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说明质检总局为了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制体系,规范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决定制订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我中心按照质检总局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计划和福州会议精神的部署,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到了此次编制实施规范工作是改革和完善质量监督抽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管理统一化、政务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中心在中心领导的精心组织下,经过多方面的考查调研和对标准的认真学习研究制定了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实施规范。1 范围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
2、施规范(2010 年指南)和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计划规定编制。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单一品种动物油脂和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因此,在监督抽查范围中将主要的产品类型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列出了,其他动物油脂都以其他食用动物油脂产品涵盖。2 产品分类食用油、脂及制品主要包含三类: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产品。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分类代码延续食用油、脂及制品,为 102.3。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给出的术语定义引自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4 企业规模划分截止 2010 年 3 月
3、 31 日,我国获得生产许可的食用动物油脂生产企业有 198家。由于食用动物油脂是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的脂类,产量并不大;而且加工企业门槛不高,因此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的企业规模多为小型加工企业。为了提高监督抽查效率,从企业规模的角度了解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状况,确定食用动物油脂产品销售额在 1000 万元(含等于 1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之间为中型企业,销售额低于 1000 万元的为小型企业,销售额高于等于5000 万元的为大型企业。25 检验依据现行的食用动物油标准主要有 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8937-2006食用猪油 。其产品标准缺口较大,牛油
4、、羊油、鸡油、鹅油、鸭油还没有国标或行标。本规范重点对食用动物油脂产品中可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卫生指标进行了检查,仅引用了 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和 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抗氧化剂 BHA、BHT、TBHQ 有多种方法可以检测,如 GB/T 5009.30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与 2,6二叔丁基对甲酚( BHT)的测定 、GB/T 21927 食品中叔丁基对苯二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373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 、二丁基羟基甲苯( 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等,各种方法均可用于检测,根
5、据情况选择使用。6 抽样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优先抽取预包装产品。对于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查样品为原包装,对于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可以从大包装中抽取适量样品,盛装于清洁、卫生、干燥的玻璃瓶、塑料瓶或塑料袋中。由于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多是小型规模企业,如果抽样基数定的过高,可能造成在部分企业抽不到样品,增加抽查成本,因此将抽样基数最小量定为40kg,不少于 20 个最小包装。对于大包装产品,抽取的不是完整样品,因此要求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以用于样品的确认和标签检验。确定抽样数量为 2kg,是根据所检项目的检验用样数量和备样数量而确定抽样数量,
6、原则一是保证样品的代表性,二是满足实验要求,三是降低监督抽查成本。7 检验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0 年指南) 中要求检验项目要突出重点,突出涉及人体健康的重要指标,一般性指标不列入到抽样检验判定项目。结合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 版)中食用动物油脂发证检验项目、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和 GB 2760-2007食3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确定了 9 个检验项目,GB 10146-2005 中 5 个项目,包括酸价(酸值) 、过氧化值、丙二醛、铅、总砷;GB 2760-2007 中 4 个项目,主要是 4 种抗氧化剂,BHA、BHT、TB
7、HQ、PG。不合格分类: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将重金属铅、总砷定为 A 类不合格,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和抗氧化剂确定为 B 类不合格。8 判定原则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国抽检验报告新格式的要求制定。9 异议处理复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0 年指南) 中要求制定。10 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依据关于下达第二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 (质检监函201022 号) ,我单位编写了 CCGF 102.3-2010 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将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实施规范参编单位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农副加
8、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相关质检机构、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等 19 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1)第一轮征求意见截止 2010 年 5 月 6 日,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规范共有 19 单位进行了意见反馈。其中 10 家单位提出“无意见” ,分别是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实力食品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华泰植物油(武汉)有限公司、湖北中昌植物油有限公司、新元粮油(武汉)有限公司、杭州粮油质检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鹏程食品分公司、漯河双汇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漯河铭诚油脂有限公司等 10 家单位;有 9 家单位提
9、出 28条意见,采纳 10 条,有 15 条未采纳,有 2 条部分采纳,有 1 条待商议。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对判定原则提出意见“建议以判定所检项目是否合格更为客观,因此建议修改为: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规定的要求,判定为所检项目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待进一步商议。我单位初步意见为:还是对“所抽查产品”进行判定,因为政府部门是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第二轮征求意见4我单位对各单位、企业等部门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并进行了初步处理,于 5 月 4 日发到参编单位进一步征求对于我单位初步处理意见的意见,参编单位于 5 月 6 日反馈回来均无意见。11 规范送审稿根据参编单位和企业、行政部门、质检机构的反馈意见,我对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同时,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依据进行了修正,形成了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送审稿) 。编写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二一年五月六日