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冲压件检验规程宁波 XX 电器公司文件编号 RC-T4.803.2007 版本/修改 A/2 第 1 页 共 9 页宁波 XX 电器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20 日批准 2013 年 7 月 20 日实施1 目的对冲压件检验的方法、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作出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冲压件的检验。3 抽样依据3.1 除非有特别说明,抽样依据按抽样检验计划规定的要求进行。3.2 若客户有要求时,则依客户的要求抽样检验。3.3 其它未列入的项目有必要时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4 检验设备及工具卷尺、卡尺、3 M 胶 带 、 盐 雾 试 验 箱 、ROHS 测试仪,高度规,塞规5.外观
2、面定义分类面类 外观面定义A 级面 客户 经常看到的面。 如面板,机箱的上表面、正面,出给客户的零件等。B 级面 不移动的情况下,客户偶尔能看到的面,如机箱的后面、侧面、顶部或同等面等。C 级面 产品在移动或被打开时才能看到的面,如机箱的底面,内部零件的表面等机 壳 产 品 等 級 面 参 考 图 :B 級面两侧面C 級面背面、底面及內部各面A 級面前面及上面A 級面QS-T4.803.2007 第 2 页 共 9 页2013 年 7 月 20 日批准 2013 年 07 月 20 日实施6 检 验 条 件6.1 所有检验均应在正常照明光源为 40W 荧光灯(相当于 80-120LUX 光照)
3、,裸眼或矫正视力在 1.0 以上,并模拟最终使用条件下进行。检测过程中不使用放大镜,所检验表面和人眼取正常观察角度45角内,距离 300mm。A 级面在检测时应转动,以获得最大反光效果。B 级面和 C 级面在检测期间不必转动。6.2 A 级面停留 15 秒,B 级面停留 10 秒,C 级面停留 5 秒。6.3 抽验水准(AQL):不合格(缺陷)类别 严重 主要 一般缺陷类别代码 A B CAQL 0 1.5 2.57 检查项目外观检查、结构尺寸检查、材质检查、特定试验(包括盐雾试验、附着力试验等) 、包装检查。8 判定条件8.1 所 有 的 机 构 、 功 能 要 求 以 图 面 为 准 ,
4、关 于 机 构 尺 寸 公 差 如 图 面 未 直 接 于 尺 寸 后标 注 其 公 差 , 则 本 公 司 孔 的 尺 寸 公 差 以 0.10mm 管 制 , 其 他 尺 寸 以 0.20mm 进 行 管制 , 除 非 客 戶 有 更 为 严 格 或 特 別 要 求 。 QE 人 員 可 视 需 要 在 SIP 制 定 時 缩 小 其 公 差 ,以 利 于 生 产 管 制 , 如 丽 辰 公 司 供 货 商 的 产 品 有 因 SIP 缩 小 公 差 管 制 的 问 题 被 判 拒 收 ,且 可 证 实 是 丽 辰 公 司 事 前 未 有 通 知 厂 商 時 , 当 批 可 以 尽 量 吸
5、 收 的 原 则 协 调 处 理 , 但供 货 商 必 须 于 下 批 改 善 。8.2 产 品 因 为 工 艺 的 特 性 或 设 计 结 构 的 影 响 , 而 存 在 固 有 外 观 缺 失 ( 如 冲 压 模 具 痕 ;电 镀 白 斑 、 水 紋 , 这 类 缺 失 通 常 以 样 品 为 基 准 進 行 判 定 , 但 其 限 度 样 品 的 建 立 需 充分 遵 照 本 准 则 之 要 求 , 当 未 有 建 立 样 品 時 也 可 根 据 本 标 准 進 行 判 定 。QS-T4.803.2007 第 3 页 共 9 页2013 年 7 月 20 日批准 2013 年 07 月
6、20 日实施8.3 本 指 导 准 則 已 有 定 义 而 SIP 另 有 规 定 的 则 以 SIP 之 规 格 为 准 ; 本 准 则 如 与 客 戶标 准 有 冲 突 時 , 以 客 戶 之 标 准 为 准 。 如 有 未 定 义 到 的 缺 失 类 型 , 需 以 客 戶 为 导 向 ,双 方 协 议 处 理 。8.4 有 争 议 的 缺 点 項 目 , 转 请 品 管 部 門 主 管 人 員 裁 示 。8.5 对 模 棱 两 可 的 缺 失 , 若 有 争 议 , 转 請 品 管 部 门 主 管 人 員 裁 示 。8.6 如 产 品 在 前 段 检 验 过 程 中 发 現 各 項 品
7、 质 标 准 所 列 缺 失 , 而 在 后 制 程 加 工 可 以 掩盖 , 其 完 工 后 品 质 特 性 未 降 低 者 , 在 制 造 者 的 申 請 下 , 该 缺 失 項 目 可 列 为 允 收 ( 如铁 材 外 观 缺 失 在 冲 制 过 程 中 会 被 切 除 ; 电 镀 、 烤 漆 可 掩 盖 的 缺 陷 ) 。8.7 散 件 出 货 外 观 等 级 , 应 根 据 客 人 实 际 使 用 装 配 时 所 在 的 等 级 面 进 行 判 定 。8.8 产 品 的 平 面 度 需 符 合 图 面 或 客 戶 要 求 。 通 常 以 不 超 过 该 部 位 全 长 的 2/100
8、0 为 验收 标 准 。8.9 凡与客户样板有差异,在难于判定的条件下由品管部、销售部主管人员给予判定。8.10折曲角:依图面订定之规格.未规定角度之公差按1管控.看折边是否到位,折弯处是否有纹及变形或.8.11 攻牙:必需采用机械攻牙,允许攻牙或攻斜, 不可牙及未攻到位、攻錯牙、牙孔破,最少应有三圈螺纹. 用相应螺纹塞规和光滑塞规检验通孔应止通合格。8.12 冲孔:冲孔位置数或EMI 点是否有少冲孔、冲錯、多孔,是否破变形.8.13 铆 合 件 须 铆 合 到 位 且 牢 固 平 整 , 不 可 有 毛 刺 、 松 动 之 現 象 。8.14 抽 牙 孔 须 完 全 , 不 得 缺 角 或
9、残 留 毛 头 且 其 孔 径 需 符 合 要 求 。8.15 铆 钉 (包 括 所 有 铝 制 铆 钉 和 铁 制 铆 钉 )拉 完 后 , 須 完 整 , 不 得 破 损 、 残 尾 、 空 心 、毛 边 等 不 良 現 象 , 所 有 沉 頭 拉 釘 拉 完 后 不 可 高 于 產 品 表 面 , 允 許 铆 钉 有 傾 斜 現 象 但其 头 部 与 产 品 表 面 间 隙 最 大 不 可 超 过 0.2mm。8.16 字 模 (包 括 客 人 要 求 的 特 殊 符 号 如 : 接 地 符 号 , 不 得 有 残 缺 或 重 叠 及 不 清 晰 的 现象 , 且 位 置 、 大 小 、
10、 粗 细 符 合 图 面 规 定 。8.17 点 焊 拉 力 , 料 厚 在 0.3mm 工 以 下 需 大 于 5kg, 其 他 需 需 大 于 15kg, 点 焊 拉 力 測以 试 片 针 对 机 台 及 治 具 進 行 验 证 , 试 片 材 质 、 料 厚 需 与 生 产 之 产 品 一 致 。 当 试 片 测试 有 异 常 時 , 則 需 对 产 品 进 行 测 试 验 证 , 产 品 验 证 如 无 异 常 则 判 定 为 OK。8.18 所 有 铆 钉 组 合 件 、 点 焊 组 合 件 之 组 合 后 间 隙 需 控 制 在 :A 面 0.30mm 以 下 ,B 面 0.5以
11、下 ,C 面 1.0 以 下 。8.19 所 有 铆 钉 铆 合 后 其 尾 端 不 可 高 于 产 品 表 面 , 且 铆 合 后 需 承 受 15kg 之 推 力 。8.20 所 有 点 焊 之 泡 点 大 小 如 图 面 有 标 注 的 依 图 面 标 注 的 为 准 , 如 图 面 未 标 注 的 则 依如 下 之 标 准 进 行 管 制 :需 烤 漆 之 部 件 2.2O-2.50mm 之 间 , 高 度 0.40-0.50mm 之 间 ;非 烤 漆 之 部 件 2.50-2.80mm 之 间 , 高 度 0.40-0.50mm 之 间 ;8.21 电 镀 产 品 之 电 镀 层 厚
12、 度 须 符 合 图 面 规 定 , 未 明 确 规 定 者 , 须 达 5 m 以 上 。QS-T4.803.2007 第 4 页 共 9 页2013 年 7 月 20 日批准 2013 年 07 月 20 日实施8.22 高 温 熔 接 、 切 割 作 业 部 件 不 得 有 溅 渣 、 脫 焊 、 错 位 之 现 象 。8.23 组 立 件 (铆 钉 、 铆 合 、 点 焊 等 )不 可 有 错 位 、 缺 件 、 错 件 的 现 象 。8.24 零 件 尺 寸 依 图 面 或 SIP 规 定 的 尺 寸 进 行 检 验 .8.25 复 杂 零 件 检 验 应 进 行 组 装 实 配 ,
13、以 验 证 零 件 的 可 使 用 性 及 功 能 .9 检验程序9.1 外观检验缺陷类别:见 9.1.1.3 缺陷允收表9.1.1 检验要求9.1.1.1 允收总则a) 可接受的缺陷不能影响该零件的装配和功能,否则,将被拒收。b) 缺陷允收定义了各类缺陷的最小距离。对于较大的零件表面,可允收数量和该表面所包含的区域数量成正比,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缺陷不能相连。9.1.1.2 缺陷定义7.1 刮 伤 因 受 外 在 影 响 对 產 品 表 面 造 成 之 线 凹 痕 或 痕 迹 (分 有 感 刮 伤 和 无 感 刮 伤 。以 指 甲 轻 刮 受 损 部 位 , 如 有 指 甲 受 阻 及 断
14、差 感 則 为 有 感 刮 傷 )。7.2 凹 凸 痕 材 料 受 力 撞 击 /挤 压 或 加 工 作 业 造 成 表 面 异 常 凸 起 或 凹 陷 (表 面 并未 出 現 目 视 可 見 的 破 裂 )。7.3 撞 伤 材 料 受 力 撞 击 而 造 成 的 损 伤 , 且 產 品 表 面 有 破 裂 受 损 及 断 差 感 。7.4 擦 伤 指 材 料 表 面 因 相 互 接 触 摩 擦 所 导 致 的 损 伤 。7.5 脏 污 一 般 为 加 工 过 程 中 , 不 明 油 漬 或 污 物 附 着 造 成 。7.6 杂 质 通 常 是 產 品 表 面 处 理 层 中 含 有 无 法
15、去 除 的 杂 物 。7.7 变 形 指 因 扭 曲 、 挤 压 、 撞 击 等 因 素 导 致 的 外 观 形 狀 与 机 构 特 性 的 变 异 。7.8 材 质 不 符 使 用 非 指 定 的 原 材 料 。7.9 断 裂 部 份 材 料 与 主 体 分 离 断 裂 或 产 生 裂 紋 。7.10 毛 边 在 產 品 边 缘 棱 角 部 位 出 現 的 粗 糙 或 尖 锐 凸 起 物 。7.11 异 色 与 基 材 颜 色 有 差 异 之 块 、 线 、 点 狀 不 良 。7.12 修 饰 不 良 人 为 的 一 些 修 饰 动 作 不 当 所 造 成 。7.13 色 差 顏 色 与 标
16、 准 的 偏 差 。7.14 氧 化 金 属 材 料 与 空 氧 中 的 氧 气 起 化 学 变 化 , 而 失 去 原 有 特 性 , 如 生 锈 。7.15 模 痕 通 常 指 冲 压 过 程 中 , 材 料 表 面 处 理 层 受 到 模 面 挤 压 表 面 產 生 的 痕 迹或 残 破 剥 落 , 易 发 在 折 弯 成 形 產 品 面 之 边 緣 , 或 是 需 要 冲 制 刻 印 之 处 。7.16 拉 模 一 般 指 冲 制 產 品 拉 伸 或 卸 料 不 良 拉 拖 所 造 成 之 不 良 。7.17 溅 渣 焊 点 周 围 因 焊 接 作 業 產 生 的 小 金 属 顆 粒
17、。7.18 脫 焊 焊 点 分 离 。QS-T4.803.2007 第 5 页 共 9 页2013 年 7 月 20 日批准 2013 年 07 月 20 日实施7.19 焊 痕 焊 接 后 留 下 的 痕 迹 , 涂 装 后 仍 可 见 到 。7.20 硬 度 材 料 质 地 坚 固 程 度 。7.21 光 泽 度 产 品 表 面 的 光 泽 反 射 率 。7.22 异 物 残 留 在 生 產 制 程 中 , 由 于 作 业 疏 忽 , 致 外 物 残 留 于 工 件 上 。7.23 字 模 字 的 形 形 以 及 图 的 形 狀 与 式 样 。 7.24 错 位 未 依 規 定 位 置 进
18、 行 加 工 。7.25 缺 件 未 依 規 定 数 量 进 行 加 工 。7.26 错 件 未 依 规 定 零 件 進 行 加 工 。7.27 切 割 痕 切 割 、 裁 剪 作 業 后 所 造 成 的 痕 迹 。7.28 表 面 紋 路 結 构 所 要 求 的 表 面 紋 理 狀 况 。7.29 脫 层 (翘 皮 ) 表 面 浸 、 镀 层 附 著 力 不 佳 ,有 剥 落 翘 起 的 現 象 。7.30 针 孔 产 品 表 面 呈 细 小 圆 孔 狀 不 良 。7.31 白 斑 材 料 镀 前 表 面 锈 蚀 深 及 底 材 時 , 电 镀 后 因 光 线 折 射 , 产 生 白 色 斑
19、 紋 。7.32 电 镀 堆 积 电 镀 不 均 , 造 成 在 某 处 堆 积 。7.33 顏 色 材 质 的 色 泽 。7.35 压 痕 线 折 弯 处 的 压 线 。9.1.1.3 缺陷允收表(表 1,表 2,表 3)表 1 钛 金 板 及 拉 丝 板 以 及 反 光 板 缺陷允收标准表金 属 件 判定标准缺点类型A 面 B 面 C 面 缺陷类别刮 伤允许宽 0.2mm、长3mm 以下无感刮伤二条,条与条之间距离 70mm 以上.允許寬0.2mm、长10mm 以下无感刮伤三条,条与条之间距离在70mm 以上.允許宽RC-T6.143.200711.2 RC-T6.119.200711.3 RC-T6.118.200711.4 RC-T6.139.200712 附加说明本规程由品管部提出并归口。本规程起草部门:品管部。本规程审核人:本规程批准人:本规程解释权品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