 修 , 或 维 修 两 次 仍 未 达 到 质量 要 求 ,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有 权 要 求 停 止 维 修 , 另 行 委 托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维 修 , 所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在 乙 方 质 量 保 修 金 中 扣 除 。 所 留 质 保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 甲 方 依 法 继 续 追 究 乙 方相 应 责 任 , 甲 方 有 对 因 该 问 题 造 成 损 失 而

34、向 乙 方 索 赔 的 权 利 。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维 修 , 不 免 除乙 方 的 质 量 责 任 。 乙 方 未 按 甲 方 (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要 求 的 时 间 完 成 维 修 工 作 , 每 延 期 一天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200-2000 元 , 累 计 计 算 。9、 质 量 保 修 完 成 后 , 由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组 织 验 收 。四、保修费用:101、 在 甲 、 乙 双 方 办 理 本 工 程 结 算 时 , 扣 留 结 算 价 款 总 额 的 5%, 作 为

35、质 量 保 修 金 。2、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对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材 料 质 量 及 施 工 质 量 缺 陷 进 行 维 修 并 承 担 相关 费 用 。3、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支 付 :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伍 年 , 乙 方 完 成 质 量 保 修 工 作 , 甲 方 结 清 质 量 保 修 金 。若 发 生 乙 方 三 次 接 到 通 知 后 不 付 诸 实 施 维 修 的 情 况 , 则 视 为 乙 方 放 弃 质 量 保 修 金 , 今 后 甲 方 ( 或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公 司 ) 不 再 通 知 乙 方 , 并 不 予 支

36、 付 乙 方 质 量 保 修 金 。 但 所 留 质 量 保 修 金 不 足 以支 付 乙 方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的 质 量 缺 陷 造 成 维 修 费 用 的 , 甲 方 ( 或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 有权 继 续 依 法 追 究 乙 方 相 应 责 任 。五、其它:本 质 量 保 修 书 作 为 防 水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的 附 件 与 施 工 合 同 一 起 生 效 ,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 乙方 完 成 质 量 保 修 工 作 , 结 清 工 程 款 项 后 失 效 。发 包 人 (盖 章 ): 承 包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37、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11合 同 附 件 3: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发 包 人 : ( 以 下 简 称 甲 方 )承 包 人 : ( 以 下 简 称 乙 方 )为 切 实 防 范 和 杜 绝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各 种 腐 败 现 象 , 保 护 甲 、 乙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证 工 程 建 设高 效 质 优 , 经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签 订 本 合 同 , 以 共 同 遵 守 和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一 条 : 工 程 建 设 中 , 甲 方 人 员 应 做 到 :1、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38、法 规 。2、 不 得 接 受 乙 方 赠 送 的 礼 金 、 礼 券 、 礼 品 等 , 不 得 参 与 由 乙 方 安 排 的 消 费 娱 乐 、 旅 游 等 活动 。 3、 甲 方 人 员 不 得 要 求 或 接 受 乙 方 为 其 住 房 装 修 、 婚 丧 嫁 娶 活 动 提 供 方 便 。4、 不 得 索 要 和 接 受 乙 方 的 财 、 物 、 吃 请 等 。5、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向 乙 方 介 绍 或 指 定 工 程 分 包 单 位 和 个 人 。6、 甲 方 有 关 人 员 的 配 偶 、 亲 属 不 得 从 事 与 甲 方 工 程 有 关 的 材 料 设 备 供

39、应 、 工 程 分 包 、 劳 务等 经 济 活 动 。7、 不 得 在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 量 测 、 结 算 等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8、 不 得 到 乙 方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9、 如 发 现 本 单 位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或 乙 方 有 关 人 员 有 违 法 、 违 纪 行 为 , 要 及 时 主 动 地 向 监 督 部门 报 告 和 举 报 。第 二 条 工 程 建 设 中 , 乙 方 人 员 应 做 到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2、 不 得 以 任 何

40、 理 由 向 甲 方 赠 送 礼 品 、 礼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等 , 不 得 为 甲 方 人 员 安 排 消 费 娱 乐 、旅 游 等 活 动 。3、 不 得 向 甲 方 支 付 劳 务 费 、 介 绍 费 、 回 扣 等 , 更 不 得 向 甲 方 人 员 行 贿 。4、 乙 方 不 得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个 人 购 置 通 讯 工 具 和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5、 不 得 在 工 程 支 付 、 量 测 、 结 算 等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6、 如 发 现 本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或 甲 方 有 关 人 员 有 违 法 、 违 纪 行 为 , 要 及

41、时 主 动 地 向 督 部 门 报 告和 举 报 。12第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的 有 关 约 定 的 , 对 责 任 人 给 予 警 告 、 涉 案 金 额 的 2-10倍 处 罚 、 开 除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2、 乙 方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的 有 关 约 定 的 , 对 乙 方 及 其 责 任 人 给 予 2-10 倍 的 处 罚( 处 罚 ) ,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为 甲 、 乙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至 该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结 清 款 项 后 止 。第 五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立 即 生 效 。发 包 人 ( 盖 章 ) : 承 包 人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监 督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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