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下井带班备案带班下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负责督促,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第四条本规定所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本规定所称矿领导,是指矿山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矿山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
2、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五条矿山、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矿山应当加强对所属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2 个。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
3、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监督。第八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第九条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十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4、,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第十一条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第十二条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应当加强对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应当将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第十四条应当将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
5、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五条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从业人员反映、调阅井下人员记录等方式。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二)矿领导特别是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三)是否制订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四)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五
6、)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第十七条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对矿主要负责人处1 万元罚款:(一)未建立健全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二)未建立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三)未建立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四)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第十九条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处 1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