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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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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南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联合编印2015 年 4 月目 录第一部分 小微企业概念和划分标准()第二部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微企业其他税费基金优惠政策()第三部分 小微企业办税指南()第一部分 小微企业概念和划分标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

2、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2.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3.小型

3、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的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5第二部分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 5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3 年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4、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 年 7 月 29 日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

5、月营业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9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1352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7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1 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6、 3 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免征营业税。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

7、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四、本公告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4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10 月 11日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有关背景2014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

8、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71 号),明确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2 万元至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以一个季度 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 如何确定免税销售额和营业额的问题。财税文件分段、按月规定了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如:财税201352 号明确月 销 售

9、额 2 万元以下的企 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新出台的财税201471 号明确销售额 2-3 万元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税。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10则,公告明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二是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

10、和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有关开具发票问题。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公告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11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 2007 年11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 )工 业企业,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二 )其他企 业,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12、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4 月 8 日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13为落实国

13、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 号)规定,经商财 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 2014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

14、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14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

15、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 1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

16、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 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15六、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 200969 号文件第八条 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17、 4 月 18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16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

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 号)第七条同 时停止执行。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

19、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2015 年 3 月 13 日国家税务总局17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7 号为落实国务院第 83 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 号)规定,对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

20、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 34 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 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等栏次履行 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 2015 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

21、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18以下规定执行:(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22、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9四、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

23、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8 号)附件 2、附件 4 涉及以下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中,原 10 万元统一修改为 20 万元:(一)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一)项之 13.第 14 行的填报说明。(二)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二)项之 5.第 25 行的填报说明。(三)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4 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

24、(三)项之 1.第 12 行的填报说明。六、本公告适用于 2015 年至 2017 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 3 月 18 日20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7 号)。现解读如下:一、主要背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

25、、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 2014 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6 万元提高到10 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国务院第83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以下纳税人。3 月 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34 号),明确了税收 优惠政策 规定。为把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同时,为征纳双方提供一份内容全面、便于查询、容易操作的完整版文件,减少“文件套文件 ”现象,本公告在国家税

26、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基础上,适应税收政策调整,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21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 20%征收,以及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7、?2014 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四、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8、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22五、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六、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

29、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20 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 30 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 。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 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 企业 2014 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

30、31 万元,23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 企业预计 2015 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 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八、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3 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

31、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 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九、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三、小微企业其他税费基金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24财税2011 10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至2014 年 1

32、0 月 31 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 10 月 17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 7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5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一、

33、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10 月 24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 1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

34、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26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12 月 23 日27第三部分 小微企业办税指南国税

35、、地税部门办税指南(一)税务登记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国税、地税通用业务【业务描述】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报送资料】(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免填单” 服务,纳税人免于填写表单,签字确认即可)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

36、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8 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28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

37、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基本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提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人告知书。属于定点联系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到办税服务厅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29册信息表。【办结时限】即时办结。【风险提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 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

38、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四十二条)2.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国税、地税通用业务【业务描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报送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实行“免填单” 服 务,纳税人免于填写表单,签字确认即可)(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30(4)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基本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

39、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结时限】即时办结。【风险提示】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六十条)3.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国税、地税通用业务【业务描述】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报送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实行“免填单” 服 务,纳税人免于填写表单,签字确认即可)(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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