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巨灾概念演化历史初步研究(一)2016-01-06摘要:越来越频繁的灾难造成了各国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巨灾保险与防灾防损措施等巨灾相关研究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从保险国十条的颁布到深圳和四川等地巨灾保险的落地实施,巨灾保险已经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但是巨灾概念作为一切巨灾相关研究的基础,至今尚没有公认的、普适性的定义。本文总结了国内外理学界和经济学界对于巨灾概念的描述,并以时间轴的形式梳理了巨灾概念发展的脉络,分析了现阶段巨灾概念的定义特点和应用范围,并对巨灾概念发展的趋势和对相关巨灾保险的促进作用作出了阐述。关键词:巨灾,灾难,概念,分类一、引言人类的发展史伴随着和巨灾抗争的过程。从大禹治水
2、、诺亚方舟到汶川地震、东日本大地震,从农耕社会到信息化社会,巨灾伴随了人类几千年。2008 年的中国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2011 年的东日本大地震以及之后海啸导致的福岛核泄漏,2013 年席卷德国南部和中部及周边各国的大洪水,直到 2015 年 4 月 25 日在尼泊尔发生的里氏 8.1 级大地震,巨灾事件出现越来越频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的急剧增加,巨灾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损失。作为专门应对灾害的保险行业,从 1384 年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单比萨保单签订以来,已经经历了 631 年。保险业也通过近七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与银行业和证券业同等地位的现代金
3、融业三大支柱。我国保险从 1980 年商业保险正式恢复运营以来,从人保单独占领市场发展到现在有 67 家财产险公司和 75 家寿险公司,保险费从 1980 年的 4.6 亿元,到 2014 年的 20234.68 亿元。中国保险业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保险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业已经有长足的发展且政府和社会各界都急切期望巨灾保险能够提供科学且充分的巨灾损失补偿,但巨灾保险在我国还没有完全铺开。除了大数定律不适用、逆选择严重等问题,作为巨灾保险基础的巨灾概念出现了大量不同的提法,也为巨灾保险的设计和落地实施造成了阻碍。承灾体脆弱性的不同和各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的差异
4、以及不同学科视角不同等因素,使蕴含相似能量但作用于不同地区的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相差巨大,给统一的巨灾概念的提出造成了困难。巨灾定义的不统一造成学术研究在选择研究对象时产生分歧,学术成果不能被广泛承认,数据库无法统一使用。2014 年 8 月 19 日正式公布的保险新国十条提出了建立巨灾保险的任务,在巨灾保险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下,对巨灾概念进行梳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今后巨灾保险和相关巨灾研究的基础。二、巨灾概念研究发展历程巨灾定义经历了漫长的演化历史。英文巨灾 catastrophe 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语“”,原意是流星(falling star),之后衍生出两个不同的词义,一个是衰落(down_
5、turning),另一个是悲惨的结局(the denouement of tragedy)。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灾害频发的国家,诗小雅十月之交云:“烨烨雷电,不能不令。百川沸腾,山冢崒崩。高岸为谷,深谷为陵。哀今之人,胡僭莫惩!”这首先秦时的诗歌描写了作为巨灾的地震的惨烈景象。近代我国也遭受了多次重大灾害的袭击,19281930 年我国经历了特大旱灾,波及华北、西北、西南 13 省。联合国减灾科技委员会这样描述中国:“这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大陆地震的频度和强度居世界之首,占全球地震总量的 1/10 以上;台风登陆的频率平均每年高达 7 次;从有人类记录以来,旱涝灾害、山地灾害、海岸带
6、灾害每年都在中国发生。”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发生的地震等自然灾害推进了我国的灾害研究,为巨灾研究奠定了基础,但这个阶段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独立灾种的分析及防治上,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巨灾研究。虽然我国饱受巨灾之苦并进行了单灾种的灾害研究,但是近代西方对于巨灾的研究要早于我国。1979 年 David W. Orr 从生态学的角度提出了:“巨灾是一个由于科技的滥用造成的物质上的巨大破坏,人口锐减和环境退化。”我国巨灾研究起源于 1979 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由于八十年代初金融保险针对巨灾风险防范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初期国外保险领域的先进经验涌进国内,保险界开始对巨灾进行探索。1980 年李嘉华和魏
7、润泉在保险危险中明确提出了“巨灾危险指危害性大、危害面广的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第一次提出“巨灾”,打破了中国灾害研究拘泥于单灾种的思维定式。但是此时的“巨灾”停留在感性认识层面。之后出于对巨灾风险承保、保费厘定、巨灾资金规模和运用等问题的迫切需要,保险业对于巨灾保险进行了探讨。胡礼文在试谈对巨灾风险的对策兼谈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1988)中指出:“造成巨额损失的风险因素很多,如地震、洪水、火灾、台风、爆炸等等,它们一旦发生,将会给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带来意想不到的特大损失。”此阶段巨灾概念主要指的是实际保险工作中对应巨大赔付金额的赔案。八十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兴安岭大火和以灾害
8、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先进学术理论引入中国,国内巨灾研究也在不断发展。此阶段国内各领域专家对巨灾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但研究多停留在独立巨灾事件的分析层面主要集中在自然灾害、生产安全和灾害保险等领域。1990 年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灾害学和保险等巨灾相关学科和行业的发展。巨灾及其概念的研究进入到了以我国巨灾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分支理学为主体的阶段。1986 年马宗晋从地震烈度中引申出了灾度,以经济损失和人口伤亡为变量将灾害分为微灾、小灾、中灾、大灾和巨灾,将巨灾定义为人口死亡大于 10 万人且财产损失大于 10 亿元的灾害,适用于当时中国境内瞬时发生的低频率高损失的特大灾害
9、。在此基础上,赵阿兴等后续研究者分别从判断因子和计算方法对灾度理论进行改进,派生出了单因子判别法至一百零二因子判别法、圆弧判别法、对数函数法、比率法、加权累积法、物元分析法、灰色关联法、灰色聚类法、模糊判别法等一系列灾害分类方法。较科学的判别灾害的级别,为应急预案设计等后续研究提供了科学依据。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巨灾学的兴起,1991 年郭增建,秦保燕在巨灾学和城市防灾中提出了巨灾是“各类灾害级别中最高级别的灾害和接近最高级别的灾害,如其发生在人烟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则死人可达万人以上和经济损失可达百亿以上”。符合普通民众对巨灾的直观感受巨灾是造成巨大损失的灾害。与灾度理论最早的巨灾门槛值相比死亡
10、人数下降经济损失提高,反映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日趋完善的巨灾防控体系对损失造成的影响。针对原始灾度理论地区间适应性不强的特点,赵阿兴在自然灾害损失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1993)一文中提出了灾损率的提法,将灾损率定义为灾害的经济损失/(受灾地区灾害事件发生前一年的社会生产总量*物价指数),并将灾损率指数大于 0.5 的灾害定义为巨灾。孙卫东和彭子成在灾度指数及其意义中提出了以承灾体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下,消除灾害影响所需的社会平均劳动力投入量为指标的灾害分类方法,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由于地区间差异造成的巨灾标准不能普遍适用的问题。1994 年联合国减灾十年委员会基于世界范围内的灾害研究将巨灾定义为同时满
11、足死亡人口超过 100 人、财产损失超过 GDP 的 1%、受灾人数超过该国总人数的 1%以上三个条件的巨大灾害。利用损失与相应国家基础数据相比较的办法最大限度的弥补了巨灾概念因地区差异造成的区域适应性问题。将巨灾研究的视角扩大到了国家的层面,打破了之前巨灾概念限定于行政区域内的思维定式。同年国家科委提出了“巨灾是自然变异向正反两个方面的变化超过一定限度的产物”的巨灾概念。对比国内外的两个巨灾概念,很明显,联合国的巨灾概念是从世界的层面上依据以往的巨灾造成损失资料得出的结论,而国内的概念更趋向于纯理论研究。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洪水灾害和地震灾害等巨灾造成的损失不断加重和保险市场化水平的不断
12、加深,国内保险界在灾害保险(特别是洪水保险和地震保险)、巨灾风险的可保性、巨灾风险的共保与分保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对洪水保险进行了初探。在此期间 Michael Bayard Smith L. Jaimie Pickles 在研究巨灾保险发展趋势和巨灾相关金融衍生品时,提出了巨灾是“引起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表现出了和理学巨灾概念相统一的趋势,为国内相关巨灾保险研究提供了新思路。1996 年张林源、苏桂武针对当时巨灾定义不能满足所有灾情的情况,将巨灾概念依灾种细化地震(7 级)、洪水和干旱(50 年以上一遇)、强台风(风力12 级,风速大于32.6m/S)、大火山爆发、大海
13、啸、大飓风以及大陨星碰撞地球等,而滑波、泥石流和冰雹等则很少能直接形成巨灾。借鉴了保险中巨灾概念的提法将致灾因子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打破了理学巨灾概念中以损失为判定标准的惯例。巨灾概念已经体现出学科间相互融合的态势。1998 年长江流域特大洪水之后,波及全国的巨灾对巨灾研究和巨灾概念提出了新要求。针对蕴含相似能量灾害造成损失程度的不同,耿庆国在做好巨灾综合预测研究确保可持续发展中提出了针对巨灾造成的损失和恢复能力的巨灾概念“巨灾,系指对整个国计民生产生重大社会和经济影响,足以造成部分省市社会经济生活暂时停顿,需要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动员和组织全国国力,统筹进行防灾、抗灾、救灾的自然灾害。”与此同时
14、,西方开始动态地审视巨灾。1998 年 Anthony Oliver Smith 提出的“巨灾是一个风险过程或者危险事件、是自然演变、环境变化、社会人口以及经济产品相互发生作用的负面产物,它能够对个体和社会财富、社会秩序和方式等传统习惯产生破坏”以及Ermoliev 和 Macdonald 于 2000 年提出的“巨灾是指影响不同地区,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作用而产生巨大损失的破坏性事件”反映了当时西方巨灾研究者认为巨灾损失是由时间上相互继承演化,空间上相互激发的一系列灾害所造成,体现出了由我国地震学家郭增建提出的灾害链思想。史培军继承并发展了灾害链这一巨灾研究思路,认为灾害链是由某一种致灾因子或
15、生态环境变化引发的一系列灾害现象,并将其划分为串发性灾害链和并发性灾害链,而巨灾则是灾害发展的最终形态,并且结合生态环境变异情况开拓了巨灾的研究范围,使巨灾的研究不拘泥于单次或一系列低频率高强度的灾害事件,与西方的相关提法相互印证。我国和西方巨灾研究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态势开始形成。1999 年以马宗晋和徐好民对于巨灾定义的研究为基础,汤爱平将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百分比和重伤及死亡率作为评估指标,提出了适应性更加宽泛的巨灾概念,并按照国家、市、县三级分别提出定义,其中将国家级的巨灾定义为“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值210 -3,重伤和死亡百分率(%)8.010 -4”的灾害(其中损失占国内生
16、产总值百分比=一次灾害事件带来的短时间内的直接损失/当地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为上年度的GDP,重伤和死亡率=一次灾害事件带来人员重伤和死亡数/当地人口总数)。”其他等级的巨灾概念与此相仿,很好的避免了由于经济、人口及地区差别造成的巨灾定义地域局限性的问题。九十年代也是金融保险角度的巨灾研究迅猛发展的时段。1998 年夏发生的长江流域特大洪灾,使中国保险业以洪水保险为突破口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一系列尝试,在此期间城市综合减灾等新课题纷纷涌现,灾害等级的研究也逐渐完善。世纪之交,面对中国正式进入 WTO 的新挑战,中国保险业对于巨灾保险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研
17、究、各国巨灾保险的先进经验研究、巨灾保险的证券化等进入了中国保险业的视野。中国的巨灾理论研究从单纯中国境内的灾害事件和理论研究逐渐演变为世界范围内的巨灾研究,反映出我国巨灾研究逐步和世界水平接轨,但是由于沿用了之前的基于相应灾种发生的巨灾概念,所以对于巨灾的定义并没有明确定量的厘定。与国内保险业对于巨灾还只是理论上的摸索和探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外在巨灾管理系统、巨灾保险和其他巨灾金融衍生品已经步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基于其设计和实际运行的需要形成了一系列的巨灾概念。1996 年 DONG,W.,H. SHAH 和 F.WONG 在研究巨灾保险定价方法时提出了巨灾区别于其他财产和人员损失的三个特点:
18、发生的频率低、不可预见、损失巨大。巨灾的特点使巨灾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购买意愿低,道德风险严重,定价困难,违背传统商业保险的基本准则,一旦发生极易造成保险公司运营困难甚至破产。1999 年 Christopher 和 Kevin 提出了:“巨灾是某种能够被人类社会感知到的社会威胁现象,面对这种社会威胁现象,人类社会必须采取额外的保护措施,否则人类社会将遭受巨大的破坏性损失。”强调了国家层面上的风险管理系统对于减少巨灾造成损失的重要性,但也隐含指出了巨灾是超出受灾地灾害管理能力之外的灾害事件。一些国际组织和保险机构基于自身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分别对巨灾概念进行了厘定。美国保险服务所(ISO)于 19
19、97 年提出了基于美国当时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巨灾概念“将巨灾定义为损失金额超过 2500 万美元,影响到 1000 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灾害”。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于 1998 年提出了“如果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帮助自己,而必须依靠区域间或国际援助,那么这场自然灾害就被定义为重大自然巨灾”,2004 年OECD 公布的巨灾概念也借鉴了此方式。标准普尔于 1999 年将巨灾定义为“一个或一系列相关风险事件导致保险损失超过 500 万美元的巨灾损失,造成这一损失的风险称为巨灾风险”。至此基本形成了采用客观门槛值和承灾地区恢复能力的两种巨灾概念形式,与之前按照灾种提出的巨灾概念形式一
20、起构成了主流的巨灾概念厘定形式。保险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往往基于以上三种方式,结合自身地区和业务特点做出相应的调整。如:瑞士再保险借鉴了美国联保服务局的定义方式,并做出了相应调整和细化。(航运灾难损失在 1740 万美元以上、航空失事损失在 3470 万美元以上,其他财产损失在 4330 万美元以上,死亡或者失踪人数在 20 人以上,受伤人数在 50 人以上,以及无家可归人数在 2000 人以上的灾害。)不同的厘定形式反映出巨灾概念在不同领域中起到的不同作用,设置门槛值和划定特定灾种的定义方式由于使用方便一般用于保险实务中,但时空适应性较差。而基于承灾体自身恢复能力的巨灾概念则偏重于巨灾理论研究
21、,实际操作相对困难。受到 911 恐怖袭击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影响,联合国将人为灾难纳入巨灾概念之中,以地区和国家承受能力定义了巨灾。在回顾 19722002 期间环境和相关政策中指出巨灾是“自然或人为对人类生命,财产和活动等社会功能的严重破坏,引起大量的生命,物质或环境损失;这些损失超出了受影响社会靠自身资源进行承受的能力”的灾害。2003 年,SARS 疫情和国外对于巨灾概念认识的突破,使国内的研究者认识到:人为的灾难与自然灾害一样可以造成巨大的人员和经济损失,巨灾应包含特大公共安全事件。SARS 过后,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各级应急预案,经过多年积累和实践的检验逐步形成了国务院国家特别重大、重大
2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案体系,依据灾害造成的人口和经济损失及影响范围对灾害进行了精细化分级,在为之后巨灾应急处置打下了良好基础的同时为相关巨灾保险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基于灾害链的巨灾理论,在研究于 2006 年发生在湖南省湘江流域的 715 暴雨-洪水巨灾时,陈波等分析了此次巨灾从暴雨到洪水随时间演化的过程,提出了巨灾的动态特性。指出“巨灾就其社会属性来讲,表现出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大量人员伤亡的特征;就其自然属性来讲,具有突发性、不可避免性,而且往往具有链性特征。”与之前国内着重研究损失的巨灾概念相区别,从灾害链的角度分析了巨灾生成的过
23、程,为避免巨灾发生打下了理论基础。SARS 和印度洋海啸等巨灾造成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灾害研究人员认识到巨灾已经超出了原有巨灾概念涵盖的范围,甚至超出了行政区划和国家疆界,且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造成的损失呈几何级数增长,而科技和社会的进步使人员伤亡进一步下降,原有的巨灾概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巨灾的客观情况。在新形势下,马宗晋在切实防范巨灾风险一文中提出了符合当前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巨灾四大特性毁灭性、全面性、难以预料、发生概率低。该文扩大了受灾区域的范围,除了之前巨灾概念中作为标准的死亡伤残数量之外,将受巨灾影响人数也纳入了巨灾评判指标体系,充分反映了以人为本
24、的社会理念。并受灾害链理论的影响,将次生灾害也纳入了巨灾损失的范围,并且认识到巨灾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而不仅仅是局限于物质层面。张业成在中国的巨灾风险与巨灾防范和从印度洋地震海啸看中国的巨灾风险中、刘立新在风险管理中提出了相类似的观点。受到西方灾害学影响,卢兆辉、崔秋文在未来巨灾风险的评估与社会政策中总结了 2006 年美国内华达州大学召开的巨大自然风险减轻政策管理顾问论坛会议中提出的观点,提出了巨灾除了包含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自然灾害之外还应包含空间天气现象、由科技发展引发的人为巨灾和直接造成全球影响的特大巨灾(如天体碰撞等)。与同时期 Erik Banks 提出的巨灾理论相似,与国
25、内巨灾概念着重于巨灾造成的损失相区别,西方的巨灾概念更加注重灾害本身的研究,由于西方新技术的大量运用和公共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使西方学者对于巨灾概念突破了传统的天灾拓展到了人为造成的巨灾方面主要由公共安全事件和新技术的使用造成的灾害事件组成。同时,科技的进步也扩展了巨灾研究者的视野,将巨灾概念扩展到了空间领域。可以看出相较之前的巨灾概念,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巨灾在所包含灾种和灾害的强度及影响范围上均有较大的扩展和增加。鉴于普通大众受巨灾影响越来越大,对于巨灾了解愿望愈发迫切,但相关教材和科普读物相对较少的现实,陈顒和史培军编写了自然灾害,提出“灾害的大小和灾害发生的频度呈幂指数关系,城市灾害越来
26、越重要,城市抗灾能力越来越弱”等观点,从科普的角度深入浅出的讲解了造成巨灾的主要灾种和特点。2008 年的 512 汶川大地震和南方冰冻雨雪灾害,使政府和公众直接的感受到了巨灾对社会、经济、家庭造成的冲击,在社会各界的共同促进下,保险和其他领域的巨灾相关研究进入了“快车道”,巨灾相关的研究也进入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阶段。陈静等在巨灾后幸存者心理恢复力初步探究以 1976 年唐山地震为例一文中,从巨灾造成的心理创伤恢复能力的角度研究了巨灾对今后的灾后心理干预和政府应急处置提出了新的依据。2008 年,史培军基于灾害链理论将巨灾定义为“灾害链所引致的复杂系统共同导致的结果”,同期借鉴慕尼黑再保险公
27、司对巨灾的定义方式将巨灾定义为“巨灾其内涵是指某一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已无力控制灾害造成的破坏,必须借助外部力量才能进行处置”,同时期存在两种不同提法表明了,由于应用范围的不同而需要不同的巨灾概念。代博洋等基于灾度理论和可拓学提出了基于物元理论的自然灾害损失等级划分方法。该方法以可拓学和灾度理论作为基础,将经济损失和人口死亡作为变量,分别取以十为底的对数,定义巨灾为双判断因子中其中之一对数大于 4 的灾害。有效的避免了之前以灾度为基础的灾害等级划分方法中灾害等级划分区间端点的模糊性问题。刘吉夫在中国大陆地震风险分析模型研究()生命易损性模型中基于地震烈度图和人口、GDP 数据的分配确定了生命损失
28、率和地震烈度之间的关系,2009 RMDF=C*A*IB,其中 RMDF 代表生命损失率,为地震烈度,AB 为系数,C 为修正系数”更加实际地模拟了地震的生命易损性模型,为巨灾概念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级别提出了科学依据。徐敬海和李志强分别在基于灾度的亚洲巨灾划分标准研究和亚洲巨灾划分研究提出了亚洲巨灾划分标准。文中采用了将巨灾造成的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经济损失作为衡量的变量,分别用取以 10 为底的对数和与 GDP 的比值的方法计算出相应灾害的灾度,并定义灾度大于 8 的灾害为巨灾。在原有灾度只有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两个变量的基础上,增加了因灾受伤人数这一变量,以适应新形势下,
29、因灾死亡人数减少和直接经济损失不断攀升造成的巨灾双重判定标准(经济损失和死亡人数)明显失灵的情况。而徐敬海采用经济损失与 GDP 比值的方法,更好的弥补了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2013 年,史培军等基于 19892011 年发生的全世界各次巨灾数据为基础总结出了巨灾定义,创新性地将巨灾分为突发性的和渐发性的两类,指出满足“通常由 100 年一遇的致灾因子引起,造成 10000 人以上的死亡,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100000km2以上的成灾地区;旱灾等渐发性巨灾的划分标准,通常造成 60%以上的农作物成灾,50000km 2以上的成灾地区,5000 万人的成灾人口,
30、30%以上的受灾人口需要政府救助,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即为巨灾,较好地适应了各个地区之间的脆弱性差异和不同灾害种类的特点,与已发生的巨灾能够较好的吻合,具有较好的普适性,适用于绝大多数的灾难和地区。国内外各个学科多年来对于巨灾的深入研究对于中国保险业的相关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保险市场化的不断演进,以及和国际市场愈发紧密的联系,经过十几年自身对于巨灾保险的理论累积,中国保险业对于巨灾保险的保费厘定,资金使用,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均有了一定的研究,2003 年 SARS、2008 年的 512 汶川特大地震等巨灾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与保险赔付金额严重失调的客观现实使社会各界的目光集中到保险行业,不断加大的巨灾保险需求和政府支持极大的推动了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与之前的纯理论研究不同,中国保险业开始为巨灾保险的实际运作做准备,在巨灾保险采取的模式、巨灾保险基金的组成和运用、指数型保险的具体需求和具体实施等方面取得了进步。巨灾保险研究也从保险单学科的纯粹理论性研究转变成结合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综合性研究。在巨灾保险研究过程中,提出了基于不同角度的巨灾概念。巨灾及其概念的研究进入到了保险和其他学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阶段。2006 年姚庆海在巨灾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研究兼论政府和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中详细的论述了各国实施的巨灾损失补偿机制和已经实施的巨灾保险。从已经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